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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一生思想的主题研究进展

发布时间:2019-09-29

  美国学者罗纳德·M·德沃金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学界一直重点关注的一个思想家。 随着上世纪 “权利本位” 观的升温以及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的推进, 在西方权利、 司法和法律哲学研究等领域有着极为独特洞见和极大影响的德沃金思想越来越频繁见诸于中国法学、 哲学期刊和论着。

  鉴于德沃金对于中国学界带来的丰富知识营养与思想启迪, 而国内对其其思想品质特点的提炼尚不够明朗, 三十多年关于德沃金研究文献的内在思路尚待理清, 本文拟就德沃金一生思想的主线、 主题、 特点以及国内关于德沃金研究的线索概况做一个综述性梳理。

  一、 德沃金思想要义

  从 1963 年一篇讨论 “司法裁量” 的论文算起, 到 2013 年 9 月, 在德沃金辞世半年后, 《纽约书评》 登载了映射德沃金由实务转向学术这一职业生涯线索的 “自内而外的法律”, 他所发表的数百篇关于法律哲学的论文、 书评、 时评、 杂文及回应引发了西方思想界的巨大反响。①自 1977 年关于权利论的第一部论文集合也是其为其赢得广泛声誉的着作 《认真对待权利》 起, 德沃金先后又出版了 《法律哲学》 (1977)、 《原则问题》 (1985)、 《法律帝国》 (1986)、 《老年痴呆中的哲学问题》(1987)、 《不列颠权利法案》 (1990)、 《生命的自主权: 堕胎、 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 (1993)、《自由的法: 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1996)、 《至上的美德: 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2000)、 《以赛亚·柏林的遗产》 (2001)、 《一场糟糕的选举: 仔细思考一下布什诉戈尔案、 最高法院和美国民主》(2002)、 《 从自由主义价值观到民主转型 : 纪念亚诺斯基论文集 》 (2004)、 《 身披法袍的正义 》(2006)、 《民主是可能的吗? 新型政治辩论诸原则》 (2006)、 《最高法院的阵形: 最高法院中的新右翼集团》 (2008)、 《刺猬的正义》 (2011), 直到他去世后, 2013 年哈佛大学出版社为这位杰出的校友出版了其探讨宗教、 科学与信念的最后一部着作———《宗教不需要有神》。

  这总共 17 部着作中,除开 《法律哲学》 《一场糟糕的选举》 《以赛亚·伯林的遗产》 和 《从自由主义价值观到民主转型》四本是对不同人作品的汇编, 其余 13 本皆是其专着, 其中又以 《法律帝国》 和 《刺猬的正义》 为难得的经典, 它们不是简单论文的集合, 而是将过往的思考成果有机融合在一起, 形成体系化的理论。《认真对待权利》 (权利论) 与 《法律帝国》 (法律阐释论) 分别是德沃金早期和中期的代表作。这期间德沃金思想大致有如下微妙变化: 第一, 抽象基础上, 揭示法概念的动态阐释面相: 如果说权利论是静态地描摹了法的概念构成, 那么法律阐释论则是动态地且更为深入地展示了法律的论证性面相, 进而揭示了法律的阐释性质, 指明了道德通向法律的桥梁所在, 并通过 “法律是什么” 对法庭争议内容的限定, 为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性平台。 换言之, 权利论给予法的概念以新的躯形,法律阐释论则赋予了其活的灵魂。 第二, 具体内容上, 侧重原则观的义务指引: 如果说权利论是发现原则, 确立个人权利的过程, 证明了违反或拒绝服从不善待权利的法律之公民行为的正当性, 那么法律阐释论则是运用原则于司法和政治社会领域, 进而完善权利法治观的过程, 从另一角度证明了公民遵守具备道德权威的法律的义务。 第三, 适用方法上, 采行使价值理性化的建构性解释: 如果说权利论初步瓦解了实证主义的实证观念与核心命题, 追求司法正义———在个案中善待立法之外的应然权利, 那么法律阐释论则是为融合规范性与事实性的法律提供了客观性的坚固平台, 从方法论角度重新整合了善待各种权利的法律体系, 维系法律秩序———实现了对权利事实的永恒尊重。 第四, 目标结果上, 构筑整全性的法律帝国: 如果说权利论提供了法律帝国赖以建筑的质料, 凸显了实在法之外权利的独特内蕴, 那么法律阐释论则是以建设性观念铸就了磅礴的整全性的法律本体王国, 使一切的权利得到了帝国的庇佑。 虽然有变化发展, 但德沃金将道德作为法律的核心的思想主线是不变的, 法官的职责便是以权利为透镜审慎看待司法问题, 在 “作为整体性的法” 范畴内寻求到解决该案件的唯一正确答案———在证立或者证否相应权利主张后, 实现了司法正义, 也推动了具有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的法律的发展完善。

  前期德沃金主要就法律应用层面问题作探讨, 中期侧重于法律哲学问题, 后期深入到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 《刺猬的正义》 将毕生思考的精华融贯整合, 荟萃了这部正义大叙事的终极大作, 这是德沃金后期代表作, 也是其一生最杰出的作品。 这部作品第一部分将 1996 年发表的 “客观性与真:你最好相信它”③进一步完善, 反驳了认为价值解释领域不可能有客观真理的各种怀疑论, 证成了价值相对于科学的独立性, 价值自有一套不同于科学的客观真理。 第二部分讨论解释问题, 每一个人负有道德责任形成自己的一体化本真信念, 只有在每个人负责的前提下, 大家彼此间的沟通才是真诚的、 有意义的, 最后以解释论证最优者、 最能将不同价值解释统合起来的理论为该情形中的唯一客观真理, 直到有更好的论证推翻它。 所以可以看出, 价值领域的客观真不是没有, 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中。 动态的解释性概念如何确定其相对稳定的成分? 这就是第三部分讨论的内容, 我们对自己生命负责的责任心要求我们必须活得有尊严。 尊严是人之为人必须认真对待的, 这是个人自尊的要求, 是社群正当的基础, 是人类文明社会的立足点。 我们对自己生命的负责必须导出也要在至少一定条件下对其他人 (同等生命体) 负责。 这就是从第三部分的伦理领域转入了第四部分的道德领域。 从之前的最大的学问领域———价值与科学, 缩小到伦理道德领域, 最后下落到政治领域探讨直接应用于社会的政治实践活动, 将以前的权利观、 资源平等观、 自由权观、 伙伴式民主观和法与道德融合观全部集中在一起做一个系统总结。 可见, 德沃金的思想是逐层递进、 环环深入和拓展的。

  他的思想起先关注于一些应用性较强的政治、 社会事件和案例, 从相应的权利观及法律观进行检省, 而后追思这些法律观、 权利观背后的道德蕴含, 他重新阐释了休谟原理, 证成了价值领域存在客观真理, 并且这种价值真必须通过价值的方法获得。 德沃金晚期的价值哲学思考无疑为其早期法与道德融合的各种观点提供了更稳固扎实的根基, 使其一生的思想更为圆通整全。对德沃金一生思想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哈特、 罗尔斯、 斯坎隆、 内格尔、 威廉姆斯和埃文斯。④他曾在日常学习、 工作和生活中与这些优秀学人曾有过深入探讨交流。 康德、 伽达默尔、 哈贝马斯、休谟等哲学家的着作也为他提供不少思想营养, 这从他的 《法律帝国》 和 《刺猬的正义》 中的观点及其引证的注释可以看出。

  二、 德沃金思想特质

  德沃金作品中常见对他人思想的批判和拓展, 这为其本人摸索和建构出了一套全新思想体系提供了很多铺垫。 国内学界更多关注的是思想内涵, 我们也有必要提炼其思想品性的特点, 从一位学者的思想性格品质可以看到其融贯思想的内在脉络。 综观德沃金一生, 其思想生涯始终与三个字息息相关: 争、 法、 诚。

  “争” (argue) 在于他就像好辩的苏格拉底, 通过不断争论来接近真理。 他曾与其景仰的汉德法官争议司法解释方式, 与其牛津大学的导师哈特争论法的性质, 与同门师弟拉兹争论法律的来源,与同为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争论是否要惩罚善良违法者, 与好友波斯纳争论司法是否反理论, 与女权主义者麦金农争辩阅读和出版色情图书的自由问题, 与牛津同事阿玛蒂亚·森争论平等究竟是能力平等还是资源平等, 与纽约大学同事内格尔争论尊重自我与尊重他人之间要实现的究竟是彼此冲突上的平衡还是相互充实上的融贯? 在其去世前 8 个月还在挪威奥斯陆与曾在牛津跟随他 7 年的学生华顿争辩应否应管制仇恨言论。

  “法” (law) 在于他争论的核心主题是 “法”, 早期的 《认真对待权利》 讨论法律的权威在于个人权利, 中期的 《原则问题》 讨论法律的核心要素在于原则, 《法律帝国》 讨论法律概念性质在于整体性解释, 后期 《自由的法》 探讨司法解释的要义在于宪法的道德解读, 《至上的美德》 探讨法律的两个核心价值: 平等与自由权, 《身披法袍的正义》 论证法律的理想属于一种政治性道德,《适合刺猬的正义》 证成了法律的确定性在于价值领域存在一元客观真理。 他在 《纽约书评》 上发文关注和评述的一个重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引领他步入事业的是对法律的兴趣, 成就德沃金名望并引来世界瞩目和批判的是他对西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重构。

  “诚” (integrity) 在于他思想是真诚正直的、 纯净无暇, 讲原则守底线, 一以贯之而非反复无常, 对的起自己良心, 对得起其身处的社群。 没有这种真切、 这种正直、 这种坚信, 就不可能有其完整融贯的德沃金哲学体系, 不可能有以权利为透镜、 原则为导引、 以整全为理想的系统法律哲学, 也不可能有以尊严为基点, 以阐释主义为方法、 以价值统一为愿景的自洽道德哲学。耶鲁大学教授夏皮罗 (Fred R. Shapiro) 曾做过 20 世纪美国法学引证率研究, 德沃金位列第二位。⑤引证率最高的理查德·波斯纳虽调侃德沃金 “只要一笔在手就会过度投入”, 但却肯定德沃金是“英语世界里法理学的领头羊学者”。 就宪法问题曾与之私下和文本上交锋过无数次的凯斯·桑斯坦(Cass Sustein) 在纪念德沃金的文章中这样写到: “但凡与他相识的人都知道, 他拥有这个星球上最优等的、 最有探求欲的心智, 如果你够幸运输掉一场跟他的辩论 (要赢他是想都别想的事), 这将极大促进你对问题的理解。 他不仅是思想上的巨人, 也是个好人, 是位亲切和蔼的人。”⑥德沃金思想的意义不只是在于其独到, 更重要的是他的理论冲击和震撼了欧美乃至全球学界,引发了广泛的反思和争鸣。

  三、 关于德沃金思想的研究概况

  在西方, 德沃金研究已是蔚为大观。 目前已知的研究德沃金的外文专着至少有二三十本。⑦法学和哲学的期刊上针对德沃金思想和命题作学术讨论、 争论的论文超过 1000 篇。 除了以德沃金为主题的专着、 期刊论文、 会议论文、 纪念文章, 还有很多着述虽然没有以德沃金为主要研究对象, 但自己的论理实际上以德沃金为主要理论资源和参照标准。 总的来讲, 国外的德沃金研究卷帙浩繁,除非有极为敏锐的洞察力和独到见解, 否则很难说自己对德沃金的解读不是一种重复, 尤其是像对法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批判, 法律原则观, 权利论, 法律的性质 (解释性和整体性), 宪法的道德解读, 资源平等论, 民主的基本原则等核心议题刚提出之时便吸引了大量审视的目光。 值得一提的是, 很多的疑问在整体性的德沃金思想脉络中均可以找到解答。 其实我们从德沃金对来自各种批评的回应可以看出, 那些回应的思路是顺着他以前的思路的结果或是重申以前的侧重点, 或是进一步补充一些论证, 这些论证依然与前思想相融贯。 例如德沃金 《适合刺猬的正义》 初稿刚成型之际, 波斯顿大学就已高度关注并举办了专题研讨会, 在着作出版后, 德沃金开设了专门的网站回应来自全球各地的批评。 有一些批评确实是中肯、 到位的, 也确实是在很细致地阅读了德沃金原着基础上作出的评判, 但即使如此, 读过德沃金的人都会发现, 他依然会给出前后一贯的很有说服力的回答, 别人的批评不仅没有打击到德沃金, 反而让他的思想更加牢固。

  相比之下, 国内研究比之国外研究, 无论是推介、 分析或是批判, 都尚有比较明显的差距, 但总体上呈现着蒸蒸日上的趋势。 1983 年第 1 期 《法学译丛》 (2000 年更名为 《环球法律评论》) 上登载的 “德沃金其人及其思想” 是介绍德沃金的先声之作。⑧权利学派兴起后, 中国大陆学界对权利话语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随着德沃金前期和中期的代表作 《法律帝国》 和 《认真对待权利》 的中译本问世, 德沃金及其权利思想引发了法学界更大的关注。 2002 年德沃金受邀来访中国并在清华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复旦大学、 浙江大学、 《读书》 杂志做了主题演讲和学术对话, 与德沃金的零距离接触让国内学界的德沃金热迅速升温。 到 2015 年, 德沃金的译着有 13 种,⑨以德沃金为主题研究的专着、 编着最少有10 本,⑩以 “德沃金” 为主题搜索中国知网和华艺线上图书馆的相关文献,硕博论文、 期刊论文、 报纸文章中结果颇为可观, 以德沃金为标题的文献就有 200 份以上。 尤其是在近几年, 有关德沃金的文献不论数量或质量上均有显着提升。

  四、 国内关于德沃金研究的内在理路

  关于德沃金思想研究的文献十分丰富, 而整理文献之思路的论作却很少, 系统归纳相关研究文献内在理路其实很有现实意义, 其背后折射了我国政治和社会思想不同年代的关切。 三十多年来中国对德沃金的关注有着值得深思内在线索, 关注重心依不同年代分别侧重于三个方面:

  其一是权利思想, 《认真对待权利》, 无论是书名或是主旨, 这在法学界已是众所周知, 他针对分析实证主义代表哈特的法律规则论提出 “规则—原则—政策” 的法律观, 通过疑难案件的初步解析发现原则优于政策, 原则是权利的依据。 德沃金认为, 在疑难案件中法官是也应当是以权利为透镜来审视和裁断司法案件的, 因为这种权利本位的理念更合乎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根本政治理念。这种权利思想的引入对于市民意识正在觉醒并促使国家推动改革, 进一步注重保障每个人个人正当诉求的中国大陆来讲无疑是具有现实和前瞻意义的。

  其二是司法思想。 《法律帝国》 里埃尔默案和布朗案已为国内法学界耳熟能详。 德沃金通过对于疑难案件的法官司法的剖析发现, 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概念, 不论简单案件、 疑难案件, 法官都需要一套法理学, 它是法庭裁判无声的序言。 德沃金强调法理学阶段需要重视整体性价值, 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是一种能够为相关领域内的其它已获认可的法律命题提供了最佳阐释的融贯性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能够符合 (fit) 实在法 (法规和先例), 而且能够描述实在法的价值 (value), 证成其存在的正当性, 并以价值为导引给予该案情形下对法律的最佳解释。 这种法律之内的正义对于中国近些年来在立法、 司法和依法方面的建设和规范有着直接意义, 启迪中国法学和法律界一方面能弥补现行法律体系漏洞、 促进法律发展, 另一方面也能坚持依法办案, 维系法律秩序的合法性。

  其三是政治哲学。 德沃金晚年对其早年在权利论和法律解释论之中的一些核心议题进一步发挥, 形成了他的政治哲学。 对于德沃金如何处理平等与自由这一问题的多为哲学和政治学的专业人士。 德沃金一反伯林的多元自由主义观, 认为二者不仅不冲突, 而且还有机融合, 不可或缺。 他区分了自由 (freedom) 和自由权 (liberty), 抽象的资源平等为自由的开展提供了政治道德背景, 具体自由权的展开则填充了资源平等的蕴含, 进步推进资源平等的实现。 《至上的美德》 中平等关怀和基本自由权的阐述, 经过 《民主是可能的吗》 和 《适合刺猬的正义》 进一步发展为自尊原则和本真性原则, 一者说明生命的普遍重要性, 一者说明生命的特殊重要性。 如此, 前期认真对待权利到这里就深化为对公民尊严的善待, 没有认真对待尊严的政府, 其政府合法性本身会遭到质疑。

  中国学界对德沃金这三大主题的关注, 也是随着上世纪 80 年到 90 年代再到 21 世纪德沃金思想的逐步引进而演变的。 起先关注是德沃金早期的较为浅层的权利论, 后来法学界有了更好的 《法律帝国》 译本也有更多的研究文献供参考, 越拉越多学人甚至直接阅读更为清丽流畅的英文原作,德沃金中期更为成熟精致的司法解释论也随之国内司法研究的兴起而得到了更多关注, 再到后来学界转向探讨较为艰深的政治道德哲学。 学界对德沃金的引证也遵循着这一线索, 早期研究作品, 大部分是引用译着、 译作甚至他人的评介, 到后来更多引用质量更高的译着, 再是近年来尤其是高质量论作几乎都是引用德沃金英文原作, 并能够在把握了德沃金思想脉络后将其与其他思想大师做对比。 从对德沃金研究的理路梳理可以看到学术研究自然累进的常态历程。

  结语: 未来的德沃金研究主题?

  中国对于德沃金研究不同年代的侧重反映着我国社会和思想界不同时期的关注重点, 最初是与改革开放之初相伴随的启蒙的权利观, 随后在法制现代化与传统本土资源相碰撞之际, 我国从立法的 “倾盆大雨” 转向对司法疑难的关切, 再到近年来政治哲学在国内的兴起, 似乎德沃金思想的脉络就如中国八零年代以来国家政治和社会思想重心变迁的一个缩影。

  我们不妨顺着中国对德沃金研究的思路, 继续面向未来。 伴随着 《身披法袍的正义》、 《民主是可能的吗》、 “客观性与真: 你最好相信它” 等作品 (集) 中文版的相继面世, 德沃金晚期思想概况已经呈现在中国人面前, 集大成的 《适合刺猬的正义》 英文原版在中国大陆市场已经可以买到并且已有学者开始着手翻译。 德沃金一直认为, 每个个人的价值取向和生活品质影响和决定社群整体的政治道德风貌。 公民日常生活理念关乎整个社群的正义与美善, 他认为每一个人有责任认真对待此生, 秉持健康的、 有尊严的价值信念, 追求美好良善的伦理生活, 这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也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随着未来中国政治道德问题的凸显, 德沃金以其对美国多个波荡年代的亲历体会和观察思索形成的最为艰难同时也极为重要的道德哲学必定会再次吸引中国学界的目光, 而其晚期思想中关于伦理和价值的论述一定会为解决转型期中国法治威信和公民生活信念问题带来许多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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