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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构建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    要: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方案的推进, 我国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并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 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呈现了上升趋势。从中可以看出, 我国正处于矛盾的突发期。不过, 现今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导致解决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效率比较低。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出发, 并提供了一些完善法制制度的建议, 望能强化法治建设。

  关键词: 民事诉讼调解; 检察监督制度; 完善;
 


 

  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 我国在解决民事诉讼调解案件中需要加强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设。此外, 这项制度还能充分监督司法结果, 以便保证司法的客观性。但是现今我国检察监督制度还不能满足公民对法律公正性的需求, 导致我国较难解决有矛盾冲突的民事诉讼调解案件。因此, 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以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局限性

  (一) 立法过于原则, 监督范围模糊

  我国民诉法第185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抗诉范围。不过, 民诉法中的抗诉范围并不明确。主要原因:监督过程中的局限性, 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范围主要存在于法院审判的特定程序中, 并通常只是对于法院的民事诉讼裁的结果进行监督。其中, 法院与检察院的意见常会存在分歧。例如, 有些检察机关认为自身行使的监督职权应该全面贯穿于法院的判决的整体过程中。但是法院却是与检察院相反的意见。同时法院就为维护自身的司法权有时会对检查机关的事中监督不予理睬, 导致检察机关发挥监督效果有限。总之, 我国需要明确监督职权范围, 并进行相关法律的建设。

  (二) 监督手段不足, 法检意见不统一

  目前,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只是通过抗诉的手段来行使职权。同时法律对检查机关的抗诉权并没有详细规定。此外, 检察院的抗诉权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存在矛盾。例如, 我国法律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规定, 检察机关可向法院的审判过程提出相关建议。但是人民法院却没有与检查机关相配合的法律的规定。总之, 检查机关的监督手段并不充分。

  (三) 抗诉程序不全, 影响社会矛盾化解

  抗诉权是检察院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形式, 其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行为。由此可见, 抗诉权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不过, 我国法律缺少对同级抗诉程序进行相关规定。例如,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行使抗诉权, 而同级检查员却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行使抗诉权。因此, 上级监察机关承受的工作压力较大。与此同时同级检察院的抗诉权往往难以发挥出来。由此可见, 我国对于抗诉权的规定并不完善, 还需要适时调整。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完善对策

  (一)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解参与权

  调解参与权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调解程序的权力。但是监察机关的调解参与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因此, 监察机关需要在拥有职权的基础上需要科学地行使调解参与权。同时监察机关在介入民事诉讼调解案件中需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 并且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例如, 在民事诉讼调节的案件中, 首先, 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调解过程有失公允时可向检察院提出检查建议;其次, 检察院需要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详细核查;最后, 检察机关在案件调解中如发现判定法院的审判权存在违法行为时可对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以便法院及时改正错误。总之, 检察机关可在以后的工作中参与法院的民事诉诉讼调解案件, 进而与法院形成监督机制与制衡机制, 从而有效的调解民事诉讼案件。

  (二) 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具体内容

  我国的《新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权时可行使调查权。不过, 监察机关的调查职权范围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因此, 我国法律理需要完善调查职权的行使权限。主要有以下作用:由于大多数民事调解当事人对我国法律了解的并不全面, 当事人常常遭遇举证困难。但是检查机关可对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取证, 进而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从而强化司法的公信力。此外,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应扩大职权范围。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询问等权力。其中, 检察机关要注重取证的真实性。总之,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需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实际现状进行完善, 以便提高司法效率。

  (三) 赋予检察机关部分起诉权

  检察权是国家为了制约其他部门的职权而设立的, 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合理的监督权也代表着我国法制的进步。起诉权是国家为了解公民的纠纷所作出的法律规定。同时司法机关需要对起诉权进行相关保护。作为保障人民利益的检察院需要具有一定的起诉权, 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权。当今我国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各种民事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如合同纠纷、打架事件、婚姻纠纷等。不过, 这些事件的诉讼不仅耗时比较长, 而且容易被长期搁置, 导致了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 检查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需要行使起诉权, 以便以最快的时间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总之, 监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案件中需要对损害公众利益的事件行使起诉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制度, 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事诉讼双方的矛盾。不过, 民事诉调解案件有时却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因此, 我国可以完善检察院的监督制度的建设。如我国可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范围, 并对其相关法律条例的具体行使内容进行严格规定。总之, 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 而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发展才能不断完善的。

  参考文献:

  [1]丁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 2018.
  [2]沈涛.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 2018.
  [3]张雨晨.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浅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8, 15 (01) :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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