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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女性的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及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29


  一、法治意识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广泛的实践中所逐渐形成的一种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以及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它也是是人们对法律、法律现象的看法和对法律规范认同从而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自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由于我国法治化道路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够深入,还存在种种不足。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和最大阻碍在于培育法治意识,换言之,法治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化的程度和进度。因此,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落实和发展法治,就必须强化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

  二、白族女性在白族群体中的重要地位及原因

  不论过去还是现在白族女性都以勤劳、智慧而闻名。她们在白族群体和日常生活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喜洲镇来说,首先过去在此活的白族群众主要以打鱼、经商为生。白族男性通常外出打鱼或经由茶马古道经商,因而女性成为了留守在家里,负责农耕、祭祀、祈福、照顾家里的老小等重要日常生活,成为了过去白族人群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其地位无法与少数民族中的母系氏族如纳西族女性相比,但与少数民族中彝族、哈尼族等民族相较而言在本族群体中的地位已经非常高了。

  其次,从现阶段来看,喜洲镇的渔业和商业相较上世纪来已经渐渐走向衰败。而类似白族扎染、手工制品和白族传统小吃等行业却渐渐成为了当地白族群众收入的来源。而这些行业大多都由白族女性所从事,由此一来,白族女性由传统的“主内”转变成为了“主外”,成为了掌握家庭经济来源的重要成员,其家庭及群体中的地位又登上了更高的台阶。 相比之下,当地白族男性相比从前很少再从事经商和捕鱼,其社会分工从过去的对外转变为对内,加上白族文化中白族男性乐于享受于花、鸟、鱼、虫以及茶道因此白族男性也欣然接受,退居二线,女性则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其家庭及社会地位。

  三、白族女性的法治意识现状

  虽然目前白族女性在其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因为当地教育、普法工作的滞后和白族本身的宗教信仰的影响,致使白族女性的法治意识仍旧相对落后。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我国颁布的法律仍旧较为陌生

  在对喜洲镇调研中不难看出,对于多数白族女性而言,且不谈我国颁布的《宪法》、《民法》等大法,仅从关乎女性权益的《婚姻法》、《劳动法》以及《妇女儿童保护法》都少有人知,就算有为数不多的女性了解相关法律,但其了解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听说过这几部法律的简单层面上。

  (二)法律适用范围较窄

  古往今来,纵观国内外发展,法律在人类社会中起到的至关重要、无可取代的调节作用,它渗透和延伸到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喜洲地区,大部分女性对法律的认识和操作都是极其狭隘的,大多数白族女性都误认为法律其实就是《刑法》, 违法可以,但只要不违反刑法就没有多大关系, 其他法律对当地白族女性看来犹如真空不复存在。

  (三)相信“神”,忽略“法”

  大理白族这一群体从他们的传统来看其实就是一个宗教多元、宗教色彩浓烈的小社会,长久以来他们所信奉的宗教大致是原始宗教、佛教、道教和本民族的本主信仰,也是少数民族信仰中少有的独特信仰。其中,本主信仰是白族全民信奉的宗教。 再者,诚如汉族民谚所云: 无事不登三宝殿。白族民众崇拜本主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这就造成了在日常生活中当女性遇到纠纷或其他困难时,不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迷信的方式以烧香拜佛、祭祀等方式来获得心灵的安稳,企图通过对神灵的信仰来化解自己的遭遇。

  (四)遵守法律与实利益的冲突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以此看来,法律的实施应该是顺理成章和毋庸置疑的。但从法治的推进历程来看,即便是法制建设较为完备、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发达国家来看,在特殊的时期和特定的区域法律的实施也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阻碍。其中遵守法律与实际利益的冲突就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难题,白族群众在一些特殊时期也会发生不惜触犯法律为代价来换取最大利益。 例如大理州已颁布并实施洱海管理保护条例,实行封湖禁渔。但为了追求利益, 洱海沿岸的部分渔民并不把法令当作一回事, 在封海禁渔期间仍偷偷作业进行捕鱼,也正是由于捕鱼的频繁和不加节制才导致鱼类繁殖受到影响,绿藻泛滥,洱海污染日趋严重。而对于当地白族女性而言,由于家庭生活的压力大多都压在她们身上,因此少数女性在其从事手工业或者旅游业工作时,也会由于对利益的渴望而做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五)“厌诉”情结浓厚,习惯法更受欢迎

  对于喜洲居住的白族而言,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聚居区人们的舆论和评价显得尤为重要,对女性就更是如此。受传统舆论的导向,这里的人们普遍认为上法庭是一件不那么光彩的事情,因此,在发生纠纷和冲突时,大家更愿意运用世世代代的白族人在这里形成和适用的习惯法,也更愿意由家庭或者村落长者出面进行调节。

  四、对白族女性法治意识现状的原因分析

  喜洲镇白族女性的法意识整体相对落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白族历史文化具有自己独特历史文化的影响,传统的习惯法仍旧对当地白族群众有着重大影响。白族是一个古老的少数民族在长久的传承中,他们沿袭了一代又一代所保留的习俗、规则久而久之,这种规则被模式化的固定和认可,并且带有强制力,这种风俗习惯即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渗透到本民族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为本民族的利益调控、秩序建起到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但也正是由于长时间以来由于这些习惯的存在即村规约的长久实施导致了其威信和影响力在白族人民群众中居高不下所以造成了当地白族群众重视习惯和忽略法律的存在甚至藐视法律的威严。

  2.宗教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白族群众意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 尤其对生活在当地的较为感性的女性而言,对神灵的深信不疑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迷失了自我更谈不上相信和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3.白族群众普遍信仰的宗教则是本主教。在他们的观念中,本主是最可信的保护神,能保佑一切,包括五谷丰登、去灾免难、家宅平安等。 因此几乎所有的白族村寨都有本主神,当地人民群众也会在重要的节点要隆重祭拜本主神。白族群众对本主的崇拜十分虔诚,在这个群体的观念里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都无时无刻不和本主神联系在一起,所以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节日庆典、远行求学等等时候白族群众都要虔诚膜拜、烧香诵经祈求神的眷顾与保佑,这也进一步造成了法律被闲置的尴尬局面。

  4.法治宣传的滞后、文化教育的落后、尤其是缺乏对白族女性针对性引导,致使无法在她们中树立法治意识。在当地,女性承受着来自生活的巨大压力。而她们所创造的财富却和应得的物质及精神享受并不成正比,除了信奉神灵以及依靠周围人的帮助,她们没有更多的宣泄方式。而法律对于她们就显得格外遥远,普法对于她们而言可能只是偶然在集市上多出来的摆摊设点或是墙上的宣传字画而没有更深入的概念。因此在女性受到侵犯和困扰时,她们也没有办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者,虽然白族女性地位有所提高。但由于传统的“重男轻女”等思想的影响,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在文化素质相对落后的境况下,法治也不可能顺利推行。

  五、对当地女性法治意识淡薄现状提出的建议

  白族女性在其家庭、族群和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她们所发挥作用越来越大。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控已覆盖一切生产生活领域,因此提高当地白族女性的法治意识显得尤为必要,对此我将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提高当地教育水平,尤其是开展各种形式的针对女性的教育活动

  只有从思想上进步才能真正从封建迷信的思想中跳出来,运用法律和其他科学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政府或其他组织应该针对白族女性的特殊性,根据其需求开展各类形式多样,内容鲜活的教育活动,让白族女性利用这些平台更好的充实自己、改变自己,真正做到自信、自立和自强。

  (二)提高当地普法宣传力度

  普法不是走过场,更不能只图形式。几纸传单和几幅普法字画是无法把法治的精神传递到人们心里的。因此相关部门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时,应该注重其“质”而非“量”,让法治的理念真正播撒进每一寸土地,每一个人心.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沈阳: 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

  [2]大理市文化局编.白族本主神话.北京: 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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