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一(1):
题目:儒家文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影响研究
摘要: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 给我们留下了很多优秀的组织管理智慧, 比如“仁政”“诚信”“以义制利”“天人合一”“和谐”等理念。将儒家文化与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相结合, 对帮助企业把握追求利润和履行社会责任两者的平衡, 自觉融入社会和谐发展进程中, 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从儒家核心观念和当代企业社会化责任理论的关系出发, 探讨中国企业如何根据企业的现实情境实际, 结合传统文化特点, 确立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关键词: 儒家文化; 企业社会责任; 管理; 仁; 义; 信; 和;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起源于西方, 自1923年, 英国学者谢尔登提出这一概念至今, 在学术界一直饱受争议, 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切定义。得到大家普遍认可的是, 企业社会责任强调,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不仅仅要关注股东权益, 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群体和环境的责任。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20世纪90年代, 我国学者才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相比西方的研究, 国内研究晚了将近半个世纪, 所以在理论方面不够深入。大多数的理论是直接参照国外的概念与理论, 并没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而且由于环境与时代的不同, 国内大多数企业家对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结论和衡量标准并不是非常认可。[1,2,3]因此, 因地制宜, 创新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管理模式成为对中国企业和学界的极大挑战。
儒家文化是中国土生土长的理论体系, 深深植根于这片土地。儒家文化博大精深, 它所奉行的一些基本的待人处事原则, 没有因时代的变迁而被淘汰, 反而与时俱进, 在新时代里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儒家一些优秀的价值观, 比如“诚信”“正直”“孝顺”等优良品德, 被国人所熟知和践行, 其中的思想观念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息息相关[5]。
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儒家文化相结合, 便于中国企业所理解和接受[7]。本文将从儒家文化的核心观念出发, 探讨儒家文化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系, 以启发中国企业在实施企业社会化责任管理时, 能够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因素, 确立符合中国管理情境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
“企业社会责任”是在1923年, 由英国学者奥利佛·谢尔登在《管理哲学》一书中首次作为学术术语提及。早期的社会责任概念多是从个人角度出发, 判断企业管理者的伦理道德水平和责任观, 认为在社会性问题上, 商人与政府一样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随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入研究, 显然单从商人个人的社会责任观出发, 是远远不够的, 也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8]因此, 在之后的研究中, 从企业整体行为和目的两个角度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受到了广大学者的青睐。
外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而相应地呈现出各时期的特点。“商人”时期的企业社会责任, 是单纯地从商人道德伦理角度出发的, 着重强调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期望的目标与价值, 制定符合道德伦理的企业决策。企业社会责任一元论认为, 企业唯一责任就是在符合社会制度下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早期的管理理论将企业的本质定义为, 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润, 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基于这个基本目标 (获取利润) , 企业的一切获利行为都得到了合理化的解释。
“利润至上”原则达到顶峰时期, 西方企业曾一度将职工视为“赚钱的机器”, 以求最大限度地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显然, 这种毫无人道的管理体制, 必将遭到工人的联合抵抗。1967年, 戴维斯将企业社会责任从狭窄的商人角度扩大到机构和企业, 为以后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拓展了范围。企业法人实体承担的就不再只是管理者的责任了。[9]1963年, 为了对应“股东”概念的企业社会责任一元论, 斯坦福研究所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1984年, 弗里曼对利益相关者定义进行了扩展。认为“影响企业目标实现, 或被企业在实现目标时所影响的个人和人群都是利益相关者”。[10]
以上所有观点更多地是把企业社会责任当作是企业所承担的成本, 是一种负担, 致使企业除了不得不承受的部分, 秉着能逃脱多一点责任, 企业利润就能更好的想法。2007年, 迈克尔·波特明确表明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他认为企业如果能正确地应对社会责任, 将其放在战略地位看待, 而不是仅仅把它看作一项成本或是一种约束, 或者只是一种慈善行为, 而是有目的、有步骤地履行社会责任, 不仅能给企业带来社会认可, 还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机会、创新和竞争优势。[11]
在当代, 法律越加健全, 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监管机制的日益完善, 工人的权利受到了应有的保障。企业如果仍奉行效率至上原则, 忽视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必定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当今, 企业社会化责任已经被众多学者和企业视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和途径。
三、儒家文化
儒家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文化流派, 倡导血亲人伦、现世事功、修身存养、道德理性, 其中心思想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其核心是“仁”。历经两千多年漫长岁月的历史洗礼, 儒家文化凭着它的普适性, 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主流的中国社会价值取向、国民的道德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等。千百年的实践也证明了儒家思想在维护社会稳定, 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儒家文化一向强调在集权的前提下, 要注重人文关怀和“仁政”思想。其“爱人”的管理思想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理念不谋而合。儒家还主张, 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体, 都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 都有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当今社会, 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的高速发展, “地球村”的概念日益盛行, 个人、企业、国家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引入儒家文化, 有利于企业家顺应潮流, 适应中国管理情境, 自觉融入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中。
四、儒家思想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历经两千多年的岁月, 儒家文化已经深深地扎根于这片土地, 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源泉之一, 影响着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经过历史的反复验证和洗礼, 去除了儒家文化中专门为统治阶级定制的“糟粕”, 为我们留下了正确且适用的管理价值观, 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下面将对儒家观念中与企业社会化责任关系密切的仁、信、义、和展开讨论。
1、儒家文化中的“仁”
“仁”是儒家文化最核心的思想, 具体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就是要“爱人”。“仁者, 爱人也”, 孔子认为, 仁是人的本质, 人之所以区别于禽兽, 是因为人有“恻隐之心”, 懂得爱人, “爱人者人恒爱之, 敬人者人恒敬之” (《孟子·离委下》) 。
孔子的仁爱最开始是从“爱亲”再慢慢扩展到“泛爱众”的, 是基于宗法血缘关系发展过来的。但受“家国同构”社会结构的影响, 孔子的仁爱之说也适用于国家的治理之道。并且, 后来孔子又把“仁”从“爱亲”推至“泛爱众”。樊迟问仁, 孔子告诉他说:“爱人。”他还说:“弟子入则孝, 出则悌, 谨而信, 泛爱众而亲仁。”这里的“爱人”“泛爱众”都是博爱众人之意。“爱亲”只是“仁爱”的起步, “泛爱众”才是孔子的终极追求。当然, 要达到“泛爱众”, 首先要做好“爱亲”, 如若对身边的人都说不上“爱”, 谈何移情于天下人?
企业由人组成, 为服务人而存在, 是集聚了各方利益的组织。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 企业只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话, 极容易被人们所诟病。事实也证明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了。当然, 企业首先是要赢利, 这是企业作为组织存在于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则, 这是没有变的。因为只有企业赢利, 它才有存在的权利, 是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 效率原则始终是企业最基本的追求。
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 就是体现企业作为组织, 应该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的“爱的表现”。作为“企业公民”, 不仅仅只是为股东创造利润, 它需要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 为员工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和其他的福利待遇, 回报社会, 对慈善事业有所贡献。这些都是某种意义上企业对周围人或事的爱的表现。[12]
企业实现社会责任也主要是一个由内及外的过程, 企业赢利了, 才能依法向国家缴税、保证股东利益、考虑员工的待遇问题, 之后才会有能力和精力考虑慈善事业。
企业用“仁爱之心”对待消费和社会的话, 消费者和社会也会用“仁爱”回馈企业。2008年在汶川地震时王老吉捐赠一个亿的善举, 社会对这一善举予以高度肯定, 王老吉产品一度卖断货, 这一案例就很好地诠释了儒家“爱人者, 人恒爱之”的观点。
2、儒家文化中的“信”
儒家认为, 天命之谓性, 天理表现为阴、阳及金、木、水、火、土五行, 上天把天理赋予人, 形成人的仁、义、礼、智、信等品德, 为五常, 这是人的天性。儒家把“信”视为五常之一, 可见儒家文化对“信”的重视程度。孔子、孟子、荀子等大家先后对“信”都做出了重要阐释。子贡问政, 子曰:“足食, 足兵, 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 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 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 民无信不立。” (《论语·颜渊》)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可以去掉“兵”“食”, 但“信”却是一定要坚持的, 可见在儒家思想中诚信的地位之高。[13]
民无信不立, 商无信也不立。中国富豪李嘉诚曾说过, 小富靠智, 大富要靠诚。历经百年的企业无一不是靠着“诚信”二字, 才能挺过大风大浪, 活到至今。比如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北京同仁堂, 以诚信为本, 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赞誉, 才能屹立百年而不倒。
《中庸》说:“诚者物之始终, 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诚信一直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一项基本规范。我们视诚信为人与人交往的前提, 对人对事, 要做到真实无妄, 言行一致, 表里如一。“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企业更要如此。消费者一旦质疑企业的诚信问题的话, 企业就有可能很快将面临着破产的境遇。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污染事件, 导致国内外知名的三鹿集团迅速破产, 随后相关负责人还面临着刑事处罚。这是多么深刻的教训。
3、儒家文化中的“义”
义利之争由来已久。孟子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汉代董仲舒认为“利以养其身, 义以养其心”。亦有“天下熙熙, 皆为利来;天下攘攘, 皆为利往”。义与利孰先孰后、孰轻孰重, 不同学派对此颇有争议。以孔子为代表的传统儒家把义利之争视为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朱熹说:“义利之说, 乃儒者第一义。”在儒家文化中, “义”是正义、道义, 是有利于社会、国家的最高道德标准和价值追求。“利”则相对来说, 是指个人的物质财富价值, 比如财富、名誉、地位等, 儒家倡导的是, “义”与“利”的一种平衡状态, 儒家的义利观认为, 君子应该秉承先义后利、义利兼顾的价值观和财富观。孔子曰:“君子喻于义, 小人喻于利。”不是说要完全抛弃“利”, 是要强调用“义”去约束“利”, 不可以不顾道德规范去获“利”, 这种“利”也不可能长久。在“义”的规范下, 对“利”的追求才是合理、长久的。孔子虽然很少说“利”, 但是他也承认人的正当需求和利益欲望。在“义”“利”之间要学会平衡, 做到“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获取利润是它的本质属性, 是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标准。但是企业一味地追求盈利, 无视道德规范, 最后反而会失去利益。企业要将“义”作为最终的目标, “利”只是实现“义”过程中的一个手段。当企业以“义”为行为决策的道德准则, 慢慢地会提升企业的社会信任度和美誉度, 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和价值。当企业发生不良事项时, 拥有良好形象的企业, 更容易博得消费者的谅解, 为企业抵消一定的不良效应, 达到规避风险的作用。
绝大多数的研究发现, 企业的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两者成正相关关系。虽然, 从短期效果来看, 承担社会责任越多的企业, 现金白银流出得可能越多, 在财务报表上体现突出。但是, 从长期效应来看, 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会降低企业价值。[14]孔子曰:“礼以行义, 义以生利, 利以平民, 政之大节也。”管理者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二者的关系, 在整体把握中求得共同发展, 达到“义利合一”的双赢。
4、儒家文化中的“和”
“和”是各方面达到动态平衡的状态, 是儒家思想的最佳境界。孔子认为, “和”可以达到合而为一, 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整体优势。荀子曰:“故义以分则和, 和则一, 一则多力, 多力则强, 强则胜物。” (《荀子·王制》) 儒家文化主张的“普遍和谐”, 包括人自身要和谐、人与人之间要和谐、自然本身要和谐、人与自然要和谐这四个方面。
孟子曰:“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 (《孟子·公孙丑下》) 说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即人际关系要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强调人类要保护好自然环境, 对自然资源要适度地开采。在很早以前, 古人就给出了劝诫。儒家诸子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生态观, 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 人类社会是自然环境的衍生部分, 人类社会来源于自然, 依靠着自然, 与自然密不可分。“钓而不纲, 弋不射宿” (《论语·述而》) 。孟子有曰:“不违农时, 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 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 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不可胜食, 材木不可胜用, 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 王道之始也。” (《孟子·梁惠王上》)
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 现代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 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也越来越大。这期间出现了不少无良企业, 只顾眼前的利益, 忽视和逃避环境成本, 不顾环境保护和生态的平衡, 乱砍滥伐, 过度开采资源, 破坏当地植被, 污染水资源, 给后代留下祸端。再加上受到西方“征服自然”观点的影响, 我们的生存环境一度恶化, 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儒家“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对企业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减少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外部效应, 具有启发和引导的意义。
五、结论和启示
综上所述, 中国传统文化的许多观点与当代企业社会化责任管理理念存在着共通之处。本文探讨的儒家核心观点只是其中有限的一部分。儒家文化的价值观很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群体甚至是对自然环境所负有的责任, 体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利润、社会和环境”三底线原则极度吻合, 其着名的观点如“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君子自认以天下为重”, 其中庸思想、保持折中调和的处世态度、万事万物讲究达到动态平衡的状态等, 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具体诠释。
当然, 在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 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要有侧重点, 我们要用辩证的态度去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企业发展早期, 企业主要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合法经营, 创造利润”。从儒家的角度来看, 这个阶段主要处理好“利”与“义”两者的关系。在生产的过程中要注重遵纪守法, 诚信经营。在这个时期, 对于慈善事业要量力而行。在公司进入特殊期, 比如遭遇并购或并购其他公司时, 要注重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不能只考虑股东的权益增长, 而忽视员工福利待遇的恶化和工作机会的流失。当公司进入成熟期时, 就要多考虑慈善事业,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还之于社会, “穷则独善其身, 达则兼善天下” (《孟子》) 。这些, 都是在中国进行企业社会化责任管理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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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一(2):
题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诉求
摘要: 新时代, 国家层面、企业层面和大众层面都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当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我国企业在迎接新时代挑战中, 为更好地践履企业责任, 必须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强化政府的矫正和引导力度, 发挥非政府组织能动和监督的作用, 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企业责任文化的融合。
关键词: 新时代; 企业; 社会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呈现新的特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1]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力军和骨干力量, 是经济体系的主体成分。追踪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科学把握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结合我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客观状况, 明确新时代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要求, 创新新时代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和方法, 对于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作用
1. 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内涵
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唤醒, 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 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演进过程。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正处于工业化大发展的时期, 大量的资源和权利开始向大型公司倾斜和流入, 大型公司也如蝴蝶效应一般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大型企业所有的权利与其所应尽责任之间的不匹配, 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 大批管理学家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 但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秉持不同态度。美国哈佛大学的贝尔与多德两位教授就对此展开过争辩, 贝尔认为企业管理者应当将股东的权益放在最高的地位, 而多德则认为贝尔为企业戴上了一顶狭隘的“紧箍咒”, 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服务社会的功能。这场论战以贝尔接受了多德的观点为终止符, 但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和批判并未由此而止, 弗里德曼就在其代表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予了批判,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学是一种伪装[2](P19)。20世纪中期接踵而至的公害事件的发生使大众开始对企业自私的营利行为进行反抗, 发生了20世纪60-70年代中的大批环保运动、消费者运动以及劳工运动,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形成了倒逼机制。20世纪70年代之后, 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进入了一个爆炸发展的时期, 大批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等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企业责任相关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现实生活中大众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也持续升温, 各种非盈利组织的形成发挥了对企业监督的作用, 迫使大批企业制定生产守则, “血汗工厂”被联合驱逐, 同时促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的产生。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左右, 近年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读和研究已经成为管理学界、伦理学界、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学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 因而同时也是一个极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管理学家Mc Williams曾写道:“几乎没有其他管理学科像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引起那么多的分歧与争论,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3]虽然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但呈现出差异性的多种定义, 能够折射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内涵。一般来说,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 是指企业不仅要对股东利益负责, 同时还要对员工、社会和环境承担责任, 既要创造利润, 又要遵守商业道德, 维护生产安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节约资源等。具体来说, 应从如下方面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第一, 企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企业虽然不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自然人, 但作为整体的企业可以被称为其所处的社会中的一名特殊“公民”即“企业公民”, 它也必须像一般公民那样履行社会责任。第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所有与企业发生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面对的对象是所有与企业发生关系的利益相关者, 包括企业的员工、企业的消费者、所有与企业发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和经销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整个社会等。第三, 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获得利润。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目的即获得利润不应该是背道而驰的, 二者同时存在于对企业的广义认知之中。不能获得利润的企业, 不仅无法履行社会责任, 而且也必然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第四, 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道德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从根本上说, 就是要按照一定的遵循处理自身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遵循”其实质就是企业处理与平衡义利问题、功利与道义问题的道德标尺。因此, 在企业社会责任统一体中, 道德责任居于最高层次, 处于核心地位, 对其他层次的社会责任具有统摄作用。第五, 企业社会责任有完全社会责任与不完全社会责任之分。康德在《伦理学讲稿》中写道:“完全责任就是遵守意志原则的义务, 完全责任的反面不可能成为普遍的法则;不完全责任是由如下原则所产生的行为:我们愿意我们行动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法则。”[4](P232)也就是说, 完全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 若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就是不道德行为;不完全责任是行为主体可以履行但不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完全企业社会责任是符合德性的且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 诸如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讲诚信、保障产品质量, 合理控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等等;不完全企业社会责任同样是符合德性的, 但是企业可以选择性履行的责任, 诸如企业对员工的各种丰富的福利政策、企业对社会和自然的慈善责任等[5](P121)。
2. 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和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决定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和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秉持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能够使企业打破盈利与为善之间的壁垒, 坚持经济目的和道德责任相统一的发展方向。1916年美国学者莫里斯·克拉克 (Maurice Clark) 在其《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就提到:“我们需要有责任感的经济, 并且这种责任感要在我们工作的商业伦理中得到发展和体现。”[6](P48)“但是迄今, 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6](P48)克拉克在这里提出的“责任感的经济”,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雏形, 已经包含有对企业发展的道德拷问。1923年奥利弗·谢尔顿 (Oliver Sheldon) 在《管理的哲学》中首次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并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内含道德因素。彼得·德鲁克 (Peter F.Drucker) 的社会创新概念提到:“与技术创新相比, 社会创新的需要甚至可能会更大。”[7](P31)他认为社会需要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可以产生同技术创新同等的价值, 并将之称为“赚钱行善”。德鲁克的这一说法不仅将“行善”融入了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更明确了企业经营中的义利观念, 即二者是可以共存的, 企业可以一边“赚钱”一边“行善”, 也就是说经济目的和道德原则是可以并存的。由此可见, 秉持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能够使企业发展超越单纯追求经济目的的局限, 遵循经济活动中道德与经济相辅相成的规律。
二是秉持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能够使企业明确其作为整体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 提升“企业公民人格”。德鲁克曾写道:“一个组织在确立共同目标的时候必须符合社会的正义, 满足社会的需求, 就像个人服从组织一样。一个百年企业往往是一个道义集团, 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利益集团。”[6](P89)这就是说, 企业同社会的关系就如个人同组织的关系一样, 企业也如人类公民一样是这个社会的重要构成, 企业要想实现长久的经营就必须抛却纯粹的逐利观念, 符合社会正义, 满足社会需要, 遵守道德原则。托马斯·唐纳森 (Thomas Donaldson) 和托马斯·邓菲 (Thomas Dunfee) 将社会契约论引入经济学领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社会契约理论”, 该理论体系由三个层面构建, 即具有普遍性的最高规范亦称“超规范”、宏观社会契约和微观社会契约三个部分。定义了企业通过与社会建立契约的方式而获得合法存在, 当企业能够增加消费者和员工的利益进而增加社会福利之时, 则是道德的、正义的, 反之则应受到惩罚[8](P32)。这一理论不仅明确了企业作为契约一方所应遵守的三种不同维度契约, 也对企业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秉持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能够使企业维护好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为其自身更好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约瑟夫·麦奎尔 (Joseph W.Mc Guire) 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经济目标和法律目标之外的义务。阿奇·卡罗尔 (Archie B.Carroll) 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 认为企业应该按照4-3-2-1的权重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个方面的社会责任[9]。这种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反应了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亦或自由决定的期望。鲍恩指出:“企业被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供应商等各种利益相关方所环绕。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 也应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在决策中认清了这一更广泛的社会目标, 那么其商业行为就会为广大社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0]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构成了一种互为条件的逻辑关系:如果企业及其领导者承认了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存在, 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加广泛的责任;而如果企业自觉承担了其他社会责任, 也就表示企业默认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存在。由此可见, 企业的经营发展并不是孤立的, 企业在承认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同时, 也就默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 企业在为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 才能保证企业自身更好的经营与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时代价值
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新时代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 国家层面的经济发展要求
新时代的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必须在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基础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这是我国从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的关键之路。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多次强调民生问题的改善和绿色发展战略, 并将打赢蓝天保卫战设定为未来3年经济发展需攻克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国家层面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导向, 要求企业将自身作为一个分子融入未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战略之中, 承担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首先, 企业未来应追求高质量的发展内涵。201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国制造2025》, 提出了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发展方针。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 无论该企业经营的产品是什么, 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根本上是要求企业回归到产品本身, 企业不是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获得的赚钱机器, 应是具有“善美合一”的责任个体。《论语·八侑》里写道:“子谓《韶》, ‘尽美矣, 又尽善也。’谓《武》, ‘尽美矣, 未尽善也。’”[9](P26)就是说真正好的尽善的事物, 不只是拥有美好的形式, 更要拥有好的本质, 这也是对新时代企业追求高质量发展内涵的最好解读。其次, 企业应实现与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无论是加快产业重组型改革, 还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 皆需要吸纳大批的人员参与其中, 企业作为承接国家发展策略的一个个支点, 需要对传统滞后的管理观念和模式做出调整。企业不应该是单独奔跑的孤立个体, 而是需要同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其内部员工建筑一个义利共生的发展共同体, 尊重并保障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基本权益, 对员工进行培养与训育并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力和创新力, 唤醒工匠精神、重铸工匠灵魂。最后, 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并存。国家提倡的绿色发展战略要求企业与环境和谐共存, 走一条在环境资源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企业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不再是一条单项的通道, 传统的无异于焚林而猎的发展模式已然成为过去式。如何将“绿色”同产品、服务、生产以及企业发展进行多元融合, 如何更好地实现企业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 必将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
(2) 企业层面的经营诉求
企业想要获得可持续的经营, 关键在于能够获得财富, 可是企业财富并不能机械地同利润最大化画上等号, 利润内含于财富之中但并不能代表财富本身。对国家财富做出了新解读的美国学者乔治·恩德勒认为, 财富由金融的、物质的 (自然的和生产的) 、人力的 (健康和教育水平方面) 和社会资本的 (信任水平、合作程度等) 四个方面构成。财富的创造过程并不是机械地占有、获取财富构成一种表象上的积累, 创造财富是指制造出某些新的或者更好的, 其包含了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11]。也就是说, 利润、自然资源、员工的受教育程度、员工的健康水平、企业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程度等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富的总和。创造企业财富的过程并非是利润的增加, 它是一种高于利润本身的外化存在和精神存在。企业要想获得发展, 必然要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 而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加强企业道德建设, 如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融入道德理念、构建道德体系等。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建设的逻辑起点, 更是企业创造财富的溯源。
(3) 大众层面的需求呼唤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当代中国, 倒逼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的一个趋势是大众“责任消费”意识的觉醒。责任消费一般由两种形式构成, 即联合抵制 (boycott) 与联合购买 (buycott) [12]。例如坚决不购买血汗工厂生产的产品, 抵制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的产品;购买那些承诺环境友好的产品, 购买使用环保材料或可降解材料的产品等。“责任消费”的觉醒无疑使企业将其自身的发展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紧密地关联起来, 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成为实现其长久经营目的的良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新时代作为消费者的大众需求变化, 尤其是作为企业员工的大众需求的变化, 必然要求企业的责任担当与其相适应。随着新时代企业员工从“工具人”到“目的人”的跨越式转变, 他们需要的不单单是一份满意的报酬, 还需要自身受到企业的尊重, 个人的基本权益在企业之中能够得到保障, 渴望有更多的学习机会, 期望自身的职业生涯能得到规划等。新时代大众需求的新变化呼唤责权利一致的公平正义, 呼唤着来自企业更多的发于道义的关怀。
2. 新时代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紧迫性
新时代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不仅是必要的, 而且是紧迫的。以下拟从完全企业社会责任和不完全企业社会责任两个方面, 来审视时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完全企业社会责任缺位
其表现为:首先, 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位于二三线城市乃至乡镇的小微企业, 经营管理理念滞后, 从工具化的视角来定义员工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奉行牟利至上原则, 无视员工基本权益, 诸如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基本的社保金、招聘歧视、差异化地对待农民工群体等。其次, 企业诚信缺失现象严重。继“三聚氰胺”“瘦肉精”“细菌冰块”等诚信危机事件之后, 在线上消费跃居为大众主流消费模式的当下, 企业失信行为出现了新变种。各大线上平台兜售假货新闻层出不穷, 消费者们一边购买线上商品, 一边鉴别货品真假已经成为线上消费的常态, 每次网购对消费着而言都如一场甄别商家及货品的慧眼之战。不诚信行为不仅仅只存在于企业与消费之间, 也发生在企业与其内部员工、企业与其合作单位之间。诸如企业不按照合同履行对员工的承诺、积压并拖欠员工工资、以非法集资的方式绑定员工、作为甲方的企业不按期履约、甲方企业拖欠乙方尾款等。其三, 无视员工职业发展。企业的发展与其员工的职业发展是统一为一体的, 企业对其员工实施基本的与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和与精神世界相关的道德教育, 有利于员工及时更新知识储备获得工作与精神上的双重提升, 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根本路径。但是在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那里, 缺少相关的员工培训、员工培训浮于形式、无视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等都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2) 不完全企业社会责任冷漠
一些企业福利或义务行为的乏力, 是企业不完全社会责任冷漠的集中体现。在对待内部员工方面, 一些企业把员工对于激励的需求局限在经济激励上, 忽视了诸如女性员工希望拥有弹性的工作时间来维系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平衡、双职工的员工会希望公司能为婴幼儿子女提供入托服务等多元化需求。在社会回馈方面, 大部分人容易误读企业社会责任, 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社会福利或者社会慈善的行为, 将企业对社会的回馈行为纳入完全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不少企业面对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读, 同样错误地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视为对大众“道德绑架”的消极回应, 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履行以义务性为根本属性的企业社会责任。
三、新时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要求新作为
按照新时代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要求, 针对时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我国企业要在迎接新时代挑战中不断走向辉煌, 就必须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新作为。
1. 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
2017年4月18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指出:“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 要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 弘扬企业家精神, 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 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同年9月25日, 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不仅再次强调了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并且明确了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 即: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 弘扬企业家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 弘扬企业家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企业家精神和企业社会责任是融为一体的,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家精神的根本要求, 培育与弘扬企业家精神是新时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标志, 也是新时代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新作为的主要路径。企业家是一个企业的龙头和舵手, 企业家是否能够流淌着“道德血液”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拥有“道德灵魂”。弘扬和培育企业家精神, 使企业家能够将个人理想同民族复兴的伟大理想统一起来, 具有心怀国家的历史使命感和民族自豪感, 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2. 强化政府的矫正和引导力度
针对于完全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不完全企业社会责任两个层次, 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刚性的矫正以及柔性的引导两种手段, 完成企业对于其社会责任从认知到主动参与和承担的过程。一方面, 通过完善地方相关立法以及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实现企业对其完全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忽视员工的基本权益、不诚信经营等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方面的手段使其成为企业在法律上的责任。诸如在保障员工基本权益方面, 虽然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基本大法来明确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但是在地方法立法差异以及不同地区执法力度差异的现实状态之下, 企业对于员工基本权益的保障现状也呈现出差异。以上海市为例, 该市作为最早建立社保审计体制的城市, 目前是国内社保金缴纳普及率最高的城市之一。因此, 在不断完善和优化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 地方政府也应该通过积极强化相关执法力度、完善地方法规等举措使部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深化为企业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 政府可以通过引导促进企业对其非完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例如给予招聘残疾人的企业税收上的减免, 扩大慈善捐款抵税地区范围, 给予进行“绿色改造”的企业提供经济补贴等等, 通过这些柔性的引导政策, 使企业积极自发自愿地参与到不完全社会责任的承担之中, 从而提升企业对尽义务行为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3. 发挥非政府组织能动和监督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反映的是有共同志趣和道德追求的人们对某类社会事业的共同关注甚至深度投入, 它一方面满足了公众参与政治表达的社会性要求, 另一方面又体现出了道德价值的多元差异性, 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力图实现不同的道德价值, 并存的各类非政府组织最终维护了社会道德的多元性, 诸种道德价值由此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尊重和公众认可。”[15]由此可以推断, 非政府组织同样可以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价值共识的形成起到积极的推动和监督作用。企业社会责任意义深远, 但是很多企业在现实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仍然会忽视甚至无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此时还需要在政府矫正之外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对企业形成倒逼。在市场经济领域, 并非所有行为都需要政府的强制干预, 在一些民事性或日常性的行为中, 政府的干预行为甚至会显得有些不妥, 此时非政府组织恰好能填补政府的缺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为“SA8000”, 作为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制定者为美国一家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 在这一非政府组织的推广之下目前SA8000已成为全球适用范围最广的社会责任标准之一。这就表明针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现实问题, 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出强力的、积极的能动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的方式有很多, 例如公民可以通过自由结合和自愿参与的方式结成诸如工会、协会、互助社等形式的非政府组织, 自觉地参与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督工作当中;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等模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事业的发展, 如为企业开展慈善活动搭建通道等。
4. 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企业责任文化的兼合
美国历史学家戴维·兰德斯其着作《国富国穷》中提到, 文化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文化之于企业如同海上灯塔, 其内含的优质理念是指导企业行为的约束力和引导力, 能够实现长久发展的企业必定拥有其独特且优秀的企业文化。因此, 要想从根本上使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内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并最终将其付诸于现实实践, 那么就不能忽视企业责任文化的构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一片内涵丰富的广袤绿洲, 其中大量的优质理念皆可以作为企业责任文化的理念和精神源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因此要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应用。立足于新时代的当下, 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企业责任文化的兼合, 最重要的是赋予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价值和意义。在构筑企业责任文化背景下赋予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价值, 就要做到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破”与“立”。所谓“破”, 即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责任理念, 但是在同企业责任文化的融合中决不能全盘复制, 陷入拿来主义的误区, 而是应当在扬弃的基础之上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理念和发展需求来选择和借鉴。所谓“立”, 即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这种“双创”过程建立在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之上, 赋予优秀传统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 使其有机融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中, 成为有效回应现实问题的精神力量。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 2017-10-28.
[2]吴知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发展与动因分析[J].企业经济, 2008 (11) .
[3]McWilliams A, Siegel D S, Wright P M.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trategic Implications[J].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oes, 2006 (1) .
[4]Immanuel Kant. Lectures on Ethic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5]文跃然, 解本远.反思企业社会责任的康德主义辩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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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第二篇:新时代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策略探究
第三篇:法学背景下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路径探究
第四篇:女性董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分析
第五篇: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分析
第六篇:浅谈企业社会责任与文化对员工生命成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