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时间跨度较大,且易受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工程变更管理成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1款规定了五类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对于第二类变更“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情况,少数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徐伟等将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看作业主的权利,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是在技术规范与要求中规定的某个分项工程质量要求或特殊要求。邝伟文认为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类型的改变,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如某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砼标号等的提高都属于改变工作质量或者其他特性。虽然这些学者对改变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模糊,缺乏深度,并未进行准确的范围界定,而且此类变更的产生很可能伴随着其他四类变更,与其他四类变更的界线并不明显,在实际工程中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因此,有必要针对这类变更进行具体研究。改变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这类变更主要由设计变更引起,体现在工作质量和其他特性的改变上,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来界定这类变更,同时结合三类变更估价原则确定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1 改变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范围的界定
1.1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
工作质量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某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发生变化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国家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是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对于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的一些标准。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等。例如,依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屋面防水层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性质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等设置等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当中,某些紧急或突发性事件也可能引发强制性标准的改变,如2008年5.12大地震后,相关部门对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对灾区的设防烈度做出了相应改变,其中涉及材料标准与结构的改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随着强制性标准的改变,工程中某些工作的质量标准就需要随之改变。
(2)国家强制性标准未发生变化,但由于一些主观或客观因素使某项工作的质量在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从主观因素方面来说,如根据发包人的需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需要提高工程安全等级,所以相应提高某些工作的质量,如提高建筑物的抗震等级等;或发包人出于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在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某些工作的质量,例如强制性标准规定楼层结构混凝土板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现为降低工程成本将原设计中的C25砼板改为C20砼板;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也可能改变合同中某些工作的质量。从客观原因分析,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需要提高相应工作的质量,施工时遇到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地质水文条件则需要提高相应工作的质量,比如在施工现场发现淤泥土质,原施工方案中的地下基础无法承受上部荷载,承包人提出通过改变地基形式以适应上部荷载的需求。对于工作质量的改变,往往是在合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质量要求。
1.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特性
特性是指某种事物所特有的性质,建设工程中的工作特性是指该项工作在施工图纸或其他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中所描述的性能与特点,如外观、材质、尺寸、性能等。工作特性的改变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出于对功能、美观的新要求或成本方面的考虑,使工程的结构形式或其他特殊设计产生变化。例如改变门窗的型号或者位置、改变扶手栏杆或者外墙装饰结构的样式、改变保温防水材料等。
(2)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新工艺、新材料使工作特性发生变化。例如新工艺或新材料在满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能够降低施工难度、工程成本或者提高耐用性等。
(3)承包人鉴于施工现场的条件或者设备限制提出的有利于施工的建议也可能会导致工作特性的改变。例如承包人出于自身施工便利以及经济方面的考虑,提议将高层大型预应力板改为现浇有梁板。
(4)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不改变某项工作的质量,但导致工作特性的改变。例如遇到地下障碍物,需要基础梁绕过此障碍,而改变基础梁的形状。
2 改变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确定方法
由于工程变更类事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一般涉及以下8个方面:施工条件和环境改变、施工图纸改变、施工工艺和顺序改变、工程量变化、材料改变、新增工程、不平衡报价、清单错误。采用SPSS统计分析法对以上8个因素进行识别,最终识别出材料改变和施工图纸改变这2个因素是由改变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这类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本文针对这2个因素分别研究调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2.1 材料改变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2.1.1 使用估价原则的确定
本文所指的材料改变是指在人材机消耗量不变,同时施工工艺、方法以及施工环境不变的前提下,仅改变材料的情况。此时,可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改变材料后,变更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仍可找到相同子目,这种情况符合第一类估价原则。此时,可直接采用相同子目的单价(不考虑不平衡报价的因素)。
(2)改变材料后,变更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这种情况符合第二类估价原则的适用范围。此时应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1.2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根据规定,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时,其变更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在合同规定义务中完成的量计算。因此,以下主要讨论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1)材料改变后在清单中有适用子目。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可以找到适用的子目,那么对于只有材料改变的变更综合单价来说,则可以直接使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排除不平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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