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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保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冲突及其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    要: 无单放货工作是当前一种普通的现象, 这种现象推动了我们国家正本提单之外的单据加提货保函不拒单提货就是航运中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必须。提货保函工作的出现给国家贸易带来了巨大的鞭策以及经济价值, 但同时也给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保函的使用使得提单诈骗等现象的成本更低。笔者将在这篇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单放货以及保函的问题。希望可以对无单放货现象以及保函现象进行一个科学有效的分析。

  关键词: 海商法; 无单放货; 保函; 法律问题;

  保函又被称为“损害赔偿保证书”, 它的性质是一种保障赔偿的协议, 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一般是由债务人以及保证人、债权人以及保证人之间共同出具的, 一般这个保证书由保证人履行, 赔偿债权人需要履行相应的书面担保权益以及义务。目前关于保函以及无单放货的现象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保函以及无单放货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无单放货保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冲突

  无单放货保函是为了解决凭单放货的航运管理与正本提单迟延到港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无单放货保函可以有效的让贸易航运之间的交流有了极大程度的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 无单放货包含实现了商人们商业价值最大化的同事, 也冲击了国际贸易的基础支撑———提单信用。现行的法律体制之下, 提单不仅仅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这种货单单证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已装船的证明、物权凭证三个功能。如果凭单交付有一定的生命力以及活力, 那么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造成的损失是正本提单持有人的,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维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2008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贸法会提交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这个公约试图通过立法来控制无单放货以及保函的相关问题。总而言之, 引入控制权制度来解决目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手段[1]。

  二、无单放货保函的一定建议

  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到过, 无单放货保函可以有效的在贸易以及航运工作上推动相关工作的完善以及发展。某些国家的法律已经承认了这些活动以及方法是有效合法的。经过笔者的分析与实际调查, 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之中, 提货保函大量存在, 但是, 提货保函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进行的时候需要主意一定的原则。笔者将这些原则罗列如下[2]:

  (一) 保函的主体的审查力度要加大。

  对于承运人来说, 保函的可兑性是十分重要的。而决定保函是否具有可兑性的基本保障就是包含的主体是谁, 出保的一方也就是保人究竟是谁。保人的资金能力如何, 包含的具体保障时间是多久, 资产的执行地点是哪里等问题, 只有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 才可以确保保函的安全性。

  (二) 严格审查保函的内容以及保函的措辞。

  包含说写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文字措辞直接关系着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包含没有一个统一的措辞标准以及格式, 这就导致保函者的利益没有办法得到保证。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纠纷,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 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科学、公平的包含的规则[3]。
 


 

  (三) 对货物的价值进行系统的评估。

  当运输的货物出现了纠纷的时候, 虽然对承运人的相关责任以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条款限制。但是货物价值的评估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一般来说货物的价值直接关系着赔偿支付金额的多少, 所以想要更好的推动保函的完善, 就需要承运人系统的考虑到货物的价值, 对货物的价值进行提前的评估以及判定。这样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 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端。与此同时, 我们国家的远洋船舶在国外港口装运的时候, 如果装运的是贵重货物或者成套的设备, 一般可以不用保函, 而如果运输价值较低的大宗货物, 则一般考虑国际惯例接收保函。

  (四) 明确保函的责任范围以及相关的期限。

  在保函中应该明确保函的担保范围以及保函的持续期限, 利息、债务等各种因素, 与此同时, 还要考虑到包含的间接损失以及直接损失, 如果承运人需要明确保函担保的责任期应该延长到免除承运人的责任位置。与此同时, 对责任中约定的责任期较短的保函, 承包人也应该及时的拒绝, 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五) 保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附加一定的保护性条款。

  在海运的实际工作中, 不同的工作可能有不同的性质, 因此, 在保函中附加一定的保护性条款是十分必要的。比如除了对船舶上的货物进行保函之外, 还可以对船长、管理人、代理人、以及经营人之间的保护做一定的工作以及效率[4]。

  三、结语

  综上所述, 目前保函已经为我们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航运以及海运都提供了一定的工作便利, 如何更好的推动保函的进行, 是当今时代主要思考的问题。笔者在这篇文章首先介绍了无单放货保函工作的合理性以及和发行之间的冲突, 然后就无单放货保函的工作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希望笔者的这篇文章可以更进一步的推动无单放货以及包含工作的进行。可以更好的推动我们国家与世界之间的航运以及海运的交往亲密度, 推动世界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冯娇君.浅析国际航运中无单放货问题及其法律对策[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2]张涛.无单放货保函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010.
  [3]尚远洋.无单放货相关当事人及法律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007.
  [4]罗艳欣.无单放货及承运人的抗辩[D].大连海事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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