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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
【第一章】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构建绪论
【第二章】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三章】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工艺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5.1-5.2】构建预防性的时尚工艺美术作品保护制度
【5.3-5.4】协调完善工艺美术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体系
【参考文献】工艺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5章 我国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5.1 明确工艺美术作品重叠保护与交叉保护的处理方式
5.1.1 明确不同法律部门的保护范围
通过上文的域外考察不难发现,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以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有学者认为应该禁止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进行重叠保护,并通过指定工业版权法,消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的可能。①
①参见何炼红.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问题[J].法学研究,2007(3):59.
但考虑我国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重叠保护的模式予以肯定。理由如下:
首先,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模式能为我国现阶段的工艺美术产业发展提供支持。我国目前有关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现象严重,我们应该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确定保护模式的重心,而不是过多的考虑重叠保护模式存在的弊端。因为确定何种保护模式的最终落脚点是使工艺美术作品产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如果因为采用重叠保护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就加以放弃,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肆意侵权的乱象一直存在,其代价就很可能是整个工艺美术作品产业的萎靡。
其次,重叠保护模式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而只是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作为主体,其在保护方式的选择上是自由的。在发生工艺美术作品的侵权纠纷的时候,可以将救济方式的选择权赋予相关权利人。也就是说,在通过何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可以将选择的自由赋予当事人,以便他们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更好的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
于此,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就演化为一种当相关纠纷发生时的多种救济途径的可能性,其实质是为工艺美术作品的相关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权利保护的制度保障。但如果这种制度保障被权利人滥用以致达到过度保护的地步,重叠保护的弊端便会显现出来。“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有利有弊,难以在立法上作出统一规定。
在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状态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但不能同时主张两种保护。对于同时侵犯数种知识产权的同一侵权行为,应根据该行为客观上所起的主要作用,决定其侵权责任。”①于是,在肯定重叠保护模式的前提下,划定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对工艺美术相关权利的保护范围就成为了发挥制度最大优势的关键。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工艺美术作品自身的类型特征。
如前文所述,工艺美术作品本身可能具备的特征主要有艺术性和实用性两类。对于像玉雕、石雕等仅具有艺术鉴赏价值且不可复制的装饰收藏品,可以参考日本的保护方法,即将此类工艺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而对于像手工编织品,泥塑等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工艺美术作品类型,笔者倾向于通过外观设计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为此类作品可以被复制并可能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领域,因此通过外观设计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合理的。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在承认对工艺美术作品进行重叠保护的前提下,不论哪种工艺美术作品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侵权的救济手段。如果对相关作品侵权人仅仅是单件模仿或者在创作中存在雷同,则即使原创人通过申请获得了外观设计的相关权利,其也只能通过著作权法进行维权。但如果一种工艺美术作品被大量的模仿复制并用于销售,则权利人可以选择通过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对其权利进行救济。
5.1.2 划定不同保护形式的权力边界
关于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交叉保护的问题,国内学者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仅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了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②国内的大部分学者还是对工艺美术产品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持肯定态度。通过上文的域外考察也不难发现,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方面均具有自己的特点,但一种趋势的明显的,即各国在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领域其行政权力均有不断加强之趋势。有趣的是我国今年来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权力却一直在弱化。这其实并不难理解。与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的扩张与经济危机、贸易争端频发有关,是为了增加打击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力度。
①刘平.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与侵权责任[J].政法论坛,2010(3):128.
②参见张雪.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27.
而我国相关行政权力逐渐弱化的趋势则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体制逐渐成熟有关。我国早期法院在应对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时,缺乏应有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性人才,反而是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部门在此方面较法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现有的司法资源和人员配置已经大幅提高,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不断增强。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会逐渐退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舞台。“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仅不应削弱,而应是保持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①笔者同样认为我国应继续保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继续完善司法保护不必多言,其完善方向将在后文加以探讨。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灵活、高效和便捷的优势,同时也是对抗域外国家通过知识产权领域对我国进行贸易压制的有力武器。
①顾雪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30.
笔者认为,美国将法院作为终局裁判者的方式值得我国部分借鉴,这一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基于同一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权利摩擦,有利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性。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完全摒弃行政机关在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角色。一方面,有关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需求的增加会导致案件量激增,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的辅助处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很可能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司法裁判虽然在效力上具有终局性,但与行政机关对相关纠纷的处理相比较,其纠纷解决的效率并不具有优势。在司法权和行政权各有利弊的前提下,明确两权的合理边界才是避免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交叉保护的解决之道。
在承认我国需要在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领域采取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前提下,如何协调两种权力间的关系便成为了核心问题。虽然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种种优势,但是我们还是应该首先承认司法权在相关领域纠纷解决中的根本地位。此处可以借鉴美国通过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统一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做法。也就是说,在行政权和司法权对同一纠纷的判断存在争议时,应以司法权的处理结果为最终的结论。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确权行政机关不同,在其确认的知识产权存在冲突时就应该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矛盾的调和以及权利的最终确定,这个中立第三方的角色应该由法院担当。因此,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不需改变,即使是有纠纷裁断性质的行政权力也无需废除,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纠纷的相关权利人提供了一种较司法而言更加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压力。同时,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上,只要纠纷相关权利人在其他程序或在不同行政机关纠纷的处理上未达成一致或依然存在争议,司法权就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起诉对相关纠纷作出最终的裁判。
5.2 构建预防性的时尚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5.2.1 预防性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工艺美术产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工艺美术作品或其相关的元素融入到了时尚设计之中。比如融入手工编织工艺的时尚服装,再如采用传统工艺制造的日常使用的瓷器等,这些融入了工艺美术元素的时尚设计类物品已经实现了工业量产。不过,随着此类工艺美术作品受众的扩大,其产品的销售利润和相关利润也在增加,有关此类作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凸显了出来。
时尚设计类的工艺美术作品由于其产品周期较短的特点,而且其主要的知识产权授予领域是外观设计,这就意味着,如果通过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很可能在行政机关授予相关的知识产权后,侵权的行为已经发生,工艺美术作品的相关产品也可能已经被大量的仿冒、复制并进行了销售等获利行为。由此可见,传统的知识产权授予程序耗费的时间较长,无法满足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那么,此类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需要怎样的保护措施呢?这需要通过对时尚设计类产品自身特点的探究加以明确。
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为了满足消费群体的需求一般比较容易进行大量的复制;其次,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的影响范围较为广泛,其一旦投放市场,对其了解的人数也就骤然增加;最后,在市场潮流瞬息万变的今天,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也会不断推陈出新,这也就决定了此类工艺美术作品投放市场的产品周期会变短。以上特点决定了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普通的知识产权审查批准程序,更需要对其权利更加及时的保护。参考上述域外现状,可以发现,域外国家对于创新热情的保护是相关立法和实践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此种以激励创新行为为目的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的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制度也已实施,但登记后给予的知识产权配套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以鼓励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使用者充分运用该制度。反观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行政审批现状,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①,在此时间段内就很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可见,及时保护的需求使有关时尚类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预防性保护制度的构建变得必要。
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35 条之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批准授予专利权的最长审查期限为三年。
5.2.2 预防性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
时尚类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登记制度①,就是经相关权利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将其创作、发行并投入工业生产的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登记,并通过相关机关的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制度。此种登记制度设置的目的有二,第一是提醒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第二则是通过作品详细信息的登记并公开向社会宣告其创作形式及内容的优先性,以防止其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在审批“真空期”时段的侵犯并防止借由他人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实现非法获利。
①我国早在 1994 年就由国家版权局发布试行了保护著作权的预防性保护制度《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希望通过该项制度预防有关著作权方面的侵权行为,具体规定参见网址:http://www.shbqdj.cn/?q=node/13,最后登录时间:2017 年 6 月 23 日。
下文中笔者将从制度构建的主体、保护期限、保护措施以及该制度与知识产权审批授权制度的衔接这四个方面探讨制度的设置问题。
首先,制度的构建需要确定承载制度运行的相关主体。从登记程序启动的角度看,有权申请登记程序启动的主体应包括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将工艺美术元素应用于时尚设计的设计人、发行人以及有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人。这类人群在创作、设计和生产的过程中与工艺美术作品及其元素的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是相关权利强有力的保护者。从登记程序运行的角度看,负责该程序运行的主体应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家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国家机关,在权威性和信息公开范围及影响的效果上具有优势。但同时笔者认为登记制度的良好运行还需要全国各地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的配合。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可能在全国各地设立机构专门受理登记申请,这就需要社会团体的配合以实现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社会共治。登记程序启动阶段的具体构想是,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工艺美术作品社会组织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启动登记程序。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社会组织均有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权力。但此种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即避免其与以往的设计存在重复,也确保权利人提交的产品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其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通过审查的工艺美术作品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将相关的产品信息予以公开。
其次,是登记制度相关的期限问题。由于此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是对相关产品进行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当事人申请登记到作品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的实践不宜过长。笔者认为这一期限限定为一个月为宜。这样基本可以实现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的及时保护。登记制度对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有效期限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此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制度并不可能是永久性的,其只是能够起到防止相关侵权行为的缓冲作用。笔者认为,登记制度对作品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保护的有效时限设定为一年比较合适。
再次,通过登记并信息公开的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可以享有哪些保护措施也是制度构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相关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授予之前,如果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相关权利人发现有侵权行为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具有侵权的风险,其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要求侵权人或潜在侵权人停止侵权或消除相关的侵权风险。国家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存在侵权问题的设计及生产行为,以保护登记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相关利益。
最后,在制度衔接的问题上,一是保护期限的衔接,二是救济方式的衔接。在保护期限的衔接问题上,通过登记而享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如果相关权利人经过申请获得了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批准的某类知识产权,一年的保护期限将自动停止计算。如果权利相关人申请的知识产权项目在一年的时间内未获得批准,则可通过申请的方式延长登记制度保护的有效期,权利人共可以申请两次,每次延期的期限是一年。这样最长的保护期限也就是三年时间,基本可以满足时尚设计类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较为符合相关产品的生命周期,这一期限同时也达到了专利申请审批的最长时限。在救济方式衔接的问题上,如果相关权利人申请授予的知识产权已经获得国家机关的批准,则获得批准登记产品的权利人不再享有申请国家机关责令停止侵权人消除危害的权利,而只能通过普通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主张权利追偿损失。
5.2.3 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作品知识产权
信息的安全与透明一项创新型工艺美术作品诞生之后,其知识是产权相关人应尽早将与作品相关的需要保密和防止被侵权的信息通过合适的载体固定下来,并纳入申请预防性保护措施的材料当中。只有这一条件成就,相关权利人才能就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预防性保护提出相应的申请,有关机关或组织也才能实施对工艺美术作品相关知识产权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性保护。那么,这些关涉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信息应该怎样保护呢?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预防性制度,在重要信息的保护和储存问题上也可以依托现有的先进技术,使相关信息的保密性更高并同时提高信息审查、控制和保管的效率。这一设想可以通过目前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的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是国家政策和新兴商业模式落实应用的前提,可信数据管理对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从机制上提供信用保障,至关重要。”①“区块链(blockchain或block chain)是指通过数据加密、数据链式钩稽、多副本存储和分布式共识等机制,实现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管理技术。它最早是由中本聪提出,并在比特币(bitcoin)中加以实现和应用。”②
有学者将区块链的技术特征总结为分布式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性、扩展性和灵活性以及数据透明和审查便利③。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和信息透明性极其符合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①钱卫宁,邵奇峰,朱燕超.区块链与可信数据管理:问题与方法[J].软件学报,2018(1):156.
②钱卫宁,邵奇峰,朱燕超.区块链与可信数据管理:问题与方法[J].软件学报,2018(1):150.
③参见赵丰,周围.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7(1):60-61.
区块链技术之所以能够应用于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区块链技术能够保障作品产权信息的安全性。区块链技术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运用信息加密安全技术保障储存于其中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使其难以篡改。
这一特性能够使工艺作品的相关权利人放心的将其作品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储存于网络空间。其次,是其信息的透明性,即一旦工艺美术作品在得到知识产权保护之前将相关的信息公布于网络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加以保护,可以使作品的特点和专属工艺等信息快速的传播,防止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类似或相同的作品因为发布时间等因素的不同而造成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当然,在运用区块链技术工艺美术作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相关的风险。第一,区块链信息透明的特性,在方便作品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得侵犯知识产权主体获得相应信息变得更加容易。笔者认为,应将工艺美术作品交易申报制度与预防性保护制度相结合,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即有关部门先将拟进行交易或投放市场的工艺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储存,同时将储存信息的系统与预防性保护系统进行对接,使双方信息共享。因为区块链具有拓展性和灵活性的特点,通过编程使系统在共享的信息中自动比对和识别不同工艺美术作品信息之间的相似程度,并判断是够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这样一来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鼓励更多的工艺美术作品权利相关人处于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目的及时准确地通过预防性保护措施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更为完整全面地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并大幅提高有关部门的管理成本和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服务。
当然,在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将作品信息进行固定和储存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到工艺美术作品相关权利主体素质的差异和对信息技术掌握程度的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如果采取这种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应为将自己的作品信息转化为数字化信息有困难的权利主体提供相应的帮助服务,以尽快实现相关信息的储存于管理,切实保护作品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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