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着眼如今的司法实践, 就能够清晰地看到证据对于案件证明来说是何等关键, 证据制度是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标准。当司法程序转动起来的时候, 刑事与民事的诉讼活动都必须要在证据之上架构起来, 不过这两者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民事证据需要“高度盖然性”, 那么刑事证据就更倾向于“排除合理怀疑”, 在刑事诉讼中它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 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 探讨两者之间的差异, 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 制度不同;
一、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不同
民事诉讼的证据说起来与刑事的不一样就在于, 前者追求的是去落实当前处理案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而后者则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样来看, 民事中的关注点在于是否为客观真实, 而刑事则不仅仅止步于此, 它的着眼点在于法律真实, 在科学性方面较为显着。
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区别
在世界范围内, 民事诉讼一般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 即民事诉讼证据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据。在英美法国家, 普通民事案件需要基于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换句话说, 在平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 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 取其中较为优势一方的证据作为依据。然而,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 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要求低于刑事起诉制度, 但仍以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为基础。考虑我国实际国情, 查看以往的案例就能发现, 民事诉讼的案件里面, 现在基本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标准, 大意是说, 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一份证据, 他们的证据又指向了相左的道路, 同时无法指出对方的虚假之处。面对这一局面, 法院当着手判断已提交的内容的真实程度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双方根据本条规定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服从判决。也就是说双方都提交了相反的证据且不能否认对方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 哪一方的证据更加详细据实, 则这一方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相比之下, 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第1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在作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 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 作出以下判决: (1) 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足以宣告被告有罪, 就要作出有罪判决; (2) 被告人无罪, 则作出无罪判决; (3) 证据不充分, 不能确定被告有罪, 证据不足, 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有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 确定属实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确定了中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明证”。在刑事案件中, 刑事诉讼的证据应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因此, 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是判断刑事证据是否可以被接受的重要标准。只有“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决策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 无论是提供, 收集, 提取还是审查证据, 都应在各方面实施这一原则, 而不是主观臆造。这里主要体现在证据来源必须客观而非主观, 证据处理过程必须是客观的。为了防止主观偏见, 必须多次审查证据的来源和获取过程, 每个证据可以相互验证。与民事审判相比, 刑事审判中没有优越的证据规则。证据指向的事实, 如果有其他可能产生合理性怀疑的地方, 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判决的基础。因此,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 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 这是刑事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 即“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
三、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不同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高度盖然性标准, 即如果证据里面有超过一半都可以作为证明属实, 那么此证据就可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时, 应该和当时案件内容相结合, 确认此证据指向的事实可能性很强, 则认定此事实为真实。如果有另一当事人对于法院认定的已作为事实存在的证据不合理, 并且对此提出证据, 法院仍然应该根据案件事实对此证据进行审理, 如果认为此证据无法判断真假, 即可否定此证据的真实性。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已提交的证据是采取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等方式产生的, 法院应该根据其真实性来判断是否为真实,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 民事证据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判权, 并强调其真实高度的可能性。
第1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在作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 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 作出以下判决: (1) 证据确凿、充分, 被告有罪, 应作出有罪判决; (2) 被告人无罪, 则作出无罪判决; (3) 证据不充分, 不能确定被告有罪, 证据不足, 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有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 确定属实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确定了中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明证”。
四、结语
近年来, 公证保全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侵权、环境侵权、意外事故、质量事故债务催收、邻近关系等诸多领域发挥了突出作用, 已成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据保全中, 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当人救济最后一道防线,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将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和手段区分开来,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丁玉中.“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N].检察日报, 2004-08-26:65-66.
[2]陶亚洁.刑事诉讼证据应注意的问题[N].黑龙江经济报, 2011-01-14 (B01) :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