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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角度解析列宁给一些概念、事物下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9-09-29


  在学习列宁着作的过程中,我发现列宁给一些概念、事物下的定义颇具哲理性,有很深的哲学意蕴,对我们深入全面地把握概念和事物的本质以及概念与概念、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启迪意义,并且有助于我们克服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或错误。下面选择列宁的三个定义谈谈自己从中受到的启发。

  一、关于帝国主义的定义

  对于任何一种概念、事物或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可以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研究者的实践需要,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揭示其本质。
  这是因为任何概念、事物或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本身都不止具有一个本质,而是具有不同层次的本质。所以列宁指出:“所有定义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的一切方面的联系”。列宁曾经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给帝国主义下过三个定义。第一个是最简短的定义,即“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它包括了帝国主义的最主要之点。
  但由于它过于简短,不能从它推导出帝国主义的各个方面的最主要的特点。于是列宁又给帝国主义下了一个包括其五大经济特征的定义,即“帝国主义是发展到垄断组织和金融资本的统治已经确立、资本输出具有突出意义、国际托拉斯开始瓜分世界、一些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把世界全部领土瓜分完毕这一阶段的资本主义”。列宁认为,这两个定义仅仅注意到帝国主义的“基本的、纯经济的”方面,还没有涉及到帝国主义“同一般资本主义相比所占的历史地位”,因此,还应该给帝国主义下一个反映其历史地位的定义,即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这第三个定义说明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或最后阶段,是腐朽的、寄生的、垂死的资本主义,是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前夜。
  列宁给帝国主义下的三个定义,不仅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帝国主义的本质,而且对我们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也颇有启发。为了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应该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探讨,邓小平就是这样认识和概括社会主义本质的。据我的考察,邓小平至少从以下四个角度或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1)从最概括、最抽象的意义上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社会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立并且高于和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代替物,是在推翻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建立起来的,它当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在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共处于一个世界之中,它虽然与资本主义社会有很多共同点,但在本质上是与之相对立的,否则它就只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社会制度。我们之所以要用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高于和优于资本主义社会,否则就没有必要用社会主义社会去代替资本主义社会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高于和优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点,邓小平有很多论述,这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无需赘述。
  (2)从划分不同社会制度的基本标志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是由一定的生产力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构成的,但区分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基本标志是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平等互助关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平等互助关系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再简单一点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质,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最根本的标志。邓小平多次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也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他只是没有使用“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这个概念而已。
  (3)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功能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定义是说,社会主义制度,即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具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功能。在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制度在其上升时期,都具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功能,但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既具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功能,又具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功能。第二个定义和第三个定义紧密相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决定了它所能发挥的功能。从这一点上说,第二个定义比第三个定义更根本,是从更深的层次上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揭示。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本质时,绝对不能忽略这一点。忽略了这一点,就把社会主义最根本的质丢掉了。
  (4)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地位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社会发展将经历三个大的阶段,即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而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是同一社会形态经济成熟程度不同的两个阶段,马克思曾经把它们合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这样我们就把社会主义社会定义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这个定义既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以防止把二者看作是两个互相独立的社会形态;又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区别,以防止把二者混为一谈。马克思写的《哥达纲领批判》、列宁写的《国家与革命》第五章,都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地位上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邓小平也多次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不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的思想,并且认为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战略、策略的总依据。这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一个十分重大的贡献。如果我们认真回顾和总结一下过去我们所犯的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左”的错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就可以看出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地位方面揭示社会主义本质的极端重要性。
  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功能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以后,我国理论界相当多的人、甚至是绝大多数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本质问题,是邓小平第一次对社会主义本质作了科学的概括。这种观点虽然很普遍,但它也十分明显地是完全不正确的。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并不神秘,它就是说明什么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他们怎么会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呢?列宁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人,并且领导俄国人民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并采取一系列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措施,从多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他怎么会连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都不知道呢?说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研究和解决过社会主义本质问题,这简直是天方夜谭。邓小平是新中国成立后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他不仅亲自参加并领导了我国的民主革命,而且亲自参加并领导了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早就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有深刻的认识,绝不可能是在1992年视察南方时才突然知道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才第一次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概括。我们上面说的邓小平从四个角度、四个方面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所作的概括中,只是第三种概括是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所做出的,其他三种概括在这以前很久就多次讲过。很多人之所以在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上出现这种失误,根本原因就在于不了解可以从多角度、多方面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
  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一种很不好的风气,就是一些人为了高度评价当代人的重大理论贡献,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用低估前人奠定的基础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正确的认识应该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永远是最基础的内容。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说,邓小平是开创者和奠基者,他的思想,永远是最基础的内容。他们的继承者的贡献再大,其思想也是奠定在马克思、恩格斯、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的。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是,这个学习不能取代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经典着作的学习和研究,对于专业的理论研究者来说更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要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着作,这个指示是完全正确、高瞻远瞩的,对于党的理论建设和学习型政党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认真学习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着作,不系统地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不能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马列主义经典着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和《〈马列主义经典着作选编〉学习导读》,这是做了一件十分有益的工作。
  列宁关于“所有定义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的思想,对于如何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称和本质特征,也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究竟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什么名称最能体现这个本质特征?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国内外哲学界分歧很大,争议颇多。我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大精深,包括很多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它们彼此之间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互为前提,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它的创始人和后继者,曾经赋予它不同的名称,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反映了它的本质特征。主要有:
  (1)“新唯物主义”或“现代唯物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己哲学的称呼。这个名称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同于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哲学,也不同于近代的机械唯物主义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哲学,当然更不同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哲学,而是对以往全部旧哲学的根本变革,是在吸取人类创造的全部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植根于现代社会和现代科学文化土壤中的、反映时代精神精华的全新的唯物主义哲学。
  (2)“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前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以来和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使用的名称,现在很多人仍然继续使用这个名称,我们党的文件也主要用这个名称称呼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名称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克服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分离,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结合;说明唯物主义原则不仅存在于对自然界的解释中,而且存在于对人类社会历史和人类思维的理解中,因而它是完备而彻底的唯物主义哲学。当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前苏联和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理论界,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成两块的“板块结构”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结构,构建更加合理的结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名称,不能否认这个名称所反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3)“实践的唯物主义”。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相当多的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呼。从发展的趋势来看,赞成这个名称的人将会越来越多。这个名称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的批判的本质,展现了无产阶级通过共产主义的实践创造未来新社会的美好理想,说明了科学的实践观既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又是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本体论、认识论、自然观、历史观、价值观等)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既与唯心主义又与旧唯物主义彻底划清了界限。
  像“定义”一样,任何名称也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都不能毫无遗漏地反映一个概念或事物的各个方面的联系和特征。因而用不同的名称反映同一事物的各方面本质特征的情况是常有的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称也是如此。上述几个名称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每个名称都从一定角度或方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个或某些本质特征。这些名称的内涵互相补充,就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我国理论界有些人一看到“实践的唯物主义”这个名称,就认为是离经叛道;也有些人指责坚持使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名称的人,是僵化、保守。这两种人的看法都失之偏颇。

  二、关于物质和意识的定义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讲到哲学基本问题(或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即物质和精神(或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时说:“对哲学上的一个派别说来,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对另一个派别说来,则恰恰相反”,“对于认识论的这两个基本概念,除了指出它们之中哪一个是第一性的,不可能,实质上不可能再下别的定义。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只有欺诈或极端愚蠢才会要求我们给这两个极其广泛的概念‘系列’下一个不是‘简单地重复’二者之中哪一个是第一性的‘定义’。”
  由此,列宁又提出了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唯物辩证的理解。他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这种对立无疑是相对的。”
  列宁关于物质和意识的定义及二者相互关系的论述,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哲学基本问题以及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迪作用,并且有助于澄清和克服在这个问题上的一系列模糊认识。
  第一,有助于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给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所下的定义。因为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是哲学上最广泛的概念,无法用把它们“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的方法给它们下定义,所以只能从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的角度给它们下定义。列宁给“物质”下的定义是:“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马克思给“意识”下的定义是:“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精神、感觉、观念等等在哲学基本问题上,与意识的含义基本相同,它们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列宁和马克思给“物质”和“意识”下的定义,都是从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或者说是从何者为被反映者、何者为反映者的角度做出的,没有也无法具体指出什么是物质、什么是意识。如果硬是要求在哲学上、特别是哲学基本问题上给“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下更加具体的定义,那就是既不懂哲学基本问题,也不懂下定义的基本方法。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正是基于这种对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深刻地批判了马赫主义者对唯物主义的攻击和歪曲。
  第二,有助于正确理解哲学基本问题中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的外延或范围。哲学基本问题中的“物质”对全人类来说,是指整个物质世界;对于每一代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来说,主要是指当时人们活动于其中的现实的物质世界。而哲学基本问题中的“意识”,则是指整个人类的意识,而不是指每个人的意识。列宁在讲哲学基本问题时,他讲的意识都是指“我们的意识”、“人类的意识”、“我们的感觉”,而不是指“我的意识”、“个人的意识”、“我的感觉”、“个人的感觉”。如果把哲学基本问题中的意识理解为“我的意识”、“个人的意识”,就会混淆物质和意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含义,无法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划清物质和意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界限。因为对于某个个人来说,其他人的意识也是在“我”之外、不以我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但它仍然是“意识”,而不是“物质”;它仍然只具有主观性,而不具有客观性,不属于客观存在。一个人的意识与另一个人的意识的关系,是意识和意识之间的关系,不是意识和物质、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关系。我国理论界常常有人把别人的意识也称为在我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认为它具有客观性或客观实在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是把物质和意识之间的关系与意识和意识之间的关系混为一谈了。我发现,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也没有有意识地把这个问题讲清楚。我和一些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教师交谈过,他们中的不少人也没有有意识地把这个问题向学生交代清楚。这是编写“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材和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必须十分注意的,否则就会在学生中产生模糊认识。
  第三,有助于正确理解国家政权属于物质还是属于意识,更确切地说,它属于社会存在还是属于社会意识。我国理论界有人把国家政权归属于社会存在,而不归属于社会意识。其主要理由是,国家政权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不仅拥有武装的警察和军队,而且拥有政权机关、法院、监狱等物质设施,这些都是物质性的东西,不是精神性的东西,所以属于社会存在而不属于社会意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首先,军队和警察的武装,政权机关、法院、监狱等所在的场所和建筑物,虽然都是物质性的东西,但这些东西并不反映国家的本质,决定国家的本质的东西是国家的阶级性质、政治内容、对内对外政策等,这些都根源于物质的经济关系,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其次,国家政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政治观点、法律观点建立起来的,政治观点、法律观点不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而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国家政权正是依赖于人们的这些意识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虽然是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个人的感觉之外的东西,但它不是存在于整个人类意识之外、不是存在于各个阶级的意识之外的东西,而是从属于人类的意识、阶级的意识的东西。所以它不属于社会存在,而属于社会意识。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说国家是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书中,把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另一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他把国家政权等上层建筑归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他认为,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而思想的社会关系则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政权既然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自然就属于社会意识,而不属于社会存在。
  第四,有助于全面正确地理解实践和认识的关系。在哲学基本问题或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上,实践和认识的关系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或问题。像物质和意识的对立只是在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的问题上才有绝对的意义一样,实践和认识的对立也只是在整个人类实践和整个人类认识的关系的范围内,在何者是认识的源泉的问题上,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实践和认识的对立就是相对的了。从整个人类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关系来看,实践决定认识,认识是对实践的反映,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此外没有第二个来源。这是绝对正确的。但是从个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关系来看,却并非绝对如此。个人的认识,既可能是直接来源于个人的实践,也可能是来源于书本知识和老师的传授。个人可能不是先从事实践活动,然后再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认识。多数人往往是先从书本上和老师那里学到知识(认识),然后再用学得的知识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加深对这些知识的理解,甚至可能丰富和发展这些知识。毛泽东在《实践论》中也讲过:“人不能事事直接经验,事实上多数人的知识都是间接经验的东西,这就是一切古代的和外域的知识。”
  了解了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相互关系,就可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就整个人类认识的次序来说,是实践———认识———实践,不承认这一点,就背离了认识论的唯物论,滑入了唯心主义;就个人的认识次序来说既可能是实践———认识———实践,也可能是认识———实践———认识,不承认这一点,就否认了实践和认识的对立的相对性一面。承认实践和认识的对立的相对性一面,就是承认理论的先导作用和理论对实践的超前作用,有助于提高对思想先行和学习理论的重要性的认识。

  三、关于事物的“完整的定义”

  列宁在《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同志和布哈林同志的错误》一文中,论述辩证法和折中主义的根本区别与对立时讲了下面一段话:“要正确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这是第一。第二,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像黑格尔有时所说的)、变化中来考察事物。就玻璃杯来说,这一点不能一下子就很清楚地看出来,但是玻璃杯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玻璃杯的用途,它的使用,它同周围世界的联系,都是在变化着的。第三,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第四,辩证逻辑教导说,‘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这里有三个问题对我们很有启发:一是关于真理的全面性问题,二是关于真理的具体性问题,三是关于人的“全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
  第一,关于真理的全面性问题。列宁以玻璃杯的用途为例对真理的全面性作了说明。他说:“玻璃杯既是一个玻璃圆筒,又是一个饮具,这是无可争辩的。可是一个玻璃杯不仅具有这两种属性、特质或方面,而且具有无限多的其他的属性、特质、方面以及同整个外部世界的相互联系和‘中介’。
  玻璃杯是一个沉重的物体,它可以作为投掷的工具。玻璃杯可以用作镇纸,用作装捉到的蝴蝶的容器。玻璃杯还可以具有作为雕刻和绘画艺术品的价值。这些同杯子是不是适于喝东西,是不是用玻璃制成的,它的形状是不是圆筒形,或不完全是圆筒形等等,都是完全无关的。”
  列宁同时指出,真理的全面性原理与折中主义根本不同,真理的全面性原理,要求分清问题的主次和解决问题的轻重缓急,而不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不分轻重主次地把一切事物的属性和功能罗列在一起的折衷主义。他举例说,如果我们现在需要把玻璃杯作为饮具使用,那么,我完全没有必要知道它的形状是否是圆筒形,它是不是真正用玻璃制成的,对我来说,重要的是底上有没有裂缝,在使用这个玻璃杯喝水时不要伤了嘴唇等等。如果我需要玻璃杯不是为了喝东西,而是为了一种使用任何玻璃圆筒都可以的用途,那么,就是玻璃杯子底上有裂缝,甚至根本没有底等等,我也是可以用的。列宁认为,如果不分轻重主次,不看具体用途,把玻璃杯的一切属性和用途全部一一罗列出来,这就是折中主义。列宁借助于这个比喻,批判了布哈林在工会的性质和作用上的貌似全面性的折中主义观点,说明了折中主义和辩证法的根本对立.
  第二,关于真理的具体性问题。列宁多次讲过,“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我们知道,哲学是抽象性最强的学科,但它却又坚决反对抽象的研究问题。任何抽象的研究问题的方法,都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或者说都会使问题无解。下面我们以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理解和运用为例,说明这个道理。因为作为辩证法原理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抽象程度最高、最难懂和最容易被误用的一条辩证法规律。以它为例可以最清楚地说明抽象的理解和运用真理的危害。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明了否定之否定规律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普遍性,他指出:否定之否定规律“究竟是什么东西呢?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每日每地都在发生的过程,一旦清除了旧唯心主义哲学盖在它上面而且由杜林先生一类无可救药的形而上学者为了自身的利益继续盖在它上面的神秘破烂,它是任何一个小孩都能够理解的。”
  恩格斯又说:“否定的否定究竟是什么呢?它是自然界、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发展规律”。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殊性,恩格斯在讲完发生在动物界和植物界中,在地质学、数学、历史和哲学中起着作用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后指出:“当我们谈到所有这些过程,说它们是否定之否定的时候,我是用这一个运动规律来概括所有这些过程,正因为如此,我没有去注意每一个个别的特殊过程的特点。”“否定的方式在这里首先取决于过程的一般性质,其次取决于过程的特殊性质。”“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特殊的否定方式,经过这样的否定,它同时就获得发展,每一种观念和概念也是如此。”
  如果我们在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时,只看到这个规律的普遍性,看不到这个规律的特殊性,不能把这个规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起来,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进行具体研究,不明确指出否定之否定的互相矛盾的对立面的具体内容,或者说不具体指明是什么样的具体的矛盾双方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就是抽象地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把否定之否定规律当作抽象的真理,这样就无法确定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是否是否定之否定过程。
  例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人举出原始公有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这里有四次否定,五个阶段,似乎看不出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里没有指出是什么样的具体矛盾的发展过程。其实这里的具体矛盾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从原始公有制经过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所有制这三种私有制,再到共产主义公有制,这是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大过程;而从奴隶制到封建制再到资本主义所有制,这是三种不同的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是一个较小的过程。
  很明显,假如我们分别考察这两种具体矛盾、两个具体过程的发展,它们都各自构成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前一个过程,是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在后一个过程,即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所有制这一过程中,资本主义社会在机器大生产的条件下雇佣劳动者的集体劳动,就与西欧奴隶社会的简陋工具条件下的奴隶的集体劳动,有某种形式上的雷同或重复现象,所以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称为“雇佣奴隶制”,这是不同私有制之间的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在更高的形式上重新结合的角度来看人类历史发展的这个大过程。在原始公有制、奴隶制、封建制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分离的;在共产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在更高的形式上重新结合在一起的。这显然也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讲的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这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就是这样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第三,关于人的“全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大家都熟知而且赞同的。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关于实践标准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不是一次实践的成功就能证明一条普遍真理,而是人类的“全部实践”才能证明一个认识是否是普遍真理。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论述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时,已经说明了这个道理。他指出:
  “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
  列宁讲的这个道理也是大家都很熟悉的。然而,人们在运用实践标准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实践的一次成功作为一条普遍真理的正确性的证明。例如,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联解体以前,人们常常说,十月革命的胜利证明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这条普遍真理的正确性。这样理解实践标准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十月革命的胜利,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证明当时的俄国这一个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必然性,是一条客观真理,而没有证明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是一条普遍真理,只有在全世界,在实践上都完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才证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如果只根据一次实践的结果,就能证明一个认识是普遍真理的话,那么,按照这个逻辑,我同样可以根据一次实践的结果,得出一条与此完全相反的认识也是普遍真理的结论: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实践结果,证明了社会主义成功以后还要失败这个认识也是普遍真理。这显然是荒谬至极。但如果认为一次实践的结果就能证明一个认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的话,就必然得出这个荒谬至极的结论。事实上,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只证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国家社会主义的挫折和失败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而根本不能、事实上也没有证明社会主义成功以后还要失败是所谓的普遍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论断,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一种认识是否真理,要经过长期实践的检验,多次实践的检验,多领域实践的检验,多地区实践的检验,甚至多国家实践的检验。历史上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一两次实践证明为真理的认识,在以后多次的实践中可能被证明为是谬误;反之,被一两次实践证明为谬误的认识,在以后更多次的实践中又可能被证明为是真理。这除去有客观条件变化的原因之外,更主要的是由于每一次个别的实践活动都有局限性,因而在对认识的检验上就具有相对性。它既不能完全证明某一种认识是正确的,也不能证明某一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已经经过了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的检验,被证明为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客观真理。但是对这个理论体系的检验过程并没有完结,改革开放没有终点,对指导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践检验就永远不会终止。同时,也应该看到,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也是纠正错误、发展真理的过程。从邓小平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始,每一次对这个理论的实践检验,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个理论的某些局限性和贯彻这个理论中的某些失误或偏差,丰富和发展了这个理论。这个理论今后还要在中国改革开放的长期的实践中经受多方面的检验,不断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使这个理论体系更加完善。
  之所以要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还因为人的思维和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包括实践和认识的矛盾,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矛盾,思维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矛盾,认识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认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矛盾,认识中真理和谬误的矛盾等等。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就使得每一代人的认识、即使是被当时的实践证明为真理性的认识,也往往包含着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谬误。所以恩格斯说:“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认识到什么程度。”
  “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的思维着的人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二者都只有通过人类生活的无限延续才能完全实现。”“很可能我们还差不多处在人类历史的开端,而将来会纠正我们错误的后代,大概比我们有可能经常以十分轻蔑的态度纠正其认识错误的前代要多得多。”
  由于每一代人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所以对这一代人的认识就不仅要接受这一代人的实践的检验,还要接受这个时代以后的人的实践的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识接受实践的检验,或者说实践对认识的检验,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即永远没有完结的过程。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毛泽东概括的这个认识过程的总公式,就体现了人的“全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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