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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29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在我国注册的中小企业数约 7000 万,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繁荣经济、增加市场经济活力等很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 但融资问题一直制约着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较传统融资方式有着便捷、成本低等优势,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却并没有被广泛使用,分析并解决其在中小企业中推广所遇到的问题将给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我国财政部公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2006)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做出的界定为:“ 融资租赁是指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实际上已经将和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转移的租赁形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特别重要的融资方式,它帮助解决了困扰西方中小企业很久的融资难问题。
  
  在我国由于金融机构发展的依然不太成熟,很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同时由于规模、信用等级等原因从银行获取贷款也非常困难,即使成功进行银行借贷,贷款申请成本及利息支出也较高。 而融资租赁是针对某个项目进行的融资,仅仅以项目的效益为偿还,并不会涉及到项目以外的财产与收益,这种融资方式手续简洁,附加的限制条件较银行贷款少,而且可以提供等于甚至超过租赁物价格(因为包括运费、保险等)的融资额,能够有效的节约融资成本。
  
  二、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完善,融资租赁机构不健全, 加之中小企业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不全面,导致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
  
  ( 一) 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融资租赁被引入后,我国在《 合同法》中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了定义,明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关系,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进入门槛、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以及退出准则分别做出了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让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法可依。 但同时,由于《 合同法》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法,并没有涉及融资租赁的登记、类型及租赁市场的管理等方面,从而使《 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业的规范能力有限;而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立法权限有限,他们对融资租赁做出的条文规定仅仅作为通知或部门规章,并没有足够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上的缺陷导致我国的租赁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难免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 二) 缺少优惠政策的扶持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等国家中,普遍实行投资税抵免政策和加速折旧制以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推行, 但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影响了中小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积极性。 同时缺少政府信贷政策的倾斜,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很难畅通,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放弃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项目,错失发展机会,同时也使其对资金不充裕的中小企业要求颇多,提高中小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门槛。
  
  ( 三)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中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占据了 80%以上,而对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利用率仅为 8%左右。
  
  其原因一是我国融资租赁研究起步较晚,没有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与市场宣传,中小企业对该模式了解不深入,对其优势认识不足,没有大规模运用。 二是受传统经营理念的影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一种必须先拥有再使用的误区,这种对所有权莫名的偏执使他们在需要新的机器设备时,总是习惯性的先筹集资金再购买,却不愿意使用融资租赁这种新型模式。 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差,拖欠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行为时有发生,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制约着融资租赁公司对其投资的积极性。
  
  ( 四) 缺乏对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一般在可行性分析中会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及动态回收期法等一些较为完善的财务分析方法,同时还应该收集同行业的数据,预测今后 5 年甚至 10 年的盈利能力,并且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对项目进行完善的分析和评估, 才能提高项目获取利润的能力。 但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专业的金融分析人员,仅仅简单地利用静态回收期或收集一些不能有效支持观点的数据来分析,甚至忽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导致企业得出错误的结论,影响其使用融资租赁的效率。 项目的失败会导致其对融资租赁模式的质疑,阻碍了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进程。
  
  三、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
  
  ( 一) 完善立法监管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立法监管。“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能够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 如前所述,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2004 年 3 月起我国商务部、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起草《 融资租赁法》,但至今未正式施行。 应尽快出台该法,并且能够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明确金融租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设立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统一监管,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杜绝现在的种种不公平及人为主观操纵的现象。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允许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 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就可以在不影响税收总额的前提下,延缓纳税,从而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缓解中小企业在项目初期的资金难题;其次,允许租金税前扣除,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中小企业的税金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来获取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大大促进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中普及;最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的融资租赁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扶持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既符合国家的符合国家的政策和发展趋势,也能够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 二) 树立使用融资租赁方式的观念
  
  中小企业应接受新观念,改变思维上的定势,树立使用权和“ 先租后买、常租常新”的新观念,并且多向其他有融资租赁经历的中小企业学习经验, 一旦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尝到融资租赁的甜头,融资租赁就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发展。 中小企业也应规范自身行为,采用项目净现值等科学完善的方法认真地对融资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减少融资租赁的风险。 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风险较大,要杜绝恶意拖欠租金的现象,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也应该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现实困境,在保障自身取得经营利润的时候,也应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租金,避免因为租金过高而导致中小企业无力偿还破产,最终融资租赁公司也难免会有所损失。
  
  ( 三) 培养融资租赁综合型人才
  
  员工是贯彻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公司经营活动的好坏和员工的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多行业、多学科的融资租赁业对高知识、 高能力的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融资租赁业应该提高对租赁业人才培养的认识,多方面开发和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积极吸引财经、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型人才,保证员工的专业水平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同时注重对人才的培训,设立形式多样的培养办法,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尤其是风险意识、执行国家金融法规的自觉性以及员工在财经、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业务能力,以减少决策失误,促进行业发展。
  
  四、结束语
  
  融资租赁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特别重要的渠道。 在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时,融资租赁节省其融资成本,并且能推动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技术进步,改善其经营状况。 应该通过完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解决在中小企业中推广融资租赁的诸多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改善行业发展生态。同时中小企业也应与融资租赁企业一同提高自身企业素质,形成行业良性循环,促进自身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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