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与反思侦查逻辑学30余年的发展历程, 通过对逻辑理论与侦查实践的结合研究, 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侦查逻辑学框架与体系的初步建构, 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演进;侦查逻辑的广域和深度的拓展, 实现了侦查逻辑学的跨越。要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来临和新型侦查技术的革新, 从而实现该学科的时代性跨越与新型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 侦查; 逻辑; 侦查与逻辑; 侦查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
作为研究人类思维及其规律的学科, 逻辑学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 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该学科最显着的特性是其内在的工具属性, 它自创立之时就被定性为一门工具性的学科。“逻辑学对这些领域中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 成为哲学、语言学、法学、认知科学与计算机科学等许多领域里不可或缺的思想或语言工具。”[1]其中,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运行情况的学科, 与逻辑学互相联系。“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 所以, 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领域中的推理问题。”[2]
逻辑学与刑事侦查学的相遇、交融与共同进步是两个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 司法中的推理问题, 尤其是事实推理是刑事侦查阶段的核心问题, 刑事侦查学的实践性开拓离不开逻辑的技术性支持;另一方面, 逻辑理论的发展亟需多领域的交叉应用, 逻辑领域中的事实推理需要侦查实践的应用平台。由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 进而学者们逐步开始了侦查实践与逻辑理论相结合研究的进程。
一、侦查逻辑学的30余年 (1980—2016) :反思性回顾
(一) 侦查逻辑学的起源 (1980—1990) :逻辑理论向刑事侦查领域的延伸
我国侦查逻辑学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 阳作洲的《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一文将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应用到刑事侦查学中, 标志着逻辑理论开始迈向刑事侦查领域。该文通过介绍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 给出判定选言判断的选言肢是否穷尽的方法, 并结合刑事侦查具体案例给出选言推理的两种方法, 即从否定中找肯定和从肯定中找否定[3]。该文拉开了逻辑理论在侦查领域应用的序幕, 学者们纷纷将逻辑理论引入刑事侦查, 并积极展开探讨。
1981年, 由石子坚、阳作洲、雍琦、郭红、杜辛可等组成的全国政法院校逻辑教材编写组所编撰的《法律专业逻辑讲义》, 经修改后题以《法律专业逻辑学》, 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该教材专辟章节讨论了刑事侦查中的判断、推理、归纳和侦查假设等问题。1983年, 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 研究会设立了侦查逻辑研究信息交流中心。朱武主持编着了《刑案逻辑解析》, 由侦查逻辑研究信息交流中心汇编稿件, 后题以《刑侦专业形式逻辑》由南开大学出版社于1985年出版发行。在《刑案逻辑解析》的基础上, 1986年朱武编写出版了《侦查破案的逻辑科学》, 编者们将“侦查破案”与“逻辑科学”进行了紧密地联系, 突出了逻辑的“科学性”, 指出逻辑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是侦查破案的反映形式, 侦查破案工作必须应用逻辑思维[4]。
1987年, 关于侦查逻辑的书籍开始由教材编撰迈向了专着。由杨作洲、施庙松、卢锦生共同编着的《办案逻辑》出版, 该着作是国内第一部法律逻辑专着。同年, 王卫光编着的《侦查逻辑学》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该着作是国内第一部正式以“侦查逻辑学”命名的专着, 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溯因推理、类比推理及它们在侦查假说建构中的功能和作用。
侦查实践与逻辑理论的结合研究, 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产生。侦查逻辑学起源于将判断、推理等逻辑知识应用于具体的刑事侦查, 研究的重点集中于逻辑推理方法在侦查中的应用, 并开始将侦查破案与逻辑规律、思维科学相结合。在侦查逻辑研究的前十年中, 涌现出大量的论文、教材和专着, 推动着侦查逻辑学继续向前演进。
(二) 侦查逻辑学的演进 (1991—2000) :侦查逻辑框架与体系的初步建构
1991年, 李延铸、李文健共同编着了《侦查逻辑学》, 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该着作初步建构了侦查逻辑的研究框架, 为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书详细地阐述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体系及其与形式逻辑学的区别和联系, 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性质、意义和作用等。它的内容紧贴逻辑学的研究主题概念、判断、推理、假设和论证等版块, 阐释了侦查工作中的思维规律, 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并强调了思维规律在侦查预审中的运用[5]。
侦查逻辑学的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初步建构完成, 然而在之后的近十年间, 明确冠以“侦查逻辑学”的论文、教材和着作却未有发表或发行。原因主要有几方面:第一, “侦查逻辑学”的名称有所变化, 很多论文都冠以“刑侦逻辑学”“刑侦逻辑”或“刑侦工作与逻辑”, 并在刑事侦查的语境下进一步对其研究对象及性质进行了探讨。第二, 研究者们将“侦查逻辑”的重心置于“侦查假设”或“侦查假说”上, 并以侦查假设作为“侦查”和“逻辑”的纽带, 进而探索整个侦查逻辑的体系建构, 诸如“侦查假设的逻辑结构探析”“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及检验”等。第三, “侦查逻辑学”的学科性质受到了质疑, 侦查逻辑学是否能够单独成为一门学科, 或者仅仅是法律逻辑学的一个分支?正是由于当时还尚存诸多的疑问和困惑, 加之研究者们年龄结构的断层以及研究兴趣的转移, 故而“侦查逻辑学”在此十年间未有较为系统的学术作品产生。
直至2000年, 田栗编着的《侦查逻辑》由重庆出版社出版。该着作结合侦查取证工作的实践, 并根据侦查工作的顺序, 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侦查取证思维活动中常用的逻辑理论与方法。从“侦查逻辑学”到“侦查逻辑”, 一方面说明侦查逻辑学的学科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动摇, 从之后再也没有明确以“侦查逻辑学”命名的教材和着作出版的现象中可以窥见一斑。另一方面, “侦查”与“逻辑”的结合研究更趋向多元化, 而不是固囿于既定的研究框架。
(三) 侦查逻辑学的跨越 (2001—2016) :侦查逻辑的广域和深度拓展
随着社会步入新世纪, 学者们对于侦查逻辑学的研究不断深入, 该学科的体系和内容也在不断完善, 以侦查逻辑为主题的教材和着作陆续出版, 侦查逻辑学研究进入了繁荣时期。从十多年以来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编着中可以发现, 侦查逻辑研究呈现出许多新特征。
1. 侦查逻辑研究队伍的多元化
在十多年间, 涌现出了一批侦查实务部门的工作者, 他们利用侦查破案的实践平台结合逻辑学的理论知识, 撰写出了丰富的学术成果。研究人员来源于理论和实践各个部门, 既有来自长期奋斗在实战部门的侦查人员, 也有从事逻辑理论研究的学者和教师;研究成果既有个人独立编撰, 也有学者联合创作, 还有省级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主持编写。
2. 内容上更注重将刑事侦查案例与逻辑理论相结合
侦查逻辑研究的内容更加紧贴刑事侦查实践, 无论是发表论文, 还是编着教材或专着, 学者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渗透和引入刑事侦查的具体案例, 特别重视以案例形式展现侦查逻辑的基本理论, 在凸显侦查理论的应用性的同时, 又能够吸引不同领域的读者。比较典型的有韩瑞芳的文章《刑事侦查逻辑系统化的思考———宋慈初情论系统性小议》, 刘洪波将在侦查实战部门办理过的真实案例整理加工后创作的侦探小说《侦查推理与案件真相》, 以及他引入古代兵家计谋创作了《侦查思维谋略》等。
3. 方法上侧重于将逻辑理论转化为侦查实践能力和理性思维
传统的侦查逻辑往往侧重于将逻辑理论单一地应用于侦查实践, 在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思维历练上涉及较少。侦查人员的逻辑能力和理性思维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 典型的着作有王仁法编着的《司法逻辑能力基础》《侦查逻辑能力》等。同时, 侦查逻辑的研究更加注重与相关学科共同融合, 特别是与法律逻辑学、侦查逻辑学的互动与相互促进, 相关的着作有印大双的《法律逻辑与侦查逻辑研究》。
4. 学科体系建设上更加丰富和合理
侦查逻辑是在逻辑学的理论体系上建构起来的, 逻辑学理论的扩充和变异同样影响着侦查逻辑的转变。以往的侦查逻辑研究较为注重经典的逻辑理论, 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演绎逻辑、培根的归纳逻辑和亚当斯·穆勒的求因果方法等, 对于在一阶逻辑基础上建立起的现代逻辑鲜有涉及。2006年, 李顺万编着的《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中专辟第七章阐释侦查中的现代逻辑, 详细介绍了多值逻辑、模态命题等理论知识及其在侦查中的运用等。将现代逻辑的理论知识引入侦查逻辑的研究之中, 更加有助于建构与完善侦查逻辑的学科体系。
二、侦查逻辑学的问题澄清:评价性总结
(一) 侦查逻辑学的学科性质
侦查与逻辑的结合与融贯发展, 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侦查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 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即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方法、逻辑规则的总和。首先, 必须明确侦查逻辑学是逻辑学原理知识在刑侦工作的具体应用。其次, 它与刑事侦查学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侧重于侦查思维研究, 而不是单纯的案件侦破技术和具体方法的研究。最后, 侦查逻辑学是围绕刑事侦查工作展开的, 刑事侦查工作的业务范围和过程决定了侦查逻辑学的研究范畴与框架。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侦查逻辑学既不从属于刑事侦查学, 也不依附于普通逻辑学。刑事侦查学侧重于研究具体刑事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其核心在于研究犯罪行为, 并探索有效揭露和证明犯罪的策略及方法。普通逻辑学则是一门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以及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 主要研究思维形式, 而不研究思维内容[6], 侦查逻辑学是将具体的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的思维形式进行了结合, 从中探索和总结侦查思维的规律与方法。
侦查逻辑学与法律逻辑学的联系紧密。法学与逻辑学的结合研究, 引申出刑事侦查与逻辑的融合, 但并不意味着侦查逻辑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部分。侦查逻辑学虽然在法律逻辑学的范围之内, 但不是法律逻辑学的分支学科或下属学科, 两个学科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法律逻辑学侧重于寻找、研究维护法治的逻辑规则及其运用方法和技巧, 其目的是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中找到实现法治目标的逻辑规则[7], 更确切地说“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逻辑学科, 其主要研究的是涉法思维中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形式及其规律”[8]。而侦查逻辑学更侧重于侦查领域中的思维应用。侦查逻辑学, 曾被称为刑事侦查逻辑学, 它是一门研究侦查思维的特征及其逻辑规律、逻辑方法和逻辑形式的应用逻辑学[9]。
(二) 侦查逻辑学的基本特征
第一, 侦查逻辑学是应用型的逻辑学科。侦查逻辑学应用逻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研究刑事侦查工作并解决侦查问题, 它不同于普通逻辑学, 不是单纯的形式化的理论研究, 而是必须结合侦查实践进行的应用性研究。侦查逻辑学也不同于侦查学, 侦查学主要侧重于侦查的实践操作、步骤及相应的技战法研究, 侦查逻辑学虽然是在刑事侦查的平台上开展应用, 但其基础仍然是逻辑理论。
第二, 侦查逻辑学不能脱离现实的侦查工作。侦查理论源于侦查实践, 侦查逻辑学产生的根本缘由是侦查实践的需要, “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指导其思维方法的逻辑学———侦查逻辑学”[10]。侦查逻辑学是集专业性和实用性为一体的学科, 它以逻辑学知识为基础并提供研究框架, 更为重要的是, 它要体现侦查人员在实务中思维的运行规律及正确运用逻辑的思维方法。
第三, 侦查逻辑学必须以动态的视角进行研究。刑事侦查是司法中的特定阶段, 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环节。刑事案件只有在侦查终结后才能进入提起公诉和审判的环节。侦查逻辑学是动态侦查意义上的司法逻辑学。侦查是刑事司法机关调查犯罪行为和收集证据的诉讼阶段, 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规律性研究, 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技术和手段, 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特征进行侦查战略的部署等。
三、侦查逻辑学的时代展望:应对与建构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 整个社会已步入数据化和信息化时代。大数据的思维和理念已深入到侦查实践之中, 应用大数据技侦平台快速准确破案成为了侦查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除了传统的物证书证之外, 电子证据、视频等信息载体使案情研判具备了网络化共享和“情报导侦”的优势, 新型物证技术使得数据信息获得了超强的证明力。侦查实践领域的变革给侦查逻辑学带来了挑战, 侦查逻辑学应正视侦查工作的时代性变化, 积极应对和转型, 从而实现该学科的时代性跨越与新型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
(一) 侦查逻辑思维的大变革:源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智慧侦查
大数据是网络空间数据资源的集中体现, 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被赋予了时代性的价值。大数据的价值逐渐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有效的验证, 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侦查领域同样如此。“大数据侦查是指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 在大数据时代, 侦查过程就是数据储存、提取和分析过程, 数据贯穿于侦查的各个环节, ‘让数据说话’成为侦查的基本思维”[11]。
大数据侦查体现了侦查思维相关性、系统性和预测性等特点, 从而促进了传统侦查向新型侦查模式的转变。数据具有相关性, 侦查工作的核心不再始终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主导, 而是注重挖掘与案件相关的数据, 让数据佐证犯罪的构成要素。数据的系统性决定了侦查思维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 数据信息力求全面覆盖, 相比传统的点面推进式累积, 既节约了办案时间, 又能系统地反映出案件所需的信息。另外, 数据还具有预测性, 不仅能够在打击犯罪和定位犯罪嫌疑人中起到积极作用, 在预防和预测犯罪等方面也能够起到重要作用[12]。
大数据侦查是数据化时代对侦查工作的实践性要求, 但大数据侦查思维存在特定的误区, 在侦查实践中应警惕数据性错误。首先, 数据的来源必须精确和客观, 否则将会影响数据的指引和导向, 误导侦查甚至酿发冤假错案。其次, 数据并非越多越好, 在侦查中应筛选有效和有价值的信息, 排除非相关信息。最后, 对信息的采集和适用应根据侦查工作的具体需要, 不能过度采集和泄露具有价值的案件信息, 更不能以信息的相关性替代案件事实的因果性。
对于侦查逻辑而言, 大数据融入侦查领域使得刑事证据的收集和甄别更加多样化, 及时排除数据的非逻辑因素, 从纷繁复杂的数据中有效地推理、归纳出有价值的信息, 加强对数据与信息的因果性分析, 在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假设, 并予以精确的论证。
(二) 电子证据日益成为信息侦查的载体:巩固了逻辑推理的前提
随着电子及数字设备的普及应用, 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计算机存储器和大型的外部存储设备, 而且也包括了各类生活设备, 如手机、行车记录仪和针孔摄像头等, 其内部的存储记录和数据都能够根据侦查需要予以保护、提取和存档等。
电子证据的首要功能在于能够存储和记录信息, 存储形式主要以数字符号和代码蕴涵图像和信息。数据内容具有精确性和准确性, 如视频证据能够起到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记录作案过程的作用。电子摄像和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和交通干道的设立, 改变了传统侦查模式和效率, 视频侦查成为了现代侦查的重要手段,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综合使用视频监控信息技术, 通过捕捉和识别图像信息, 调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从而获取侦查线索和锁定犯罪嫌疑人, 将现代视频侦查技术与传统的勘查手段相结合, 将视频证据和传统证据结合, 从而进一步完善侦查技术和使用证据。
传统的侦查逻辑依靠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痕迹和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进行推理, 可靠性容易遭受质疑。利用间接证据提出的假设具有多种可能性, 有些侦查假设极易误导侦查人员进行错误的判断和推理。视频侦查和电子证据的应用, 除了使得证据的收集更加便利之外, 它们往往也是直接证据, 可以清晰地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和手段, 甚至可以准确地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的外貌, 减少了侦查推理的中间环节, 大大提高了侦查的准确性。
(三) 网络化的信息研判进入“情报导侦”:加速了逻辑判断的进程
网络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 也推进了犯罪侦查的情报收集和应用工作。传统侦查围绕着案件和犯罪嫌疑人, 从案件中查找犯罪嫌疑人和从犯罪嫌疑人查找案件突破口。网络化的情报导侦模式主要是从网络信息痕迹入手, 从网络信息到案件再到犯罪嫌疑人。
在网络化的时代里, 犯罪嫌疑人不再是单个独立的个体, 而是处于社会网络之中的联合个体。犯罪嫌疑人使用交通工具出行、使用便携式设备上网聊天、外出旅店住宿都需要使用个人身份信息, 这些信息均能为侦查提供有效线索。现代社会的刑事案件不是孤立的, 而是处于网络系统信息之中的, 多元化的信息使得案、物、人成为了网络中的信息要素, 各种各样的信息汇集成具有可传递性的有用资源, 即侦查情报。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和平台的建构使得侦查工作迈入了主动的信息研判阶段, 使情报收集、分析及应用步入了实战化时代。
有价值的数据可以成为侦查破案的有利信息, 而网络化的情报共享使得信息在几秒之内便可以传输至公安应用网络的各个平台和数据库。侦查人员可以灵活应用多元化的数据信息作出及时的判断, 既可以从“数据—案件—人”模式进行判断和摸排, 也能够从“案件—数据—人”或“案件—人—数据”模式进行调查。网络化的数据信息传输和共享, 改变了传统的现场和广泛撒网的侦查模式, 依据数据信息作出的逻辑判断更加迅速和高效。
(四) 物证鉴定技术为刑事侦查注入科学的证明力:使逻辑论证更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
现代物证鉴定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成为了许多案件成功破获的关键。随着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隐蔽化和科技化, 物证鉴定技术也在不断提升, 如现代的DNA鉴定技术可以达到“接触式DNA”标准, 微量物证鉴定、指纹鉴定和图像声音识别等诸多方面也日趋完善。
在现代刑事侦查中, 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推测、类比等方式, 对各种物证痕迹可以进行提取、识别和鉴定, 并构建了完整的刑事科技专业体系。如传统的逻辑推理在同一认定上, 往往采取完全归纳或者类推等形式, 现代刑事技术则运用物质转移互换理论和种属鉴别检验等形式, 同时还应用图像还原和恢复弥补了传统的人物刻画素描的缺陷。譬如, 在尘封28年之久的甘肃白银系列杀人案中, 侦查人员使用DNA-Y染色体检验技术成功锁定真凶, 通过对Y染色体的检验可以寻找到父系遗传标记, 通过辨识遗传基因寻找犯罪嫌疑人, 案件才得以成功告破。侦查工作离不开物证鉴定的技术支持和推动, 先进的物证鉴定使得刑事证据更具有可靠性, 并且能够依赖其挖掘出更多的证据事实, 再以此为前提推导出更多未知的事实信息。同时, 侦查人员在进行事实论证时, 专家型证据相对于普通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四、结语
国内侦查与逻辑的结合研究经历了30多年的坎坷之路, 其体系仍在随着逻辑理论的扩充而不断丰富。逻辑理论从经典逻辑到现代逻辑的延伸, 使得逻辑知识的应用范围变得更加广阔。同时, 侦查实践也在不断深入和创新, 随着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智慧侦查的普及, 电子证据、视频侦查、网络共享、物证技术等在侦查领域的应用, 侦查与逻辑的结合内容将日益增多, 侦查逻辑学的体系必将在侦查实践中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洪.逻辑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4.
[2]张文显.法理学 (第四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7.
[3]阳作洲.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J].现代法学, 1980 (1) :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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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延铸, 李文健.侦查逻辑学[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1991:1-283.
[6]李芳凡, 张蓉.普通逻辑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