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孝两难是指具有子与臣双重身份的当事人面对同时来自以父为代表的家和以君为代表的国两方面的要求或命令,且双方的要求相左甚至严重对立,致使当事人无法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而不得不在双方要求中进行取舍的现象。
一、古代忠孝两难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要服从的人是两个,当两者的要求不一致时便经常会出现忠孝两难全的局面。古代的忠孝两难有着丰富的表现形式:
(一)“丁忧”与“夺情”
“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礼记·王制》)。“丁忧”是指当父母去世后,子女应守3年之丧以报答父母3年怀抱之爱的辛苦,期间内应解去官职不再从政,以安心守丧。
“夺情”则是指朝廷对遭受父母之丧的官员不允许其解官守丧,要求其继续辅佐君主,或者强制命令在守丧期间内的官员停止守丧恢复原职。这种现象在古籍中常有体现。如《新唐书·张九龄传》记载:张九龄“迁中书侍郎,以母丧解……夺哀拜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章事。固辞,不许。”
杨嗣昌(l邓8一1641)字文弱,陕西总督杨鹤之子,于崇祯八年(163匀起连丁父母忧。但崇祯帝看中他的军事才能,次年秋因兵部尚书张凤翼卒,夺情让其代之。!‘〕北朝李德林,“丁母艰……才百日,夺情起复,固辞不起。”l2]
(二)保亲与杭敌
亲人落入敌人之手,保亲尽孝就要向敌人投降,为国尽忠就要坚持抗敌。《后汉书·赵苞传》记载,东汉辽西太守赵苞,奉命抗击鲜卑人,可其母亲和妻子被鲜卑人劫为人质并以此相要挟,面对忠孝两难,赵苞坚持抗敌,结果使其母亲和妻子皆被害。《韩诗外传》卷十记载,申明是战国时期楚国有名的大孝子,受父之命入朝为官,在“白公之乱”中,对方以其父为人质迫其投降,但其并未投降而是平息了叛乱,其父被叛军所杀。《太平御览》卷133《李晨传》记载,李晨赴“奉天之难”时,乱军抓走他家属百余口,面对忠与孝的两难,他认为“乘舆何在,而敢恤家乎!”于是舍小家为大家,立下平叛首功。
(三)救亲与救君
当君和父同时有难而以自己的能力只能救一个时,忠孝的矛盾就尤为突出。《三国志》记载,曹王问其宾客:“君父各有笃疾,有药一丸,可救一人,当救君邪?父邪?”l3]
(四)保亲与尊君
父母由于各种原因处于危难之中,而如果对父母进行保护就会造成对君的大不敬。三国时期,名士徐庶本辅佐刘备,而曹操抓获了他的老母相要挟。徐庶一面要保全自己的老母亲,另一面又不想对刘备不敬,综合考量最终还是弃刘归曹。《韩诗外传》卷二记载,士人石奢被楚昭王任命为“理”(即司法官员),在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石奢却发现自己的父亲竟是嫌疑犯。如果包庇父亲就是拘私枉法,不但有违皇恩也是对君主的大不敬,是保亲还是尊君,这让他左右为难。
(五)尊亲与尊君
君与父都提出了要求,是尊重君的意愿还是尊重父的意愿,即君与父在个人心目中孰重孰轻。曾子问日:“君芫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礼记·曾子问》)面对同时去世的君与父,臣子是为父还是为君办理后事成为一个艰难的选择。齐宣王问田过:“吾闻儒者丧亲三年,丧君三年,君与父孰重”?(《韩诗外传》)
二、造成古代忠孝两难的原因分析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造成忠孝两难的原因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当事人角色的双重性
当事人在家为子、在朝为臣,或者说当事人在内有对家的义务、在外有对国的义务。当父和君同时提出不一样的要求或命令时,作为家庭之子的角色与朝廷之臣的角色不能得到协调,导致从父与从君之间存在严重冲突,最终造成了当事人选择上的困境。
(二)宗法制遭到破坏致使家国分离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古代政治制度。周朝是宗法制度较为完善的时期,周王把自己的儿子或姻亲分封为各地诸侯,这使诸侯作为臣的同时也是王的儿子和晚辈,王不仅是一国之君也是大的家长,这种制度下孝的对象与忠的对象就变成了一个人,忠孝两难全的矛盾也就消失了。家国同构和世卿世禄可谓是宗法制的特点。中国古代的社会组织特点是“家国同构”,家与国在结构秩序或组织原则方面具有完全的相似性或同一性。lrt]春秋以后,雇佣官僚制代替了世卿世禄制,家国分离、公私分开,这标志着宗法制的解体,君与父不再是同一个人,忠的对象为君,孝的对象为父,这就为忠孝冲突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从父与从君存在时间上的冲突
古人设想忠孝观念的理想状态是“在朝则从君之命,在家则随父之制,然后君父两济,忠孝各序”(《庚纯传》)。ls]当君与父同时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当事人就会感到分身乏术、不知所措。此外,君提出的要求可能会是长期性的,这要求臣需要占用大量在家的时间来从君;父提出的要求可能是利用了子的公职权力,这就要求子必须用自己在朝的时间来从父。这种跨越时间界限的要求打破了古人严格区分在朝与在家的时间划分,也给当事人在实践中造成两难。
(四)君与父双方要求的矛盾性
从形式上看,忠孝两难反映了君权与父权的矛盾,实际上反映的则是公与私的矛盾。君是国家的代表,其对臣提出命令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自身政权的稳定,反映了公的利益;父是家庭的代表,其对子提出要求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维护家庭内部利益和自身权威的维持,反映了私的利益。可见君权与父权是两个站在完全不同的立场和出发点来行使对当事人的要求或命令的。当两者利益一致时,当事人还能感觉到得心应手;当两者利益不一致时,当事人就必须在公与私的利益诉求中做出权衡与取舍,忠孝两难全的现象也就发生了。
三、古人对忠孝两难全常见的处理方式
1.孔子、孟子主张舍忠尽孝。《论语》中记载:叶公设问:“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答日:“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孟子则提出:“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孟子·离娄上》)。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孟子与孔子的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孝在忠先、舍忠尽孝。
2.荀子、韩非子主张舍孝尽忠。“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荀子·礼论》)。荀子把君主放在了比父母更重要的位置,当出现忠孝两难时,荀子会站在忠的一边,舍孝尽忠。“五王之所诛者,皆父兄子弟之亲也,而所杀亡其身残破其家者何也?以其害国伤民败法类也”(《韩非子·说疑》)。韩非子主张大义灭亲,对于败坏法度、对君不忠者,虽亲亦可诛,这就表明韩非子在忠孝两难时站在了忠的一边,主张舍孝尽忠。
(二)古人对忠孝两难的主要实践方式
1.舍忠尽孝。这种选择常见于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相对于忠来说更加注重于孝。如春秋时期楚国大臣伍子晋,为报楚平王的杀父之仇而率兵攻楚。“乃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后已”(《史记·伍子晋列传》)。《史记·管晏列传》记载,管仲青年时从军打仗,却“三战三北”,究其原因在于“家中有老母”,怕自己战死后无法奉养老母。《太平御览》卷414《人事部·孝下》记载:“韦温,文宗朝欲以为翰林学士,韦以先父遗命恳辞。”范哗是《后汉书》的作者,被朝廷任命为太子詹事,但因其父名为范泰,为避家讳,故放弃官职,这表现了范哗把尊父看得重于尊君。
2.舍孝尽忠。这种选择则常见于汉朝以降,随着君权被逐步神化,忠的地位被逐渐抬高,君主一面大力倡导孝,另一面极力主张移孝作忠,当忠孝冲突时以忠为先。同时对于臣子来说,舍孝尽忠也是对利害关系进行权衡以及对行为后果进行预测后的较理性的选择。李从憬忠心扞卫后唐庄宗政权,即使面对其父李嗣源的军队,依然为君而与父相抗争,成为古代舍孝尽忠的典型。前面提到的李晨也是舍孝尽忠的着名例子,由于其平叛有功使其成为唐代的名将。
3.自杀解脱。面对忠孝两难的困境,当事人因承受不了这种不知如何取舍的煎熬而以自杀的方式寻求解脱,或者在不得已作出一种选择后内心仍然充满对另一方的愧疚而最终以自杀的方式获得解脱。赵苞因坚持抗击鲜卑人而导致其母亲和妻子被害后深深自责:“食禄而避难,非忠也;杀母而全义,非孝也,如是,有何面目立于天下”(《后汉书·赵苞传》)。最终选择自杀。申明的情况与赵苞类似,在坚持平乱而导致父亲被叛军所杀后,申明发出了“行不两全,名不两立”的悲叹,也以自杀告终。
四、忠孝两难问题的现实启示
当今社会虽然早已没了君主,但忠孝两难的矛盾并未彻底消失,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对父尽孝与为国尽忠的两难选择。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忠孝两难问题,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于古代的忠孝观念要辩证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防止由腐朽的忠孝观念引起的忠孝两难1.吸取古代忠孝观念中合理的部分,实现古为今用,以此作为处理忠孝两难的标准。古代忠孝观念中的供养、敬顺等孝的内容以及无私、尽职等忠的内容在现代社会仍有积极的意义。作为当事人在家时应体贴的照顾好自己的父母,让父母无后顾之忧;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高质量完成任务,对得起自身的岗位。
2.抛弃古代忠孝观念中的不合理部分,避免由腐朽的忠孝观念引起的忠孝两难。古代的忠孝观念在实践中被逐步的教条化,甚至形成了“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极端思想。还有一些观念成为破坏人人平等、败坏社会风气的借口,如古人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因此这些忠孝观念中的糟粕思想必须加以剔除。一方面,当事人自身要抛弃封建腐朽的忠孝观念;另一方面,当父母以这种腐朽的观念提出有悖于现代法律或伦理的要求时致使忠孝两难时,当事人应耐心的劝导父母放弃已经过时的观念。
3.面对忠孝两难的处理时,应抛弃古人以自杀求解脱的极端观点。对现代人来说,赵苞与申明的忠与孝都是真实的、深厚的,其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也是可歌可泣的,但他们面对忠孝两难的困境选择自杀行为是不明智的。此行为于国家、于他们的亲人,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更谈不上为国尽忠为家尽孝了。对我们来说若面临类似的忠孝两难困境时,只要是忠于正义而舍小为大,就不需要深深自责,更不应该以极端的方式来逃避现实。
(二)努力规避忠孝的矛盾,尽量做到两者兼顾
1.分清工作与非工作的时间,在家以从父为主,工作时以服从领导、服务群众为主,把握两个时间的平衡。尽量做到属于孝的时间就努力敬顺父母,属于忠的时间踏踏实实做好工作、服从领导的统一指挥。现实中出现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子女在外地工作,而父母则生活在老家,子女很少有时间能陪在父母身边对父母尽孝,这就打破了忠孝时间平衡的可能性。面对这种情况,子女应多给家里打打电话了解家庭情况及父母有何需求并尽量满足,休假、过年等空闲时间多回家看看、陪陪父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遇到重大决定可征求父母的意见做到对父母的敬顺等等。
2.当两者要求必须舍弃其一时,要注意事后对舍弃的那方做出适当补偿。“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竭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日:’父窃羊而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吕氏春秋·仲冬记·当务》)。这便是在选择一方时,又对另一方做出适当补偿,从而兼顾了忠孝双方的利益。当现实生活中,面对忠孝两难的问题,当事人选择了一方也就意味着会伤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和感情,那么为了维护与另一方的关系就应当对其做出适当补偿。比如,在处理某件事时子女违背了对父母敬顺的要求,就可以通过做到供养、显亲、谏亲等其他孝的要求来对父母进行补偿,最终达到忠孝兼顾。
(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当事人自身能力与忠孝两难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取舍
1.面对忠孝两难,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古人强调德治,注重道德修身,政治与伦理道德互相涵化。忠孝观念都属于道德的范畴,对古人的日常行为起到了重大的约束作用。“孝梯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l6]现代社会则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律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违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当事人应以遵守法律作为尽忠尽孝的前提,拒绝盲目服从或绝对服从的愚忠愚孝观念。当忠孝观念与现代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应尊重法律的权威,服从法律的规定。
2.必须依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面对忠孝两难,当事人应认真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理性从事,不做能力范围之外的事,以防止因忠孝两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父母提出的超出自身能力之外的要求,一方面应尽自己的努力加以满足,另一方面也应说明实际情况使其有所准备,以防没有实现孝的要求而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
3.根据忠孝两难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要求的迫切程度和严重程度做出合理取舍。一方是忠,一方是孝,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取舍,不能一概地说一方就一定比另一方重要。当忠孝两难的问题出现时,当事人应以事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为依据做出选择。如对那些面临父亲病危又有为自己祖国守礁任务的士兵来说,只要能合理安排别人顶替自己的任务,就应该立刻放下工作回家尽孝,因为为祖国尽忠的时间还很长,而为父亲尽孝的机会很可能不多了。而如果情况紧急,一旦离开岗位就有可能造成岛礁失守的危险时,舍小家为大家则应该是较合理的选择,即使没有回家尽孝,相信自己的父亲也会感到欣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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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修明,陈勇。儒家忠孝伦理在古代官场政治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叫。江西社会科学,2008(10)。
[5」晋书[M」。中华书局,19了4.
[6」礼记[M].去麓书社,199了。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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