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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及当代启迪

发布时间:2019-09-29

 

  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儒家的一个重大命题,从先秦儒家到宋明儒者,儒家对如何认识义与利的关系论述颇丰。之所以要不遗余力地讨论这一对关系,这是因为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是,先通过缜密思考建立信仰,然后坚定不移地去实践它,绝少出现或绝不允许边实践边怀疑,所以通过思辩去认识事物本质也就是建立起信仰的过程肯定就是最基础、最艰巨的,最需要花大力气的过程。关于儒家的义利观,历时两千余载,一脉相承地形成了对待利和义的基本原则、基本观点,对封建时代“士农工商”各个阶层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传统的“士”、“士大夫”阶层已不复存在,但公务员群体却和“士”、“士大夫”在某种程度上有相近或相似之处,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素养,都能够通过努力掌握大大小小的公权力,都是经世致用、“治国平天下”理念的实践者。在处理义和利的关系的时候,公务员群体也需要从儒家的义利观中汲取营养。
  
  一、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
  
  (一)肯定对正当利益的追求
  
  利就是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天性和本能欲望。《礼记·礼运》讲“: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告子说“:食色,性也”.如果这些论述只是对人的动物本能予以肯定的话,那么孔子讲的“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则代表了儒家对人追求富贵的趋利社会本能也持承认、鼓励态度。认为人是血肉之躯,人在社会上生活得好一点无可厚非,这体现了儒学对人性的尊重,与主张禁欲的宗教形成鲜明对比。当然,儒家主张追求的这种利益是正当的,是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个人的发展。例如,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中,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与社会的进步发展就实现了二元统一,富贵、功名这些利益具有完全正当性,是既可求也可得的。对于不正当的利益,儒家则持不屑一顾的态度。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里孔子明确表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的富贵是不正当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就好比飘来荡去的浮云,是丝毫不值得留恋的。后来的朱熹甚至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激进主张。
  
  朱熹所说的“人欲”并非泛指人的一切生理本能和趋利避害的社会属性,而是特指超出了“天理”约束范畴的过度私欲。私欲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不正当利益进行疯狂攫取,势必危害他人和社会,在朱熹看来,这种“人欲”当然需要进行革除。只是作为理学大师的朱熹对“人欲”深恶痛绝,使用了矫枉过正的“灭”字,从而招致了一些人的诟病和不理解,但这恰好显示了儒家对追求不正当利益所持的坚决排斥态度。
  
  (二)义和利两难选择时主张先义后利
  
  儒家通过深入细致地观察体验生活发现,义和利虽然共生共存,但往往不可兼得。当面临利和义两难选择的时候,儒家提出了先义后利的主张。义作为儒家的“五常”价值观之一,它包括了正义、平等、奉献等丰富的思想内涵。儒家把义上升到了很高的层面加以重视,使义具有了浓厚的道德色彩。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在这里就充当了道德评判者的角色,义与否成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分水岭。孟子甚至把义看得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在这段妇孺皆知的论述中,孟子深刻地认识到,义与包括生命在内的利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他作出了舍生取义的选择。在义的面前,连生命都显得无足轻重,更遑论富贵功名等其他的东西了。
  
  孟子这里所说的义可以理解为国为民的“大义”,是最高层次的义。此外,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常说要讲义气,即做人要善良本分,与人交往要遵守诺言、维护信誉。这些虽是“中义”、“小义”,但却在维系社会良性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综观儒家的义利观,它把“人是或应当是一个道德存在者”作为出发点,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思想贯穿始终。轻利、后利并不是不要利,儒家力图在“经济人”和“道德人”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只是“经济人”的实现必须以“道德人”为前提,儒家对道德的追求永远高于对利益的追求。
  
  二、儒家义利观对当代公务员群体的启示
  
  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探索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已达到 717.1万人。人数庞大的公务员群体保证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但少数人的贪腐行为却把公务员推上了风口浪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比任何社会群体都面临更为复杂的义利关系,摆正权力、私利、正义的位置是公务员群体的一门必修课,儒家的义利观正可以为他们提供某些启示。
  
  (一)正确认识义和利至关重要
  
  义是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指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生。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二是人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律。”把对道德的追求举过头顶,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得出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中国自古以来非常重视道德建设,义就是包括了“正义、平等、奉献”等丰富思想内涵的优秀传统道德,是对人们言行的正当与否作出的价值评判。通过进行这样一种价值评判,可以唤起人们对善行义举的推崇和效仿,也可以从道德层面对不合义的丑恶行径予以严厉笞挞。对于公务员群体而言,除了要遵守党纪国法、规章制度这些硬约束,还应该在心中树立起对包括义在内的高尚道德的坚定信仰,由衷地做一个道德的实践者。公务员的德性得到提高以后,在工作实践中就会主动判断自己的言行是否合乎义的标准,是否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有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违法乱纪、滥用公权力等事件发生的概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既是对优秀传统道德的肯定和弘扬,又对公务员从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主动适应这样一种新常态,信仰并积极追求高尚道德,是摆在公务员群体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利是生存必需。正当的、适度的利益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都要吃饭、睡觉、穿衣服,否定人生存的物质基础,片面夸大精神的力量,这无疑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泥潭,也是对人性的无视和不尊重。儒家正是既肯定利是生存必需,又肯定义是道德追求,认为两者并非有你无我的关系,才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关于如何权衡的各种讨论。这对于我们今天如何来认识利给出了重要启示。首先,利可求也可得。对物质条件的追求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这一点无可厚非。古人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言下之意就是人的道德境界的提升是建立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的。这就好比一个连温饱都没有解决的人,张口闭口谈的是怎么去助人为乐人,那肯定是虚伪和不现实的。公务员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法定的报酬,通过自己的付出得到提拔晋升,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这是合理合法、正大光明的,公务员自身要勇于追求这些利益,社会也不应该总是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公务员群体。其次,要把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当作干事创业的动力。封建时代,莘莘学子寒窗苦读的动力是“一举成名天下知”.今天,公务员干事创业的动力是什么?说得大一点是为人民服务“,赢得生前身后名”,说得小一点就是实现自身的价值。工作岗位其实就是为人民做点事和获得正当利益有机结合的最好平台,公务员有什么理由不努力工作、大展身手呢?要坚决杜绝无所谓、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现象发生,把群众满意、领导肯定、家人幸福当作自己干事创业动力,在勤奋工作中服务他人、快乐生活。
  
  (二)对于利益要坚持非义不取
  
  义和利虽然共生共存,但往往不可兼得,一旦二者出现严重矛盾,就会面临取义必须舍利,为利必定害义的两难选择。儒家对此态度鲜明---舍利取义。因为在儒家看来,义属于极高的道德范畴,是人的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维系,奉献精神的传递,社会的和谐运转,都离不开对义这种道德品质的孜孜以求,一切虚名浮利和它比起来都是无足轻重的。这对公务员群体的启示是,在面对一切利益的时候,都应该首先用义的标准来对它进行衡量,合于义的利则取,不合义的利就要坚决舍弃。
  
  1.要坚定义高于利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决定人们的行为习惯。价值观日益多元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不容置疑的是,任何时代都必须有某种处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并且这种主流价值观传递的是积极健康的正能量,否则思想混乱、社会动荡将在所难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诱惑形形色色,“一切向钱看”,“一切为了钱”,“不管什么主义,能赚钱就是好主义”等错误观念甚嚣尘上,对人们的言行产生了深刻的不良影响。公务员管理着国家公共事务,掌握着大大小小的公权力,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公务员必须对这些错误价值观念有较强的免疫力,身份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公务员必须在弘扬高尚道德、抵制低级情趣方面作出表率。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国,公务员不是一般的职业,公务员群体要比一般人更加坚定义高于利的价值取向。坚定义高于利的价值取向,就要心中有正义,言行合大义,做正直、务实、清廉的人民公仆;坚定义高于利的价值取向,就要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在工作和生活中积极传递正能量;坚定义高于利的价值取向,就要心胸豁达,始终把个人得失看得轻于鸿毛,把党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重于泰山。
  
  2.要把利置于义之下进行考量,做到取利必合义,非义不取利。首先,要把党纪国法与义结合起来,树立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公务员从政,必须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同时,公务员还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做一个正义、奉献、有道德的人。坚定对法律和道德的信仰,把法律当作做事的红线,把道德当作做人的底线,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公务员提出的新要求。公务员真正树立起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就会进一步明确自己在社会上的角色定位,知晓该守何义、该取何利,做到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因此,用道德和法律来规范公务员的言行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有利于培养造就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公仆,还能有效保护公务员群体,树立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其次,要用义的标准对利进行考量。当代中国仍然是一个人情社会,法治观念尚未得到真正普及,手中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比一般人面临更多的利益诱惑。绝大多数公务员在绝大多数时候是能够抵制不正当利益的诱惑的,但是,当利益诱惑夹杂着人情关系袭来的时候,有的公务员就会在昏昏然中一步步走向深渊。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公务员由于收受贿赂身陷囹圄,但收受贿赂这一犯罪事实并非出自他的主观意图。或许是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他的家人间接向他行贿,为了顾及行贿人和家人的颜面,只得默许;或许是卷入身边领导和同事的窝案,觉得大家都是这样,我不收的话反倒成了另类……由此可见,对于公务员而言,用义对利进行考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应该成为一种常态。对于工资、奖金、福利、升迁等一切利益,都要首先思考一下是否合乎义的标准。不违反相关规定、合理合法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可取的利益,它们是公务员衣食住行的支柱以及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的基础。反之,如果名誉、地位、金钱等是通过贪赃枉法等不正当途径取得的,那么即使它们背后有着再密切的人情关系,即使它们的诱惑再大,都与义的标准相违背。义重于利的价值取向警醒我们,不合于义的利必须坚决舍弃。把道义置于人情、利益之上,取利之前先用义进行考量,这是让公务员在利益诱惑面前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的有效方式。
  
  (三)善于运用权力为大众谋利
  
  1.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把为大众谋利与践行大义相统一。首先,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与践行大义一脉相承。大义就是最高层次的义,是为国为民的奉献精神在道德层面的集中体现。孟子说要“舍生取义”,文天祥在诗中也说“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可见,中国自古以来对践行大义是极度推崇的。公务员与一般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共事务,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所以,对于公务员而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履职尽责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只有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公务员才能抛弃私心杂念,遵章守纪、秉公办事,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征程中贡献力量。其次,把为大众谋利益与践行大义相统一,还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自豪感。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公务员或多或少地受到人们的诟病,公务员对自己职业的期望值也在不断下降。如何正确看待公务员这一职业,提振公务员的精气神?要认识到公务员是崇高的职业,它为个人服务社会提供了有效平台。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能否干好公务员这份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并不是报酬的多少、工作是否稳定,而是是否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真正把公务员作为毕生事业的人,会在管理公共事务、服务社会和群众的过程中发现人生真正的意义,会在“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中体会到常人无法体会到的“大乐”.干任何工作都需要精气神,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服务为民就是公务员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时的强大精神支柱。把为大众谋利的工作性质与践行大义的道德要求相统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能不断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自豪感,让工作充满不竭动力。
  
  2.在义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规范权力运行的自觉性。所谓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的总的看法,包括对权力的来源、掌握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社会、不同政党、不同国家的公务员对权力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就是说,人民是权力的本源和所有者,他们通过一定的委托程序,将其交由国家公务员去行使。所以,公务员的权力观应该是这样的,权力由人民赋予,掌权对人民负责,用权为人民服务,绝对不能用公共权力为私人谋取利益。规范权力运行有赖于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但是,光有这些外部约束还不够,正确权力观的形成还必须把他律和自律有机结合,激发公务员遵守法律和制度的内生动力。义作为道德层面的软约束,它的作用就是不断提醒人们发现自己的善良本性,摒弃错误观念,在思想深处确立公义、大义的绝对优先地位。始终坚持义高于利,始终做到“不以私利害公义”的人,无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公权力掌握在这样的人手中,必将最大限度地造福人民。反之,没有义的道德品质的人,往往把利看得高于一切,他们仅把公权力看作是谋取利益的手段,缺乏对公权力的敬畏之心。这样的人权力越大,对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就越大。利欲私心一旦占了上风,公道正义就会被踩在脚下,干违法乱纪的事情也会心安理得。再严密的法律都有空子可钻,再完备的制度都有漏洞可找,外部约束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有赖于公务员内心对有关法律和制度的信仰和敬畏,更有赖于公务员自身道德水准的不断提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公务员应该经常用义的标准观照自己,增强规范权力运行的自觉性,替人民掌好权、服好务。
  
  3.知行合一,让用权为民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只有“知”没有“行”是不能真正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同样,离开“知”的“行”也会沦为盲目的冲动。公务员群体在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念之后,还要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用权为民的经验,在具体实践中探索用权为民的规律,努力做到知行合一、知与行相互促进。让用权为民收到实效,就要做到实事求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从群众的需要出发,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在踏实苦干中洗去官气,在默默奉献中赢得群众的拥护。让用权为民收到实效,就要坚持手中的权力始终只能为大多数人服务。要对每一项决策、每一项工作高度负责,不摆花架子,不追求短时效益,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业绩。让用权为民收到实效,就要进步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长期坚持的群众工作方法。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虚怀纳谏,关注群众的诉求,听取群众的合理化建议,敢于承认并改正工作中的失误。总之,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所有干部和一切工作的唯一标准,我们的事业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公务员才能够用好权力、取得成绩,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生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军。儒家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3),99-101.
  
  [2]田杰英,刘杰贞。再论孔子的义利观[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09(2),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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