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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哲学层面梳理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9-29


  弘扬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近现代西方法律文明的主流观念,也是一种具有普世性影响的政治思潮。同时,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也有赖于国家权力的保障,二者是一种相互补益、相互支持的互动过程。对国家的忠诚和政治义务观念,始终是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的核心内容,更是政治认同、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前提。过度的个人主义使得国家观念和政治认同逐步衰减,因此有必要从法哲学层面重新梳理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的关系,确立合理的民族国家观念和公民美德。朱祥海博士的<<利维坦法哲学>>是对这个重要政治哲学问题所进行的学术思考。

  一、自由与权利何以可能。

  每一个政治共同体和公民社会都具有特定的伦理品质和信仰体系,这是现实政治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结构。政治哲学家沃拉斯(Graham Wallas)指出:“现代国家必须为其人民的思想和感情而存在,不是作为一个直接观察的证据,而是作为一个心灵的实体、一个象征、一个化身或一个抽象观念。
  在西方的知识传统中,自占希腊时代直至当代,如何合理地安排个人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始终构成了政治法律哲学的主旋律。启蒙运动使个人权利与自由得到了极度的弘扬,人木身成为制度设计的尺度。
  个人的自山与权利,在社会契约论者,如洛克、卢梭、康德等理论家们的精心阐释和辩护下,成为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观念。山此,个人的权利和自山逻辑地上升成为了至上性的存在。但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却造成了公共精神和国家观念的衰落,政治认同程度的减低。在纷乱不堪的时代,霍布斯发表了着名的《利维坦》,系统地梳理了个人自山的源流演进史,确立了一个被遗忘的传统即利维坦式的政治哲学。
  《利维坦法哲学》一书即以“霍布斯定理”作为研究的基点和起点,从“霍布斯命题”出发,作者系统追溯和阐释了个人自山的成立前提和正当性基础,进而指出了西方自山主义的理论弱点和盲点。正如作者所言:“这不是一部讨论自山主义的作品,而是一部关于自山主义民主政治何以成立的着作,即探究现代自山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在正确理解自山主义的理论前提和内在理路时,“必须拒斥那种浅薄的自山主义理想和自山主义者们所扞卫的、无视现实条件的‘个人自山和权利’。为此目的,我们首先需要回到西方占典自山主义传统中进行重新检视与梳理。通过综观占典时代的自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所有的理论立场和实践方案的来龙去脉,才能真切地弄清楚自山主义的理论困境”。从此种基木理论立场出发.作者详细梳理了自占希腊时期、中世纪、启蒙时代直到当代的自山主义政治哲学观念。通过对不同时代的理论考察,指出自山主义建立在两个基木预设之上,即个人权利优先于政治权力、个人自山优先于政治义务。但是,这两个基木预设是一种不稳固的假定,并且,是一个需要政治现实前提的“理论预设”。朱祥海博士指出,大多数自山主义论者(包括西方和国内的自山派知识分子),在讨论宪政、法治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性问题,即已经建成的民族国家或者社会基木秩序已经获得可靠保障。否则,契约、权利优先、自山至上等问题都将成为无源之水。在西方的法律哲学传统中,唯有霍布斯理性地思考了个人权利和自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制度基础问题。然而,不幸的是,利维坦传统却被遗忘了。作者细致地分析了霍布斯“利维坦”的象征意义和内在意蕴,认为利维坦表征着基木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个人的权利和自山只有在稳固的民族国家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和平与秩序、正义和公平、自山与权利,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欲求的神圣价值,更是利维坦国家致力追求的至上理想。但是,现代自山主义遗忘了霍布斯的利维坦理想,单纯偏执于个人主义的立场,山此,造成了现代性危机和人的持续异化.

  二、权利时代的公民美德

  在人类的政治共同体中,都要以具备良好、稳固的政治认同感和公共美德的公民为基础。诚如罗尔斯(John Ravels)所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具备特定政治美德和公共精神的公民,既是政治共同体维系与发展的基据,是公共理性得以发达的根木前提,更是国家权威合法性的深厚基础。
  在《利维坦法哲学》中,作者从宏大的历史视角分析了从占希腊、中世纪直至近现代的国家权威与政治美德的逻辑关系。在占希腊时代,政治认同采取了德性伦理的形式子以表达。尤其是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中,政治共同体的稳定来源于发达的公民美德。在公民的美德德目表中,智慧、节制、正义和勇敢是核心要素。作者指出,整个社会尊奉的主导性原则是优秀者胜出,即具备良好的公民德性和知识储备是运用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基础性条件。在中世纪的宗教世界观里,政治认同和公民美德依附于宗教的支配,因此建立在其上的国家权威是不稳固的,这决定了它必然被近现代的世俗政治所取代。在启蒙时期,天才的思想家们系统地阐述了国家权威的真正基础、政治认同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和公共权力的边界与限度问题,为现代政治哲学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基石。同时,作者立于启蒙时代的宏大语境中,对这个时期的基木政治哲学主流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思考。尤其是具体辨析了不同学派的基木学术立场、论证思路和局限性等。通过这种全景式的考证,作者指出了洛克的自山主义传统、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的特质和理论困境,进而对霍布斯代表的自山主义法律哲学进行了“浓描式’,的分析。作者指出,与其他自山主义论者不同,霍布斯想象和设计了另样的理论前提和论证框架,这种现实主义认为,只有首先理解现实的人性,才能建构合理的政治社会秩序。自山主义绝非没有前提条件的自山,也非没有义务的“自然权利”。只有首先探明个人自山的根木前提,个人权利才是有可靠保障的。在《利维坦法哲学》中,作者把这种理论归结为四个主要方面: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主权是国家的灵魂、秩序优先于正义、政治义务优先于个人自山;并且对自启蒙时代以来西方主流的自然权利概念进行了独特的解释。
  个人自山得以成立的基木前提,在于首先建立起体现和凝聚了所有个体的“集体人格”即国家,山国家提供基木的社会政治秩序。没有强有力的国家提供秩序,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人都将仅仅受自身欲望的驭动而行动,将是一场战争状态。在逻辑上,国家的存在是使整个社会保有秩序和安全的起点。
  个人自山和权利只有在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中,才能得以具体的划分与分配,并且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子以惩罚和制裁。但是,仅仅依赖于暴力统治无法保证政治国家的长久,因此,必须把公民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至上观念转换为公民德性和公民美德。作为公民美德的政治义务和政治认同,是政治共同体稳定和发展的精神基础。

  三、政治义务观念与公民美德的培育

  20世纪以来,凭靠世界性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不同国家都被卷人全球化浪潮之中。随之而来的西方理论界不断出现了所谓“去民族国家化”“历史终结”和“世界一体化”等思潮,主张民族国家应当放弃传统主权观念,投人“全球化”的怀抱。这种理论在非西方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这个时代语境里,《利维坦法哲学》坚持主权国家的基木理论宗旨,对全球化时代的“去国家化”等论调子以驳斥和批判。
  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改变了当代世界的面貌,所有民族国家都必须认真面对这种世界性趋势。在这个时代语境里,西方学者抛出的世界一体化实际上就是西方化。把其他不同的文化体系和政治法律制度都纳人到西方的范畴里,从而实现西方资木主义的全球化统治与支配。因此,全球化是以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化,是西方欲获取世界性支配的谋略。尽管全球化使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愈发频繁和紧密,但是,这种联系是在多重矛盾与冲突中进行的。正如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所言,这是一个文明冲突的时代。
  《利维坦法哲学》围绕三个主题对文明冲突的维度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包括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冲突、文化矛盾和民族国家观念。首先,全球化并非是一个整体性的、无矛盾的国家交流过程,而是一种山西方国家主导的压迫性结构。这种“中心与边缘”的结构,表达了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绝非一种平等的对话体制。“全球化带来的并非期待中的狂欢,而是处处充满着竞争、矛盾与冲突。全球化是一个与现代性相伴而生的概念,对全球化的理解应当置于“现代性”的范畴中。全球化是对现代性的一种表达方式和认知方式。传统主权国家学说尽管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和冲击,但是,并没有解构主权理论的合理性,主权国家仍然是现代国际公法意义上的重要主体。民族国家间的政治冲突转换了表现形式,从军事冲突和殖民主义转向了文明冲突和文化竞争。在现代的国际政治关系领域里,依然是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丛林状态”。其次,全球化在深层上表现为一种文化的矛盾,即不同文化体系之间的冲突。文化认同和归属,在全球化时代被提升为政治问题。这种事实表明,现代政治的冲突在根源上是文化冲突。作为文化子系统的法律制度,处于既相互交流、融合又彼此冲突、对立的状态。法律文化型塑了人们的现实生活态度、民族精神和基木价值观念。每一种成熟的法律文化,都是对其民族特质、思考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理性表达。即使在全球化时代,同样不能无视法律的文化特质和民族性差异。不同文化间的交流,都应当在尊重多兀文化的相对合理的意义上展开,并且这种交往又是在一种难以消解的“文明冲突”中进行对话。法律文化的变革发展,必须以自身的民族性为根基、以民族精神为要旨因此,全球化并未消解文化的多兀性而发展为高度同一的文化。现实状况却是,全球化既促进了不同文化间的理解,也加剧了相互间的误解与矛盾。在全球化时代,不同国家的多兀法律文化将在诸多冲突中演进。那么,在全球化时代如何合理地设计和安排每个民族国家自身的发展?《利维坦法哲学》明确提出,全球化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背景,要求同时具备世界性的眼光和民族主义立场。并且,必须以尊重民族性、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的方式去实践。正如萨维尼(Savigny)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凝聚。法律发展需要在民族性与全球性、现代性与木土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全球化的时代语境里,应当重新思考法律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性问题,不可过度膜拜他者文化而无视法律的民族性特质。如利科(Paul Ricoeur)所言:“只有忠实于自己的起源,在艺术、文学、哲学和精神性方面有创造性的一种有生命力的文化,才能承受与其他文化的相遇,而是也能够给子这种相遇一种意义。当相遇是一种创造性冲动的较量,是一种冲动的较量时,相遇木身就是创造性的。" 同时,西方法律文明同样存在着内在矛盾,不是非西方社会的理想摹木。如果对西方文化模式缺乏理性冷静的反思和批判,盲目地奉其为未桌,必然造成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误区与危机。
  不论在民族国家之内,还是在全球化时代,作为政治义务的公民美德始终是强化民族国家观念和文化认同的基础。正如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所言:“一个对于正义感观念缺乏实践上的一致性的共同体,必然也缺乏政治共同体所需的必要基础。'在每个人都渴望自山和权利的时代,我们不应忘却的是自山和权利何以可能的制度前提。在已经“祛魅”的生活世界里,这种敬畏必然是也只能是对国家权威的敬畏和民族情感认同。山此,不论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风百变幻的世界,对国家的忠诚和尊崇是每个公民都必须具备的美德。

  四、结语

  《利维坦法哲学》立基于宏大叙事的历史视野,详尽探讨了个人自山和权利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问题,有益于正确地理解自山与权利,校正那种视个人自山为自明真理的虚妄。个人自山和权利只有在建立起强大而稳固的民族国家的前提之下,才是具有可靠保障和能够顺利实现的。同时,在个人权利和政治义务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支撑的关系。每个人在主张权利和自山的时候,必须理解这是以服从和尊重国家的政治义务为前设的。并且,具有虔信的民族国家观念、积极履行政治义务是一种成熟的公民美德。每一个政治共同体和公民社会都具有特定的伦理品质、政治信仰和公共精神,这是现实政治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结构。公民社会的建构和培育,需要形成特定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首要的心态是对国家权威、政治治理方式和政府构成方式具有普遍的信任,形成稳固而深厚的价值观念共识.

  参考文献:
  [1][英]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M]北京:商务印I1馆,1995.
  [2]米祥海.利维坦法哲学[M]沈阳:沈阳出版社,2013
  [3][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法]利科.历史与真理【M】.上海:上海泽文出版社,2004.
  [5][美]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的研究【M】.上海:泽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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