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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9-29


  一、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一) 美国的对策

  美国在 1967 年就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其后又颁布了《隐私权法》.随后,为了更好的推进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提出了个人隐私权原则,并在 1986 年制定了《联邦电子通讯印刷法》,禁止任何人非法进入电子储存系统.1995 年 6 月,美国又提出个人隐私权原则,即在信息时代收集、存储、加工利用个人数据的原则.这项原则规定了涉及他人信息使用时应切实做到保密,在使用他人信息时,不得歪曲、篡改和破坏他人信息,并且在使用他人信息时应做到与使用目的相关.随后,在 1997 年 1 月,美国公布了《迎面全球信息基础设施: 保护客户隐私权公众工作室》的报告.之后,在 2000 年 4 月 21 日,美国又出台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这是美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网络隐私法,这项法律规定 13 岁以下的儿童须在父母知晓的情况下才可在网络上提供个人信息.该法律还相应的制定了惩罚措施,如若违反法律,则涉及到的人将受到 1.1 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采取的措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即充分相信市场的作用.比如,成立的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指导其成员执行隐私权政策; 比如,推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比如,研究推广信息保护软件等提醒用户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等.

  ( 二) 欧盟的对策

  1980 年欧盟出台了《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1995 年10 月,欧盟颁布了《自动处理个人资料保护公约》,随后 11 月,又推进了《欧盟隐私权保护指令》.该《指令》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调整对象十分全面,并要求每个成员国在收集和使用他人网络信息时,必须公平准确的进行,不可破坏、滥用数据,使用的目的应是合法并事先已告知个人,该《指令》严厉禁止成员国将用户资料擅自向非成员国泄露,除非数据得到个人的统一方可.这项《指令》对保护用户隐私权所制定的措施是较为全面可行的.之后,欧盟又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补充和完善了 1995 年颁布的《指令》.

  ( 三) 日本的对策

  日本在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上采用原则性立法,即制定立法原则,然后再共同商讨,制定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日本提出的最重要的立法原则是在 1982 年 9 月制定的《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中提到的.其原则主要有五点,即限制利用材料、限制收集、个人参与、责任明确、正确管理的原则.随后,日本围绕这些原则,先后就行政机构、民间机构的网络隐私保护问题制定了规范及法律.

  二、国外目前网络隐私保护的模式

  ( 一) 美国式的行业自律

  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一直采用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进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的审查,遵守其提出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要求,换得网站上可信任的认证标志.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用户及运营商对隐私问题得到关注,有利于和谐网络的建立,并使得网络提供者在全世界建立自己信誉高的形象.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有缺点,对于已经加入此协议的组织来说,因为缺乏保证实施的机构,和谐网络的建立只能依靠网络提供商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自觉; 对于那些没有加入此协议和计划的组织来说,他们没有受到任何协议的约束和规范,对于网络用户的信息泄露和保护网络隐私方面依然存在问题.

  ( 二) 软件保护模式

  通过某些技术支持而建立的通过某些隐私保护软件实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我们称之为"软件保护模式".运行该软件,则可在网站试图获取用户信息时,自动弹出警示提示,使用户了解自己的信息被收集的去向等,方便用户决定是否继续浏览网页.另外,还有一种软件保护模式,即"身份保护器",系统通过给用户发放"经授权的假身份",使用户在网站浏览中使用此可被用户时刻监控的身份,而期间,任何试图修改和盗窃用户身份信息的操作都是徒劳无功的,通过这样一个保护器,可以做到对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 三) 欧盟式的立法保护模式

  通过国家政府的干预,对维护网络用户隐私权的立法,具有强制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具有固定性.因为我们现在进入的信息时代,信息对于一个人或是一个团队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就造成了网络服务商的道德极易沦丧,通过出卖客户的信息而进行大量的暴利获取,而广大用户属于弱势群体,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时,又无计可施.此时,立法刻不容缓,通过法律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法,让网络服务商不敢再出卖客户的信息和隐私,同时,让广大群众有法可依,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回击.立法无疑是最快捷、最高效、最严厉的手段治理和规范网络市场.

  但是由于它缺乏灵活性,面对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和发展,法律往往因为具有单一性特点,而成为对网络发展的牵绊.而且,让法律将整个网络系统中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制定标准,操作难度系数很大,尚且不说法律无法赶上网络世界变化的速度,就说将现有网络的各个方面逐一进行监控和估量,这就很难做到.

  三、我国目前存在的网络侵犯隐私现象

  ( 一)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某些网站需要用户提供他们的个人信息后,方可让客户享受他们的相关服务,虽然有些网站明确表示他们会对用户的信息进行保护,但实际上却并没真正做到.还有一些黑客通过对客户的电脑植入病毒或是非法侵入客户系统中盗取客户个人信息,让公民防不胜防.这些都是公民在不知情或是极不情愿的状态下进行的,一旦信息被他人这般获取,公民的隐私权就已受到侵害.

  ( 二) 非法公开个人信息

  网络时代仿佛没有隐私可言,任何人、事都可以被网络搜索出来.最为有名的侵权行为就是"人肉搜索",它让人们见识到了网络信息的可怕,虽然它可以急速聚集起人们的力量,对社会不公正的事情进行批判和控诉,但同时,它的侵权效果也极其强大,只要公众聚焦,被聚焦的人的各种信息都很有可能被统统公之于网上,让千万人看到.这是极为可怕的,仿佛将一个人赤身裸体的放到千万人之中,这对于他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实在无法估量.

  ( 三) 非法利用个人信息

  网站收集用户的信息并将其出卖给另一个网站或是企业,此种行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这是赤裸裸的侵害客户的隐私权.客户莫名其妙的被各种服务推销电话打扰,被各种邮件骚扰,这会给个人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还有的信息流入骗子之手,利用用户的信息进行各种诈骗,给用户的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这些全都是被利益所驱动的网络服务商们非法侵害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而造成的.

  四、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情况

  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

  首先,我们对于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及软件系统等方面缺乏自主创新技术,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大量依靠国外厂商,这极易使我们的信息暴露和泄露出去; 另外,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几乎还是个盲区.目前,公民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还属于间接保护状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公民很难通过法律进行维权行为.

  再次,我国公民对于自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较差,对侵权行为没有一定的警觉性,这极大的不利于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

  五、我国应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 一) 重视公民的隐私权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只是作为名誉权的附属而被保护,而公民的隐私权却跟名誉权一样是独立和重要的,并且两者之间存有极大的差异,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进行保护,是极不合理的,所以将公民的隐私权最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保护是值得肯定的.另外,一旦法律重视公民的隐私权,则隐私权的概念必将深入人心,使国民加强隐私保护意识,自觉监管网络上不法的网络服务商,让他们无机可乘.

  ( 二) 加强法律建设

  目前,我国对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立法上是薄弱的.纵观国外,不乏有单独为这一问题进行立法的例子.为了融入国际,规范本国的网络行为,我国应早日对此立法,结合并学习国外现有成型案例,最终结合国情,提出适宜中国本土实行的保护权益法律,该法律内容应包含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等.立法时应注意确定非自然人做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有利于明细权利义务于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承担的内容,同时应注意明确侵权行为人及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因为在互联网世界中,每个人的身份都是虚拟的,在侵权过程中,要确定责任人及责任大小是很困难的.我国应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建立的模式,不可一味的学习西方国家的模式,应认识到美国选取的行业自律模式并不一定适合于我们,日本及其他国家亦是.

  ( 三) 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维权意识差.有很多人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薄弱,当其受到侵害时,更不会主动诉求.因此,开展维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宣传活动,增强整体公民的保护隐私的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让公民意识到自己信息泄露出去会造成的危害和麻烦,让公民了解怎样才能避免上当,避免自己隐私遭到侵害.政府可以向群众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告知群众采用加密软件,以此来保护自我信息不被侵犯等.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应把重点放在孩子及老人身上.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较低,天真善良,极易受到蒙骗而上当,给孩子身心带来伤害,老师应在课堂上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孩子对自己隐私权的认知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家中,家长也应该相应的提起重视,注意监督孩子的上网行为,遇到问题及时向孩子提出解决对策.老人则是极易相信别人,加之对网络这种新鲜事物的驾驭能力较低,极易被网络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带来精神和钱财的损失,在老年活动室或街道处通过各种形式使老年人有机会接触到普及隐私权保护的活动.

  ( 四) 开展网络国际合作建立法律体系

  网络是无国界、自由的.这就需要我国在网络隐私保护上,应兼顾到其他国家的模式,以便能使各国的网络数据间无阻碍的流动.开展网络国际合作,让中国在世界的大潮中,感受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模式,并使我国网络运行模式能完美的与国际接轨.

  ( 五) 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通过美国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业自律模式能弥补法律模式的不足.允许、鼓励行业依据法律的立法原则制定本行业的规范及准则,对本行业进行自我反省、监管,使我国网络运营更加自主灵活,网络发展更加迅猛.较为成功的国内案例,比如搜狐公司,它不仅在网上公开发布用户隐私权保护政策,并邀请客户对其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行业自律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有效流畅的沟通,同时也需要增强客户隐私保护过程的透明度,这样才有助于提高一个网站的知名度,树立其良好的企业形象.另外,成立的自律组织或机构在侵权事发之后,应积极做好相应,及时处理侵权信息,并对涉及的被侵害人做出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 六) 严厉惩处黑客

  黑客往往搅乱正常的网络秩序,在网络上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有关部门应尽力追踪黑客行迹,缉拿归案,并按其行为后果情节严重与否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侵犯国家重要机密内容的黑客,应做出严厉的刑事处罚.

  ( 七) 规范企业雇主行为

  雇主与员工之间应做到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和平共处,雇主使用监控录像时应告知员工监控录像的存在,对于录像内容,雇主不应将其私自给予他人或是公开传播,以免泄露员工的隐私,构成对员工的隐私权的侵害.雇主对于员工隐私权的保护应立法规范,如若雇主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则依法视其情节程度追究责任.

  六、小结

  总之,网络的发展需要让我们以人为本,关注和尊重每个人的权利,满足网络客户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和愿望,在内,既需要国家政府相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各行业的配合及支持,同时,也不能忘记加强公民自身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在外,我国应注重与国际组织一同致力于推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进程,我们应密切关注国际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动向,积极参与国际的合作,这样才能共同构建出一个秩序井然、环境和谐、朝气勃勃的互联网时代.

  参考文献:

  [1]孙晨. 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 才智,2011,10( 33) : 85- 86.

  [2]何易. 试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与保护[J]. 新西部( 下旬刊) ,2011,2( 2) : 56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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