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目录导航:
【题目】金融服务创新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第一章】中小企业融资与服务创新引言
【第二章】金融服务创新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第三章】浅析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国际借鉴
【第五章】深化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策略探究
【第六章】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论与发展展望
第 5 章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策略
5.1 金融服务主体创新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5.1.1 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革.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在现有大型商业银行放贷的相关制度限制下,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能力有限。造成这种现象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银行体制的原因,本节主要是从通过金融服务主体创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和提出建议。因此,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产权结构改革。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产权结构改革,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比较集中的股权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散,将普通投资者、中小企业等吸引进来。
实现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业务的灵活性,中小企业通过积极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产权结构改革,也有助于提升自身发展潜力。
(2)下放放贷权限。大型商业银行应将放贷权限适当下放,利用好基层网点与中小企业联系合作的便利性,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为规避融资风险可进行单笔放贷金额进行限制,对同一企业未偿还贷款前的贷款进行限制等。
(3)加强信息渠道建设。信息不对称是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惜贷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消除银企信息不对称有助于促进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
大型商业银行有着分布较广的基层网点,这些网点与中小企业有着便利的交流途径,大型商业银行可用制度化方式,通过基层网点收集网点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信息,汇总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筛除风险较高的企业,向风险不高的中小企业放贷。
(4)降低放贷成本。中小企业融资次数频繁、金额少,相较向大中型企业的放贷成本有所增加,因此,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是促进中小企业通过银行开展外源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可通过确立中小企业融资银行专职负责人员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这类专职人员可为基层网点工作人员,由他们分片负责对某一区域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降低融资信息收集成本,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对还贷记录好、信誉好、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可简化放贷审批手续,降低审批环节成本。
5.1.2 创新融资主体.
中小企业在开展融资时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融资,这使得在评估企业能否满足融资资格时,主要是考核该企业的规模和整体营利情况,而不是考虑具体的某个项目,这不利于一些有好项目但整体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为促进金融的全面发展,本文探讨进行融资主体创新,打破以企业为主体的金融融资模式,增加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模式。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的措施:1、成立独立项目管理机构。在中小企业或个人以项目为主体在金融市场上成功融资时,必须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人员招聘、配置、薪酬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都必须及时公开,项目进程应定期公布,如遇特殊情况还应不定时公布;2、规定项目融资期限。在项目开始筹资前及过程中,都应对项目的发展和完成时间有个严格地评估,并规定项目融资期限;3、评估项目等级。在项目融资时,应由独立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评级,具体可借鉴国际评级机构对项目进行 ABC 等相对应的级别定级,使投资者对具体项目有大概的投资参考依据;4、接受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管,项目的各项重大决策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向相关金融机构通报。
5.1.3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整体不高,这主要受中小企业经营者与管理人员的素质所影响。经营管理水平低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满足金融服务主体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需求,必须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与财务制度。要实现一个企业的高效运行需要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进行保障,但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与财务制度大多不规范,导致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财务制度的不规范也是银企信息不对称最主要的因素,为顺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外源融资,为实现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务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与财务制度,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消除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2)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鼓励中小企业成立中小企业协会,协会定期聘请高校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或成功企业的管理者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授课。从理论到实践深入浅出的为中小企业经营者分析各种经营管理制度的利弊,分析行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引导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5.1.4 鼓励企业间加强融资合作.
鼓励中小企业间融资或产业链集群融资。鼓励中小企业间结成融资互助伙伴,利用各企业间的融资需求期异同或是通过货款支付等,中小企业间形成融资互助伙伴。产业链集群融资,同产业链中的各类企业在资金货物等方面进行融资互助,缓解同产业链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
中小企业间与产业链集群融资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应注意到融资的风险,在融资的同时政府与相关参与的企业应重视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监控,尤其是参与融资的大型企业,避免因某一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发生危机而引发“多米诺骨牌”的连锁反应,对产业链产生重大冲击甚至引起经济的波动。
5.1.5 重视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一个企业长期保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一个国家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大到国家,落后就要挨打;小到企业,落后就被淘汰。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对科技创新方面并不重视,因为要进行科技创新就意味着需要投入研发资金,这对于有些目光短浅的中小企业经营者而言是不必要的。由于对科技创新的错误观念,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法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或开发新产品,相反随着市场科技创新力度的加大,生产技术也得到了不断地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反而增加了。因此,中小企业需要重视科技创新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1)设立科研基金。中小企业可从营业收入中划一部分资金作为专用于科技创新的科研基金。
(2)设立科技进步奖。在中小企业内部设立用于奖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可为奖金、升职、奖品甚至是假期,具体按创新的贡献情况划分。
(3)加强科技人才建设。中小企业应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招聘力度,提高科技创新人才的福利待遇,建立科技创新团队从事科技创新研发工作。
(4)校企合作。一方面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利用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力度,将科研成果应用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另一方面高校等科研机构可通过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利用中小企业提供的平台进行科研试验、科研成果应用方面的研究,实现校企双赢的有利条件。
科技创新能使中小企业根据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的发展找准自身产品或服务定位,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产品抢占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不断地科技创新形成核心技术,促进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5.2 金融服务载体创新激活社会存量资金.
5.2.1 设立新板块,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准入门槛较高,动辄要求股本 3000 万元以上,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等的上市融资条件,这些条件对于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证券市场成为了众多中小企业融资可望不可及的所在。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大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参与,将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隔离在证券市场之外,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同样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提倡革新的时代,盲目的遵循旧有的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创新。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为了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应及时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将更多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纳入证券市场中,增强市场活跃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可通过设立新的融资板块实现,例如设立“微小板”等。为了达到促进众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目标,“微小板”的市场准入与监管等都需要与现有板块有所差异。
(1)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上市融资的企业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中小企业必须真实、及时、公开的向监管部门、市场投资者披露其关键信息,方便政府部门监管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2)降低股本、营业收入等要求。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在股本与营业收入都较少甚至为零,但并不能说这部分企业没有发展潜力,相反说明这部分企业更需要资金的支持。“微小板”在审核上市融资时,更应看重的是其生产发展潜力,应适当的降低上市融资条件,对于一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在其股本等方面零要求,甚至亏损都可以。
(3)投资资格限定。“微小板”在投资者方面应适当进行限制,限制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投资者在开户(微小板)进行投资前应进行专业知识与抗风险能力测试,限制抗风险能力弱的投资者参与。
(4)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金融融资进入与退出机制,针对各类企业及各类金融融资产品制定统一但有区别的行业准入细则、市场交易监管及相应的退出规则,使金融市场融资制度更具合理性和规范性。如在退出机制可探讨上市期限制,即上市后有时间期限,到期后中小企业可退市向投资者赎回股权,也可按程序申请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上。
(5)黑名单制度。将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欺诈、内幕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被列如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分别实行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部分限制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
5.2.2 构建统一的金融融资平台.
现有的融资平台沪深证券市场与新三板分属不同的平台,存在投资模式不同,投资者不同等。通过对国内现有金融融资平台进行分析,发现现有的证券融资体系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应对现有金融融资平台进行创新,使其适应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各自为政的融资平台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封闭,封闭的市场无法激活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应建立统一的金融融资平台。统一的金融融资平台可进行以下设置:
(1)借助科技建立大型网络金融融资平台。统一的金融融资平台是通过网络科技的手段,将国内各级市场的相关信息与国际市场关键信息统一地在该大型金融融资平台进行披露与操作。借助现有金融平台,即在现有证券交易平台体系下,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板块,为方便操作及发展,此平台可与原有证券平台系统采取统一使用的账户和登录方式。
(2)设置多层次金融融资板块。在目前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与企业债券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融资板块例如可称为“微小板”等。分类管理。在新的融资板块以股份和债券等融资方式的不同,而设立不同的交易品种。
(3)确立不同的投资者市场准入制度。由于投资板块的差异,投资风险的程度也不同,市场应对不同的投资市场确定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避免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者进入风险较大的市场导致财产损失。分级管理,根据融资企业的规模和具体融资项目的区别,分级设定其交易方式及融资规模。
(4)采取线上线下交易制度。线上线下交易制度同样在金融融资平台上显示其即时融资信息,只是在具体操作上,实行不同的等级、不同的交易方式,如可采用:
直接在网络金融平台上交易,在金融机构柜台进行委托交易。
(5)投资方式改革。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投资模式为单向“看涨”的投资方式,不利于风险的释放,应适当的进行改革,实行双向投资方式。为避免市场出现波动,可在新设立的“微小板”先进行双向投资改革。
(6)申购确定投资者投资。可借鉴现有新股申购方法,采用摇号申购的方式发行股票,如申购资金大于公开募集资金则摇号确定申购者是否成功申购。如申购资金少于公开募集资金,则减少募集资金数量甚至取消此次融资,申购成功资金则返还投资者。
5.2.3 加强立法规范市场秩序.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前提。目前,我国对于中小企业在金融融资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时代发展的原因。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迫切的需要政府立法部门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法制化。
(1)完善中小企业各类法律。加强对中小企业相关生产、投融资等活动进行立法,从法律的角度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法制化。政府立法部门从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与生产经营等各方面进行论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将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细则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
(2)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的金融市场落后于欧美国家,有起步晚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我国金融市场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市场发展迟滞、混乱,“爆炒”投机行为盛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效利用金融市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对现有金融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3)立法规范政府行为。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树立服务意识,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水平。
(4)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严格规范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金融机构和企业相关者投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惩治不法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融资市场进入良性循环发展。
5.3 金融服务形式创新保障中小企业融资安全.
5.3.1 保险机制创新.
融资活动存在违约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违约风险较大中型企业大,因此对中小企业采取惜贷的决策。中小企业违约风险大主要是由于其规模小、资金少、竞争力相对较弱及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综合的导致的结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构及政府等的共同努力,针对融资活动本身所具有违约的可能性,我们可尝试引入保险机制降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立融资保险机制的目的是对融资活动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当出现风险造成损失时,融资保险机制根据协议对存在财产损失的相关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降低相关方的损失。融资保险机制主要可分为金融机构与普通投资者。
金融机构的融资保险机制指的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直接融资的放贷方;普通投资者的融资保险机制指的是中小企业通过借助证券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等进行间接借贷的放贷方。
金融机构的融资保险机制包括以下方面:
(1)形成保险关系。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活动时,双方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支付保费,保险机构有义务在融资过程出现违约时,向受损失方进行赔偿。
(2)确定保险机构。保险机构的确定由借贷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当协商存有异议时,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见为主。由于这种直接借贷的利益相关方只有借款者与放贷者,原则上一个融资项目只确定一个保险机构参与。在融资金额较大时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 3 个。
(3)保险监督权利。形成保险关系后保险机构有权对投保的借贷方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等进行监督,保险机构的监督不能干预借贷方的具体经营管理决策,只能在借贷方出现明显违反保险契约,可能导致融资违约的行为方可进行干预。
(4)违约赔付标准。保险机构应对有保险协议并处于有效期内的融资项目出现违约,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损失时,按协议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赔付。
具体的赔付可为不超过违约损失金额的 40%。
(5)保险关系解除。当融资项目相关方完成融资协议约定内容、相关方存在破坏保险关系的行为或是相关方与保险机构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关系等情况保险关系将解除。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