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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规模经营中行政管理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29


  农业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农业各生产要素的投入之间的最佳配置的生产经营规模。农业规模经营的核心是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协同效应,使其发挥各自最大的生产潜力,所以不能盲目追求“规模”而应注重“适度”的把握。所谓“适度”,首先体现定性和定量的有效结合程度。定性是否“适度”的关键指标是看生产要素的配置是否合理。定量就要根据投入产出法、计量经济分析等,来测算盈亏风险和适合当地情况的合理规模。判断“适度”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各生产要素主体之间所追求的利益是否协调,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经营利益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了利益共享机制。

  农业规模经营背景下农村环境治理的机遇经营主体组织化保障环境执法有效推进与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相比,农业污染源是化学需氧量的最大贡献者,排放量占4成以上。农业源是总氮、总磷排放的主要来源。其原因除了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一直单纯追求农产品供给量的提高,缺乏对高施用肥料的相应约束以及农民缺乏科学的营养配方施肥知识与习惯外,更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现代化造成负外部性最大化。面对无数原子化、个体化和兼业特征明显的农民(承包经营户)以及无序化、碎片化和季节性强的个体性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环境治理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类不易调和的矛盾:

  一是执法、治理成本的有限性和执法对象的不特定性之间的矛盾,二是执法资源的稀缺性和执法对象行为无序性之间的矛盾。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后,这种状况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规模经营后,不断出现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性、规范性和产业集中度。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有序化。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对特定化有助于农业主管部门面向不同主体,因人制宜,采取多样指导方法,为保障指导方法科学有效,采用混合式的治理措施,包括命令控制的管制型政策工具、补贴、税收优惠等利益激励性市场工具、参与性等政策工具等,形成环境执法和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抓手。

  农业经营规模化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在农业生产内部,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具有天然的优势,既能保障产业经济健康发展,又能带来环境资源保护。但现实状况却不尽然,一方面畜禽养殖废弃粪便到处堆放,污水四流,人畜混居状况常见,严重妨碍农村生态文明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另一方面每到收获季节时期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焚烧形成的狼烟滚滚,不断形成大气污染向城市转移,形成了雾霾天气的“农村包围城市”现象。上述状况出现,除了农村环境监管体制不顺和相关制度措施不完善等诸多因素之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所造成的分散个体生产经营模式也难辞其咎。农业规模经营则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机遇。主要表现在,规模化的种植经营和规模化的秸秆收集、中转和储存体系,为农业资源产业化利用提供物质前提和数量保障。

  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不仅可以使分散的农业面源污染点源化,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污水、固体废弃物处置机制运行,也为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产业化处置提供数量保障。规模化种养结合经营模式(家庭农场为主要代表)的不断探索,则更易自动生成一体化环境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的内在机制,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规模经营条件下,若有国家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措施,基于对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的直观认识,通过市场机制不断的优化资源配置,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第三方主体将相继涌现。显然,与分散、碎片化的小农经营方式相比,土地流转加速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出现,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源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经营规模化加快土壤污染科学治理

  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是农业生产活动。土壤污染的治理,“预防”和“治理”同等重要。但在分散经营条件下,无论是预防措施抑或治理措施,均面临着执行困难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土地规模化经营条件下,预防性的土壤污染制度措施才得以切实贯彻执行。比如,在土地规模化经营条件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可以按照一定的技术规程预留一定的地块,设置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等高植物带、人工湿地等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从而有效预防农业生产产生的面源污染。土地规模化经营条件下土壤污染治理更有相对优势。在土地相对集中情形下,可以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法定程序锁定既定土壤污染源是来自于污水灌溉、化肥农药使用或者其他,以便根据相应技术或制度措施治理或预防土壤污染。无论是制定污水灌溉标准、建设污水灌溉系统、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控制农药使用等治理措施均可有的放矢、精准操作。不仅如此,土地规模经营有助于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机制的完善。不管是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政府保底”责任条款或建立土地修复基金,可以依据土地流转标准合同关于土壤质量条款厘定治理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后,从经济学成本效益角度考虑,在土地规模经营条件下,即便土壤遭受严重污染,但由于受到污染的土壤相对集中连片,不论是采用换土方法、淋洗方法或者植物吸附方法进行土壤污染治理,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取较大收益。

  农业规模经营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挑战

  规模农业发展模式对农村环境资源的破坏

  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之后,农业劳动力比较优势难以在短期内见效,再加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劳动投入比重会持续下降。在规模化经营条件下,一定数量、结构的农药、化肥以及除草剂等劳动投入替代品就走到一个发展或转型的十字路口。若继续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来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粮食安全,那么,某一农作物品种的单一经营、不断提高的土地复种指数、对大量农药化肥的深度依赖以及越来越多的除草剂的广泛使用就不可避免,土地生产率可能缓慢提高,粮食数量安全尚可继续维持,但与之相伴的却是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产经营的环境资源压力不断加强,粮食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更无从谈起。

  严格意义上讲,农业规模化经营只是解决了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种地才会有比较效益的问题,但没有解决在地少水缺且土壤污染严重的客观现实下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路径问题,是延续不断增加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工品的投入,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还是在环境资源红线约束下,逐渐向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转型,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就成为农业规模化经营进程中遇到的首要挑战。

  多元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障碍

  在加快土地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背景下,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成为下一阶段农村工作的重点。组织化和规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虽有利于环境执法工作和环境治理的开展,但农业组织性质、规模和经营方式的差异性、异质性也给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种养大户主要以单一品种经营为主,规模经营主要来自于土地的自发流转。其主要问题在于无法解决地块分散的弊病,给耕作种植面积的扩大和现代技术( 如机械化) 的应用带来了不便。抗风险能力差,环境保护可控性低,无论从品种经营、生产管理以及产后废物处理,环境友好型特征并不非常突出。故从环境治理视角出发,种养大户难以承担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形式,并非种养大户的简单升级版或加强版。从家庭农场的角度来讲,家庭劳动力可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实现了充分就业,其收益也高于社会平均收益。从环境治理来看,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具有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协调发展的天然优势,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绿色、生态的标签。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受理性经济人制约、环境监管的空白以及家庭成员环境教育培训的短缺,家庭农场能否真正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绿色、环保和生态,尚需认真观察和审慎分析。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半松散和半组织性的经营主体,由于经营方式多样,经营内容广泛,其呈现的复杂性增加了环境执法的困难。农业企业虽呈现环境可控性强的特征,但囿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很难肩负规模经营的主要主体(表1)。

  规模经营内容对环境治理责任的挑战目前,以农业机械(犁田、插播、收割、脱粒、烘干等)、种子化肥物流配送、病虫害防治、农产品仓储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社会化规模经营需求正日益增强。上述涉及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在不断丰富着农业规模经营的内涵,也在深刻地改变着传统的农业观念和生产方式(表2)。

  从上图可以看出,产前规模经营的主要内容是化肥、农药和农用薄膜的等农业化工品。但上述农业化工品的的大规模广泛使用是形成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的主要因素。

  产中规模经营提供的耕作技术、栽培技术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事关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也对水土流失、土壤质量保护和农产品安全产生直接影响。产后规模经营所涉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置设施、农作物秸秆处置、废弃农药瓶子无害化处置事关即循环经济促进,也涉及美丽乡村建设和环境保护。由于上述产前、产中和产后规模经营主体众多、经营内容交叉、经营方式各异,从而也对一体化的环境监管体制变革带来更高要求,“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政府性补贴”正在逐步取代“谁污染,谁治理”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责任追究机制,相应的环境监管措施也必须予以重新审视。

  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农村环境治理的举措

  重新审视农业多功能价值,推进规模农业发展模式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是在特定的技术水平和资源环境条件下进行的,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

  它在提供粮食等经济品同时,也提供大量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的非经济品产出,如农业景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一言蔽之,农业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多方面的功能价值。农业规模化经营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

  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坚持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努力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之间的协调发展。许多国家的实践一再表明,如果在出台农业政策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予以更多考虑,在出台环境政策时对农业的弱势地位予以倾斜照顾,则可能获得环境与农业的双重收获。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无论是制定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规划、计划或推行各种类型的规模化经营模式,均应考虑主体功能分区和农业产业布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估。另一方面,将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经营和健康型农业生产经营结合起来,在统筹城乡一体化环境政策的同时,考虑其对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利益的潜在影响,要使农业政策和环境政策从长远来看互相支持、互相增强和互为一体。二是在实现农业规模化的发展路径方面,应不断顺应时势发展,适时推进农业发展模式由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向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转变。欧美各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路径难以完全为中国借鉴。相比而言,我们更应学习日本等土地密集型农业发展的经验。也就是说,规模化农业应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的发展方式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的发展方式转变,这样,以增加土地生产率为主的化肥、农药、薄膜、除草剂等投入将大大下降,这既是需求导致的结果,也是改变农村生态环境、减少这些投入的适用造成面源污染的必需。

  积极探索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引导环境友好型农业经营行为

  在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应未雨绸缪,不断完善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表3)。命令控制性的制度包括:建立分类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质量评价体系,保障规模经营的土地有序流转。建立受污染农用地名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基金制度,保证农业用地安全。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加强管制性制度建设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别的规模化经营主体,采用激励的政策工具,促使其主动采取环境保护行动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具体来讲,通过建立“补偿+补贴+补助”的激励政策工具体系,引导环境友好型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深化农业生态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一是建立统一监管包括农业面源污染在内的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制度。具体到农村环境监管体制,就是在农业规模化经营之后,重新审视农业部门与环境部门关于面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职权。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环境部门对环境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农村环境监管,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实施监管。实际上由于农业环境和农村环境密不可分,两个部门之间经常发生权责交叉问题。未来应结合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按照统一监管的内在要求,将农业面源污染监管职权一体转交给环境部门,农业部门主要承担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的服务和指导职能,包括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施药和发展生态有机农业。鉴于化肥和农药不同属性(化肥仅对土地质量产生影响,而农药会对土壤污染和农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也应依统一监管和分部门监管要求,环境部门适当介入对农药生产、使用和销售的监管。

  二是建立一体化的农业生态保护修复机制。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视角进行生态修复。有效整合各部门生态修复政策,包括水利部门流域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林业部门退耕还林、退耕还湿等,农业部门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修复等,环境部门农村环境整治等,制定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应当立法保护予以生态保存的地区或系统,可以进行生态修复的地区或系统,应逐渐修复,需要进行生态治理的地区或系统,也要进行治理。目前正在进行的退耕还林、土地整治均是一种“点”的治理,更重要的是必须按照农业生态系统整体功能,设计出一种“面”的治理机制,点面结合,才是整体性生态治理的内在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 国家统计局, 农业部。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EB/OL]. 2010-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EB/OL]. 2005-9-12.

  [3]孙新华。 农业经营主体辨析[J].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02): 6-9.

  [4]汪宁, 叶常林, 蔡书凯。 农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影响及协调发展[J]. 软科学,2010, (01): 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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