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已经深度融入农业领域,大大提高了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农业精细生产、农产品流通管理、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现代化水平及智能化程度。但由于我国的农业大数据技术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应用时间不长,支撑大数据运行的基础技术设施、相关的信息管理措施还没有配套跟上,导致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不均衡,农业大数据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1 农业大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安全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产业发展总体处于安全状态,但大部分地区“单打独斗”式的小规模发展模式,制约了行业规模的扩大,影响了产业的发展速度,降低了农业产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农业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引入,积累了海量的农业数据资源信息,为精准施药、农村信息服务、农业数据监测、动态农情监测、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等提供了重要支撑。农业大数据技术已成为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农业大数据资源也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
由于农业大数据涉及面广,包括农、林、牧、水产、土壤等诸多领域,以及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食品等许多方面,与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所以农业大数据除了具有广义大数据的共性特点外,与工业、商业、公共服务等行业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关联性、整体性更强,加上大数据本身的共享性、一体化特点,当农业上的某个农副产品信息或某个地区、某个产业的数据资源安全出现问题时,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农业领域,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稳定的大局。
2 农业大数据安全形势分析
(1)从外部网络环境看,目前的农业信息网络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随着农业大数据逐渐融入各地的“智慧城市”建设,在数据迁移到“云”中存储时容易失去对安全边界外的数据的控制,会成倍增加数据保护的难度和安全风险系数。为保证网络安全,相关部门虽然会引入防火墙、入侵检测、用户访问控制等技术,但在高度开放的虚拟空间里,重要而敏感的农业信息依然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网络漏洞植入后门程序,对农业信息进行监控、收集,窃取农业资源情报,实施黑客攻击,进行非法操作,发布虚假信息,从而破坏农业生产链的完整。
(2)从内部防控技术看,在农业分散经营的生产模式下,农业信息也分散在各类不同的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中,由于体制问题,以及信息网络“各自为政”,导致这些数据之间的共享互换和交流应用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信息孤岛”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大数据中数据来源和承载方式的多样性,需要对来自不同系统、不同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关联,从而加大了安全风险。
目前,农业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顶层平台体系尚不健全,技术研发缺少统一规划引导,农业数据资源的集聚能力和管理能力不强。农业大数据的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特点,使其安全有赖于信息加密、用户省份鉴别、存取控制策略等技术手段,而目前相应技术手段还有待于强化和提高。
(3)从日常管理措施看,由于安全意识不够强,对农业大数据在产业发展、决策、服务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从农业相关管理部门到企业主体直至农业个体户,对农业数据的采集、应用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存在“重用轻管”的问题。在维护数据安全方面未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和隐私管理,使得到保护的数据不足一半。一是保障手段不够“硬”.目前,虽对数据的采集、共享等出台了相关制度,但还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不利于鼓励和推动农业大数据的挖掘,以及保障数据资源的安全有效使用,不能防范侵犯隐私和侵害利益行为的发生。二是专业人才不够用。近年来,复旦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等院校先后设立了大数据科学方面的专业及课程,培养了一批大数据方面的应用管理人才,但与人才需求量相比,缺口还很大,人才培养的工作仍需加强。
3 农业大数据安全防护策略
(1)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针对农业大数据技术的长远发展目标,在分析农业大数据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的基础上,从平台建设、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加快建成统一规范的农业大数据平台体系,切实将农业领域不同层面、不同单位的农业数据资源统一归口管理。在技术水平点接口等方面,制定科学的数据采集、数据应用、数据管理技术标准和适用范围。针对农业大数据发展和现代农业应用需求,抓紧制定实施农业大数据技术和应用管理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农业专科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及引入,切实为农业大数据规范化应用管理提供现代人力和智力支撑。
(2)进一步健全安防手段。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开放性信息网络系统,以及现有的移动智能终端、物联网设备,加强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创新,进一步落实物力安全和逻辑安全等措施,在确保数据采集凭条、数据共享平台、数据加工平台、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等功能齐全、性能稳定的前提下,从基础技术层面建设好农业大数据安全的“闸门”.同时,加大农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等监测设备设施的投入力度,全面引入网络预警技术,加强农业大数据网络环境的动态监测,全方位提升对恶意攻击、窃取、窜改农业大数据等行为的甄别、处置能力,为农业大数据安全提供实时保护。
(3)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大数据应用方面的调研,紧跟形势变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扎实做好立法工作,切实为确保农业大数据安全提供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结合相应职能职责,对农业大数据的信息采集、信息公开、存储管理、操作应用等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农业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广泛适用。
另一方面,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农业大数据监管机构,建立农业数据管理运行、使用、保护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农业数据特别是敏感、要害数据的统一监管,加强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用户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同时,严厉打击危害农业大数据安全的不法行为。有效防控农业大数据安全风险,引利趋避,扬长避短,把效率提高到最高、风险降到最小,全力推动现代化农业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浩然,李中良,周腾飞,等。农业大数据综述[J].计算机科学,2014,41(11)。
[2]宋长青,某少敏,周虎。农业大数据研究中心的建设、研究与实践[J].现代教育技术与装备,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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