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言命令(又译为“绝对命令”)是康德伦理思想的一个核心概念。与很多伦理学流派尤其功利主义不同,定言命令有几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仔细地研读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基》),我们会发现,定言命令大致有五种表达式:普遍法则公式、自然法则公式、人性公式、自律的原则以及目的王国公式。它们分别是:(1)普遍法则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2)自然法则公式: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3)人性公式:你要这样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4)自律的原则:只这样采取行动,即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5)目的王国公式:要按照一个纯然可能的目的王国的一个普遍立法的成员的准则去行动。其中自律的原则以及目的王国公式还有不同的表达方式。
学者们在研究定言命令时,对这些不同的表达式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分析派,包括 Duncan、Timmermann,他们认为普遍法则公式是基本的公式,目的王国公式和自律的原则没有不同,因而需要区别的表达式只有四种,其中普遍法则公式是基本的表达式,另外三种公式附属于它,是其变式。另外一种是综合派,比如 Wood、Paul Guyer、杨云飞等,他们把这些公式分组,认为:自然法则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形,目的王国公式是自律公式的变形。这样这五种表达式就分为三组,即普遍法则公式、人性公式和自律公式。这三组公式是逐渐丰富和不断进展的关系,自律公式综合了前面两个公式,是主导公式①。
基于这些不同的看法,研究者们对康德伦理思想有不同的理解。杨云飞和 Wood 很重视人性公式,注重人性公式的可运用性,认为康德的后期着作中的德行义务是直接从人性公式里面推出来的。Tim-mermann 认为《奠基》只是给伦理学奠定基础,义务体系的分类、伦理冲突的困境等都需要参考其他着作。理清定言命令表达式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和研究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试图从康德对道德认识论和道德动力学的区分来探讨这个问题,并阐述它对当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定言命令式的关系。
康德对普通人的道德理性知识持有乐观的态度。在《奠基》的第一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开篇,康德认为,只有一个善良意志被视为无限制的善,其他的包括幸福等都只是相对的善。康德非常自信地认为,普通人都承认这一点,哲学家不需要教导他们善良意志的重要性,只需要引导他们进一步地理解这个概念。在他看来,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其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因为后者的动机可能是恶的,在很多情况下,这个人可能会作恶。出于义务的行动的价值在于其行为的原则,而不是其意图。最后,义务在客观上是合法则性,在主观上是对法则的敬重。义务的法则是什么呢?由于道德行为的原则摆脱了任何感性的质料,所以它就只剩下形式。这条法则就是,我要能够愿意我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康德强调,对于这条法则,“普通的人类理性在其实践判断中也与此完全契合,在任何时候都牢记上述原则”[1] 409.当我处于困境中时,我是否可以做一个虚假的承诺?普通人都可以认识到,虚假承诺是不允许的。因为虚假承诺的准则无法普遍化,一旦普遍化,这条准则会自我摧毁。从对普通人的道德理性知识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直接得出这条法则。这条法则是人所固有的,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分辨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甚至一个无恶不作的恶棍也能够区分善恶,只是他不愿意改过自新而已。
这似乎意味着哲学家不需要在道德哲学上做什么工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康德虽然在道德认识论上很乐观,但是对人的道德动力学方面持有悲观的态度。在康德看来,虽然人知道何为善恶,但是他总是偏离正确的方向。人的理性和感性经常出现不一致,当二者出现冲突时,人总是会选择感性。这会导致道德恶的产生。他甚至认为,任何看似出于义务的行为,都是可疑的,其行动的动机很有可能是自利的。哲学家需要进一步地说明这条法则,清楚地阐明它的来源以及详细的规定,以使人们摆脱可能有的误解和增强人们的道德动机。这些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主题,哲学家有必要从人们日常理解的通俗的道德智慧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
在进入道德形而上学之前,他引入了意志的概念。意志是一种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人与动物有区别,人有主观能动性,能够按照对事物的认识来行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法则的概念。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法则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达到感性目的的手段,另外一种是行为本身就是理性所命令的。前者是假言命令,后者是定言命令。假言命令只是一种建议或者劝导,比如我们对一个商人说“如果你想获得长久的利益,那么你应当童叟无欺”.它初看起来是一条命令,其实经过仔细地分析,我们发现它只是一个建议或明智的劝告而已。只有定言命令才能够称之为法则。康德把对二者的论述放在道德形而上学之前,注墨不多,也许他认为,普通人对二者的区分有比较清晰的认识。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清楚地说明定言命令?
康德以非常肯定的语气说:“定言命令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 428无条件的命令只有一个,它以普遍法则公式表达出来,它要求我们的行为的准则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理性和感性是不同的,当理性规定我们的意志时,它给我们发布的只能是摆脱了感性欲望的形式的法则。但是,定言命令作为理性的法则,很抽象,我们在实践中一方面难以理解它,另外更重要的是,在主观上我们的动机很难出于义务而行动。前者是道德认识论方面的,后者是道德动力学方面的。
我们虽然不清楚普遍法则是什么,但可以理解自然法则的普遍性,即成熟的苹果落到地上就能帮助我们理解万有引力定律的普遍性那样,自然法则作为类比,就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道德法则的普遍性①。
为了清楚地说明定言命令的应用方式,康德以四个义务作为例子,它们都是人们通常能够意识到的义务,康德在这里只是为了让我们在直观上理解抽象的定言命令。在比较普遍法则公式与自然法则公式的具体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后者加上了“就好像(als ob)”的同时,没有前者“能够愿意”的表述。在所举的四个例子中,康德也区分了“能够”以及“愿意”这两个方面,分别对应于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这正说明自然法则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式,从直观上阐明定言命令。
自然法则公式立足于道德认识论来阐明定言命令,康德接着从道德动机的角度进一步地分析定言命令。康德的伦理学是准则的伦理学,定言命令所针对的是准则,而不是行动。准则作为行为的主观原则,包含了行动及其目的。我们的行为都是针对某个目的的,目的就是质料,从质料的角度阐述定言命令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在康德那里,意志也是一种以目的来规定自己行动的能力。目的分为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两种,前者由理性所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后者基于感性欲望,是主观和相对的。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不以任何感性的目的为基础,只有客观目的才可以作为定言命令的规定根据。
这种目的是什么呢?偏好的对象、偏好以及非理性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无法作为客观目的,只有人性才是客观目的。定言命令可以通过人性是目的来类比,这就得到了人性公式。它要求我们在行动中总是把自己以及他人都当做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康德强调,人性是目的,不是来自于人的实践经验,它来源于纯粹实践理性。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涉及的是理性的存在者,另外一方面,亦即更重要的是,人性“不是被(在主观上)表现为人们的目的,亦即不是被表现为人们自行实际上当做目的的对象,而是被表现为客观目的……作为法则构成一切主观目的的最高限制条件”[1] 439.所以人性公式不像功利主义那样,把质料当做行为要实现的目的,而是把人性作为我们行动的限制条件。这种限制条件与普遍法则公式的两个方面对应,一方面是行为的主观目的不能够违背人性,比如不能够自杀对应着普遍法则公式的“能够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另外一方面是行为的主观目的要能够促进人性,比如发展自己的天赋对应着“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
把人性作为目的来类比道德法则,康德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出于情感的考虑。人的行为具有目的性,把人性作为行为的客观目的,说明我们在遵守定言命令时,我们是在把自己以及把他人当做目的自身。人是一个社会性的动物,希望获得他人的尊重和承认。这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任何伦理学都不能忽视它。人性公式满足了人的这方面情感,于是康德认为:普遍法则公式与人性公式“是一回事。因为我在为任何目的而利用手段时,应当把我的准则限制在它作为每一主体的一个法则的普遍有效性的条件之上,这不多不少等于是说,目的的主体,亦即理性存在者本身,必须绝不仅仅作为手段,而是作为使用一切手段时的最高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都同时作为目的,而被当做行为的一切准则的根据”[1] 446.当我们按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动时,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以及他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从主观动机上增强了我们出于义务而行动的力量,使我们的行为不是偶然地与道德法则一致。
由此,人性公式使康德对定言命令的分析进入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但这还不够,自然法则公式让我们直观地理解准则如何成为一个普遍法则,但是它会让我们觉得定言命令与功利主义纠缠不清。比如密尔认为,在康德那里不帮助他人不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是因为我们自己也需要他人的帮助,所以康德把定言命令建立在后果之上。虽然人性公式不会被人误解为功利主义,但是它有上帝的命令之嫌,澄清这样的误解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任务。
按照康德的看法,哲学的先天概念是三分法,即条件、一个有条件者以及前面两个方面结合所产生的概念。最后一个概念是前面两个概念的根据,是最基础性的东西。康德把立法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结合起来,就得到了意志自律的理念,也就是说“由此得出意志的第三条实践原则,来作为意志与普遍的实践理性相一致的最高条件,即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1] 439.意志是自我立法的,它不服从外在的权威,只是理性给自己的意志立法,这是一切道德性的最高原则。一个自律的意志的行为的准则一定是普遍的法则,同时在任何时候都把自己以及他人当做行为的目的。自律的理念澄清了前面对定言命令可能有的误解,使它获得了最清晰的规定。其实普遍法则公式就包含着自律的理念,因为准则是意志所制定和选择的,他人可以强迫我们做某个行为,但不能够强迫我们选择某个准则。当我们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时,我们的意志是被理性所规定的,是自我立法的。自律的理念点出了普遍法则公式中的立法的主体的意志的自律的属性,让我们看到人性尊严的根据,从情感上更有效地增强了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
如果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那么这就产生了一个目的王国的理念。在这个王国中,每个人都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都拥有自己的尊严,可以配享幸福。目的王国的理念在情感上极大地增强了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我们要以目的王国立法者的身份来行动和看待自己,任何不道德的行动都是自我贬低。由此,在总结定言命令的关系时,康德指出“上述三种表象道德原则的方式在根本上只不过是同一法则的三个公式,它们中的其中一个在自身中自行把另外两个结合起来……是为了(根据某种类比)使理性的一个理念更接近直观,并由此更接近情感”(译文有改动)[1] 444.自然法则公式、人性公式以及目的王国公式分别从形式、质料以及完备规定上,以自然法则的普遍性、人性是目的以及目的王国中的自律来类比“同一法则”.康德接着说:“但是,更好是在道德评价中始终按照严格的方法行事,并且以定言命令式的总公式为基础。”[1] 445“同一法则”就是普遍法则公式。
二、对一些问题的探讨。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得出结论:普遍法则公式是主导公式,自然法则公式、人性公式以及目的王国公式是它的变式,它们从直观和情感上说明了定言命令,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定言命令的同时,增强了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最后,当康德得到意志自律的理念时,定言命令的概念获得了最清晰的阐明。笔者的看法与分析派的差异不大,分歧在于自律的原则与目的王国的公式的关系问题,笔者不同意综合派的观点,接下来会详细地论述这点。
按照上面所说,自律的原则所强调的是立法,而普遍法则公式没有立法的表述。康德只有一处以“普遍立法”来表述道德原则[2] 432,其他地方谈到自律的原则时都表述为普遍法则公式,比如“自律的原则是:
不要以其他方式做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同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1] 449.这里涉及到自律与定言命令的关系问题,自律表达的是自由的因果性,即自我立法,与之相对的是受到他物规定的自然的因果性。无论是自由的因果性还是自然的因果性,都需要有法则的规定。前者的法则是定言命令,后者的法则是自然法则。当康德用普遍立法来表达定言命令时,他是把普遍法则公式中的“普遍法则”换成了“普遍立法”,二者表述的其实是一个意思,因为法则就是意志的自我立法。
笔者的看法与综合学派的差异比较大。笔者以其代表人物 Wood 和杨云飞的观点作为对象来讨论这个问题。Wood 的观点是,普遍法则公式仅仅消极地检测给定准则能否成为普遍法则,自律原则则能够积极地告诉我们必须要以什么样的准则来行动。他使用了可能性和现实性的概念来解释二者的区别,认为前者是对可能的普遍法则的检测的标准,后者要求一个属于所有法则整体的现实法则。通过了普遍法则测试的准则不一定能够成为一个现实的普遍法则,因为前者只是一个否定性的标准,后者才有积极的内容。他还认为,类似于“不要以其他方式做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同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这样的表达式是自律公式而不是普遍法则公式[3] 164~165.
笔者认为,Wood 的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康德在文本中对四个例子的检测所使用的是自然法则公式、而不是普遍法则公式。正如前面所说,正是由于普遍法则公式太抽象,所以康德才以自然法则公式来阐明它。其次,自律公式并没有积极地告诉我们哪些准则可以成为普遍的法则,没有告诉我们具体的义务是什么。义务体系的展现是在后期着作《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奠基》只是试图完成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即寻求和辩护道德性的最高原则。最后,他认为自律的原则不同于普遍法则的公式,即使承认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普遍立法”的表述,但是他所举的例子里面,没有这样的表述,笔者认为它们都是普遍法则公式。
杨云飞反对分析派的论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他认为:第一,所有准则都具有形式、质料和完整规定三个要素,而普遍法则公式只是一种纯形式的公式,无法包含全部要素,因而它不可能为主导公式;第二,以普遍法则公式为主导公式无法与康德在后面的文本中始终以自律原则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这一点协调起来;第三,以普遍法则公式为主导公式只是以行动为中心,而非以行动者为中心,这与康德道德哲学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基本精神不符[4].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的看法是,康德的定言命令是形式的法则,即使人性公式也是对我们行为的主观目的的限制。在文本中,康德经常把自律原则和普遍法则公式等同起来,认为自律原则是主导公式,与普遍法则是主导公式的观点是一致的。康德的义务论是以行动而不是以行动者为中心,这体现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区别。当然,这并不是说康德不注重行为者。
通过人是目的以及意志的自律,康德说明了出于义务的行动是在塑造一个自由的世界,每个人都是其中的立法者,都把自己以及他人当做目的。这些都强调了人的尊严是以其行为及行为的准则为依据的。所以,杨云飞对分析派的反驳是值得商榷的。
在笔者看来,综合派有一个普遍的立场:即为康德伦理学作形式主义的辩护。然而这种辩护是多余的。作为理性的法则,普遍法则公式明确地告诉我们,成为一个理性的人,必须使自己的准则在任何时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这种普遍化是理性的自我立法,让我们认识到自己或他人人性之尊严,增强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从感性的角度来看,定言命令确实是形式主义的,因为它没有把感性的欲望当做行为的目的;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定言命令不是形式主义的,因为它要求我们把意志的一致性当做行为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意志的自由。当综合派过于强调人性公式和普遍法则公式的差异时,他们实际上是从感性的角度来理解康德的目的概念,而没有考虑到,理性本身就是行为的目的,这种目的可以通过准则的普遍化表达出来。
三、结论。
从道德认识论和道德动力学的角度分析定言命令式的关系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普遍法则公式是定言命令的标准或者说主导公式,自然法则公式、人性公式以及目的王国公式通过类比使定言命令更直观或更加接近于人的情感。自然法则公式从道德认识论上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定言命令,人性公式以及目的王国公式通过人是目的以及目的王国中的自我立法可以增强人们道德行为的动机。在康德那里,后者更重要。笔者认为,这样的解读有两方面的意义:
第一,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批判哲学与其后期着作之间的关联。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说:“在定言命令中,义务的形式原则‘这样行动,使你的行动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仅仅是一个消极的原则(不与一个法则相矛盾)。如何存在一个对行动的法则呢?”[5] 229~230他接着提出了定言命令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概念,在形式的定言命令之上加上了对质料的规定,构建了义务学说的体系。可以看出,普遍法则公式是定言命令的主导公式,通过几个变式,我们更清晰地理解了定言命令能够增强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接下来才是对义务学说内容的具体展开。
第二,在实践上,我们可以反思当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些问题。人们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健康等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只是由于涉及到专业知识而不便展开讨论。但对于社会的道德现象,人们反而能够达成一致。比如,人们对小悦悦等事件的道德评判基本上没有分歧。但是,假设人们处于现场,可能依然是旁观者。这说明人们对日常的道德现象都有明确的判断,但却很难切实地行动。里面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现实的因素。从康德哲学的立场分析,人们知善却不行,其道德认知没有问题,难处在于其道德动力不足。康德的人是目的以及目的王国的理念启示我们,我们需要进一步增强人们的道德动机的力量,比如提倡公平、公正等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认同感。如果人们可以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是一个有尊严的存在者,那么社会的道德水平会得到更大提高。
[参 考 文 献]
[1] 康德。康德着作全集:第四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杨云飞,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 Allen W. Wood. Kant's ethical thought[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4] 杨云飞。定言命令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6.
[5] Kant.Metaphysik der Siten[M].Hambuger:Verlag von Felix Meiner,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