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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 要】本文从构建合理的信用修复机制重要性入手,对当前国内外信用修复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畅通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实施、合理构建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良好的信用基础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每个社会成员立足的必要条件。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明确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揭示了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政府部门或信用修复机构的指导下,对已存在的不良记录进行重塑的行为。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提供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有效途径和基本方法,其核心是重塑不良信用。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失信惩戒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需求日益增强,构建合理的信用修复机制将形成对失信惩戒制度的有效补充。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记录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
  
  一、国内外信用修复现状分析
  
  (一)国外信用修复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和服务体系,对于信用修复的原则和流程方面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构成了以法规为基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实施主体、以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监督为保障的信用修复机制体系。例如,美国通过制定《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信用修复机构法》等法律来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修复权和监督权;英国采用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存的修复体系,建立专门的信用修复监督机构;韩国政府主导的信用修复机制将法院将作为信用修复的实施主体,各大城市设立了信用恢复支援委员会,以非盈利形式帮助社会大众恢复受损信用。
  
  (二)国内信用修复现状
  
  在我国,针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在部分省市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实施和探索,但总体上信用修复机制尚处于初级阶段。例如:北京最早由工商部门牵头,推行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试行政府部门作为信用修复实施主体;浙江同样由工商部门牵头,试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引入信用修复机制;海南、福建和江苏等地则试行由依法提供失信行为信息的部门作为信用修复实施主体。与国外信用修复机制类似,我国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过程中,比较重视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的原因,并着力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恰当的解决策略,以期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为信用修复主体提供一个可修复自身信用状况,重建良好信用等级的机会和途径。
  
  二、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面临的问题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在2013年出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指出:“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2014年,质检总局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开展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中规定了检验检疫相关的企业失信行为,为构建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信用修复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三点问题:一是系统性、规范性的信用修复文件暂未出台;二是信用修复机制体系仍未有效建立;三是信用修复流程及监管体系还有待明确。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检验检疫机构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一定的障碍,也不利于检验检疫局机构在信用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补救。
  
  三、对构建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体系的建议
  
  信用修复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在征信技术、修复实施和机制管理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要畅通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的实施,构建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体系,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明确检验检疫信用修复机制的主体
  
  在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构建由信用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三位一体的修复机制。其中信用主体为进出口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监管场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管对象等,具有主张信用修复的权利。实施主体为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根据信用主体的修复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监管主体为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信用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信用管理部门,采取内部层级监管和外部共同监管模式,依法对信用修复的实施进行监管。
  
  (二)有效采集检验检疫企业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的采集是信用修复工作的基础。目前,检验检疫企业失信信息的采集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一是依托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和出入境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结果判定等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实现自动采集;二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企业申报、依法监管产生的失信信息以及企业违法信息实现人工采集。为确保企业失信行为的准确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失信信息采集时应遵循及时、全面、准确和真实的原则: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把有关信用主体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要建立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与地方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实现共享数据。
  
  (三)清晰划分检验检疫企业失信等级
  
  根据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检验检疫局印发的《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对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进行划分,将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条件下的企业失信行为划分为12类,同时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种等级。
  
  (四)科学设立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评估标准
  
  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应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信用评估修复标准,总体来说,可根据信用主体的违法程度以及引发的不良社会程度来判定,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信用主体不予信用修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后果的信用主体准予信用修复。在设立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标准时,要注意保持和其他公共信用修复标准的一致性。
  
  (五)规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修复流程
  
  根据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等级划分,做出失信行为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接受信用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同时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操作执行。一是接受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接受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二是审查信用修复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并确保信用主体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三是实施信用修复并公示。根据修复申请、信用承诺以及失修修复整改等材料对信用主体的修复情况进行判定。如果认定企业已对失信行为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允许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出具《信用修复结果》告知信用主体;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真实或修复程序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则认定修复失败。四是备案信用修复结果。在整个信用修复过程中,做出信用修复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修复决定和修复结果的备案,并向同级地方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修复结果的备案,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开公正。五是开展信用修复督察。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应适时对下级检验检疫机构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程序合理、修复到位、结果可控。

  參考文献:

  [1]唐鑫.信用修复工作市场化趋势的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2015(9).
  [2]郑蓓.基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的企业信用监管研究[D].浙江大学,2016.
  [3]梁薇薇.借鉴美国信用修复经验建立并规范我国信用修复市场发展[J].征信,2017(4).
  [4]候文学.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很有必要[N].中国信息报,2017-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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