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公共行政学的宪法学派并非一个严格定义的学术流派, 而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学术共同体, 它源于斯托林和罗尔对以威尔逊、怀特和西蒙等为代表的主流的公共行政学的批判。面对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危机, 宪法学派旗帜鲜明地为官僚体系辩护, 积极地从美国的宪法传统与政体价值中寻找21世纪民主治理的规范性根基。宪法学派不仅为理解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导入了不同于管理途径和政治途径的法律途径, 更有助于我们把握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中的恰当角色, 推动政府与公众建立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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