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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侵权“准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29


  1、善意取得中善意人所得利益归属的分析

  善意取得一旦成立, 原所有权人只能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而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原所有权人便因此丧失其在标的物上的权利, 又不能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所有权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 即原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但不能向善意受让人和其他权利人追及。由于在许多无权处分中让与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或者即便获得了利益但原所有权人也基本没有证据来举证证明, 因此在以三种请求权中, 为了足以达到救济的目的, 原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使用, 也可以并用。如果让与人以高于标的物市场价值的价格将其出让, 则溢额部分的价款当如何处理?对此, 判例和学说比较一致的认为, 若由无处分权人保有溢额, 与公平原则实有违背, 故仍应归属于原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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