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权利观的讨论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衍生物,其实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如何现代化的问题。相对于“儒家与人权”关系研究的“乐观”,学界对“儒家与权利”的关系则充满了悲观论调,但其间不乏某些积极主张,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冲突说与兼容说。通过对儒家—权利“冲突说”和“兼容说”的解读可以发现:首先,围绕“儒家与权利”的论争实际上是西方“权利与德性”论争的延伸。儒家往往被划归入德性的范畴,由此,儒家的权利观要么被认为是不彰的,要么被认为是备用机制的。
其次,由于话语交流中的错置,导致很多时候双方自说自话。
当前围绕权利的争论是西方文化内部之争,儒家思想的复杂性使得争辩双方都可以从中寻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资源。儒家的特色正在于其价值论、德性观,这使得儒家存在着为现代社会可资利用的价值资源。
综合来看,儒家的“和”价值取向使其能够衔接德性与权利,但在逻辑进路上,儒家的价值取向与现代权利存在差异。现代权利观预设了具有理性意识的个人观和人际关系的冲突背景,这和儒家思想的伦理观存在着明显差异。在儒家传统中,人既被赋予普遍的价值对待,又被视为具有差异性的个体,但个体总是存在于群体的关系之中,由此使得儒家既能与现代权利的价值基础产生兼容性,但又否定个人权利观,而且权利也不曾被视为一种道德,或者自成正当性。另外儒家也会赞成权利的价值在于维护个体尊严、价值、利益基础上的人际和谐,也即权利的工具性价值而非规范性价值。
儒家式权利建构一方面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权利的价值基础和制度规划,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对儒家思想进行重思。价值方面,儒家的“仁”、“内圣外王”、“和”等能够为现代权利构建提供某种价值支撑;制度方面,“制度的儒家化”可以为现代权利构建提供舆论工具与责任意识,“儒家的制度化”为现代权利构建提供了约制权力的启迪。
总体来看,儒家式权利话语应吸取西方权利理论的精华,同时呈现出东方色彩。
比如,儒家式权利话语应该既满足现代权利的规则要求,同时又要避免权利背后的价值真空。基于儒家与权利的兼容关系,儒家式权利话语的建构是一种有效的尝试。再比如,把儒家式权利话语放在现代政治和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背景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儒家式权利话语能够对现代权利观予以某些补充。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整体化社会逐渐被多元、独立的社会现实所取代,私人领域逐渐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成长起来。在此背景下,重新思考早已退入私人领域的儒家的权利话语建构,将取得与近代救亡危机下的权利话语建构不同的效果。由此,它将能够避免权利的工具化与道德化,从而成为中国现代权利话语建构的有效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