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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新婚姻法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9-29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而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部分。
  从 1950 年制定的《婚姻法》到 1980 年《婚姻法》、2001 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个人化、法治化趋势明显,共同财产范围缩小,个人财产范围扩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我国 2001 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许多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体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法治化趋势,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

  依据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意愿,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四)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一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三、通过《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也给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2010 年 1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部分,主要以下几点:
  (一)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孽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的归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规定,父母出资购房只有在明确赠与一方的情况下,才能归一方所有。
  (三)“婚前首付购房”房产归个人所有。《征求意见》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四)对于离婚前转移财产行为可以请求合法保护。《征求意见》第 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一)公平分割原则替代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和 1993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遵循“均等分割”原则。

  (二)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两个:一方死亡和离婚。我国婚姻法第 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一方死亡而导致共同财产分割则是在继承法第 26 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增加“知识产权的收益”的预期利益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 12 条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定义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规定。

  (四)“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能更好的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防范一方不诚信行为的规定应更明确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增设了分割夫妻财产的保障措施,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定过于简单。。第二,规定不够明确。第三,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存在问题:其一“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其二,缺少间接证据的使用。

  (六)“无形财产”应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人力资本这一无形财产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本在工作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结论

  夫妻共同财产制必将成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这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状况决定的,也是我国几十年来婚姻立法历史的发展趋势。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随着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改进,具体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实质正义。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存在许多立法缺陷,需要我们不断地改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89.
  [2]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320.
  [3]杨大文,马忆男.婚姻家庭法(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53.
  [4]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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