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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路径探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本文围绕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全过程信用管理机制、服务互联网超市、信用考核评价制度、信用大数据分析、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等, 提出了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思路。

  关键词:中介机构; 信用管理; 系统平台;

  中介机构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 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统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4]59号) 和《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5]31号) 明确指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 一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 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 扰乱了市场秩序, 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如何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做到事前登记承诺, 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 是提升社会中介服务质量的关键。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简称中介信用平台) 有助于简政放权, 夯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础, 确保应归尽归, 畅通归集渠道, 扩大覆盖范围;以公示促进企业履责诚信, 深化协同监管, 以用促建落实部门联合惩戒;以公示为加强信用监管手段, 改进和创新市场监管, 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设集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1. 统一平台建设开发和管理模式

  中介信用平台可集中统一或分行业、地区分别开发。根据目前经济发展现状, 建议采用建立开发大平台, 各行业、地区分布实施模式, 统一制定目录规范标准, 建设具有信息报送、信息查询、信息公开、服务投诉和信用公示等功能, 覆盖全国的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实现“专项设计、专库管理、专栏公示、专版曝光”。归集和整合各地、各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商登记、行政处罚、企业年度报告、登记等信息, 即时汇总和发布相关职能部门传送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信用管理信息和评价结果。

  2. 建立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中介机构当事人应在参与市场交易时, 向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用信息, 并对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应核实对填报信息, 对有疑义或不完善的信息不予通过。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信息记录与信息归集的制度规范等。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对社会中介机构日常服务和管理中, 应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按数据目录和报送周期, 向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数据。

  3. 推动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广泛共享

  中介信用平台是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平台。强化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功能的设计与开发, 以信用应用需求为导向, 实现信息分地区、分部门交换共享和查询应用, 形成全国范围内社会中介机构信息网格化管理, 实现信息集中归集、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强化中介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力争尽早实现社会中介机构信息实时归集、动态发布、共享互动。

  二、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全过程信用管理机制

  1. 实施事前登记和承诺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各社会中介机构及时按规定办理登记管理手续。各地、各部门要依托中介信用平台, 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联动共享机制, 定期交换社会中介机构工商登记等基础信息。各行业主管 (指导) 部门或接受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应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中介服务业务时, 按相关信用承诺制度规定, 出具信用承诺报告, 并通过中介信用平台将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书予以公示。

  2. 实施事中分类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分级分类和信用管理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 对信用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的社会中介机构, 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状况较差、信用等级不高的社会中介机构, 要加强日常检查和业务监管。对社会中介机构轻微违规行为提出预警, 对一般违规行为曝光, 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信证明、评估评价报告、评审结论、鉴定结果等行为, 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记入该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 并通过中介信用平台予以公示。

  3. 实施事后联合奖惩

  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将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与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授信额度等挂钩。对信用低的中介机构在经营、投融资、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重点对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认定为“黑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联动惩戒, 依法实行市场和执业禁入, 对相关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等不予采信。

  三、建设中介服务互联网超市

  1. 在互联网上开设“中介超市”

  以重点应用促建设, 在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系统中按“涉审中介性质和要求”分类重点构建“中介超市”子系统;在各政务服务中心、资源交易中心或网上服务大厅统一开设“中介超市”, 确保数据应用, 选择中介服务公开、公正、透明。

  2. 推动行政行为中率先使用“中介超市”

  使用国有资金和财政经费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须按“属地管理、分级采购、竞争选择、一事一选”原则, 对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从“中介超市”中遴选中介机构。各级行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与非“中介超市”中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接洽;凡未经“中介超市”申报并公开交易的中介服务项目, 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费用、审计部门将列为必审内容、监察部门列为执纪问责重点。

  3. 开放中介机构入库入驻

  “中介超市”系统不设时间、地域、资质等门槛, 经审核通过, 社会中介机构均可入驻信用管理系统。入驻审核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重点核对中介机构填报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资质有效期、资质专业等级、业绩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

  四、建立信用考核评价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 依托行业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 制定本行业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核评价办法, 实现事前登记和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 提升社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服务水平。各信用主管部门要根据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结合各行业信用考试评价结果, 综合考虑社会中介机构纳税、信贷、社保等信用信息, 科学、规范、公正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主管部门要按信用评价周期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评审, 考评结果录入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

  五、推动中介机构信用大数据分析应用

  基于中介信用平台归集的全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 建立信用大数据库。按机构、人员、服务、采购、信用情况等开展数据多维度统计分析, 挖掘深层次信用应用价值, 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政府应把此项工作列入效能考核, 对认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地区和部门予以扣分。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情况专项督查, 对工作不力的主要领导约谈或通报批评。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类中介机构信用状况, 加强日常分类监管, 建立投诉受理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督, 及时登记或受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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