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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法学对立法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9-29
  把国家和法、以及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同国家法律生活的实践是紧密联系着的,并受它的影响,同时也对它的形成发生自己的影响。国家法律实践所包括的社会生活领域,是同国家和法在社会中的存在和作用联系着的,是同国家机关、机构和组织的活动形式联系着的,是同法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方法联系着的。国家法律实践特别表现在立法活动中,表现在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表现在公民行使权利、自由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以及表现在国家机关、机构、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和公民之间的各种日常关系中。
  但是,法学要影响国家法律实践,会遇到一系列困难。首先,这是社会科学同社会实践相互关系中普遍存在的困难。……可以说,第一个困难在于法学应当去影响的国家法律实践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法学家并不总是能够轻易地确定为达到现有实践发生所希望的改变而必须利用的最重要的体制。还必须考虑到设想中的改变直接涉及到的一部分人的各种不同利益。第二个困难是由于法学本身发展中的缺点所决定的。举例说,波兰法学还不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目前对于波兰来说,国内调整和国际调整之间最适宜的相互作用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同样地也很困难给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法律维护机关提出全面的建议。
  因此,必须大大地扩大许多部门法的基础科学研究,特别是象着作权和保护公民的个人非财产权利这样一些重要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第三个困难是由于执法机关的结构和组织产生的。这样的机关很多,并且它们中的有些机关不仅是从全国的角度,‘而且也从部门的角度来看待某些全局性问题。由此便产生了对法的领域的有益改革的某种估计不足,从而削弱了法学影响实践的效果。
  深刻的社会主义内容,不仅对具有本国意义的问题而且对具有国际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是波兰法学最本质的特点。这些关于法学与国家法律实践相互间的关系的一般意见,也完全适用于法学对立法工作的影响方面,尤其是对波兰完善法律规划的影响方面。法学对立法工作的影响是对国家法律生活影响的一种形式。可以把这种影响分为:厂、对立法工作的影响,二、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影响,三、对国家机关中领导干部的品格的影响、(法律工作者的培养),四、对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的影响。而且还应当考虑到这些影响的各个方面相互交织和相互作用。
  波兰统一工人党七大指出了一些需要加以新的法律调整的重要问题,其中包括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会议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的活动,完善经济立法,完善调整国家和社会监督问题的规范,完善调整社会自治机关的活动以及中央国家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范。代表大会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在它们的活动中都要遵守下列原则:“……我们国家的法保障公民的利益,维护他们的权利、自由和财产,保卫他们安宁的生活、工作和休息”。
  由此可见,立法工作方面的任务,以及促进立法工作发展的科学研究方面的任务已经在波兰统一工人党的全国会议上,在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全会上,在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会议上规定了。波兰统一工人党第二次全国会议认为有必要在各级人民会议设立协调社会监督的专门机关—社会监督委员会。这一决定促进了对准备关于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学研究的发展。但是,党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只是促进立法工作和在立法方面的相应的科学研究。.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分析了社会发展过程,奠定了法学发展的基础,提出了成为法学组成部分的明确想想和规律。举例说,关于波兰进入了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阶段的结论、关于必须提高议会在国家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的结论、关于必须发展各种社会自治形式的结论等等,都具有这样的性质。
  波兰法学对立法过程有很大影响。学者们积极参加了最重要的立法文件的起草工作。目前所有的现行法典和许多其他基本的和综合性的法律就是这样拟定的。法学对立法的影响在1971年以后有了新的性质。波兰统一工人党六大指出,“必须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加以整顿,把那些不符合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任务的法律文件和决议清除掉”。这就促使了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评价。这一工作由司法部和波兰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同全国的法律界共同承担。波兰法律工作者协会也提出了类似的倡议,它向政府提出了自己关于波兰法律现状的报告。这些机关进行的工作结果,以及一些部门和中央机关所作的评价,使得能够作出关于波兰法律状况的全面总结。这是制定政府立法活动规划的依据。该规划规定进行立法活动根据两个原则:一、对长期立法措施的规划,二、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利用科学成就,特别是法学成就。采取第二个原则就对法学提出了新的根本要求,并使得有可能大大地加强法学对立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影响。此外,法学的使命是要确定,为了保证法学对立法过程发生有效的影响用哪些方法最合理。非常明显,老方法已经不够用了。例如,从六十年代初开始采用的老的研究工作规划方法,能够建立解决综合性问题的大的研究集体,很难克服在大学工作的研究人员在地区上的分散,也很难克服由于存在许多法律课程而引起的差别,法学家同其他社会科学专家在创作上的联系也没有组织好。
  波兰统一工人党六大指出了必须克服在发展科学中,其中包括发展法学中的一些缺点。代表大会指明了吸收学者去解决实际任务的途径和方法……实现波兰统一工人党六大指示的一个途径是在1971一1975年五年计划中已经实行的新的科学研究工作规划原则,这些原则己经在当前的1976一1980年五年计划中全部实现了。规划的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应当是各种问题,而不是机关和搞研究工作的人。根据这一标准,对科学研究工作进行拨款、计算研究工作成果,和对机关和研究人员的工作效能进行评价。研究的问题按其等级可分为:一、政府性问题,二、中心问题,三、跨部门问题,四、部门性间题,五、具体组织部门本身的研究工作。根据问题的不同等级和参加研究问题的不同情况,对工作采用相应的报酬制度,拟订同外国科学机构联系的计划,确定公布研究成果、获得研究工作的仪器设备的可能条件。
  目前,波兰在社会科学方面还没有一个研究问题是属于政府一级性质的。在二十三个中心问题中有六个是社会科学方面的,其中一个中心问题就是要解决同波兰完善法律规划有直接联系的研究任务。这个问题的题目叫做《在人民波兰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基础》。这个问题的协调者是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马列主义基础问题研究所。这一问题的研究规划包括有波兰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法和民主问题。法学研究的使命是创造发达社会主义法的模式,并拟订出创造这一模式的途径。还必须揭示发达社会主义社会中立法过程的规律,并把这一社会的法同高度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是要确定法的模式、立法的范围,分析法律规定的各种制裁和奖励之间的比例。这些研究工作是为了弄清立法过程中公众的主动性,研究由于社会进入发达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立法过程的新特点。同时,要对各个国家机关的作用和各种文件在立法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所有这一切之所以必要,是为了对由于建成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结果,法可能和应当是什么样子有一个概念。进行比较研究涉及到法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以及涉及到弄清法的社会效能。如果研究工作能够顺利完成,那么,研究的成果将对完善法律规划及其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在跨部门问题中应当指出完善波兰法律体系间题。研究这个问题的协调者是波兰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研究的目的是要制定实现1974年2月8日波兰部长会议决议通过的整顿和完善法律规划的理论基础,以及创造更充分利用法律的科学前提,以利于达到加快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约有八十名学者分成十七个专题小组参加问题的研究工作。其中包括研究下列题目:一、完善法律起草活动的理论;二、完善政治制度,这一小组在准备关于部长会议、最高检察署、最高法院的专着;对人民会议的活动、波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在进行广泛研究;三、完善波兰同外国的经济联系的法律形式;四、.完善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五、完善民法的各项制度,这里要极大地注意经济周转中的合同;六、完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七、完善国民经济领域中的法规;八、完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法律形式;这里要研究个体农户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它们同国营农业和合作社农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九、完善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十、波兰的犯罪原因。
  此外,正在集体编写的多卷本的大部头着作有:四卷本的关于波兰行政法制度的专着(已经出版了两卷),六卷本的关于民法制度的着作(已经出版了三卷);关于家庭与监护法制度的着作;六卷本的关于劳动法制度的专着等等。研究上述部际间题的目的是要弄清楚发达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波兰法律的规律和特点。同时,还要参考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苏联法学的经验。在正在创作的这些大部头着作里将会反映出波兰不同领域的法的状况以及波兰法学理论总的状况。
  对完善波兰法的问题正在利用法学中一切已有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经验法研究和比较法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完善波兰法的研究规划方案是为了确定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合理关系。对各个部门法状况的评价和提出对法律调整进行适当修改的建议应当是规划的最终成果。完善波兰法律问题的各项工作的完成形式,是出版各种书籍和论文。波兰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每年出版大约12一15本书,其中大部分是对某个间题或某一类问题的研究成果的论述。另一个同样重要的进行研究总结的形式叫做科学鉴定。研究所每年要进行二十次左右的鉴定。这些鉴定是受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或研究所本身的倡议进行的。有时,省长们也布置鉴定任务。鉴定的对象常常是立法文件草案或在准备草案过程中产生的某种间题,比如在准备价格法草案、国营企业法草案等法律草案中的问题。在研究所的鉴定活动中,值得注意的有两项鉴定:参加了关于波兰法律状况报告的准备工作(1972年)和对1976年波兰宪法修改草案的鉴定。波兰国务委员会主席亨·雅布翁斯基1976年2月10日在议会会议上谈到这些修改时说:“我认为有责任向议会提到法律界作出的贡献。他们在四年前已经开始就根本法进行了科学讨论,并在代表大会(指波兰统一工人党七大—译者)前的讨论过程中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并且准备出了各种报告,这就减轻了宪法修改补充草案准备工作中的困难”。
  就性质来说,鉴定是非常多种多样的。很大一部分是:对事物现状评价的鉴定和拟定详细解决办法的鉴定,目的在于确定全国范围某些不良现象原因的鉴定(比如,嗜酒现象,青年犯罪等等);作为发展某些社会生活领域的规划前提的鉴定。在每一个鉴定里都有对问题的可靠判断、预测和解决方案等部分。编制完善波兰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计划和对已经进行的研究工作结果的现有评价表明,同一定的立法措施规划相适应的研究计划,不可能单靠学者们来实现。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在对研究进行计划和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时的合作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在对完善波兰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中,首先要吸收现行立法方面的专家和在一定程度上要吸收国家和法的理论家来参加。但是国家和法的历史学家还没有参加。其实,他们对国家生活和法律生活领域的经验,特别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经验加以总结,能够提出许多宝贵意见,他们能够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来充实研究工作。同样也可·以利用政治法律理论历史学家具有的一切能力。一句话,必须吸收所有的法学专家来进行这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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