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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视角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城市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人口数量进一步提升, 城市的生活垃圾数量也在随着增长, 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刻不容缓。另外, 由于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 城市的生活垃圾有了更多的分类, 对处理方式也有了更多的要求。笔者以有效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提升我国城市的环境为目的, 开展了本次关于公共管理视角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困境和对策的研究。

  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 对策;

  我国的经济建设速度在稳步提升, 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使我国城市的人口数量进一步提升, 由此也就造成了城市生活垃圾数量的增长。垃圾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很多城市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特别是我国在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目前所采用的垃圾处理措施效果也并不是非常明显, 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生活垃圾的问题, 对环境和人们的生活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以及在经济建设上取得的良好成绩, 城市人口有了极大的提升, 因此也就造成了城市巨量生活垃圾的产生, 已经对城市居民的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表现出了数量增多、种类增多、分散、回收率低等特点。据统计, 我国已有38.2%的城市出现了生活垃圾产出速度大于处理速度的现象, 导致城市的外围充斥着垃圾的身影, 并且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从过去的塑料垃圾为主发展为了电子和塑料混合的垃圾, 垃圾种类的增多也为处理造成了不小的难度。另外,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生活垃圾的分布也极不均匀, 我国目前也缺少有效和垃圾回收方式, 导致大部分垃圾只能等待处理, 由此也就造成生活垃圾的堆积现象。

  二、公共管理视角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困境

  (一) 公共政策不完善

  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 自1989年12月以来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做了8次修订, 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新的环保法在法律效力以及公民的环境权利上仍有很多缺陷。比如新《环保法》和《农业法》等在很多方面出现了重叠, 因此导致《环保法》的权责覆盖范围扩大到了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另外, 新《环保法》没有对具体执行部门的体制进行完善, 导致很多的环保部门没有独立执行《环保法》的权利, 还有虽然《环保法》中指出公民在环境上有监督的权利, 但却无法落到实处。

  (二) 政府难以选择处理垃圾的方式

  填埋、焚烧以及生化处理是我国目前三种主要处理城市成活垃圾的方式, 其中填埋处理方式受到城市周围土地消纳力影响, 目前实际面临的情况是, 城市周围对垃圾的消纳能力已经不足以应付数量逐渐增加的生活垃圾, 并且城市正在进一步的向外扩张, 用于消纳生活垃圾的土地不断缩减, 更加剧了这情况。焚烧是处理垃圾比较常用并且也比较彻底的方式, 但是焚烧所产生的烟尘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 并且在城市周围焚烧生活垃圾非常容易造成城市空气质量的降低, 因此常受到市民的反对。虽然生化处理对环境污染小, 但是目前技术还不成熟, 无法应对数量巨大的生活垃圾。

  (三) 缺乏社会的参与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属于城市发展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但是目前我国普遍缺少这种社会参与的意识, 将垃圾处理全部交由政府来进行, 政府也只能通过具体的环卫部门达到处理生活垃圾的目的, 但是随着是生活垃圾数量的不断增加, 政府在这方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急需社会共同参与来解决目前的尴尬局面。

  三、公共管理视角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对策

  (一) 强化对政策的设计

  我国的新《环保法》在以往政府治理为主的基础上实施了多元化的治理方式, 所谓多元化也就是让社会更多的参与到对环境保护中来。但是目前社会在新《环保法》上还没有足够的执行权利, 因此我国应针对新《环保法》为社会主体提供更多的权利, 以此才能真正达到多元治理的目的。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 要想让社会都参与到生活垃圾的治理中来, 强化民众的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需通过宣讲、沟通等方式和民众达成在垃圾治理方面一致的意见, 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的参与度。

  (二) 完善垃圾处理方式

  前文已经介绍了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 人们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也越来越多, 因此也就为垃圾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只采取填埋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应在城市周围成立集垃圾回收和处理为一体的机构。首先对不同的垃圾进行分类, 例如, 纸质类垃圾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回收再生产新纸、需焚烧处理的垃圾可以运往电厂等实现垃圾到能源的转换等。

  (三) 规范化运营模式

  我国当前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还属于公益性的事业, 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国家来进行财政支持, 实际的回收和处理都由各地的环卫部门来进行。针对目前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 政府可以将生活垃圾处理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三方的权利分别独立, 以此来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

  另外, 政府还需要根据新《环保法》的具体条款赋予群众监督的权利, 以此来保证有关部门处理垃圾过程的公开。同时政府可以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垃圾处理, 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 更可以降低在垃圾处理上的财政压力, 这样对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城镇化的深入使得城市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由此也产生了更多的城市垃圾, 针对这样的情况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监督和处理, 以此才能够实现我国城市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宇辰.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市场化机制及政策研究[D].天津大学, 2016.
  [2]田润.基于公共管理背景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弊端以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 2017, 23 (6) :26-27.
  [3]胡玲玲.浅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以城市公共管理为视角[J].世界环境, 2017, 30 (4)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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