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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事件的公共管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    要: “医闹”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 并对公共管理伦理建设造成了困阻。由“医闹”事件分析得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伦理方面建设不足, 可使公共管理部门重视德性建设, 并在法治和德治相统一的基础上, 采用依法打击与心灵治理相结合等措施以有效防治“医闹”行为, 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 “医闹”; 公共管理; 德性; 伦理道德; 心灵治理;
 


 

  Abstract: The phenomenon of medical disturbance is greatly harmful to society;it has caused difficulti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management ethics.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medical disturbance events, conclude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insufficie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management ethics, advocates the construction of virtue by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roposes the measure of combining legal control and spiritual governance based on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so as to prevent the medical disturbance and maintain public order an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Keyword: medical disturbance; public management; virtue; ethics; spiritual governance;

  “‘医闹’主要是指患方因对诊疗行为或结果不满, 无论是否主观故意, 客观上影响医院运行、干扰医生诊疗工作、扰乱公共秩序的破坏性行为”[1]。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医疗纠纷, “医闹”行为存在着明显牟利目的与违法事实, 特别是各地频发的百人围堵医院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干扰, 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诸多学者从加强制度建设角度指出, 要改变现行医疗体制中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和医疗机构公益性弱化的弊病来解决医患矛盾;还有学者主张, 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医闹”人员的惩戒力度, 以打击职业医闹分子并扭转“医闹得利”的不良局面。但彻底根治“医闹”, 还需公共权力部门自身加强公共管理伦理建设, 凸显社会发展所需的“德”与“善性”, 才能使社会和谐有序并铲除“医闹”的温床。

  一、“医闹”对公共管理伦理建设造成困阻

  “医闹”现象作为中国特有的社会负面现象对公共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使得公共管理的外部环境变得复杂并导致社会秩序规则难以树立, 同时还使法律与伦理间的冲突加剧, 严重影响了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的进程。

  (一) 恶化外部环境, 使社会秩序供给受阻

  “公共管理作为社会秩序供给的一种社会行为, 必须要关注所提供的社会制度、社会规则是否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伦理和价值以及社会大多数主体对所处的制度规则体系是否有认同感和归宿感”[2]。当患方家属、亲友与职业医闹分子将原本该是利益共同体的医务工作者当作非法牟利的对象时, 折射出的是社会价值导向出现了问题:人们为了获利可以不顾社会公德与法律准则。随着“大闹大赔, 小闹小赔”成为深入人心的口号和由此引发的羊群效应, 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标准和国家法制水平随之下降。由于公共管理工作离不开社会环境, 公共管理者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干扰, 当“医闹”这一社会顽疾对公共事业管理环境和法治环境造成严重冲击时, 必定会让社会秩序的供给受到阻碍。一方面, 患方利用自己作为受害者的身份和公众支持而累积的道义资本使得政府对“闹”偏向被动的容忍, 担忧采取直接打压手段会引发更强烈的社会反弹;另一方面, 随着“医闹”过程中伴随的敲诈勒索、暴力伤医甚至杀医等情况愈演愈烈, 当医生沦为了新的弱势群体时, 政府又被指责为不作为或是处置不力。由此可见, 医患双方在道义和舆论层面的优劣势变化, 使得公共权力一直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逐渐消耗着公共管理部门打击“医闹”的决心和毅力, 最后令医患双方和社会公众对医疗纠纷制度和司法制度均难以产生足够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使得社会秩序的供给出现阻滞。

  (二) 陷于治理困境, 使法治和德治难统一

  法律作为一种外在性的规范, 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可见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存在不周延的性质。因此, “需要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起来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 公共管理就属于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3]。为了维护医疗秩序, 立法机构一直致力于医疗法制建设与完善:1999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始实施;2002年9月1日起又公布实施了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1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中规定“医闹”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若被定罪, “医闹”团伙中的成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要坐7年牢;最重要的是医疗卫生的母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相比较来看, 政府部门的德治进展并不明显,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中的条文解读更为具体明晰, 具有相对简单可操作的性质, 但长期依赖法治容易让公共权力部门放弃更高的“德治”追求。另外, 在处置“医闹”过程中直接暴露出了医学法律本身的诸多不足。如医疗机构的救助权、保护性医疗原则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存在冲突, 而患方自决权的不完善又暴露出了法律和伦理之间的矛盾等问题, 使得公共管理部门囿于法律的修缮工作而未能顾及“法治和德治是互助的, 法治应当包含对德治的追求”这一深层理念[4], 从而未能实现法律和伦理之间的无缝合作。概而言之, “医闹”堵塞了法治向德治递进的通道, 使得“医闹”治理活动主要停留于法治层面的“拉锯战”之中。

  二、“医闹”反映出公共管理中的伦理缺失

  公共管理伦理适用于公共管理组织与实践者, 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共管理者的思想和行为, 以保证公共事务得到公正的处理并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但持续不断的“医闹”事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并损害了公共利益, 同时也反映出了当前公共管理工作中存在伦理缺失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 揭示出公共组织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不强

  “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应当具备在内心深处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特质, 具有较强的道德自律和约束能力, 具有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5]。但在现实中, 公共管理者往往享受权力带来的便利和优越感而忽视自身应肩负的公共责任, “医闹”事件难以平息充分暴露出公共组织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 没能意识到“医闹”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和深远的社会危害性, 导致其对公共管理中的公开透明原则、管理高效原则与勇于负责原则执行得不够充分。首先, 公共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公民增进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来防止传谣和“舆论审判”。但现实中政府部门很少就“医闹”事件的处理进展做主动公示, 不少信息的披露是在舆论的倒逼下才做出的。其次, 公共管理者处置违法事件时应表现得高效有力。但不少地方政府领导者在面对患方闹事时仍受“死者为大”等观念的裹挟而显得被动与拖延, 从而使事态不断失控升级为群体事件。最后, 公共管理者需要坚持原则并勇于担责。不过由于公众对患方作为弱势群体有天然的同情和道义上支持, 致使政府机构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畏难情绪, 基本以疏导和口头劝阻为主, 导致“医闹”人员敢于在警察面前摆花圈、烧纸并胁迫医务人员下跪。

  (二) 体现出公共管理组织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公共管理伦理化的目的是为了使管理者最终树立起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并达到内在化和永固化, 进而使我们的公共管理活动能够在‘为公众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基础上实现组织目标, 同时进一步彰显道德价值。”[6]在处置“医闹”事件时, 公共管理主体不得不面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问题。由于公务人员的在岗时间有限, 部分组织领导者为了谋取职务上的晋升, 其在工作中既会刻意避开对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以防自己的政绩受到影响, 同时还会过分注重短期工作成果的积累, 所以往往是追求私利战胜维护公利。例如, 部分地方政府将“维稳”视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基本忽视院方的合理“维权”诉求, 一旦出现医患纠纷, 就以“稳定压倒一切”作为行动指示, 即便是院方无明显过错也被要求主动担责, 使“花钱买太平”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再加上公安机关以往将“医闹”行为仅视作普通的治安事件而非群体事件, 并未有效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最终导致“职业医闹”群体的不断壮大和“医闹”灰色产业链的形成。公共管理组织对公共利益的漠视会让“医闹”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蚕食公共利益。

  (三) 显现出公共管理者存在德行失范

  “公共管理者的德行具有榜样垂范作用, 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 人们从公共管理者道德行为中判断善恶是非, 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规范”[7], 也就是说公共管理人员的道德与品行直接影响着民众的德性和作为。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是普遍存在的, 也不一定会转化为“医闹”, 但为何大部分患方容易对官方组织主导下的鉴定结果和调解方式产生质疑与不满而愿意求助于体制外的、非法的救济途径?除去司法鉴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本身存在体制性关联容易引发民众产生“偏袒护短”的猜想外, 其与公职人员的德行失范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如果为官者品行不佳, 上行下效, 则必将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 从而让“医闹”有了滋生的空间。公共管理者之所以失德, 归因于政府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较多地考虑到了经济发展, 对公共管理伦理这一精神领域的投入明显不足, 这就难以避免功利主义向公共管理组织的不断渗透, 导致部分政府官员容易缺乏道德自律和约束自我行为的能力, 严重影响到了公共管理者处理公众事务时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行为所应起到的道德引领作用。因此, 公共管理者若自身不能“以德立身, 身正为范”, 那么“医闹”的风险仍将居高不下。

  三、加强公共管理伦理建设以防治“医闹”

  公共管理者面对“医闹”, 唯有通过德治和法治来进行内外兼治, 才能引导民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 加强德性建设防止行为失范

  1. 公共管理者自身要加强德性建设。

  公共管理者德性的榜样垂范作用不可轻视, 其不仅直接影响着自身的公信力还间接影响到国民的德性。正如学者张康之所言:“对人的社会生活来说, 人的德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也是这样, 社会治理者的德性直接决定着他的社会治理质量”[4]。因此, 公共管理部门要约束个人利益与部门利益, 通过强化责任意识和提高服务能力来为广大民众追求更多的福利, 并在制度设计、法规政策制定时能从社会整体角度审视自己的目标与行为,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守住底线, 以权威和榜样的双重力量去协调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概而言之, 公共管理者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官本位作风, 注意自身工作和生活中的言行举止让民众感受到政府公共服务的贴心, 在其心目中形成高效为民的公共管理部门形象, 才能够对公众产生教育和引导作用, 才能使整个社会变得风清气正。

  2. 要重视医患双方的伦理道德建设。

  不少地方人大通过立法,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少患方仍在选择“医闹”, 可见医疗体制的不完善并不是根本原因, 而是“人”的思想道德出了问题。一方面, 体制的不完善不足以成为实施“医闹”活动的借口;另一方面, 即便是再完美的制度都需要人去践行, 若人的素养不高, 那么对人行为发生的作用必然会差强人意。“医闹”事件中除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受诟病外, 患方自身品德与修养也存在不足。据中国医院协会2012年的调查显示:“恶性伤医者大多文化程度低, 无业、农民、下岗及打工者占7成以上”[8]。由此可见, 在完善医疗制度之余, 亟待提升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加强患方的文化道德修养。当前舆论导向较为偏向患方使得医方的责任和压力愈发加重, 所以要在舆论纠偏的基础上进行法制宣传、医学常识的普及并优化医德培训, 既让医者富有仁心与医德, 又让患者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皆有提升, 这样双方才能重新成为利益共同体, 为共御病魔而精诚合作。

  (二) 依法打击与心灵治理相结合

  1. 完善医疗法律体系以提升整治效力。

  面对任何非法的“医闹”行为, 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面对一些有组织的、情节恶劣的群体性“医闹”顽疾要依法严厉打击;面对由医方过错而引发的“医闹”行为也要依法处理, 不可有偏颇;对于“医闹”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与负责人的渎职、失职行为也要依法严肃追究, 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及时修改完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减少医学法律和伦理之间的冲突问题;还可以考虑在医院设立普法宣传教育专员和咨询站, 当产生医疗纠纷时, 及时介入, 让病患家属能够通过调解协商或法律诉讼来保障其合法利益与表达正当诉求, 以避免职业“医闹”人员趁虚而入。

  2. 采取心灵治理以解决“医闹”内因。

  有些“医闹”行为的发生是由于患方的观念落伍与医学知识有限而导致的, 病患家属要求的经济赔偿只是出于寻求心理补偿, 面对这一类型的“医闹”活动, “心灵治理”或许可以治本。“心灵治理是指通过非物质手段和非强制手段影响人的思维过程, 使其自愿抑制或强化个人的特定需求”[9]。从需求溢出理论来看, “医闹”是由于患方的赔偿需求超出了院方的可满足能力范围所导致的, 即使通过调解仲裁与法律判决也无法真正满足其内心需求, 而“心灵治理”可通过医学、法律等科学理性知识传达, 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塑造、传播与榜样示范等方式来实现行为管理, 使患方从内心拒绝实施“医闹”活动。例如, 灌输责任意识可使社会成员树立“一个品质良好的人应是有责任感的人”的意识, 使其能够有效地将责任义务转化为内在信念并使道德责任义务发挥相应的作用。宣扬“宽容”这一美德同样意义明显, 宽容可以让医患双方在诊疗行为中相互理解、减少戾气, 还能适用于那些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在事后积极赔付的、在公开场合有主动诚恳道歉行为的非职业“医闹”人员。

  参考文献:

  [1]张晶.正式纠纷解决制度失效、牟利激励与情感触发:多重面相中的“医闹”事件及其治理[J].公共管理学报, 2017 (1) :61-73.
  [2]栾永, 孟华.医闹种类、特征、危害与成因对策研究[J].医学社会学, 2012 (5) :28-30.
  [3]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J].学术论坛, 2003 (5) :1-5.
  [4]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91;244.
  [5]苗月新.“公共管理伦理缺失之成因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 2011 (4) :60-63.
  [6]黄恒.公共管理伦理化刍议[J].行政论坛, 2005 (4) :47-49.
  [7]崔斌.国民德性的拯救:公共管理伦理的对策性价值[J].行政论坛, 2007 (5) :35-38.
  [8]杨同卫.美德建设与制度完善的互补与共进:对医闹、暴力伤医等事件的再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 27 (4) :456-458.
  [9]刘太刚.心灵治理:公共管理学的新边疆:基于需求溢出理论和传统中国心灵治理范式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 2016 (10) :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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