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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海洋石油勘探和开采是我国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由于石油资源是有限的, 所以要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 保证我国海洋石油开采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我国海洋石油和其安全管理机构的发展历史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并对海洋石油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进行了全面论述,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海洋石油; 安全管理; 监督体制;

  0 引言

  海洋石油的勘探和开采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这其中会涉及到许多安全方面的问题, 所以怎样避免发生事故, 保证海洋石油行业的安全生产, 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世界范围的海洋石油工业中, 曾经发生很多的重大事故, 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在1998年, 北海发生了石油平台爆炸事故, 造成了167人死亡;在2005年, 印度同样发生了平台爆炸事故, 直接导致了23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在2010年, 在墨西哥湾的平台漏油爆炸事故, 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大面积的原油泄露污染海洋。同样在国内, 发生在1997年的渤海二号翻沉事故造成72名职工死亡;发生在1983年的“爪哇海号”钻井平台因强台风沉落事故中81人全部遇难。

  1 我国海洋石油的发展历史

  我国海洋石油的勘探与开采于60年代开始进行, 在1967年建造了第一个海上石油开采平台。当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低下, 海洋石油的发展极为缓慢。直到70年代末,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 让海洋石油工业成为了最早的对外开放区域, 并通过对外合作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1982年成立, 当时的原油年产量连10万吨都不到, 但在2000年时原油年产量已经突破2 000万吨, 在2010年甚至达到了6 494万吨, 2012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了“二次跨越”的战略目标。

  与此同时, 我国海洋石油的安全管理也有着较好的成绩, 在发展的30多年以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一般事故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这些良好的业绩是由于我国海洋石油行业从始至终都高度关注安全生产, 并发展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

  2 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机构的发展历史

  自从经历了发生于1983年的“爪哇海号”事故后, 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认真吸取了这次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 并结合先进国家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提出了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想法。于是, 经石油部的批准, 在1985年5月14号正式成立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简称海油安办) , 其机构挂靠在中国海油石油总公司之下。在2003年, 国家安监局成立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来对海油石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同时, 在海油安办之下又增设了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 这三个机构分别挂靠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油分部在国内共有四个监督点, 分别位于天津、上海、深圳和湛江四个地方, 其主要是对渤海、东海、南海东部和南海西部进行监督。

  3 海洋石油的作业特点

  海洋石油的主要作业就是在远离陆地的海洋环境下对石油进行勘探、开采。其作业方式与其他行业有着很大的不同, 以下是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

  3.1 环境恶劣

  海洋石油作业一般都是在离岸边几十到几百公里的海上进行的, 作业区域从南到北, 跨度很大, 水深从几米到几百米。环境十分的复杂多变, 极易受到季节的影响, 既要考虑海上风浪对平台的影响以及海水对设备的腐蚀等风险, 还要时刻面对台风、海冰等自然环境对平台和人身安全的威胁。

  3.2 风险较大

  海洋石油开采平台大小从几百平方米到几千平方米不等, 在恶劣的环境和狭小的空间下进行石油的勘探和开采, 极容易引发各种事故, 而且生产作业中的钻井、试油等都属于高风险环节, 这进一步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几率。再加上开采平台中空间狭小, 导致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的集中安放, 一旦发生事故后极易引起连锁反应, 将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毁于一旦, 造成严重的后果。在1997年发生的渤海二号翻沉事故和在1983年发生的“爪哇海号”钻井平台沉落事故都说明了海洋石油作业的高风险性。

  3.3 救援困难

  海上石油平台一般都处于狭小的空间中, 所以发生事故后逃生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了, 同时救援工作也只能依靠直升机和船只来进行, 特别是对离岸边较远的平台实施救援更加的困难, 而且还会受到海况和天气的限制, 尤其离岸边较远的平台, 船只和直升飞机到达就需要一两个小时。之前发生的“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就是因为当时海上风浪大、天气寒冷等恶劣条件极大的限制了救援的进行, 导致平台的74名工作人员只有两人逃生;Piper.Alpha平台火灾发生时因为火势蔓延极快, 导致工作人员全部死亡的悲剧。

  3.4 投资风险大

  海洋石油开采平台的建造技术难度大, 设备复杂, 成本极高, 动辄几亿、几十亿人民币, 稍有不慎出现安全事故就会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投资企业一般都由于海洋环境的多变无法正确估算投资成本和风险系数, 而且平台的建造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的影响, 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投资风险。因此, 提高海上石油安全管理既是防止经济损失, 也是对人们生命安全的负责。

  3.5 易引发海洋污染

  由于海洋石油开采风险极高,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引发大面积海洋污染, 给环境带来不可挽回的破坏。企业对于海洋污染也没有有效的处理办法, 只能上报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而且上报程序复杂, 需要层层递交, 极易容易错过补救的黄金时期。而且我国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技术来处理海洋中石油的泄漏, 只能依靠海洋自身的功能来进行调节。

  4 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制度

  4.1 发证检验制度

  发证检验制度是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最基本的制度之一, 主要是依据国际管理制度而进行建立的。它有着全面的检验机制, 主要包括:设备的安全,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比如工程的设计方案和规划, 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 只有在企业的检验达标后才会给予发证。现阶段能够进行检验发证的机构一共有五家船级社, 分别为中国、英国劳氏、挪威以及美国船级社, 还有法国船舶检验局, 中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检验中心。这五大机构全面维护海洋石油在勘探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促进了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我国是根据《安全生产法》来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 而海洋石油行业中建立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对《安全生产法》的补充与细化, 其根本目的是从根本上对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安全管理, 规范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 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确保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海油安办对开采石油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方案进行检验,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给予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时企业才可以进行海洋石油勘探与开采。该制度的建立极大的降低了海洋石油行业的生产风险, 避免了在开采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3 作业者负责制度

  作业者负责制度是指由作业者对海上石油的勘探和开采的一系列生产过程负全责, 即对海洋石油平台的生命周期负责。这就要求作业者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石油开采的方案设计到开采结束的全过程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对石油开采作业的设计、建造、安装、调试和组织试生产以及正式生产环节的安全进行严格把控, 建立合理、全面的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也是作业者安全制度的一部分。作业者必须对承包商的各方面能力进行评估, 选择合格的承包商进行合作, 并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生产, 避免发生安全事故。4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作业者和承包者在海洋石油作业中处于关键地位, 对于安全生产、落实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起着主导作用。

  4.4 安全评价制度

  在海洋石油开采作业中安全是首要条件, 我国的石油开采行业在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和探索, 结合国外的安全制度, 已经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确保石油开采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恶劣的条件下进行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的工作中的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危害识别、严格防范和安全评价等内容, 确保开采作业安全、有序的进行。

  在海洋石油开采项目开始的初期, 对项目制定的方案和可行性进行相应的评估, 并做出相应的安全预评估报告以供海油安办审批、备案。

  同时, 对于生产所使用的设备, 要进行全面的检测排除安全隐患, 保障之后的生产安全。另外, 在生产作业时, 要让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5 备案检查制度

  虽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作业者负责制度已经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作用, 但仍有很大的漏洞与不足, 需要建立备案检检查制度以对不足之处进行弥补。

  另外, 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 上述制度的建立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 所以要将海洋作业中的生产设备 (包括移动式钻井船、物探船等) 、作业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备案。备案是由海油安办负责, 并派遣相关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实时监督, 确保生产的安全性, 如果发现生产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地方, 应立即停止作业, 进行全面整顿, 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进行。

  4.6 事故报告制度

  在石油开采作业中,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应对相关部门依次进行报告。

  具体报告程序是:由安全事故负责人先向企业进行报告, 企业再向海油安办的监督部门进行汇报, 再由海油安办向国家安全监督部门进行汇报。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后果, 企业不能隐瞒事实, 应当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汇报结束后, 应由海油安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后果进行详细调查, 并根据国务院第439令, 按照事故发生的类型 (由事故发生的后果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要事故) 选择相应的安全专员到作业地点进行调查。

  4.7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在企业开采作业前进行全面排查, 并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现场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 消除所有的安全隐患, 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石油开采的现场环境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 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国家安全总局颁布的国务院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将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 确保石油开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5 充分发挥各主体间的协同作用

  5.1 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自身安全管理

  政府与企业对于生产安全的监管是不同主体的行为, 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石油开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保障安全生产。政府的安全监管是由国家赋予的监督权力, 是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监督行为, 对企业的工作内容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属于企业外部监督。而企业自身进行的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自我安全监管, 属于企业内部监督。

  因此, 企业与政府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能, 相互协合作, 进一步提高企业石油开采作业的安全性, 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2 中介机构、企业和海油安办的关系

  中介机构对于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发证检验机构和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更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技术服务作用。但是由于中介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 为了防止企业在安全评测环节规避风险, 所以由海油安办对二者分别进行监督, 确保石油开采作业的顺利进行。中介机构和企业应该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相互协作, 积极配合海油安办的监督, 保障石油开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5.3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监管与“三同时制度”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海洋石油作业的风险性极高, 所以在对海上石油项目进行监管时, 要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 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进行。

  6 结语

  海洋石油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能源, 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现如今全球石油的消耗量巨大, 所以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 相应的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也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来对企业进行监督, 以此来确保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的安全进行, 促进海洋石油业稳定、安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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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崔晓辉.关于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探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6, (18) :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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