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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中马克思法哲学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法哲学与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哲学注重的是思想层面, 法治建设体现的是实践层面, 从思想层面到实践层面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在我国也是如此。马克思法哲学中国化是思想层面与实践层面的统一。从毛泽东开始的新中国, 到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 再到如今习近平的新时代。法, 法治愈来愈成为国家治国理政的主旋律。这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规律, 亦是在我国几代领导人在吸取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同时, 结合我国国情所产生的重大理论创举。

  关键词:法哲学; 法治建设; 发展; 实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法治建设是几代领导人共同关注的焦点和努力建设的目标, 我们几代领导人在吸收马克思法哲学的理论精华后, 结合我们国家实际, 实现了中国法治道路具有历史意义的飞跃。
 


 

  一、毛泽东法哲学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步探索

  毛泽东作为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代领导人, 其法哲学思想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 他废除旧法制, 建立新制度, 他在吸取马克思法哲学思想重要理论内核的前提下, 不断推陈出新, 与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提出了自己一套法哲学理论成果。

  (一) 毛泽东法哲学价值论及实践探索

  马克思法哲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构成, 就是法的价值论, 即回答“法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马克思从个人、国家、社会的角度出发, 批评了黑格尔唯心主义, 得出了个人和国家的相统一理论。马克思认为, “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关系的, 那么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1]270马克思否认将国家和个人处于敌对的对立面, 也否认黑格尔崇拜国家的理论, 相反他认为个人在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应该重视个人的民主权利。

  毛泽东在马克思法哲学的基础上, 提出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回答了国家与个人、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首先, 毛泽东认为, 国家作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体, 一定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外部武装保障力量。毛泽东在建国前就曾说过:“我们现在的任务是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 这主要是指人民的军队, 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 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2]1480同时, 毛泽东也十分注重个人在法治中的能动作用, 他强调好的法律要有好的干部来贯彻执行。所以, 毛泽东在工作中很看重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工作建设, 在当时, 就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要全心全意地去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要求。

  毛泽东废除旧法制, 制定宪法和法律充分体现了他重视法治, 同时他也强调人治的重要性。毛泽东主张二者的辩证统一理论, 对于当时的中国以及今后中国的发展带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意义, 对于曾经深陷封建和战争的中国而言, 带来了开天辟地的理论内涵。

  (二) 毛泽东法哲学认识论及其具体践行

  “法哲学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探求法的现象领域的一般规律, 形成科学的概念和范畴, 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3]马克思法哲学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即方法论部分就强调, 看待法哲学问题上要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角度。就是我们所说的从特殊到一般再到特殊的认识论。马克思认为, 法哲学的每一个概念都要遵从唯物主义, 看到问题要建立在实证、具体存在的基础上, 否则, 如果先从抽象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会变成没有源头的水, 偏离事物的本质。

  毛泽东深谙马克思的哲学理论, 所以他在把握普遍性的同时, 又很好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 毛泽东就强调我们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不能忘记灵活性。我们要在坚持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同时记住民主原则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且要时刻保持灵活, 我们要考虑到中国现实的多样性, 不能将别人的理论照搬照套地运用到我们国家身上。比如说坚持领导与群众力量相结合理论, 是毛泽东在不断摸索后得出的一个重要经验。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人民群众, 立法中就更应该贯彻群众理论。

  所以, 在毛泽东的法哲学中, 他在充分肯定法的一般规律背后, 充分了解我国的特殊性, 他在继承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的同时, 结合实际, 亦得出自己的一套法哲学理论, 在影响着今后中国的法治建设, 对我国法治未来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价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哲学与新时期的法治道路大胆探索

  如果说毛泽东的法哲学思想和有关法治建设对新中国来讲是具有开天辟地的意义, 那么邓小平的法哲学和他的法治道路就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为邓小平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的历史环境中, 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都迈入了新的篇章, 所以他的法哲学不仅提炼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精华, 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中国色彩, 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 邓小平法哲学本体论及其实践

  在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中, 回答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法是什么和法律是什么。在这里, 他将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有时又交叉使用。我们不可否认, 认清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的本质是什么。

  在马克思看来, “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 这种权利要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反复多次, 逐渐定型化, 进而成为应有的权利体系。”[3]而法律是代表国家统治阶级权力利益的体现, 代表国家意志的阶级将自己的意识和权力统一起来形成法律体现在法律条文当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性质取决于掌握政权的是哪个统治阶级。我们透过社会的物质生活质量以及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来看出这个国家的法的性质。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部分时间我国还存在人治的情况。邓小平在总结了过去的一些经验教训后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是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他在继承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后并进行了发展延伸, 邓小平认识到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 人民当家做主本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所以我国的法是代表社会主义的民主性质的法。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是具有中国代表色彩的体现, 在我国, 法律必须代表人民的意志。通过分析人治的各种表现, 他得出了用法治保障民主的观念。在国家治理过程中, 肯定会出现领导人之间意见不统一的现象, 这时候就是法治优势的最好体现。所以, 邓小平强调立法的重要性, 切实把法律制定成型, 突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突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 用法治带动国家的进步, 推动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进程, 走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先进的社会主义新时期。

  (二) 邓小平法哲学价值论及其践行

  自由一直以来都是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类理想价值, 所以在马克思法哲学中将自由、平等、人权作为他价值论的真谛。马克思认为, 所谓自由首先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理解, 你对这个客观世界认识得越充分, 你就越能从世界中解放出来。马克思称:“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 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却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4]507所谓权利, 马克思将他认定为良法和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准之一。他主张要将权利放置于社会关系中, 放置在社会经济中, 像在商品社会中, 所谓权利就是所有权。商品之间交换首要的前提就是这个商品的所有权是属于你。所以, 所有权是前提而不是交换的结果。其实, 法与法律的存在与社会的主体的权利也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主体的权利是现实存在的, 我们需要一些规则将它们固定下来, 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这就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动力。

  所以我们现在讲自由, 绝不能将自由脱离现实, 不能与客观世界、客观现实, 包括真实存在的人所脱轨。没有权利限制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邓小平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过程中, 他就提出了有关人权、效率、秩序等价值主张。尤其是有关人权的理论, 邓小平针对当时西方的“人权外交”“人权卫士”等问题, 虽然没有明确地给人权下过定义, 但是在1985年提出过对人权的看法, 也首次说明, 中国承认人权的说法。他犀利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 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 还是多数人的人权, 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 本质上是两回事。”[5]125邓小平在经历一系列实践之后就强调:在我国, 是大多数人的人权。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中强调人权, 说明我们党和国家致力于保护公民人权, 尤其是生存权, 我们把它放在了首位。这就体现了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胜之处, 体现了我们民主与法治的优越之处。

  三、习近平法哲学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崭新征程

  党的十九大召开, 意味着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着我国人民已经全面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法治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革命, 有了新的保障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让我们更加肯定了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者, 我们应该不断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代特色相结合, 不断开拓当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 将其赋予21世纪的新内涵。

  (一) 习近平法哲学———知行合一的实践者

  马克思法哲学中讲法的本体, 讲法的价值, 讲民主, 讲人权。可以说我们一直在贯彻和学习这种理论, 并且我们已经切实把它们运用到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当中。在新时代法治旗帜飘扬最绚丽的时刻, 中国谈法治, 绝不是空谈, 我们是用实际行动来表达贯彻法治的决心。

  在十九大报告中, 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成立领导小组来引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 这就起到一个全局统筹性的作用。总书记还强调要加强科学立法, 从源头就实现良法治国的美好开始。新时代我们还要整治政府的权力, 依照法律、科学的行政是服务型政府的首要标准。同时, 我们鼓励公民自己树立法律意识, 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扞卫自己的权利, 所以我们大力进行普法教育。由此可见, 我们的法治建设不是杂乱无章的, 而是有条不紊条理清晰的。我们做到了从源头开始, 抓住细节, 全方位无死角的法治一条龙建设。这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者最好的“作品”。法治对现代中国来说不是空谈, 不是照搬照抄, 是有理有据, 知行合一的。

  (二) 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崭新征程

  新时代,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是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从它的性质、本源、意义等角度来探究, 都具有马克思法哲学本体论的意义。我们通过对本体论的探究, 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性质, 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

  新时代, 赋予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定位, 它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其目的就是要让社会的各种制度, 国家的各个部门和领域都走上法治的道路。它代表着我们国家的一种追求, 一幅充满希望的政治蓝图。说到底, 这场革命所想保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人权、自由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 没有任何一个时代比现在更民主、更自由、更讲人权。经济的高速发展, 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科技的创新, 文化的交流都为新时代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土壤。马克思的法哲学蓝图在当代书写越来越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宏图发展愈好, 人民群众就愈加受益。人民是实践的主体, 亦是受益者。中国特色法治最终必将体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之处, 体现我国发展法治, 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从毛泽东时代到习近平时代, 我们对法治道路的探求经历了挫折和教训。但同时我们的收获也是肉眼可见的。遇到挫折我们不能一蹶不振, 享受成果也不能沾沾自喜。法治的道路没有终点, 我们要为马克思实现全人类的解放的理想而继续努力, 为中国的法治道路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2]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3]丕公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要[J].中国社会科学, 1990 (2) :40-5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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