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学术简历造假纳入法律规制之辨
对生活在当下的中国学者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因为在政府不遗余力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之下,①我们的研究能力与学术水平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众多科技成果受到国际学术圈的认可,甚至不少基础学科已经站上了全世界最高领奖台; 但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中国学者的诚信形象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质疑,一方面国内接连不断爆出知名学者连篇累牍照抄他人着作的丑闻,另一方面国际上也屡屡传来中国论文因为学术失范而被权威期刊撤稿的消息。②然而,相比于举国上下对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伪造虚构、署名不当这些学术不端行为的人人喊打,从而在短时间内形成了立法严打的民意共识不同,对于在简历当中提供失实信息这种在日常生活中更为普遍甚至以潜规则面目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国家法律规制的范畴,则呈现出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景象。有些人认为在简历上弄虚作假充其量算是一个泛化的学术道德问题,在目前国内公众普遍缺乏诚信的时代背景下,对自己的学术经历与成就作一些夸大美化处理,只不过是从众心理与社会风气在学术圈的一种映射罢了,法律堵截反倒不如教化疏导; 还有些人认为即便这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但考虑到简历造假的参与广泛性、形式多样性与实施随意性,根本无法从中提炼出具有普遍共性特征的,可供法律度量追责之用的构成要件,即立法规制简历造假不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
但无论是在前一种意见中表露无遗的放任自流态度,还是在后一种看法中纤毫毕现的法不责众心理,都没有真正从科研活动的自身属性与社会影响出发,恰如其分地评价简历造假这一不端行为给学术共同体造成的损害后果,以至于给处置简历造假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提供了口实。而要正确理解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价值,只有通过实事求是地正视其现状,挖掘其成因,以及了解其危害来实现。
尽管官方从未主持过对学术简历造假现状的普查调研,更遑论公布任何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从近年来各种媒体披露报道的学者谎报学术成果与编造学术经历的新闻层出不穷来看,简历造假现象在国内学界已经趋于常态化。这样宛如皇帝新衣的一幕,直到近些年来才因为各种自媒体的涌现而被打破,各式各样原因的爆料为我们揭开了国内学界简历造假泛滥的冰山一角。
我想不用再曝光更多简历存疑者的名字,因为与其把他们一个个揪出来放到聚光灯下受审,倒不如扪心自问在这样一个成功学泛滥的躁动时代里,究竟还有多少学人在已经风雨飘摇的象牙塔中仍能仅凭自身的道德修养做到心如止水。可社会风气如此并不足以成为学界亦步亦趋的借口,哪怕全社会对简历造假已经司空见惯,也绝不是学者们和光同尘的理由。因为在我们投身于科学事业的第一天起,就清楚地知晓学术研究从来都是一份孤独且昂贵的工作,既需要国家扮演出资人将税收转化为科研经费进行持续地巨额投入,多数成果又未必能即刻转化为公共产品供给增加民众福利,所以维系学界与社会之间相互理解与支持的最重要纽带就是信任,而构筑信任的核心元素便是学者们的诚实品格。这种诚实不仅应体现在从科学实验到成果发布的每一阶段,而且也须浸润申请教职、评定职称、角逐奖项或申报项目的任何环节,从而使得公众愿意把寄托了对于人类社会未来无限憧憬与渴望的信任托付给学界,让学者们得以在自由与开放的氛围里选择课题、钻研项目、结出成果。
由此可见,学术简历造假虽不同于抄袭剽窃如此肆无忌惮地公然挑衅学术世界的准则铁律,却同样是在孜孜不倦地以一种更加隐蔽方式在动摇社会公众支持学术研究的信心,乃至摧毁整个学界在社会中赖以生存的立身之本。科学研究尽管旨在探寻真理,但未必总能成功,试想一旦失却了诚实的护身符,学者们如何来应对虚掷公帑的质疑呢?
当今中国“学者视公众如群氓,公众视专家为砖家”之现象,难道没有几分学术简历造假的功劳吗? 此外,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学术生态圈里,造假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不实简历获益,那么让那些严于律己者如何自处呢? 国家科研资源的分配怎能称得上公正呢? 作为群像的中国学界又会以怎样一个形象立足于国际舞台呢?
即便不归咎于时代风潮急功近利这样的外部诱因,也会有人把学术简历造假泛滥的缘由归结于诸如科研评价体系不科学、学术规范教育不系统以及高校学风建设不完善等内部原因。诚然这些因素对学术简历造假之风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在整个国家逐步迈入法治社会进程的今天,与其缘木求鱼地坐待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一一得到解决,为何不尝试着利用法律规制的方式来遏制造假行为的蔓延呢? 既然对道德的尊敬不足以抵御利益的侵蚀,那就让对法律的畏惧来筑起保护诚实的堤坝吧。相较于空泛无力的道德规制,法律规制的最大优势在于避免了个体自律意识的差异,而是通过要件式的行为规范来为人们行为提供清晰指引,并提示违反国家意志所需付出的高昂成本。
针对法律规制学术简历造假行为可行性的质疑,比较法研究给予了我们最直观的回应,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成功做到了这一点。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国家科研法案》、《关于不端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健康研究扩展法案》等,均把简历造假列为了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在2013 年7 月的一个案例当中,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长贝洛维茨在简历当中谎称自己从纽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尽管在被戳穿后很快主动辞职,但仍未逃脱检察官的指控。
又如在德国,有三个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即联邦最高行政法院的《诉讼规程》、马克普朗克学会的《诉讼程序》、德国研究联合会的《诉讼指南》,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对包括简历造假在内的学术不端诉讼如何处置进行了详尽规划。
再如在韩国,《刑法》明确规定伪造大学学历的行为可被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致前东国大学教授申正娥因在简历中谎称曾获得过耶鲁大学美术博士学位,而被以此罪名判处了 18 个月监禁。
二 将学术简历造假纳入法律规制之惑
大陆法系立法理论上的所谓完全法条( 完整法律规范) ,应由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无缝结合而成,前者是对某种行为特征的概括性描述,而后者则是对行为人所遭受不利益后果的责任形式分类。
故此,要将学术简历造假纳入法律规制,首当其冲面临的困难就在于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要件式的抽象概括,以及判明这一行为究竟会引起怎样的法律责任。然而,遍览各部委、高校与科研机构颁布的学风建设规范文件,虽然大都明确将简历造假列为学术不端的一种,却从未清晰划定到底什么是学术规范领域内的简历造假行为,有些只是笼统表示“在有关人员职称、经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还有些则列举出“职务职称虚假、学位学历虚假、工作履历虚假、学术记录虚假”等各种类型,但这两者显然都不足以作为司法机关审查断案的依据。
如果想要将道德瑕疵层面与法律责任层面的学术简历造假进行一个清晰划分,必须保证做到的是从行为模式标准化认定角度给予其要件式的精密构建,为此我给出的定义是: 学术共同体成员在从事与自己学术身份或任职相关活动时,基于过错而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布或为特定学术用途使用的,以固定形态存在于某种可重复感知介质之上的简历里,对自己的学术经历、学术成就、学术荣誉、学术资质、学术能力等重要事实内容做出了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表述,从而导致他人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并因此获益。
上述定义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 1) 责任主体被限定在了学术共同体成员当中,即有共同价值追求和利益取向的学术研究群体,而其中成员则包含了不同学科的学者群体;④( 2) 责任范围局限于履行科研工作职责及从事学术活动当中的不端行为,借此体现学术不端治理的公益性本质; ( 3) 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既可以是受明知后果而为之的故意心态驱使的,也可以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所导致,但不适用无过错或推定过错原则; ( 4) 造假的学术简历必须被投入使用,既可以是出于非特定目的在公共平台上进行公开展示,也可以是为职务职称晋级、课题项目申报、科研奖励竞争等的特定目的专门制作使用; ( 5) 行为人必须在简历中实施了虚假陈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虚构自己获得了外国名校的博士学位、把与自己中文或英文同名同姓者的着作写成是自己的、利用中英文不一致的误差鱼目混珠、把海外临时性的教职说成是终身性的、把未取得学位说成是游学经历;( 6) 造假行为必须是针对简历当中事实部分内容做出的,并且固定于某种介质之上。首先,这里要注意简历内容里事实与意见的区别,前者是指事物本身存在的状态,而后者是指对事物存在状态的评价,由于只有事实具有客观属性,能够进行确凿无疑的真伪辨析,而意见则代表了评价者自己的主观看法,往往不能黑白分明地指出正确错误,所以一个人对他人表述事实产生信赖大都是合理的,而对他人评价意见产生信赖就一般不合理了。其次,行为人虚构或隐瞒的必须是重要事实、全部事实或者基本事实,如果只是简历当中误述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则不一定构成法律责任。最后,简历应该是以纸质或网页等固定形态出现于某种可重复感知介质之上的,纯粹以口头方式讲述的简历,如果没有被录音录像设备记载下来,则不能引起法律后果; ( 7) 行为人在简历当中的不实表述必须能够导致他人产生合理信赖。这主要是为了对学术简历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定量分析,因为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成本,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那些程度轻微的造假行为只要尚未引起损害结果发生,就没有必要触发司法程序。另外,这样规定其实也暗含了因果关系的考查指标在内,即造假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该有信赖因素作为连接桥梁; ( 8) 学术简历造假行为必须造成了某种形式的损害结果,这既可以是名义损失或象征收益,例如荣誉称号,也可能体现为物质损失或实质收益,例如科研经费或职称职务。正如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虚伪的教育,没有制裁手段作为威慑保障的法律也不可能具备执行力。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各大部委与高校院所纷纷各自为政,以各种名目颁布了数以千计的学术不端整治文件,却没有取得显着治理效果,其重要原因也就在于缺少民刑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仅仅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取消资格、警告记过、撤职降级、辞退解聘等作为责任形式。这种以行规代替法规、纪律代替法律、家法代替国法的内部人治理模式,注定只能造就息事宁人、不了了之的结局。因此,将法律规制引入学术简历造假治理的关键性一步就在于民刑法律责任的确立,一方面借此建立起外部人的监督与干预机制,从根本上消除现有学术不端查处流程模糊不透明甚至违反正当程序的忧虑,另一方面也能最大限度的提升以身试法者的违法成本,我们不仅应当完全抵消简历造假行为的不当获益,甚至还需要对因其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施加惩罚性赔偿乃至剥夺人身自由。
总而言之,学术领域不是法治的禁地,尤其是当学界已经无法通过自律来净化的时候,法治主导之下的他律就应该成为必然选择。
利用法律来规制学术简历造假,决不单纯是为了将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学者们的头顶,同时也是为了在学术道德难以言明的混沌地带开辟出产权清晰的应许之地,把学者们从囚徒困境的徒劳博弈中解脱出来。
三 将学术简历造假纳入法律规制之思
知易行难,将学术简历造假纳入法律规制不能被狭隘理解为单独某一项酷烈严苛法条的创设或者掀起一场暴风骤雨般的严打运动,更加值得期待的应该是在立法带动之下中国学界崇真求实精神的重铸与科技创新机制的变革。法律规制的引领作用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应通过周密立法解决简历造假乃至整个学术不端治理领域无法可依的窘境。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托,相比于科研技术实力不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我国的科研管理能力却几乎停留在原地踏步,尤其在治理学术不端的专项领域,除了一部语焉不详的《科技进步法》偶有涉及以外,竟然就再没有一部法律来有针对性的对学术不端的定义内涵、查处程序、处罚措施给予明确规定。
虽然各种部门规章委实为数不少,但由于效力层级低下与部门本位局限,适用范围显得十分狭窄,且相互之间也并无呼应,呈现出一派支离破碎的景象。
故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够起到类似美国《关于不端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效果的,在打击学术不端前沿发挥基础性、统率性作用的法律,以此为龙头对各相关部门规章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厘清理顺,编织起一张定性精当、程序公正、处罚严明的细密法网,让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都无所遁形。
其次,应通过科学立法为包括简历造假在内的学术不端行为设定多元化、多维度的法律责任体系。法治的精髓在于归责,而现有学术不端治理机制最为人诟病的一点也恰在于此,不少高校在处置简历造假事件时都采取了高举轻放的策略,如果媒体紧盯不放便大张旗鼓调查一阵,等到舆论兴趣转移便偃旗息鼓暗度陈仓,除非实在瞒不过去便草草解聘了事,甚至就连退还工资都很少见。宽宥放纵即形同变相鼓励,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格外注重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对包括简历造假在内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全方位无死角的责任追究,④其中尤应效仿韩国积极为学术不端入刑创造条件,增设学术简历造假等新罪名。
最后,应通过开放立法为司法机关等介入简历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铺平道路。在当前反学术不端斗争中,除了极少数抄袭剽窃行为因涉版权纠纷而被告上法庭之外,其余绝大多数都是由涉嫌之人单位内部调查惩处的,这就给外界暗箱操作的指责落下口实,并且在中国传统人情社会里几乎成为必然。因此,我们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要借鉴德国的经验,为国家司法( 检察) 机关与专业仲裁机构全面介入学术不端的评判与惩处预留空间,通过从行政查处到司法救济的体制转变整合集中监管资源,以期形成合力来改变当前九龙治水的多头规制格局,从而增强打击学术简历造假等不端行为的执法力度,防止“破窗效应”的继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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