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原因
( 一) 对法理学教学重视程度不高
目前,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教学安排来看,法理学课程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主要表现为课时分配较少,只有 32课时,而刑法和刑诉等部门法的待遇就不一样,课时相对比较充足。法理学这么庞杂的内容导致教师经常是急匆匆地赶完教学进度。新晋本科,教师未完全摆脱专科教育时候的观念束缚、重实践轻理论。许多学生也觉得法理学太过抽象,对其学习提不起兴趣,忽视了理论知识的储备在未来职业生涯中的作用。
( 二) 教学手段单一
目前,很多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多采用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模式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师生之间缺乏良性互动,这一传统的教学方式阻滞了法理学的教学功能。学生学习容易形成“听课 - 记笔记 - 背书和笔记 - 考试过关”的应试型学习模式。这种机械记忆的学习方式很难达到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其弊端非常明显。
( 三) 开课时间不恰当,课程设置不合理
法理学教学的通行的做法是在大一第一个学期就开设此课程,为后来开设的其他部门法课程打下一定的理论基础,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也是如此。许多同学草率修完法理学便将其束之高阁了,到了二、三年级,在学习其他部门法时很多学生发现法理学早还给老师了,法理学的教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理学的许多概念非常抽象,需要借助部门法理解,但由于学生没有部门法的基础,对法律缺乏具体感性认识,使得法理学的教学举步维艰。
( 四) 考核方式单一,缺乏科学性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在晋升本科后并没有在学生考核制度设计做很大的改变,法理学的考核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期末,考核的形式是闭卷,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 7∶ 3,考试的题型主要是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和实操题很少,考察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或公安实践工作问题的试题很少。
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若干建议
( 一) 转变教学观念,重视法理学教学
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有区别,专科教育主要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而本科教育主要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刚开始接触法律的大一新生的法律意识通常比较简单、浅薄,需要有经验的教师去进行启蒙,在一张张白纸上画上基本的框架结构,法理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学生如果缺乏法理学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势必会影响部门法的学习。而缺乏现代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毕业生即使将来从事法律工作也最多是个法律操作者。作为警校学生将来的工作内容是执法,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需要法理学的思维方式。因此,法理学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
( 二) 改进教学方法
1. 讲授教学法
法理学中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对新生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就是实现这一教学目的比较好的选择。但在以讲授为主的同时,要积极结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社会热点问题开展讨论,也可组织学生观看像《盲山》、《秋菊打官司》等法制电影,以培养其法治理念和人文关怀。教师可以从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角度对电影进行点评,从而和学生形成互动。也可以给学生开出经典书目,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等以供学生选择阅读。
2. 案例探讨教学法
法理学并不枯燥,知识点基本都能通过案例来阐释和说明。事实上,生活中有很多法理教学素材,用热点案例带动法理学的学习应该能成为法理学教学中积极倡导、践行的方式。学院可以根据自己学生的水平及特点,灵活运用此方法来实施教学。例如,在讲授“法律价值”的时候,可以用“孙志刚事件”来阐释人权对个体的重要性,通过“杜宝良”这个案例来讲述“法治”,“王海打假案”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比较好的素材。法理学需要用案例来阐释,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可以引导学生学会用生活之情去体会法律之理。
3. 合理构建实践教学模式
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可以开展小组合作研讨式学习。
其是指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学生以小组为形式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进行互助性学习。教师对学生进行小组划分,课前促使学生独立学习,更好地思考相关问题; 课堂中组织学生开展小组讨论,教师针对问题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然后提出问题,激发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最后教师进行反馈与总结。教师也可以选择一些法理学的相对简单的问题设置专题安排学生讲解,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到法理学的学习中。无论是最后的讲解、提问、点评阶段,还是一系列准备过程实际上都锻炼了学生自己动手、动脑的能力。
讲完后,教师根据每组上交的课件以及演讲和回答问题的情况打分,并及时总结课堂内容,进行查漏补缺。另外,警校可以利用学生的业务实践进一步开展实践教学。在实践活动完成后可以要求写实践报告,解决很多大四学生不会写论文,毕业论文只能“复制加粘贴”应付了事的难题。如果能从大一开始认真实践如何写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和科学精神应该是很有帮助的。
( 三) 优化课程设置
对于法理课程,至少要达到 48 个学时,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对法理相关理论课程的学习,构成相对完整的知识架构。笔者建议在以后的课程设置中,将法理学教学内容一分为二,分别在大一上学期和大三上学期讲授。大一新生偏重于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播,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入门”引导,为今后分门别类地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专业基础; 强化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训练则放在大三完成。提倡分阶段进行法理学教学的方法是符合认识规律的。大一掌握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为以后学习部门法奠定了基础; 同时大三的学生通过部门法的学习,为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提供有利条件,再总结法律背后所渗透的价值和理念,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法理学的知识。
( 四) 改革考核方式
从考核内容来看,应尽量减少死记硬背题型的数量,加强与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实务问题和公安实践问题相联系题型的考核。从考核比例来看,应该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由原来的 7∶ 3 改为 6∶ 4,这样教师就可以更加客观地动态地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价,从而降低学生投机的可能性。
教师不应该把对学生的检验只是放在期末考试的试卷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仅仅是传统的开卷或闭卷的考试,还可以增加比如写论文与实践报告、写读书笔记和法律电影影评、课堂回答问题等方式综合测评学习情况。通过综合应用各种考核方式,学生才会多去参与实践、大量阅读、充分思考,真正学好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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