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概念
(一)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是对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管控。广义的城市管理是对一切城市活动进行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市政管理。本文所研究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狭义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
广义的行政执法概念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而言,即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执法概念特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许可、给付等行政处理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概念只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行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即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措施,这些处罚权主要集中在环卫、园林、市容、市政等公用事业领域。
二、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滞后
我国现行的城管执法依据一般为《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然而,缺乏对城管部门的工作权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利。同时,因为法律规定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措施不够具体,导致难以对城管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惩戒。
(二)城管执法的社会环境有待提高
由于欠缺问责机制,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同时,由于城管执法对象欠缺法律知识,民众往往对城管执法行为产生负面情绪。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城管执法人员与城管执法对象之间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矛盾。
(三)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主要存在两方面:首先,部分地方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对执法人员的进行严格管理。其次,部分执法主体为协管人员,其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行为缺乏规范性。
(四)城管执法欠缺必要的经费支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不能满足执法任务的需要,对全面开展有效执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执法经费欠缺主要表现为:首先,欠缺经费对现有的执法软硬件设备进行更新与补充。其次,欠缺经费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再次,欠缺资金对城管法制进行必要的宣传。
(五)城管执法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从执法主体来看,“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从执法监督体系来看,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各个部门执法开展执法活动缺乏时效性。
三、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城市管理法律制度
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务院颁布与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是现阶段重要的制度保障。该《条例》除了必须明确和城市管理执法权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出台《城市管理法》以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提高法制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执法社会环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活动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能够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理解,创造良好的执法社会环境。
(三)强化执法队伍约束机制和教育力度
首先,正视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其次,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再次,明确协管队伍存在的必要性。协管队伍的法律作用为执行。
(四)提供资金支持,为城市管理夯实执法基础
地方政府除了深入贯彻实施收缴与处罚分离的规定,还需要向城管执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首先,加大对城建执法软硬件设备的更新与补充力度。其次,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在宣传上的资金支持。
(五)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执法效果的提升
首先,职责的细化以及行为的规范,对加强执法主体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监督。例如,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相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同时发挥相关媒体、有关部门和居民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在公共场所设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意见箱,及时接受并处理有关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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