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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困境探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在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陷阱”,给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和阻碍。只有预先关注这些“陷阱”的迹象,找到合适的避险方法,基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能逐步走出执法难的困境,走上规范发展的快车道。
  
  一、基层交通运政执法文书制作中的致命“陷阱”
  
  “陷阱”一,只开票据,不做文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每天都在进行,而交通执法文书制作很难同步,重大交通行政处罚案件都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而普通执法案件有时没有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只开处罚票据不制作文书的现象时有发生,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率不足 30%,是很多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常态。执法文书制作率低下必然导致执法程序违法程度高。
  
  “陷阱”二,罚错对象,执法无效。对违法行为及处罚对象的认定错误,违法当事人之间关系表达不清楚 ( 多方当事人关系没有相互印证 )。县际以上道路旅客运输、旅游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客运等业务,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道路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才能经营,这些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时,接受处罚的经常是驾驶员,执法人员在制作文书时,稍不留意就容易把驾驶员错误地当作处罚对象,从而导致整个行政处罚案卷无效。
  
  “陷阱”三,取证困难,懒得取证交通行政执法因为其流动性大,涉及面广、过程复杂等原因导致取证难,基层执法人员常常顾此失彼,不能有效取证或怠于取证,这样的执法行为以及据此制作的执法文书无疑都是无效的。
  
  “陷阱”四,减轻处罚,认定不准道路运政执法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一般很难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交通行政执法对“黑车”的处罚的最低额度达不到三万元,只能酌情减轻处罚,在文书制作中对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认定的证据往往不充分。
  
  “陷阱”五 :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取证不到位,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或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的案卷,都是无效案卷。
  
  “陷阱”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进行集体研究,也没有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备;当事人无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送达回证;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确认;笔录时间前后衔接不当,有逻辑错误;行政诉讼没有指明具体人民法院;罚缴不分离;当事人、车辆信息前后不一致;办案程序前后不连贯、颠倒、矛盾、缺项;文书填写不规范、错字、漏字、重字;签字盖章,单位名称,批注缺漏;适用法律条款明显错误,张冠李戴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避开“陷阱”的措施和方法
  
  方法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建立和完善基层交通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的“5 个规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任用行家理手专人负责执法工作,在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全面保障,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管理规范,取得实效。
  
  方法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俗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功”.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学习的力度,打造一支交通行政执法的过硬队伍,是保证交通执法文书规范制作的必要前提。未经培训合格或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基层众多协管员,未经系统培训学习,严禁无证上岗执法,更不能把他们当作逃避责任的工具。
  
  方法三,加强督查,规范执法。“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对社会公众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实行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双管齐下,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行政执法不当带来的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
  
  方法四,交叉审核,互相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查的制度,逐级定期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抽样考核评比,可采取交叉审核,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共同学习提高;要注意统一执法文书的考核评查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尽量做到公平公开,避免互相挑刺钻牛角尖。
  
  方法五,统一格式,科技升级。邓小平先生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前,以网约车为代表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正以势不可挡之力,强烈冲击以出租汽车为代表的传统交通运输模式,全国出租车市场罢运、群访事件此起彼伏。交通运输部门应迅速反应,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简化并统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大财政支出,强化交通行业执法队伍硬件装备,有效提高取证能力,开发全省甚至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应用平台。充分利用当代互联网 + 技术,推进传统运输行业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推进传统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方法和执法手段的升级换代,从而进一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创新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8 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1 年第 49 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6 年第 63 号 )。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 号 )。[5]《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 年第 222 号 )。
  
  [6]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行政强制法律文书》的通知 ( 湘交政法〔2012〕19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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