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组织理论是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开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系统理论,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复杂自组织系统( 生命系统、社会系统) 的形成和发展机制问题,即在一定条件下,系统是如何自动地由无序走向有序,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的。若这种过程在一组事物和变量之间自动地发生,不需要这组事物或变量以外的力量进行干预,如此形成的系统就是自组织系统[1]他组织是从整体的外部输入指令,建立的秩序个体,所以他组织有一个统一的指挥。自组织是内部成员通过反馈互动,自发建立的整个组织体系,具有随时进行自我调节,有自适应的进化机制。近年来我国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较快,截止 2012 年,我国育类社会团体 15060 个,[2]
其中大部分属于自组织性的群众体育社团。但自组织体育社团实际发展需要与政府的公共政策供应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尤其表现在立法、体制、机制等几个方面,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自组织体育社团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加强对自组织体育社团建设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敏锐判断,提出与中国国情相符的自组织体育社团理论体系。对自组织体育社团进行研究是体育社会组织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有待系统全面的调研与理论深化。
1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内涵、类型与特征
1. 1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内涵
政治社会学领域内的自组织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主动通过契约、协商和谈判等方式结成的相应组织。[3]本研究根据自组织理论,基于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组织构建模式把体育社会组织分为他组织与自组织两类,他组织一类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发展起来的体育社会组织,这类体育社会组织出现比较早且带有“官方化”的特征; 另一类则主要依赖于社会民间内生力量的不断壮大,进而自下而上地推动而形成的体育社会组织。本研究认为,自组织体育社团就是指在没有外界指令的前提下,以一定的社会群体为主体,以某种共同的体育兴趣爱好或体育利益需求为纽带,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我运作的社会组织。
本研究之所以提出一个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概念其主要目的在于与传统体育社会组织向对应。传统的体育社会管理是由上而下,由政府出面进行。与此相适应的体育社会组织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构建的,具有典型层级性的特征,形成了其服务政府的组织定位。行政色彩浓厚,政社不分、管办不分、盈利与非盈利不分,严重影响了其社会功能地发挥。与此相对应的自组织体育社团由于其天然的民间性、公益性与独立性,能够更好的做到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在服务社会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
1. 2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类型
自组织体育社团目前发展迅速、覆盖面广泛、数量众多、呈现多样性的表现形式,如何将种种自组织体育社团纳入到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当中去加以认识是本研究的起点和基础。由于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根本价值在于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和体育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功能与作用,因此本研究以公共性为维度将自组织体育社团分为互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与公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
互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是民众基于共同的体育兴趣、体育爱好、体育利益等通过社交网络聚集与互动形成的组织形态,主要满足的是内部成员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通过对互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的发展脉络进行考察,大致具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首先从个人基于一定的体育兴趣、体育爱好、体育利益进行活动,发展到基于一定社会关系进行小集体活动,这种社会关系可能是社区地理空间形成的邻里关系,也可能是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基于一定的社会交往网络形成相对固定的集体活动,互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得以形成。公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又是在互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互益型体育社会自组织内部的社交网络扩展到一定程度,其内部的封闭性被打破,组织形态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满足小团体利益转化为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以某类社会群体为服务对象,或者以全体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倡导某种有利于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体育价值观念,从事某种类型的体育公益活动的社会自组织就是公益性体育社会自组织。
1. 3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基本特征
( 1) 民间性。从性质上说,自组织体育社团具有民间性特征。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自组织体育社团不受另一方控制,既不受政府机构控制,也不受其它层级结构的体育组织控制,除了法律和社会道德约束,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自组织体育社团民间性的特点,一方面切合了当代社会发展多元化的特征,有利于凝聚体育社会需求,有利于整理不同群体的体育利益; 另一方面,也给此类组织的管理和规范管理和规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2) 趣缘性。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民众基于共同的体育兴趣、体育爱好、体育利益等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聚集与互动形成的组织形态,在这一组织形态中,某种共同体育利益、共同的信念和观点,或者有相同的社会背景、类似的生活经历,或相同的体育兴趣爱好等因素起到了粘合剂的作用。因此,成员之间的某种共同点,是开展组织活动、维系群体关系的纽带。
( 3) 自治性与竞争性。从治理模式上看,自组织体育社团具有自治性特征,与其它组织的关系是平行的,没有嵌入传统体育社会组织的层级结构中,不存在对其它组织的隶属关系。即自己发起成立、自己组织运作、自己开展活动、自己实施管理。原有的层级体育社会组织是有等级结构的,每个层级只有一个组织存在,具有排他性,一个领域之内只限一个组织活动,相互间没有竞争性。而社会“自组织”体育组织在同一领域内可能有多个体育组织存在,相互之间有竞争关系。
( 4) 非营利性。从组织目标上看,自组织体育社团具有非营利性特征,不把获取利润当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群体利益和为群体提供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绝大部分自组织体育社团,其活动资金来源于会费或者社会募捐,少数组织可能会通过经营活动来“营利”,但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的“赢利”,一般也不会将“利润”分配给组织成员,而是将其用于组织的存在及事业本身的再发展。
( 5) 扁平性。从内部结构上看,自组织体育社团具有扁平性特征。与传统他组织性质的体育社会组织不同,组织内部没有科层等级,成员之间较为平等,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会费,提倡相互尊重、互惠与合作精神,所有活动意向和决议都由组织成员直接讨论通过,决策相对民主、尊重个人权力,有利于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增进内部凝聚力。与其它组织的关系上也具有扁平性的特征,彼此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彼此间的合作是基于双方合意,不存在垂直化的权利体系。
2 自组织体育社团兴起的原因
2. 1 体育需求的多元化
体育需求由于其主体的所处的社会阶层、收入水平、体育活动的价值目标、年龄、个人爱好等因素多元化,形成纵向多层级、横向多元化的结构。纵向的层级结构主要表现为由低到高的生存需求、享乐需求、发展需求三个层次: 生存需求体现为具体的健身、预防疾病、增强体质方面的需求; 享乐需求体现为休闲娱乐、体育观赏方面的需求; 发展需求体现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通过体育活动进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需求。体育需求横向多元化表现人们选择的具体体育项目、体育手段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体育需求的多元化造就了个人体育生活方式的多元化,这就迫切需要对多元化的个人体育生活方式进行有效整合,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并满足个人在体育生活多方面的需求。自我体育利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使人们寻求能够代表、汇集和表达他们体育利益的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体育单项协会等组织,希望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力量来实现自我保护、利益追求以及价值实现,这就为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发展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动力。
2. 2 社会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体育事业属于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它必须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模式,来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保持一致。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传统单一的、层级式体育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他组织的体育社会组织被绑在政府的行政体制里,受到双重管理体制的约束,缺乏微观活力,难以从微观层面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体育公共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渐形成,需要公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体育公共事务中来,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自组织体育社团正好为公民参与体育公共事务提供了渠道,是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2. 3 市民社会的发育与志愿精神的传播
志愿服务产生于现代社会,反映了现代社会文明程度,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志愿行为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公民意识得到发展,市民社会初步形成,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长,为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社会管理的放松和市场化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产生了政府控制之外的资源,使自组织体育社团有可能不依赖政府而独立地生存。
3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作用
3. 1 体育公共需求的表达者
公民体育需求的表达机制与体育公共需求的决策机制实质是一种把社会成员的个人体育需求转换成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机制。这种机制下个人真实体育需求的显示程度直接影响着体育公共产品与服务决策和资源配置的效果。公共服务的共用性与排他性使得消费的寻求必然是集体性的过程,这种公共服务寻求、决定安排、监督某种公共服务生产和分配的管辖单位被称为集体消费单位。
目前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要是围绕社区这一基本单位展开的,目前由于我国社区街道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不是真正的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在反映公民体育需求信息方面效率不高,造成政府只能发现普遍、单一性的需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只能定位在保基本、促平均上,公民的多元化体育公共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几乎完全由政府主导开展的体育公共服务活动对公众的体育公共需求的应答性不够,造成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产品形式单一。自组织体育社团作为一定社会群体体育利益的汇集体,在表达体育公共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意义。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实质是体育公共资源的分配体系,面对日益扩大的体育公共需求,在体育公共资源仍然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如何在相互冲突、竞争的多元的体育公共需求之间进行资源分配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作为体育公共服务主导者,不能在扮演全能者的角色,而只是在各个集体消费单位之间扮演第三方的角色,以平衡多元化的体育需求。政府通过自组织体育社团发现体育公共需求,并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以及自身人力、物力、财力能力的限制,在不同的自组织体育社团之间进行选择、协商来进行资源分配,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平衡的一条比较现实的途径。
3. 2 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首先,在大环境方面,我国自 1988 年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以来,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的速度正在加快,我国政府正在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项逐渐会转移出去,分权于社会是一个主要的改革方向。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公共服务将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而社会组织将成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其次对体育公共服务而言由于体育公共需求的多元化,造成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复杂化。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优势在于通过行政力量保证基本体育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公平供给,满足一般、普遍的需求,而难以满足公众个性化的需求,造成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产品形式单一,在大部分地区健身路径与乒乓球台成了体育公共产品的主要形式,无法满足公众多元的体育公共需求。而市场机制由于其逐利的本质,存在价格高、覆盖面狭窄的问题。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同时存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这都需要社会组织担负起政府和市场无力承担的体育公共服务责任。但目前他组织性质的体育社会组织被捆绑在政府行政体制之内,行政色彩浓厚,政社不分、管办不分、对体制内资金或行政资源依赖严重,严重影响了其提供公共服务功能得发挥。而自组织体育社团根植于社会,源于需求,在提供多元化体育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尤其是公益性自组织体育社团如大连足球业余联盟、上海市冰球业余联盟、大冶县篮球联盟等自组织体育社团在满足特定领域的体育公共需求方面能够发挥巨大作用。
3. 3 体育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提出了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的概念,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管理机制并列起来,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四大重要目标。”
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必须以现代社会组织作为它的微观基础,因为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从宏观层面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社会组织是从微观层面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目前,他组织的体育社会组织被绑在政府的行政体制里,受到双重管理体制的约束,缺乏微观活力。而自组织体育社团由于其天然的公益性与独立性,能够更好的做到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在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中具有先天的优势。首先通过社会组织,提升当前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组织化水平,引导群众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是当前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结构分层化和体育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持续发展,人们会因职业、行业、居住小区、户籍、收入等的不同而拥有多样化体育利益诉求,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表达出现了不平衡性,以组织化代替分散的个体表达体育利益诉求是自组织体育社团的重要社会功能。其次自组织体育社团是公民实现体育权利的重要平台,是实现体育社会管理民主协商和民主参与的有效载体,是实现公共体育政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再次依托自组织体育社团,可以形成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社会新机制。体育社会管理核心内容是解决涉及民众体育利益的诸问题,自组织体育社团可以动员民众的力量,汇集民间资源,发挥群众的智慧,实现体育事业自主有序的发展。
4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发展对策
尽管近十几年来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较快,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自组织体育社团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民间自组织的登记注册成本过高,一般规定需要五万元的启动资金,手续繁杂,既要民政部门审批,又要有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导致大量自组织体育社团不愿意注册。未经过正式注册的自组织体育社团,虽然其能够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但缺乏合法的身份无疑限制了其活动的开展、自身的组织发展及社会公信力的提升,从而影响到其公共性的扩展。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不平衡,除了少数发展较好的社团外,大部分存在资金短缺,人力资源不足,管理混乱等问题,甚至少部分自组织体育社团出现营利化和被少数人把持的趋势,丧失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组织体育社团建设是目前的迫切任务。
4. 1 采取有效措施使自组织体育社团地位合法化
首先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要有等级管理机构又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程序繁琐。其次注册资金门槛较高: 全国性社团需要有 10万元以上的资金,地方性社团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需要有 3 万元以上的资金。再次对社团规模要求较高。新社团必须有 50 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这些因素增加了自组织体育社团登记注册的障碍,致使很多自组织体育社团无法登记注册,造成了自组织社团的“合法性困境”.因此要简化手续,对于互益性的自组织体育社团,可以依靠各地区的体育总会这一平台,采用登记备案的方式,使其获得合法地位。对于公益性自组织体育社团,各地区体育总会应该创造条件或提供资助,使其获得民政局的正式注册来取得合法的地位。目前辽宁省体育总会在这方面做得较好,辽宁省体育总会为发展较成熟的自组织体育社团提供注册资金,这一经验值得推广。
4. 2 要理顺政府、他组织体育社团、自组织体育社团的结构框架
首先明确自组织体育社团的产生源于社会多元化的体育需求,确立自组织体育社团独立性、自治性,它与政府、它组织体育社团的关系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其次目前体育行政部门、他组织体育社会组织仍然垄断着一些较为为稀缺的体育社会资源,控制着一些较为关键的体育社会活动空间。在这样背景下,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发展就需要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与现有体制进行有效沟通。从目前的情景看,部分省市成立的体育总会是这一平台比较理想的扮演者。体育总会是由主管群体工作、社体工作、非奥项目的政府部门转制而来,一方面与体制内有很好的联系,一方面又需要自组织体育社团提高自身社会化的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因此,一方面应该加强体育总会的建设工作,把体育总会建设为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切实促进体育总会与其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联接,形成有规模、有质量、有影响力的体育社会组织集群。再次要促进政府职能转化,向自组织体育社团放权,扩大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活动空间,长远目标应培育出具有社会调节功能的自组织体育社团。
4. 3 拓宽渠道,为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提供多元资金支持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经费状况,是制约其活动开展的一个主要因素,特别对其公共性的扩展来说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要培育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公益性,仅仅靠自身会费远远不够的,因此要拓宽渠道,为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提供多元资金支持。首先扶持自组织体育社团进入体育公共服务领域是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渠道,可以通过分配或者竞标方式给予发展较好自组织体育社团一定的体育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具体项目向自组织体育社团提供资金、场地、设施。其次促进体育行政机构向自组织体育社团转移一定的社会职能,如群众体育的竞赛举办权、业余运动员等级认证、技术培训等,允许自组织体育社团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或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再次要鼓励自组织体育社团积极打造自身品牌,提高社会影响力,来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比如上海 DIB 足球俱乐部,其本身是基于对足球的兴趣由几名大学同学于 2009 年组建的自组织体育社团,随着自身影响力的加大,2013年获得了一年房地产企业 600 万元的赞助。
5 结语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兴起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自组织体育社团突破了中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旧有形态,成为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自组织体育社团对公民理性表达体育利益诉求、合理维护自身体育权益、完善体育社会事业管理和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我国体育文化繁荣发展与扩展体育发展途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尚不完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的内在进化动力和机制,营造自组织体育社团健康发展的氛围,拓展自组织体育社团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促进自组织体育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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