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 探讨接触氯乙烯对作业工人健康的影响.方法 以某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中职业性接触氯乙烯单体超过1?0年的137名工人为观察组,以同地区无职业性接触氯乙烯的148名工人为对照组,对2组工人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结果 观察组工人接触的氯乙烯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中位数(M)和第 0~100百分位数(P0~P100)为 0?30(0?05~15?41)mg/m3,超标率为 20?0%.观察组工人肝功能和肝脏 B型超声波的异常率均高于对照组(19?7% vs8?8%,46?7% vs23?0%,P<0?01).观察组工人中,氯乙烯接触水平超标亚组和非超标亚组工人的肝功能和肝脏 B型超声波异常率分别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工龄≥4?0年亚组工人肝脏B型超声波异常率高于工龄 <4?0年亚组(53?2% vs32?6%,P<0?05),但工龄 <4?0年亚组和工龄≥4?0年亚组工人肝功能异常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长期接触氯乙烯可导致工人肝脏病理学和功能学改变,工龄是其危险因素.
关键词:氯乙烯;健康状况;肝损伤;肝功能
氯乙烯广泛应用于合成聚氯乙烯,是确认的人类致癌物[1].随着氯乙烯生产使用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其危害,有关氯乙烯的毒理学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极大重视,其相应的职业接触限值也大幅降低.我国于 2007年修订氯乙烯的职业接触限值,将工作场所的最高容许浓度 30?00mg/m3修订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10?0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20?00mg/m3[2].上述职业接触限值与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提出的工作场所氯乙烯职业接触限值 2?60mg/m3相比仍较高[3].因此,在现有的职业接触水平下,氯乙烯是否仍可对机体造成危害,氯乙烯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否需要进一步下调,值得研究.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采用方便抽样方法,于 2013年 11月以河南省焦作市某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中职业性接触氯乙烯单体工龄超过 1?0年的 137名工人为观察组,其中男性 114人,女性 23人;年龄为 19?0~58?0(32?4±8?8)岁;接触氯乙烯工龄为 1?0~6?0(4?0±1?4)年.
选择同地区无职业性接触氯乙烯单体的148名工人为对照组,其中男性 120人,女性 28人;年龄为 21?0~59?0(32?3±5?6)岁.2组工人中女性均不吸烟和饮酒,男性吸烟率分别是 63?2%(72/114)和 63?3%(76/120),饮酒率分别是 64?9%(74/114)和 65?0%(78/120).2组工人均排除肝脏疾病和血吸虫病史,其年龄、性别、吸烟率和饮酒率分别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1.2.1 基本情况调查 由专人对调查对象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史和既往史(肝脏疾病、血吸虫病)等情况进行调查.
1.2.2 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对 2组工人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症状询问,内科常规,血常规、尿常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transaminase,ALT)、心电图、肝脏与脾脏 B型超声波(以下简称"B超")和肝炎标志物(乙型病毒性肝炎 5项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等检查.以血清 ALT>40U/L者为肝功能异常(其中,低于正常值3倍为轻度异常,介于正常值3~5倍为中度异常,高于正常 5倍为重度异常),以肝脏 B超显示弥漫性回声改变(脂肪肝或肝实质损伤)者为肝脏B超异常[5].
1.2.3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对该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依据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采用 GQC?2型防爆空气采样器(江苏常熟矿山机电器材有限公司),以热解吸型活性炭管进行氯乙烯个体采样和短时间定点采样,根据 GBZ/T160?4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采用热解析 -气相色谱法测定观察组工人接触氯乙烯的时 间 加 权 平 均 浓 度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average,CTWA)及其工作场所空气中氯乙烯的短时间接 触 浓 度 (Concentration?shortterm exposurelimit,CSTEL).依据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相应的PC?TWA和 PC?STEL评价检测结果是否超标[2].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 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经正态性检验符合正态分布者以 x珋±s描述,不服从正态分布者以中位数(M)和第 0~100百分位数 (P0~P100)描述;计数资料率的比较采用Pearson?2检验;2组均数比较采用 t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 果
2.1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该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于2007年建成投产,其生产工艺流程为:电石破碎加水湿法产生乙炔→在反应塔合成氯乙烯→在聚合釜内聚合成聚氯乙烯树脂.氯乙烯生产主要是在罐体内进行,接触氯乙烯的工段主要为转化、压缩、精馏、聚合、干燥和包装.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氯乙烯、氯气、氯化氢和粉尘等.
2.2 观察组工人氯乙烯接触情况 对观察组 10个岗位(包括氯乙烯转化、氯乙烯压缩精馏和聚合巡检各2个岗位,氯乙烯主控、聚合主控、包装和干燥各 1个岗位)工人进行个体采样,共采集 18个样品,测得氯乙烯CTWA的 M(P0~P100)为 0?30(0?05~15?41)mg/m3,其中氯乙烯转化和聚合巡检2个岗位工人接触的氯乙烯CTWA超标,超标率为 20?0%(2/10).共采集 24个短时间 定 点 采 样 样 品,测 得 空 气 中 氯 乙 烯 CSTEL的M(P0~P100)为 1?79(0?03~572?70)mg/m3,其中压缩机房、高低精馏塔和聚合岗位单体槽岗位中有 4个样品空气中氯乙烯 CSTEL超标,超标率为 16?7%.
2.3 症状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结果 观察组工人均无明显消化系统症状(如腹胀、腹痛、纳差和恶心等),仅 5人(5/137)自述有失眠及多梦(4人为聚合操作工,1人为精馏操作工,其岗位氯乙烯 CTWA均不超标),对照组工人中 6人有消化系统症状(左腹部不适1人,腹胀1人,腹痛2人和腹泻2人),4人有头痛、头晕症状.2组工人神经系统体格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血常规指标(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水平和血小板计数)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观察组工人无出现尿蛋白阳性者,对照组工人检出尿蛋白(+)者 2人.
2.4 肝功能和肝脏 B超检查结果 观察组工人肝功能和肝脏 B超异常率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2值分别为 7?04和 17?18,P<0?01).根据氯乙烯个体接触 CTWA是否超过 10?00mg/m3,将观察组工人分为接触超标亚组和非超标亚组,该 2组工人肝功能和肝脏 B超异常率分别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2值分别为 1?87和 0?18,P值分别为 0?17和0?67).根据氯乙烯接触工龄,将观察组工人分为工龄 <4?0年和≥4?0年亚组,工龄≥4?0年亚组肝脏B超异常率高于工龄 <4?0年亚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5?05,P=0?03).
3 讨 论
在检测氯乙烯水平时,通常采用定点和个体采样2种方式,但在评价职业性化学毒物对工人的影响时,普遍采用个体采样检测所得的 CTWA反映工人的化学毒物接触水平[6].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观察组工人个体接触氯乙烯 CTWA的超标率为 20?0%;工作场所空气中氯乙烯 CSTEL的超标率为 16?7%,部分工作场所(转化器、聚合釜、压缩机和单体槽巡检地点)存在氯乙烯跑、冒、滴、漏现象,氯乙烯 CSTEL严重超标,最高达572?70mg/m3.提示该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工作.
长期接触氯乙烯可引起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精神症状和消化系统症状,可有肝脏和脾脏的不同程度肿大,也可表现为单纯肝功能异常;血液系统损害可有溶血和贫血倾向,部分可有轻度血小板减少和凝血障碍[7];此外,氯乙烯可导致肝癌和肝血管肉瘤[7-9].虽然有研究提出氯乙烯接触可增加肝硬化死亡的风险,但缺乏流行病学证据支持[10].肝脏是氯乙烯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11].国内外的调查均支持长期接触低水平氯乙烯工人的慢性损害主要为消化系统,尤其是肝脏损害,接触低于职业接触限值的氯乙烯,轻度中毒患病率为 1?3% ~9?7%[10,12-14].王卉等[15]对某工作场所空气中氯乙烯水平不超标的氯乙烯接触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其白细胞下降和神经衰弱的检出率均高于对照组(P<0?05).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观察组工人未检出消化系统症状,神经系统症状检出率和血常规指标的检查结果分别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考虑可能与不同研究中目标人群的氯乙烯接触工龄不同有关,或与本次调查人群样本量较小有关,但仍待进一步观察.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观察组工人肝功能和肝脏 B超的异常率均高于对照组(P<0?01),以轻度肝功能异常和轻、中度脂肪肝多见;且观察组工龄≥4?0年亚组工人肝脏 B超异常率高于工龄 <4?0年亚组(P<0?05).提示长期接触氯乙烯虽未致工人出现消化系统症状,但仍可造成其肝脏病理学和功能学的慢性损害,氯乙烯接触工龄是氯乙烯所致肝损害的危险因素.有研究表明,职业性接触高水平氯乙烯可直接造成肝损伤,而其他变量的存在(如炎症性肝损伤、氧化应激、脂质积累和糖原耗竭等)均可增强氯乙烯的肝脏毒性[16].因此,在对氯乙烯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如发现工人肝脏 B超和肝功能异常,应及时将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或者通过职业健康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饮食和生活习惯,加强职业防护,定期复查,以便更好地保护其职业健康.我国现有的氯乙烯职业接触限值是否需要进一步降低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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