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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完善”作为德性义务如何可能?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后期康德以"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概念为线索,展开德性学说的建构.他将人之"自我完善"的德性目的"同时"视为义务,并对这个概念作了详细的阐明.然而问题在于,"自我完善"作为德性目的,康德将其纳入义务论框架中是否违背了原有自律伦理学的核心立场?此外,他将这个目的"同时"视为人对自己义务的理据何在?显然,在康德的德性论中,"目的"与"义务"概念的对接面临诸多困难,我们必须追问"自我完善"作为德性义务如何可能的理论根据.一方面,"自我完善"概念直接的理论源头来自康德对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完善性"概念的批判性重释;另一方面,这个德性目的"同时"作为义务更为深层的理论根据必须从康德对人性理念的基本设计和对人类道德现状的先验考察入手才能得到自洽的解释.


关键词:自我完善;义务性目的;人性;根本恶


后期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die Zweck die zugleich Pflichten)概念,不仅严格区分了德性义务与法权义务各自的权责范围及界限,而且在"目的"与"义务"概念的义理衔接基础上构建其整套德性学说.虽然康德仍是在义务论的理论框架中解说德性,但有学者认为他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原有的形式主义立场,①更有学者指明,康德在规范伦理学中被认为是义务论的典型代表,但其伦理思维根本上来说仍然是目的论的.②而由此引发的关于康德伦理学的根本特质是"义务论"还是"德性论"的争论更是不绝于缕.这种质疑并非毫无根据,譬如康德在德性论中就把人之"自我完善"(eigene Vollkommenheit)的德性目的"同时"视为义务,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明和规定.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康德对这个概念进行的义务论式解读,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自己自律伦理学的一贯立场?如果没有,他将"自我完善"目的"同时"视为德性义务的理据何在?鉴于此概念在康德德性论中的特殊地位,阐明它作为德性义务如何可能的理论根据实为必要.


"自我完善"原是传统德性论的核心范畴,但在康德那里,其直接的理论源头事实上源自近代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的"完善性"概念.我们将首先厘清康德在其伦理学发展中对"完善性"概念的批判与扬弃,廓清从"完善性"到"自我完善",二者之间的义理承继与角色转换是如何实现的,以此为"自我完善"在康德德性论中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辩护;其次,本文将澄清康德提出"自我完善"内在蕴涵的逻辑前提,从他对人性理念的基本设计以及对人类现实道德状况的先验考察入手,阐明这个德性目的"同时"作为义务更为深层的理论根据.



康德在德性论导论中从一开始就提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概念,并指明这个概念在内容上包含"自我完善"和"他人幸福"两类德性义务.对于前者,约翰·希尔柏(John Silber)认为,康德晚年引入这个质料性概念与其原有的伦理立场相悖.因为他把"自我完善"视为人对自己的德性义务违背了自己此前始终坚持的意志自律的核心立场.③ 这种看法如果成立,康德伦理体系前后立场的一贯性和理论基础的稳固性将受到威胁.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


实际上,如果我们注意到康德对"完善性"概念④的理解和吸纳经历了一个不断反思和批判的过程,那么就可以看出希尔柏的观点失之偏颇."完善性"概念原是近代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构建思辨形而上学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莱布尼茨将"完善性"视为万物理想实存的客观表征,它是"纯粹的实在性,或指本质上肯定的绝对的东西",既是单子在表象世界的过程中,能动的知觉和欲求活动不断向更高状态趋向的理论根据;又是上帝及其他一切生物在自由筹划和选择活动时必然会遵循的实践原则(按自己所认为的最完善的去做).⑤ 沃尔夫也是以"完善性"来考察世间万物的活动.对任何事物来说,完善就是"多方面的和谐":为实现同一个目的,彼此之间协调合作,若所需的组织原则越少,涉及范围越广,事物也就越完善.他还用"完善性"概念来界说道德义务:人的一切意欲活动表达的行动必然性就是"做使你和你的或他人的状况更完善的事情;不做使其完善性反而降低的事情."⑥可见在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那里,"完善性"作为形而上学的本体概念在理论和实践领域的运用十分普遍.


康德早年作为这个学派的忠实信徒,"完善性"概念在其50年代左右的作品中也有广泛的运用.但自60年代开始,通过对传统思辨形而上学不断产生的怀疑和反思,康德逐渐开始批判"完善性"概念在世俗智慧中的运用.他在早期集中处理伦理学问题的一篇"获奖论文"⑦中就明确指出,迄今为止实践的世俗智慧还并不能为"责任"(Verbindlichkeit)这个道德哲学的初始根据提供足够明晰的阐明.在此康德对"完善性"概念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他承认"行完善之事"是所有道德责任的最高形式原则,但若无最高的质料性原则予以辅助,就无法从中"推出任何具有特殊规定的责任".这里责难的是"完善性"原则本身固有的抽象性和空洞性;其次,若要使这个最高形式原则有具体内容,就必须以行为主体欲求的某个目的为前提条件,而这必然使之丧失作为责任最高根据的资格.根据康德任何行动如果从属于某个外在目的,其表达的行为必然性只能是"手段的必然性",后者并不能表达"责任的公式".(KGS II:298-300)⑧因为责任规定的行动只能以自身为目的才具有直接的必然性.因此康德认为完善性原则虽然是责任的最高形式根据,但它无法规定具体的责任内容,还可能因目的条件的涉入,消解"责任"本身所要彰显的道德必然性.为化解这一困境,他在英国道德感学说(britischen moral-sense)的启发下,试图引入"道德情感"(moralische Gefühl)作为最高的质料性根据,配合"完善性"概念界定责任.从文本上看,60年代康德伦理学研究的着力点也主要集中在对道德情感概 念 的考察.⑨但在70年代,康德伦理学的发展方向随着1770年"就职论文"瑏瑠?的发表,很快就产生了"革命性"转变.此时他的批判哲学立场逐渐明晰,对完善性概念的洞察更为深入.在他看来,"完善性"作为形而上学的本体概念,就其实在性而言是所有其他事物的"共同尺度"和"原型",只能由纯粹理知才能把握.康德不仅将这个概念严格划归到独立于"可感世界"的"理知世界",还着重阐发其实践意义:它特指人的"道德完善",后者被视为"理想",类似于柏拉图那里的"理念".


(KGS II:396)这样,经过康德的改造与重释,"完善性"概念的具体内涵悄然发生了变化,与沃尔夫的诠释迥然有别:一方面它作为抽象空洞的实践原则,无权界说责任;另一方面在实践领域中,其运用有特殊指向,特指人追求自身道德完善的理性目的或"理想".这就为他把这个概念进一步转换为"自我完善"的德性目的埋下了伏笔.


批判时期康德伦理学的核心立场已然确立,此时他强调必须由纯粹理性来"责成"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不仅自愿服从道德法则的约束,其自身就是普遍立法的.以这种立法意志为基础,理性主体行为的道德价值必须由行为准则对道德法则普遍必然的适宜性来决定.相反,任何外在的对象或目的(经验的或理性的)在与意志的关系中,若用来规定意志,都势必造成意志的"他律"性,使行为仅具有合法性而无道德性.因为,"他律"的意志,总是不可避免地依赖客体给主体预期带来的愉悦才会采取行动:"我之所以应当做某事,乃是因为我想要别的东西."(GMS:441)这种意志自律性的确立,其背后的理论根据源于康德对意志和对象关系的"内在翻转":意志不是在与对象的关系中,而是在与纯粹理性的关系中才能促成善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希尔柏正确指出,正是在意志和对象关系的颠倒中,康德在伦理学领域也实现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瑏瑡 亨利希也看到,在康德那里意志自身决定了道德的善,而非善决定了意志.瑏瑢? 从自律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康德此时对沃尔夫"完善性"概念的批判更加成熟,他更为清楚地认识到,虽然"完善性"是任何理性存在者必然会意欲的理性目的,?瑏琐但如果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只会使行动丧失真正的道德性.对此他总结到:"过去的哲学家总是力图寻找意志的某种对象,使之成为法则的质料和根据.这样,法则就不是直接地、而是借助于某个对象才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样一个对象,无论是在幸福中、在完善中、在道德情感中,或是在上帝的意志中建立起来,他们的原理都是他律,不可避免地要借助种种经验性条件才能作为意志直接规定的根据,以促成善或恶."(KpV:76)总的来说,康德对"完善性"概念的批判与扬弃伴随其伦理立场的转变,是一个不断系统深化的过程.然而这个过程尚未结束,正如贝克所言:"一旦能确保道德来源的纯粹性,那些被驱逐出道德意愿基础之外的他律原理,复又进入实践的道德框架之内."瑏?瑶康德伦理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实践理性或意志的纯粹性,一旦证成纯粹理性在摆脱感性经验或外在目的的情况下,自身就能独立地规定意志,因而能够是实践的,他就随之进一步考察纯粹实践理性所要指向的目的.正如上文所述,在70年代康德就已经开始发掘"完善性"概念在实践意义上的特殊内涵,将其视为人之道德完善的"理想",因此他必然将这层维度纳入理性目的的讨论中来.在他看来,"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就是那些善和恶的客体",既包括"至上的善"也包括"圆满的善".前者是由实践理性自身直接促成的善,即道德完善;后者是在道德完善的基础上,按精确比例配以幸福的"至善"(也译作"圆善").瑏瑥? 由于人的"道德完善"以自身为目的,是通达"至善"的"至上条件",因此在期望达成"至善"之前,首要追问的必然是如何达成自我的道德完善.这样,经过康德的改造,"完善性"就以人的自我完善为主要内容,最终落实为实践理性首要设定并追求的客观目的.康德使之与义务概念对接起来,使这个理性目的与义务同一,建立起二者直接的内在关联.


经过康德的批判性重构,"完善性"作为实践理性必然设定和追求的客观目的,最终落实为"自我完善"的德性义务.瑏?瑦 根据上文的梳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康德对这个概念的讨论没有违背自己原有的伦理立场.希尔柏误判的原因在于,他忽视了"完善性"概念在康德那里发生的义理承继和角色转换,因而还始终认为这个质料性的目的概念与康德形式主义的伦理立场并不兼容.



虽然上文我们为康德在伦理学中讨论"自我完善"的合法性做了辩护,但仍有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没有解决,即如何理解这个目的概念"同时"作为义务的必要性.具言之,"自我完善"是任何理性存在者都应当共同追求的理性目的,如果"同时"作为义务,那么对人而言就有了这样一个义务性的目的,其本身带有一种道德上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它是人必须以自我强制的方式来设定和追求的德性目的.但问题在于"自我完善"目的的设定和实现为何需要由义务自身带来的强制性予以担保,若放弃这种强制性,在康德那里又将面临怎样的理论困难?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最直接的回答是:人作为理性的自然存在者,总是不免受到感性自然偏好的影响,会偏离甚至放弃对自我完善的追求,因此在康德的义务论框架内,完善自我对人而言就是义不容辞的德性义务.从文本中,似乎也不难发现康德的相关阐述确实能为这种讲法提供依据:"德性并非自身就是义务,或者拥有德性并不是义务……而是义务发布命令,并以一种道德的(按照内在自由法则可能的)强制来伴随其命令","所以,它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定言命令式,从而是把一个义务与一个一般目的概念联结起来的定言命令式".(MS:405,385)康德强调,德性义务是实践理性基于内在自由,通过定言命令式发出的必然要求;此外他还论证,由于任何行动必然指向某个目的,如果缺少由定言命令式来设定的某种无条件的目的,那么"一切目的对于实践理性来说就会永远只被视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这将取缔一切道德论".


(MS:385)因此,"自我完善"作为实践理性自由设定的理性目的,在"目的"与"义务"概念对接的前提下,其道德的强制性来自于义务本身.然而如果仅仅依据义务本身的功能性解释,并没有阐明完善自我"同时"作为义务何以是必要的.因为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设定并追求自身各方面的完善和进步,似乎是任何人都会心向往之的自然目的.为什么在康德看来,这样"美好的"目的不能是"自然的",而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是"刻意的"(非自然的),也就是说,为什么这个目的的设定和实现必须是一个义务?对此,我们必须另寻更为自洽的解释.


如果我们注意到康德提出"自我完善"内在蕴涵的逻辑前提,那么就会发现,在他那里,这个概念的提出与传统德性论已判然有别.根据康德,德性是实践理性基于内在自由,对人内在的行为准则进行的立法,而外在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则是由法权论的统辖范围,对此必须予以明确区分.由于人的行为准则是主体为了实现某个主观欲求的目的而设立的实践原则,后者容易受到感性偏好的诱导,使人拟定某些与道德义务相悖的感性目的,因此德性义务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任性的形式规定根据"之外,还必须提供一个质料性的规定根据(即目的)予以补充.


这意味着,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树立一个与"感性冲动的目的"相对的"道德目的"予以制衡,后者作为实践理性的客观目的,同时表现为义务.而之所以对人而言还表现为义务,这是因为它是人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强制"采纳的一个"不乐意采纳的目的".瑏瑧? 因此表面上,与传统德性论一样,康德也将"自我完善"作为德性目的.但与前者的实质差异在于:他认为设定这样的德性目的必须独立于自然感官欲求的支配,基于理性主体的内在自由才得以可能.


再来看传统德性论.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传统德性论历来将完善自我视为人之为人必然设定并追求的自然目的.它之所以是"自然"的,在于这样的客观目的对人而言,不仅是自身固有本质的外化和实现,而且也是追求幸福完满"好生活"的主要途径."过得好"必须以"行得好"所体现出来的德性力量作为保障.因此,对幸福完满生活之自然追求,必然推动"自我完善"之德性目的的设定与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德福之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与之相对,在康德那里,道德生活所要追问的首要目标并不是如何获得幸福,而是人如何以自身的道德完善来"配享幸福".康德对人之道德完善的理解几近严苛:不仅要求人的外在行为必须严格服从道德法则的规约,而且在行为动机上还要求人的道德意向必须纯粹,要独立于感性偏好的牵制.这样,康德道德哲学所关注的焦点就并非是与经验科学性或道德人类学相关的行动事实,而只是行动主体的意向或理由.瑏?瑨 由于人在履行道德法则的过程中总是更多地表现出"服从偏好而非服从法则的"自然倾向(这也正是义务对人而言的强制所在),因此道德完善就表现为人在现世中与内心中"道德意向的敌人"不断抗争才能趋近的德性目的."德性始终处在进步中,但也总是从头开始……德性客观上看是一个理想,不可企及,但尽管如此,不断地逼近这个理想乃是义务."(MS:409)从康德对"自我完善"德性义务的具体阐明也可知,无论是自然能力还是道德能力的完善,其最终指向都在于树立和培养人纯粹的道德意向.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同是"自我完善"的德性目的,但康德与传统德性论之间,提出这个概念内在蕴涵的逻辑前提判然分明:前者基于形而上的自然欲求,后者则是以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为基础.因此,在康德那里设定并实现自我完善的目的就不可能是"自然的",而必须是"刻意的".瑏莹? 以人之道德完善为最终指向的自我完善,实现这个德行目的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主体纯粹道德意向的塑成和确立,后者恰恰需要独立于感性自然偏好的牵制.因此在康德看来,虽然表面上完善自我似乎是每个人都会欣然追求的自然目的,但若不是基于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而设定,就难以保证人之道德意向的纯正性,而这恰恰是人追求自我完善所达到的德性目的.在康德的伦理体系中,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与"道德义务"之间,以自律意志为基础,原本就存在彼此互通的内在关联,而现在康德又在义理层面上打通了"内在自由"与"德性目的"之间存在的隔阂,这样,以内在自由为枢纽,"德性目的"与"道德义务"概念之间互动关系才得以可能.



以"自我完善"内在蕴涵的逻辑前提为基础,我们将进一步揭示对这个德性目的"同时"作为义务更为深层的理论根据."自我完善"的目的之所以是义务,其理论根据首先在于康德对"人性"理念的基本设计.他将"人性"理念视为对人自身所有本质属性的总体表达."人性在其整个完善性中不仅包含有对属于这一本性的、构成我们的人性概念的一切本质属性的扩展,一直扩展到与人性的目的完全重合,而这将是我们对完善人性的理念."这个理念自身以"理想"的形式作为"范导"道德实践的"蓝本",是"衡量我们行动的标尺,借此我们对自己进行比较、评判,并由此而改进自己."(KrV:A569/B597)康德将人性理念界定为人凭借超感性的自由能力,独立于现象规定的"人格性",是人改造自我的行为标尺.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他又用绝对命令的"人性公式"进一步将人性理念凸显化为目的自身:人性不是(在感性上)表现为人们的主观目的,而是被表现为客观目的,这个客观目的应当作为法则构成一切主观目的的最高限制条件.(GMS:429,431)这样,对人性的保存和促进就是对其作为自在目的的绝对价值和内在尊严的敬重.阿利森(Herry E.Allison)认为"人性公式"与"同时是责任的目的"概念(自我完善和他人幸福)虽在内容上有所差别,但本质上紧密关联,它们是康德对人性理念不同层面的表达:前者主要在消极意义上强调人不能与其人性相违背,后者则在积极意义上主张应当促成人性理念的实现.?瑐瑠 出于对人性自在尊严及绝对价值的敬重,理性存在者就必须从各方面完善自身,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将自我和他人作为目的来保存和促进.因此,对身处于现实中的人而言,以实现自身人性理念为最终旨归,自我的完善对每个人来说就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


康德以正面阐明人性理念为基础,在晚年发表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又对人类现实的道德状况进行了先验考察,进一步揭示了人性理念在道德生活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更为充分地解释了人之"自我完善"作为义务的必要性.在这部1793年问世的着作中,康德对人性"根本恶"的产生内在原因及人类弃恶从善的可能性作了极为深刻的论证和说明.他认为,人的本性中既有"向善的原初禀赋"又有"趋恶的倾向".后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心的脆弱,在履行道德法则时体现出的软弱无力;第二,道德意向的不纯正,将道德与非道德动机混为于准则之中;第三,直接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


(Rel:29)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对人性"根本恶"存在理性根源进行了先验阐明.他指出,人性"趋恶倾向"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并不来自感性的自然偏好或冲动,而是在善恶准则共存的情况下,人基于内在自由有意颠倒了心灵内在的道德秩序,选择了违背法则的准则,因此道德的"恶"必须归咎于人自身:"在遵循自己认定的原则时不够坚定;而且与不纯正性相结合,没有按照道德的准绳把各种动机(甚至包括有善良意志的行为的动机)互相区分开来."(Rel:38)如果说人性"根本恶"的存在根源在于理性主体的内在自由,那么人的不完善性就并非单纯意味着自身各类自然禀赋先天或后天存在的缺陷或不完美,而是特指人在道德上的不完善.由此,人之"自我完善"作为义务的必要性就源于人类并不乐观的道德现状.也就是说,若没有这种由义务来担保的道德强制性对人性产生根本恶的可能性予以克制,就无法确保"自我完善"对人应当具有的普遍约束力,更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人类现实的道德状况.任何人在某种特殊情境下都可能放弃"成善成德"的目标,偏离趋向人性理念的正轨.因此,"'我应该成为更善的人'这一命令,仍毫不减弱地回荡在我们的灵魂中,因而我们必定也能够这样做."(Rel:45-46)"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如何改善人类道德现状的举措上,康德仍强调必须基于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以绝对律令的形式重建人心各种内在动机的道德秩序,培养人心纯粹的向善禀赋.


这与他对"自我完善"德性义务的具体阐明遥相呼应:第一,追求自我完善必须被设定为人行为的结果,人有义务通过培养自己的原始禀赋使自己摆脱动物性,以便与自己身上的人性相称;第二,陶冶最纯粹的德性意向,提高心灵对道德义务的易感性,使自己尽可能地出自义务而尽义务."个性的确立就如同一种再生","重要的不是大自然把人造成什么,而是人把自己造成什么".(KGS VII:292-294)由此可见,相比对人性理念的基本设计,康德从人类现实的道德状况出发,反证了"自我完善"对人来说为何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显得更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自我完善"的德性目的作为义务之所以必要,其更为深层的理论根据既源于康德对人性理念的基本设计,又来自他对人类道德现状的先验考察,即人性"根本恶"存在的必然性.人类道德上的不完善并不仅仅体现在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制于感性偏好的影响,无法完全出于义务而践履道德,而且更为根本地表现在人性中趋恶倾向的可能性始终会对人的向善征途造成侵扰:对意志自由的"滥用",有意颠倒自身心灵内在的道德秩序,从而败坏道德意向的纯粹性.基于此,康德强调人的自我完善必须作为义务,以"思维方式的转变和一种品格的确立"开始,通过纯化我们的道德意向以趋近于自我完善的道德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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