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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形态决定了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19-09-29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一个分支,它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意识形态研究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这么说,法律意识形态反应法律价值观,而法律价值观又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实质.但是对法律意识形态这一问题,我国目前的研究还十分的薄弱,例如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特定化; 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体系化; 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与相关范畴相区分等等.

  一、法律意识形态从一定的标准中体现反映了人们的法律价值观

  在人们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当中,他们意识形态下的法律思想具有倾向性、影响力和感知性.与此同时,一般的法律意识只能当做一个普通的法律现象,它是人们因为看到某一件触动法律的事情后所表达出来的主观思想和心理感受,而且由于人们的思维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所反映出来的行为方式和心理活动也有所不同.它是人们在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识这两方面的真实的体现和表达.根据所规定的标准,从人们的具体的表现出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心里形式划分成两大类,第一种是感性法律意识,第二种是理性法律意识.通俗点讲,法律意识形态就是人们法律意识当中的法律思想,但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以称之为法律意识形态,只有那一部分最具代表性的才能被称之为法律意识形态.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学习法律、懂的法律、遵守法律,可以说每个人都有专属于自己的真实的法律思想.例如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学研究员,当他们遇到某些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后,他们会根据所学的相关知识、相关操作流程进行处理,这就是他们的法律思想.当一些普通的农民工、操作工遇到某些发生的法律事情后,他们也会处理,但是他们的处理方式大多都是根据先前遇到类似事情后所学习到的知识,那些知识就变成了他们的法律思想,所以他们的法律思想不管是在真实性还是理论性亦或者系统性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他们的具体意义与实际作用也有些许不同.所以每当出现法律事件时,只有那些具有价值属性的法律思想才能成为真正有用的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形态反映的是人们对于法律事件或者法律问题的看法、态度以及价值观和政治倾向.当人们面对那些法律问题或者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后,无论这个问题或者事件相关机关或者企业已经作出了怎么样的说明或者解释,公众还是会对该问题或者事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就是人们法律思想的体现.

  人们就某些法律问题或者已发生的法律事件而言,所表达的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但不管是肯定的态度还是否定的态度,呈现给其他人的都是人们自己的立场和就该问题或者事件的观点和看法,这种观点和看法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也可以说成这是某些法律意识形态的直接反映.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亦或者当今社会上存在社会学和政治学,这些都是构成意识形态的部分,也就是说从某些方面而言,其实意识形态和社会科学理论是相通的,它们都是对社会活动进行解释说明的系统方法,都能够提出相关的科学理论来为人们了解社会提供服务.

  但是,意识形态和社会科学理论之间也不能划上等号,他们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体现在两点: 社会科学理论中是没有相对简单的价值判断而且这些理论都是人们在不断探索验证过的事实,而意识形态却有着相对完成的价值观体系并且意识形态会将所说的验证过的事实归入其中的同时加入其它的内容,让它所包含的范围远远超过既有的事实.所以,法律意识形态的内容较为丰富,且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形态都大不相同,这也就说明了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价值观和政治倾向性.

  二、法律意识形态决定了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

  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并非是抽象的,它对法律活动也有着实际的影响.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我国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作用是为国家培养帮助国家社会建设的人才,也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我国的法律意识的作用是决定了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在我国,无论是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还是执法活动都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都需要方向上的指导,这也就是法律意识形态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

  法律意识形态的另一个作用即价值判断,它可以让人们以法律意识形态为依据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事件做出判断和结论.一方面人们在以法律意识形态为依据的时候,就是对其基本法律的肯定和赞同,这就可以指导人们正确的法律实践; 另一方面,当人们在以法律意识形态为依据的时候,也可以对不合理的法律进行批判,从而确立新的法律观念.

  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决定了社会法律活动的方向,它会因为其在法律意识形态体系中地位的不同而不同.我们从法律意识的作用出发,可以将法律意识形态分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预计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两种.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往往就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被统治的阶级或者社会其他阶层的法律思想往往是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会根据其所属的阶级地位的提高而提高.当然,也只有统治阶级中主要的的法律思想才是法律意识形态,其余的法律思想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

  三、总结

  当今社会,人们对于法律意识形态虽然有着自己的认识,但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真正的概念人仍然模糊不清,这也是因为法律意识形式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介于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之间的概念,不同于简单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本文,我们了解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它是法律价值观的具体反映.当然,在探寻法律意识上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孙春伟. 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分析[J]. 学习与探索,2011( 5) :100 - 102.

  [2]周小仁. 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分析[J]. 华人时刊( 中旬刊) ,2013( 6) : 79.

  [3]吕奋进. 对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探析[J]. 法律与社会,2012(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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