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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和探索

发布时间:2019-09-29

  教育督导论文第五篇

  题目: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和探索


  摘要:在我国, 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经历30余年的发展和探索, 虽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但其处境依然尴尬, 职能发挥仍然不理想, 尤其是权威地位缺失严重。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行政、法律和学术权威地位的缺失。通过制定教育督导的国家级法律、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评价问责机制、加强对教育督导的社会宣传力度等对策以树立我国教育督导的权威地位。

  关键词:教育督导; 权威地位; 缺失;

  1986年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 历经30多年, 基本上形成了中央、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截至2014年底, 先后在我国的天津市、安徽省、江西省等21个省 (市、区) 成立, 全国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专、兼职督学人员共有8万多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随着督导机构覆盖面积的扩大及督导队伍的逐步壮大, 在探索和发展中不断完善, 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由于种种原因, 现实中教育督导机构未受到足够重视, 督导职能也未效发挥。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教育督导权威地位的缺失, 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行政、法律和学术权威地位的缺失。

  1. 行政权威地位的缺失

  国家教育督导办公室2003年编写的《现代教育督导原理》对教育督导做出了如下定义:“教育督导是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辖区内教育工作实施的行政监督, 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辖区内学校工作实施的教育行政监督”。由此可见, 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拥有行政权力, 具有行政权威即教育督导行政权力科学运行所产生的力量、威望和影响, 是教育督导机构合法存在及有效运行的保证。但是行政权力在我国教育督导中却难以实现保障。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法规的赋予, 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在国家强制力下执行。从当前各地出台的地方性督导规定来看, 基本上把同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纳入监督范围, 教育督导机构不享有法定的行政权, 有的只是建议权, 这些建议能否采纳, 还要看政府部门重视与否。教育督导没有行政权力, 且同级政府所授权力亦无相应的保障措施, 此为教育督导不受重视、无所作为的重要原因。此外, 我国地方教育督导体制当前有以下三种:1.教育督导机构由政府授权, 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 同属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2.以内部的综合职能机构形式存在于教育行政部门中, 权力亦来源于此;3.以与教委或教育局平行机构之一存在, 教委或教育局领导兼任其主要负责人。以上机构设置不统一, 权力来源和隶属关系也不明确, 以致工作难以开展。

  2. 法律权威地位的缺失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并且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督导的原则和要求进行。故而行政执法监督作用来自教育督导, 代表的是政府行政监督行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育督导制度的合法地位。然而我国教育督导严重滞后的是自身法制建设, 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是被长期沿用的专门性法规。纵观这些年颁布的法规条例, 多数都是一些行政性的决定、意见和规章, 并未上升至国家的意志, 因而也就缺乏强制性、法令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权威是指人们通过内化那些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后自愿相信继而去服从的内在规定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有因其强制性、义务性而具有至高的权威影响力。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以及政府教育规章均处于教育法规的最低层, 其权威有限, 在实践中就难以很好的遵循。这就说明《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不具备人们自愿相信并服从的法律权威, 也就造成了教育督导法律权威地位的缺失。

  3. 学术权威地位的缺失

  学术权威是指由专业权威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的品德、学识、能力、经验和作为获得会认可所带来的特殊的影响力。教育督导负有“督政”和“督学”双重任务, 现代教育督导“监督”不是目的, “指导”才是重点, 解决实际问题才是关键, 利用教育督导、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教育评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被督导单位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 才能保证教育督导的学术权威地位。

  虽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要求督导由专职、兼职和临时三种人员构成, 在经历、学历、年龄、政策水平、身体等方面有较严格的规定。但是现阶段我国教育督导队伍却呈现以下诸多问题:1.督导年龄结构不合理, 呈现老龄化;2.专职督学较少, 督导工作无法深入开展。截至2015年, 在我国8万多名督学中专职督导员仅有8631人, 较之全国庞大的督导对象, 我国专职督学数量明显偏少;3.督导员专业素质水平不高。退休人员或需调整但又尚未落实单位人员往往被安置在督导队伍中, 学术权威地位在这样的人员设置中必然会丧失。

  综上所述, 教育督导权威地位的确立, 第一要以法律作为后盾和保障, 制定教育督导的国家级法律。第二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 促进督导队伍的专业化。第三实行评价问责机制, 在问责的约束下保证督导结果的高质量和高效益。第四, 强化教育督导的社会宣传, 提高教育督导及督导人员的社会声誉和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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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
  [3]谭曙光.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瞻望[J].当代教育论坛 (综合研究) , 2011, (12) .
  [4]王媛, 陈恩伦.健全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的路径探析[J].教育研究, 2016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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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文五: 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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