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顾及除公司自身外其他各方利益群体的利益, 这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也是由企业的社会性决定的。作为现代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公司, 在对促进就业、社区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方面体现其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表现的同时, 仍存在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的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从企业自身主动履行、加强政府监管企业履行、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履行三个方面完善, 促使共享经济公司能更好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关键词: 共享经济; 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措施;
一、共享经济公司的产生及其特殊性
(一) 共享经济公司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 在国家进行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 科技的进步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 以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为基础, 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的共享经济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并慢慢习惯其存在甚至成为现代人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共享经济下成立的公司在各大城市的交通业、租房服务类、旅游服务类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以滴滴、猪八戒网、途家、分答、ofo城市共享单车、萌小明电动车出租等一系列创新型平台为范例的软件作为典型代表的本土化舶来品 (共享经济模式公司) 的引入, 中国各地也掀起了社会经济改革的浪潮, 特别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等一线城市如上海、广东、深圳各地, 慢慢各式各样的共享经济实体如雨后春笋生长于中国这片红土地, 逐渐深入到中国内陆城市之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共享经济公司发展迅速。
共享经济下公司的发展, 使得原来的规模化生产向个性化制造的转变, 这样的个性化生产和服务, 怎样才能让其发挥强大的效应,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互联网+”等新技术和新平台的合作及创新。合作、共享是其宗旨, 共享经济下各类公司的设立和同行竞争为我们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驱动力。
(二) 共享经济公司的特殊性
共享经济是指对潜在社会闲置资源的再次分配使用的方式, 不妨称之为对“物尽其用”的完美阐释。是为更好地契合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倡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和理念, 也是对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弘扬的体现。共享经济公司, 在公司设立时大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创造超出成本的利润, 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 其最大的特点是营利性。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新生代经济力量主体,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实体, 共享经济公司又具有某种程度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首先, 共享经济公司依赖于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具有明显的高技术性要求。尤其体现在对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的依赖方面。在中关村大数据日“共享经济”论坛上, 亚信数据总裁张灏表示, 大数据的浪潮才刚刚开始, 绝大多数的传统企业还没有从中得到收益1。
其次, 共享经济公司是基于物尽其用的理念下而产生发展的, 具有绿色可持续发展性。共享经济公司的核心要义是指闲置物品使用权的让渡, 其对闲置物品的再次配置问题, 即将原来占有使用或者占有不使用的一般模式, 转变为“使用而不占有”的新型模式。这何尝不能认作是对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完美解释呢?共享经济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变闲为用”, 体现了物尽其用的观念。不仅有助于我国目前产能过剩问题的解决, 避免大量能源资源的浪费, 而且将闲置资源有效激活, 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所以说, 共享经济公司形式的出现为我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方向, 这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
二、共享经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及问题
《史记》有云:天下熙熙, 皆为利来, 天下攘攘, 皆为利往。受我国公司制度下传统自利理念和思想的束缚, 公司将起初是将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的目标, 而忽视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保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并日益严峻。公司制造社会问题的根源并非完全在于科技的不发达或社会生产力的相对落后, 还往往在于公司一味地为股东和经营者追逐营利的自私自利性2。卢代富教授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的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因此,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日益受到重视, 企业社会责任的运行, 需要企业在追求自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利他, 即在追求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在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的相关原则性宣示中有所体现3。此外在公司法的职工代表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中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当然, 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 其他强行性规范也同样能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 如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中的相关强行性规范4。
共享经济下的公司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大部分集中在服务业。据统计, 全球目前存在的共享经济企业遍及交通出行、空间、金融、知识教育、美食、医疗健康、物品、公共资源、服务等九大领域5。因此可见, 共享经济公司具有浓厚的社会性。由于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 公司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本质的相对性6。那么, 基于共享经济下公司类型的社会性, 其对社会各成员的生产生活和利益分配或多或少会有影响, 故而, 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 应当对其他相关利益群体承担相应义务。正如刘俊海教授所言:公司制度的目标固然是提高社会生产力, 但提高社会生产力并不仅仅等于营利或赚钱, 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在物欲横流的生意场上为所欲为、飞扬跋扈。公司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题中应有之义7。所以说, 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往往和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密切相关。或言之, 企业从长远利益的发展角度, 努力和社会保持紧密联系、具有良好的道德表现和社会良心、参与社会活动较多的公司, 也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那么, 现代共享经济下的各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其问题有哪些?
(一) 共享经济下公司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我国,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善, 甚至在对“企业社会责任 (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这个本土化的舶来品的定义和概念解释还存有争议。尽管如此, 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大致定义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一定的共识, 是指将公司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管理理念的转变, 需要企业在追求自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利他, 即在追求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承担维护其他相关社会利益的责任。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Carroll看来,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社区和环境8。社会在进步, 科技在发展, 那么随之企业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以新型的形式出现也应当有其新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承担方式和途径。故而, 作为共享经济下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社会公共职能上都有哪些体现呢?
1. 对社会发展的责任———促进就业
2015年以来, 共享经济下的企业, 在我国共享经济模式的推行过程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展起来, 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中小公司迅速崛起, 充斥于各行各业, 不可忽视的是这为我国现阶段广大青年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创业机会, 为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就业难问题出了一份力。在我国共享经济公司背景下, 不仅为创业者提供了平台, 也为在创业公司中的员工提供了就业机会, 这也体现了对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的促进。人们就业问题得到解决, 民生得以保障, 社会才能向更加稳定、和谐的方向迈进, 为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2. 对环境保护的责任———绿色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公司主要是指借助网络等第三方平台, 转移供给方闲置资源的使用权, “变闲置为宝”。是生产要素社会化的表现, 使闲置资源利用率的显着提高, 也为需求方创造物品使用价值, 促进经济社会的了、可持续发展。这种利益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交易平台来替代传统商业化组织模式, 是全方位的一种创新发展模式。如此对被埋没的闲置资源的开发和社会化利用, 是共享经济企业强调产品使用价值的极大发挥, 也为全社会的人民绿色消费观念的养成提供了素材, 不仅能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产能过剩问题, 而且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要求。这也可以看作是共享经济公司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保护环境角度的社会责任。
3. 对社区发展的责任———便利人们的生活
共享经济时代的兴起, 在我们身边常见的各种有如滴滴一样的打车软件, 也有像最近比较流行的以“摩拜”“ofo小黄车”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以交少量押金形式获得使用权, 甚至向高校大学生群体免费开放共享, 这些共享单车分布于各大城市的高校区、商业街、居民区等地, 为人们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上班族可以作为代步工具, 不仅绿色环保还可以锻炼身体, 一举两得。到了周末或节假日会有各种免费活动面向广大市民, 还可以组织三五好友来一场骑行活动, 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健康与便利。这正是共享经济下的企业给社会带来的实惠, 为营造绿色健康的社区环境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 共享经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以网约车公司为例
一般情况下,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对公司的股东、企业劳动者、产品和服务指向的消费者、企业附近的社区、企业的商业伙伴等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共享经济下公司的类型多种多样, 笔者在此想借助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保护等方面责任承担状况来分析其不足或尚需改进的方面。
1. 消费者安全权
由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仅为运输服务合同的居间一方, 网约车平台是为促成乘客与汽车租赁公司、乘客与劳务派遣公司交易的居间中介人, 网约车服务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显然, 这让网约车乘客, 承担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过重的法律责任, 也即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如发生在2016年5月3日凌晨, 深圳一名女子通过“滴滴出行”约了一辆网约车, 滴滴司机开车到偏僻路段持刀抢劫并将乘客杀害的新闻。这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不排除司机个人的犯罪动机和人性的扭曲, 但从侧面也可看出网约车存在的交易风险, 即网约车平台对司机个人的资质审查可能存在的失职。这就使得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上出现瑕疵, 甚至是缺位。
在2016年7月之前, 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一直模糊不定, 导致不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进入该行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发布了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 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 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精神病的人员, 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这样可以使网约车司机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的以管控, 也让乘客在使用网约车时更加具有安全感, 为我国网约车平台的健康安全发展提供了内在保障。这可以称之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其社会责任承担的表现。
2.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 在现实中一直都是倍受关注的, 因为现代企业对这点并未落到实处。现实生活中有太多出现在各大商场的促销活动中, 例如以原价2800元的大衣现价280元出售, 但多数情况下这都是商家的幌子, 谁又能证明其本身的价值所在?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极少数正当促销活动真实的存在。出现大部分企业对消费者知情权置之不顾, 甚至为了自身经营利益最大化目的, 以各种虚假宣传、格式合同、商业秘密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这些都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9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违反。
但对于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企业, 本文主要以网约车和专车为例来探讨其对消费者知情权责任承担问题。据调查显示, 各大专车公司在APP页面明示了收费标准, 且在消费者点击选择打车的目的地后APP上也会显示预算得出的大致收费价格, 这样可以让消费者在内心有个权衡和打算, 更好地做出是否接受服务的决定。此外, 专车公司还对远途费、路桥费、取消费、清洁费等作出了详细说明和显示, 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10。但并不意味着在网约车公司或者是共享经济下企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就毫无瑕疵, 仍存在一些侵害其知情权的行为, 比如其费用生成的合理性和是否有悄然涨价但并未告知等问题, 只能说共享经济中网约车公司在某些程度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乘客在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进行保护力度。
3. 消费者求偿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11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求偿权, 这条对我国消费者求偿权的规定比较完善, 商品的购买者、服务接受者、商品使用者以及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等都列为消费者求偿权的主体。网约车的乘客作为专车的服务接受者, 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 行使其求偿权的方式有多种, 比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要支付的成本大致是成负相关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承担责任时支付的成本越高其去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就会越小, 如此, 便不能单靠企业自身的主动性履行, 还需要外界的一些助推因素, 比如政府的积极主动监管、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合并实行, 才能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三、共享经济下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完善措施
(一) 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承担的“章程化”
一般而言, 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往往和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密切相关。或言之, 企业从长远利益的发展角度, 努力和社会保持紧密联系、具有良好的道德表现和社会良心、参与社会活动较多的公司, 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大更多的经济效益。共享经济公司生长于现代网络信息时代, 其企业文化的优良传承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则显得更为重要。如在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 也不忘履行社会责任, 能够提升企业信用以此来获得更多的有益资源, 比如说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顾客的青睐、股东的支持。如此才能让共享经济下的企业自身得以长足健康发展。
因此, 如果企业能意识到这点, 从加强自身内部机制和治理结构的优化角度出发, 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们在法律强制性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除股东以外的社会责任写入章程, 这将有助于实现公司治理过程的自治和个性化设计。其不仅可以使企业把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内容列为公司治理过程的重要履行义务, 使公司向健康长远发展方向迈进。而且可以实现如今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股东权利保护,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制约董事会构成等治理结构不合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网约车公司而言, 则需要在其公司的章程规定相关条款来保障乘客 (消费者) 权益以及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 加强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管
在企业自身进行内部治理约束之下履行社会责任, 固然有助于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承担, 但有内部制约机制往往并不够, 还需要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发挥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潜在动力。
1. 设置奖惩结合的政府综合监管体制
如果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后获得的实际收益和商业信誉远远高于企业拒绝履行社会责任所要接受的惩罚, 那么,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就会更加的积极主动。那么, 政府应当对于那些积极主动并配合政府政策措施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财政补偿, 具体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 实行上级政府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问责制
这主要是针对政府监管部门对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时的不作为和包庇行为进行的政府上级监督机制的落实, 这样才能从政府部门领域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形成“上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的多层级问责制, 这将有利于提高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管力度, 从而更好地督促企业照顾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这样, 在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公司在治理过程中接受政府对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 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
(三) 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不仅需要自身履行的自觉性调动和政府监管的积极督促履行, 更加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公众作为企业生产发展最广泛和最直接的利益群体, 其对企业的认可对企业的生产、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既是企业行为的监督者也是企业活动的参与者。对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性的调动, 是监督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对于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公众首先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自身利益的密切相关性有个清楚的认识, 在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 “三聚氰胺”对于婴儿健康的伤害, 不能排除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严重丧失的原因所致, 各大奶制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婴儿身体的侵害, 使得社会公众对这类企业的信任度归零, 使公众对中国奶制品市场充满恐惧, 也让其他无辜企业受到牵连, 这是广大消费者甚至全国公众对企业的极大失望。
因此,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需要广大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这是一种“利己也利他”的行为, 如此形成一种全社会范围内的监督机制, 更好地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现代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公司在面对公众参与和监督之下也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从而保障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共享经济公司生立足发展于网络信息时代, 其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则显得更为重要。如在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 也不忘履行社会责任, 能够提升企业信用以此来获得更多的有益资源, 比如说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顾客的青睐、股东的支持。如此才能让共享经济下的企业自身得以长足健康发展。本文从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探讨了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优势和不足, 从企业自身主动履行、政府监管、公众监督三方面提出了推动共享经济下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完善措施, 期待更好地实现共享经济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 为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阮晓东.共享经济时代来临[J].新经济导刊, 2015, (4) .
[2]黄骏.对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 2016, (1) .
[3]高原.共享经济的现状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趋势[J].经济论丛, 2015, (35) .
[4]夏彩云, 郭荣.“另眼”看待共享经济[J].企业管理, 2016, (8) .
[5]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 2015,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