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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生护理伦理侵权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29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日益深化,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颇受社会和民众关注的焦点。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有专章规定。该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第57条规定,对医疗护理过错的认定基本原则是:护理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同时法律对护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知情同意、隐私权的保护、病历资料的记录等。为依法执业提供了一个法律参照标准。护生作为护理事业未来的接班人、主力军,只有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未来工作的责任和要求,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在工作中正确处理风险,避免纠纷,保护患者和自身的利益,推动护理事业更好的发展。而据报道,目前我国护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关于护生对护理伦理侵权损害这方面的了解,暂时还没有相关的研究报道,本文第一次对护生在这方面进行了定性研究,希望通过这方面的调查,了解到一些关于护生法律教育的现状,探讨并分析成因。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川北医学院卫生学校2011级学生,共250名,包括中专114名,大专136名。

  1.2方法

  1.2.1调查工具:(1)一般资料调查表。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学历。(2)护理伦理侵权知识问卷调查表。问卷是以《侵权法》为基准,参考国内有关文献,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自行设计而成,并请相关医疗护理和法律专业人员多次讨论,预调查,修改形成。问卷设计为选择题的形式,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内容包括护理伦理损害侵权的含义、侵害隐私行为的内容、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告知的时机、告知的对象、告知的内容以及需要书面告知的项目共7个调查项目。问卷的内容效度经3名临床护士长及2名护理学院教师评定,为0.8.问卷的Cronbach'sα系数为0.86.

  1.2.2调查方法:正式调查前,统一对所有参加问卷调查收集的研究人员进行培训,用统一的指导语解释本调查的目的、意义和填写有关事项,以无记名方式要求护生在20min内独立完成,当场回收。并对合格的问卷进行统一编号。发放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250份,回收率100%.

  1.2.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统计。

  2结果

  2.1对护理伦理损害侵权行为的认识。

  只有58.80%的护生认为侵害隐私权和未尽告知义务都属于护理伦理损害侵权行为。其中93.20%的护生认为是侵害隐私权,66.40%的护生认为是未尽告知义务,0.80%的护生不知道。

  2.2对侵害隐私行为的认识见表1.

  

  2.4对需要书面告知项目的认识。见表3.

  2.5对告知时机的认识。见表4.

  2.6对告知对象的认识只有61.20%的护生认为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告知对象为与患者具有法律关系或血缘关系的近亲属。76.00%的护生认为是患者本人;88.00%的护生认为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告知对象为与患者具有法律关系或血缘关系的近亲属;0.80%选择不知道。

  

  3讨论

  3.1护生对护理伦理损害侵权知识的掌握普遍偏低

  从调查结果可见,对护理伦理损害侵权的定义知晓率为58.80%;对侵害隐私行为的知晓率为76.40%;对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知晓率为94.80%;对告知的时机知晓率为54.40%;对告知对 象 的 知 晓 率 为61.20%;对 告 知 内 容 的 知 晓 率 为65.60%;对需要书面告知的项目知晓率为40.80%.这可能与我国现行的护理教育有关。目前我国的护理教育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学校更注重于技能的培养,而忽略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1].首先,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不够,没有将侵权法的相关知识教育纳入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我国教育以应试教育见长,侧重于自然知识的传授,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未引起足够重视。其次,我国护理教育基本采用“三段式”教学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临床实习,学校许多专业教师,尤其是专业基础课教师,由于大学毕业后直接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课务繁忙,到医院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较少,因此对护理职业纠纷体会不深,加上没有及时更新相关职业法律知识,在教学中难以渗透相关的知识教育。专业课教师虽有相关法律知识基础及相应的临床经验,但由于受教学学时所限,在进行专业课程教学时首先保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常无暇顾及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

  3.2对于护理伦理侵权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操作尚不是很明确

  从调查结果可见,只有58.80%的护生知道护理伦理损害侵权包括了侵害隐私权和未尽告知义务。有66.40%的护生认为未尽告知义务属于护理伦理损害侵权。护生对护理伦理侵权损害的定义不十分明确,可能与教师缺乏这方面知识的宣教,或护生在这方面未引起重视有关。对于侵害隐私行为的掌握,虽然单项知晓率都比较高,但是完全掌握所以行为的也只有76.40%.对告知相关内容的知晓率更是偏低。由表3、表4、表5可见,这可能与护生缺乏临床实践经验有关,不能统筹的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3.3告知义务的相关知识亟待提高

  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中,针对患者的疾病现状以及需要进行的治疗方法、措施等,以患者得以理解的语言,告知患者或(和)家属。由表4可见,只有54.40%的护生掌握了告知的时机。说明护生自身并不重视对患者的告知。然后在进行护理操作前,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重要的检查、用药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告知,并且要保证患者确实真正理解了所告知的事项,才能算实现了告知的义务。由表3可见,仅29.20%的护生认为病情沟通需要进行书面告知,而26.40%的护生认为一般的日常操作仍需要进行书面告知。事实上,一般的日常操作如测血压、肌注、抽血等,通常不需要患者的明示同意,而是以其配合检查和治疗的行为作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书面告知。然后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对家属进行的所有沟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特别是在濒危患者放弃治疗时,若是老年患者,必须争取其配偶和所有子女的一致同意,小儿患者必须取得其父母的一致同意。由表5可见,护生对告知内容的掌握不够全面,仅65.60%的护生掌握了所有告知内容。应加强对一些薄弱项目的宣教,如患者医疗费用,尤其是对防压疮、坠床、跌倒、烫伤、自伤等意外事件的防范,可能与护生没有接触临床,没有体会到临床护理工作的忙、繁、杂、细,护理纠纷的多种多样有关。而临床护理人员只有做好告知义务,才能更好地处理护患关系,减少护理纠纷,做好自己的工作。

  4对策

  4.1加强和完善在校护生护理伦理侵权相关基础知识课程

  将护理伦理侵权教育纳入教育计划,有目的、有系统地开设相关专题讲座或确定相当的教学时数,使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形成在医疗行为中的法律安全意识,落实侵权责任法,明确自我在法律范围内的义务和权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专业课进行操作示范时,强调告知的重要性,细化告知的内容,注重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适当增加专业课教师的课时,要求专业课教师在授课时增加对侵权责任法的教育,以及一些临床最新相关法律及其他技术进展知识的教育,尤其要注重对临床工作经验的分享,注重经典案例的分析。同时加强对教师关于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培训,把这方面的教育纳入教师的在职培训计划,并把教学中是否传授侵权责任法内容作为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加强教师在这方面教育的重视。

  4.2严把临床实习关

  临床实习是护生走向护理职业生涯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临床技能,一方面是积累工作经验,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培养良好职业情操的重要起点。在此期间加强对护生的考核和教育,帮助护生查漏补缺,以小讲课、护理查房等形式,组织护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典型事例作为教育内容,帮助护生切身感悟到护理伦理的相关范畴,体会到做好告知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临床实践中,提高护生的沟通能力,掌握告知的技巧。同时夯实护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尤其是健康教育内容,做到有效的告知和沟通,同时提升自我的形象,增加对自我的信心。

  4.3加强临床带教老师的再教育,做好榜样示范

  临床实习,带教老师对护生今后的工作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带教老师的工作态度、工作思路、工作质量都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护生。要求带教老师以身作则,注重言传身教,认真学习和落实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提高风险意识,学会识别风险,避免风险,确保自己在工作中依法执业。同时夯实自己的专业基础知识,在护理工作中做好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加强对患者告知义务的履行,并注重告知的有效性。重视与患者的及时沟通,构建良好和谐的护患关系。

  参 考 文 献

  [1] 李晓波,郑瑾。临床实习中护理风险因素分析及管理对策〔J〕。护理研究,2009,23(1C):27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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