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目前来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有很多问题存在,如业主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偷工减料等问题.为了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严格要求建设市场的参与各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条约,引入了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建设市场.本文结合制约和谐论的中心思想,提出了适宜我国的担保模式---政府监管下适当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与有担保的替补承包商担保模式,并对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工程保证; 制约和谐论; 保函模式
一、建设工程制约和谐论的中心思想和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问题逐渐显现,业主、承包商、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也越来越多,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违约行为,让建设市场变得更加和谐,在我国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应该以制约和谐论为中心思想.这一思想主要是通过了解事物的生存方式及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两者之间所处的状态,如果两者处于和谐状态那么就达到了目的,如果两者没有处于和谐状态就要使用各种方法使其向和谐状态发展,然后利用事物本身的一些优势促进整个系统不断向前健康发展,进而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
将制约和谐论思想运用到建设工程担保领域,通过分析了解建设市场中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参与主体的品德和能力,然后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制约,最终达到能够解决农民工工程款、供应商材料费及烂尾楼等问题,从而让建设工程领域和社会更加和谐.在制约和谐论的基础上,制定新型担保模式需要遵循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公平性,就承包商和业主来说,两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需要用相等的保额进行担保,如果在该过程中承包商出现了违约情况,它就应该向业主进行赔偿,若承包商拒绝赔偿,这时业主就应该进行仲裁或去法院进行判决; 而当业主出现相同的情况也是如此.二是可行性,指在工程建设中,双方提出的保额符合现实情况且在双方能够接受的范围内.
二、新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中分的比较细的项目操作起来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有的还具有一定的风险,比较常见的就是工程承包项目,在该项目中承包商将会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较量,业主亦是如此,因此,在风险分析方面要做到精益求精,在风险评估方面要考虑全面,在采取措施上要全力以赴.因此,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该制度一定要建立起来.
我国加入 WTO 正好有机会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该制度的管理经验,并应用到实践当中,还为更好地实施工程担保做了准备.工程保证担保在世界工程承包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化,与世界接轨,就应该在担保的大环境下进行承包,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努力提升自己,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此外,我国为了明确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采取信用手段,以此来满足和维护他们的权益.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建筑业的不断繁荣,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他们越来越关注担保方面的法律问题,经常还会对其进行深度研究.另外,我国的立法部门也在逐渐成熟,他们会通过多种方法、多种实践、多种调研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种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有利于各市场的发展.
三、工程保证担保模式的选择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担保模式主要是以低保额无条件担保模式为主、高保额有条件模式为辅.前面已经阐述了这两种模式存在的缺点,因此,我们应该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跟随现阶段发展步伐的基础上设定新的担保模式.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来看,前者主要适用于担保模式的初始阶段,而随着担保体系的不断发展,逐渐变得有能力从事更多的担保业务时,后者就比较适用.现在我国的担保体系已经开始运行,但还处于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状态下,还没有变得成熟起来,在现阶段,选择推行哪个模式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前者的缺点比较多,后者又不适用在这个阶段,所以就应该在这两种模式中积极探索,有力结合,将优点表现出来,将缺点剔除下去.
根据制约和谐论的思想和标准,再结合我国国情,适宜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保函模式应当为: 在一定的政府监督前提下,适当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与有担保的替补承包商担保模式并存( 如图 1 所示) .这种模式很好地结合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弥补了以往我国担保模式的缺点,使担保合同达到双赢.第一,适当保额符合现实可行性的原则.适当保额采取中间的状态,既不高也不低,正好符合新模式的要求,这样可以剔除上述两种保额的缺点,使他们有利结合在一起,为新模式创造条件,该模式将担保金额设为大约 40%,再具体的担保额两者可以进行协商,这样承包商就可以交得起相对来说较低的保证金,同时也督促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质量按期完成施工.第二,有条件保函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有条件保函是当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业主要求其赔偿时必须经过书面签字同意,如果承包商不同意赔偿,那就要走司法程序经过仲裁或法院审讯,然后根据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书的结果进行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原则.第三,有担保的替补承包商担保体现了利于合同高效履行的原则.日本和韩国的担保模式中比较流行的有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模式,该模式只有与担保机构有机结合起来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才能保证承包商或替补承包商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结语
目前在研究过程中主要根据我国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担保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参考国外项目工程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并且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公平、现实可行全面的实行合同以及高效准则将我国的担保模式设定为: 在政府监管的条件下采用适当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与有担保的替补承包商担保相结合的模式.在实行该模式时不但需要打破以前的固有模式同时要不断加强职能建设以及需要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能,构建起工程担保机制,在采取上述多种方式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速工程项目市场担保制度立法的建设和实行,还要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且保证该模式的和谐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陈培辉.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工程担保机制探讨[J]. 江西建材,2016,21: 258
[2]黎清海. 关于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研究[J]. 商,2016,1: 223
[3]时玉军. 建立和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研究[J]. 建筑经济,2014,2: 85 ~88
[4]王仲秋. 我国目前阶段的工程担保模式选择[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2: 64 ~66
[5]刘伊生,王小龙. 国外工程担保制度及其启示[J]. 工程管理学报,2015,2: 15 ~16
[6]刘丽琴. 对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探析[J]. 价值工程,2010,8: 74 ~ 75
[7]刘安,陈立文. 基于制约和谐论的工程保证担保模式研究[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3: 13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