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征信在一国经济发展和个人社交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 各国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发展模式也有一定差异。本文主要简述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和欧洲的多元化模式, 在此基础上介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状况, 以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现阶段工作成果为例。
关键词: 征信体系; 市场主导模式; 多元化模式; 公共信用; 个人信用; 资本市场信用;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认为, 征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社会征信体系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关系作为主要内容, 促进社会各方信守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社会征信体系包括法律制度规范, 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和披露规范, 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机制、监管体制、信用宣传教育机制等各个方面。社会征信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信用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挥作用的前提, 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 二是欧洲的多元化模式。
一、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
(一) 美国征信体系现状
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律和规则以及信用管理行业的自律来运作的, 政府在这其中仅仅提供立法上支持和建立健全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美国有着150年的征信历史, 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 美国50%的新车购买、54%的旧车转让、46%的商品销售就已经建立在信用交易的基础上。1980年, 美国运转的征信公司达到3000多家, 也就是从此时开始, 美国的征信业进入大规模并购阶段。到21世纪初, 美国市场基本形成由三家大的征信机构和300多家小的征信机构并立的格局。
美国的征信体系包括机构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板块。其中机构征信又包含资本市场信用和普通企业信用, 资本市场信用主要由Standard&Poor’s (标普) 、Moody’s (穆迪) 和FitchRatings (惠誉) 三家国际评级机构组成, 普通企业征信市场主要由邓白氏公司占领市场。而个人征信领域经过多年发展主要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三大巨头:Experian (益百利) 、Equifax (艾克菲) 和Transunion (全联) 。剩下的区域性征信公司有的是选择与这三家公司合作, 有的则是选择专注于个性化的细分市场。
美国三大个人征信业的公司主要收集几乎所有关于个人经济生活方方面面活动的信息, 并已基本涉及全美国的市场人口, 规模巨大。这些征信机构记录着全美2.4亿消费者的相关信息, 每年发布10亿多份信用报告, 平均每人每年需要出具3~4份信用报告。这些庞大的信息系统每个月进行20多亿份信用数据的处理工作, 其每年的营业额超过100亿美元。在大数据发展完善的情况下, 个人申请贷款只需要2分钟就可以得到一份个人征信报告。美国三大征信机构主要使用FICO评估方法。FI-CO是对消费者的信用、品德、支付能力等设定指标, 为每个指标分级, 每级有一个评分, 再计算各指标的值, 最后将各指标加权统计, 得出一个介于0~900的信用值。
(二) 美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特点
1. 健全的法律环境。
美国征信业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 联邦政府在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征信机构健康发展的最基本法律。其后, 1996年的《消费者征信改革法》、1998年的《消费者征信就业澄清法》、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以及2003年的《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等, 先后形成了近20部法律, 构筑了较全面的征信法律体系。
2. 严格的监管体系。
美国是第一个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国家。目前, 有两个政府机构对个人征信机构和数据提供商进行监管, 分别是联邦贸易委员会 (Federal Trading Commission, 简称FTC) 和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简称CFPB) 。
3. 强大的行业协会。
尽管几个大征信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 但是为了共同的利益, 它们形成了一个行业协会———美国消费者数据行业协会 (Consumer Data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CDIA) , 来制定业内出具信用报告的行业标准, 并且作为一个组织, 该协会还代表征信行业的整体利益, 与政府进行沟通和对话。
二、欧洲的多元化模式
欧洲征信体系细分之下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以英国、瑞典为例的私营体制模式, 这种模式类似于美国模式, 没有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而有着充分竞争的私营机构。第二种以法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为例的公共登记系统模式。第三种以德国为例的双重体制模式, 这种模式有强大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和同样强大的私营机构。本文的欧洲模式着重讨论第二、三种模式。
法国等国的公共征信模式:与美国、英国等征信体系模式最大的不同是, 法国等国的公共征信模式主要由政府主导, 由中央银行建设和运行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与此同时, 政府要求企业或者个人向这些公共的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数据, 并通过立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欧洲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强制性的征信系统, 根据中央银行的监管要求, 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向其报告数据。
(一) 以法国为代表的公共登记系统模式
以法国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的典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央行建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 由中央银行直接建设和管理, 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政府一般会强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参加该系统。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数据, 一般仅供银行内部使用, 主要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2. 信息共享局限性大。
法国数据保护局要求只共享信息数据对象的负面信息, 他们认为, 正面信息易于偏离初始目的而转做他用, 因为丰富的信息会流向市场营销、就业审查等其他目的而违背系统建设的初衷。在这些国家的体制中, 隐私受到严格的保护, 他们大多处于世界上数据保护级别标准最高的国家之列。
3. 没有或者少有私营机构。
在法国等欧洲国家, 基本都是由政府协调和强制完成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 目的不在于生产征信产品参与市场竞争, 也不鼓励市场竞争。市场上即便有私营公司, 也不提供一般意义上的征信服务, 它们主要的业务领域只是支票处理或风险管理, 因此这些国家人口的征信覆盖率都偏低, 主要信贷总量的增长率也相当低。
(二) 以德国为代表的双重体制模式
德国的双重体制模式:1934年, 德国中央银行 (德意志联邦银行) 建立了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弥补此前因经济大萧条导致借款人信息不完整而产生的严重系统性还款风险。同时, 在私营市场, 德国有许多征信公司, 占支配地位的是1952年成立的联邦舒发公司, 早在1965年, 它就已出售1000万份信用报告。随着政府和企业对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 德国公共登记系统和私营机构并行发展、协调运行。这也是德国1977年颁布《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而成为世界范围内第一个采用数据保护法的国家的主要原因。
三、中国征信体系现状分析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征信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 经历了起步、初期和发展三个阶段。1988年,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2002年,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地市、省级、总行三级数据库, 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此为第一阶段。2003年,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 赋予其“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2011年, 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管理征信业和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双牵头”地位, 此为第二阶段。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和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的发布, 标志着中国征信发展进入第三阶段。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兼具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的特点, 主要有三大块内容, 包括公共信用体系、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这三者共同作用, 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 公共信用体系
公共信用体系即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信用体系。我国的公共信用体系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及人民银行牵头建立, 至2018年10月已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1. 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基本完成。
各部委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分别在各自领域出台了相应的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如: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0号公告) 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建立的新时期下税务系统纳税人信用管理办法, 其内容涵盖纳税信用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措施。其后,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办法运行中的具体情况, 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下发一系列公告和文件, 不断修改和完善纳税人信用管理工作。
2. 建立了信息交换机制。
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全部实现“源头赋码、一户一码”。在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上,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联通44个国家级部门和全国所有省区市, 归集信用信息249亿条,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1.1亿条, 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信息及相关情况, 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3.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共同印发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明确了整改、约谈、共享、公示、追责、修复等一系列监管制度。以国家发改委牵头, 先后与全国60多个部门共联合签署37个联合奖惩备忘录, 引导社会各部门共15个领域建立红黑名单及管理制度, 定期发布红黑名单。其中, 全国税务机关自2014年10月公布第一批黑名单至2018年上半年, 累计公布10340件黑名单案件, 对15080人 (次) 当事人实施惩戒, 6737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7456户当事人被推送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这些机制措施很好地起到了“让守信者受益获敬,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倡导效果。
(二) 资本市场信用体系
主要为满足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需求而进行的信用评级。我国为债券开展评级的评级机构主要有中诚信、联合、新世纪、大公、中债资信、鹏元、远东资信和东方金诚等。其中,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 成立于1992年10月, 2006年与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穆迪签订协议注册成为中外合资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惠誉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一家国有控股的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全面合作, 是中国成立较早、具有全部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根据融资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按照建立的模型给予被评级的对象评定, 其结果一般分为三等九级, 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实际操作中还会有AA+、AA-这样的中间层级出现, 基本上对于同一标的, 中国评级公司给出的评级结果往往高于海外评级公司数个档次。
(三) 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是信用的提供者和接受者, 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从两个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 一是为授信者的个人授信提供信用信息, 二是弥补公共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的疏漏。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和营运与企业信用大致相同, 但不同的是,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查询会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 从之前的“各自为政、信息分割、不遵守征信理念和规则”逐步向“行业统筹规范、有序竞争”的方向发展。2017年底以前, 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考拉征信、华道征信八家公司依据各自的特点涉足个人征信领域, 但运行并不规范。其后, 八家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组成百行征信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 百行征信的个人征信业务获得央行许可, 这也是我国央行颁发的第一张个人征信牌照, 这标志着一种独立于国家征信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市场征信机构正式成立。2018年3月, 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在重点领域和广泛区域积极开展发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作用的试点探索。近年来, 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点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力主将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状况纳入社会个人征信体系。《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后, 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平台, 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实现信用数据的互通互换。随着各部门借助大数据的发展逐步完善和协同信用信息, 我国的征信服务领域即将进入健康蓬勃发展和规范有序运行的新时代。
四、国外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美国和欧洲的征信发展历史和现状对我国仍有不少借鉴之处。
(一) 突出政府对于征信建设的主导地位
从法国等欧洲国家经验可以看出, 作为政府代表的公共征信机构, 运用政府在征信领域中的权威地位和特有的信息获取渠道来主导征信体系建设,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以强制性法律确保自身运行, 是非常有必要且能够保证高效运转的。我国在政治体制上有先天优势保证公共征信体系在初期建设和运行数据交换过程中的高效性。事实上,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也是沿着这样的发展方向运行的。
(二) 加强征信立法建设和保障
征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和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于两国征信机构健康规范的运行功不可没。我国仍然处在信用信息数据交互的发展初期, 各类机构采用各种手段收集数据, 这些数据的取得很多没有经过个人的明确同意和书面授权, 但却被广泛运用在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领域, 征信机构将信用信息标价卖给任何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征信发展的新时期下, 加强立法建设和保障个人的信息隐私权, 将成为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
(三) 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
企业信用、组织信用等实体机构的信用, 最终指向的对象仍然是个人信用。政府牵头建立的征信体系, 或是市场私营方式建立的征信机构, 其落脚点都在于个人信用报告的出具, 其他所有征信产品的开发都应当是基于个人信用报告的基础上的。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建立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正是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建立的以个人消费数据为主的征信体系的最佳结合。
虽然其他国家征信体系对我国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但是, 无论是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还是私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直接复制发达国家或者其他经济体的经验都存在着较大风险。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还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个人信用理念、金融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来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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