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欢迎来到大学堂论文网,权威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平台,服务论文行业十二年,专业为您提供论文代写代发服务
点击咨询韦老师  点击咨询李老师
范文期刊如找不到所需论文资料、期刊 请您在此搜索查找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向民法回归的原因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9-09-29


  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一直流于形式,没有出现实质上的回归,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法律的研究过程中没有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性,只是一味的强调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从而使得婚姻法整体水准的研究受到制约。没有扎根民法理论探讨婚姻法,阻碍了婚姻法向纵深方向的发展。

  一、婚姻法和民法关系分析

  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婚姻法归属于民法的阶段,时间段是(1907~1949),第二阶段是婚姻法独立于民法的历史时期,具体时间是(1949~1986),第三阶段是婚姻法向民法重新回归的时期,时间是 1986 年以后。1986 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婚姻法正式向民法的回归。民法通则的使用规定了婚姻自主权等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正式宣布了婚姻法从立法体系上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婚姻法向民法回归的原因分析

  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应该从调整对象上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原因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调整方法和法律价值。通过婚姻法可以对婚姻以及家庭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从实际上讲,婚姻法是对亲属关系和家庭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随着家长制家庭制度的逐渐解体,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体现出私的本性。无论是亲属人身关系还是亲属财产关系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就亲属人身关系进行分析,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事实在先性特征,在确保身份关系的同时使用法律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国家的一些权利不能随意的介入到亲属人身关系中。

  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重家庭本位和服从传统的亲属观念发生了改变,被平等协调的现代亲属法所代替。就亲属财产关系进行分析,与其他的财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亲属财产关系没有等价有偿的特点,其本身是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主要前提,反映的是家庭生活的具体要求。但是通过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没有特定的身份关系等特征,通常反映的是商品经济的要求。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也有着一定的相同点,两者都属于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此外,这两者也是发生在私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婚姻法中的亲属财产关系的发生是以亲属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所以不能将其归属于民事财产。由于财产关系带有一定的私人色彩,所以婚姻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私关系,民法作为一种私法,其本身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由于两者调整的对象在性质上基本相同,所以说婚姻法应该属于民法。相反的,从民法的角度上也可以推导出民法包含于婚姻法,民法是市民法的一种,是适用于市民社会的一种法律,随着市民身份的改变,这种法律又被确定为适用于全体人的法律。民法作为一种私法调整的是两个不同的关系,即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这两者关系从总体上讲一个属于家庭生活,一个属于经济生活,而婚姻家庭生活属于市民生活,所以说婚姻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三、对婚姻法和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应该从三点进行深层的考虑。

  (一)婚姻法和民法的系统性分析

  婚姻法向民法的实质回归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婚姻法在形式上成为民法分则中的一部分,而是应该强调实质回归的核心。一般情况下,婚姻法向民法的实质性回归是将婚姻法纳入到统一的私法体系中进行研究,使民法成为一门整体性的学问和制度。所以在对婚姻法和民法关系的理解过程中,应该打破学科壁垒,通过私法原理的指导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对亲属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应该进行重点分析,此外,还要对基础的亲属财产关系和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对各种关系之间的分析掌握家庭关系和其他关系之间的共同特点,了解婚姻法和民法的辩证统一性。

  (二)婚姻法到民法的理论分析

  在对婚姻法和民法的研究中,应该加强婚姻法关系和民法关系之间的理论研究。从基本上来讲,法律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其自身的价值取向,还对大量的具体法律规范起着统领性的作用。为了有效掌握婚姻法和民法之间的共同属性和独特性,应该加强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原则之间关系的研究。例如可以仔细分析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和民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还有一些原则在婚姻法中也具有一定的体现。婚姻法中的保护妇女儿童原则以及对老人权益的保护更多的反映了婚姻法的特质。

  (三)婚姻法到民法的协调性分析

  婚姻法和民法关系的研究应该从立法技术上把握婚姻法的总则和其他法的分则之间的内容,从而能够确保内容的合理性。婚姻法本身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固定的理论性特征和强行性特征等,此外,还具有习俗性,其自身和其他的法律体系不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民法中的一系列特征对婚姻法是难以适用的,例如在民法中规定的个人的身份行为不能委托代理,一些委托代理的事件不得附有相关的条件和期限,不能因为时效而对身份权进行消灭或是取得等。对民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婚姻法和民法之间会因为价值的不同而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为了避免系统紊乱而使得民法的应有品种受到影响,应该对民法和婚姻法进行调整,对民法典进行重新的整理和编制会使得我国的民法体系更加完善,随着一些法律知识的增加,婚姻法也会逐渐向着深层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从法律的整体性来讲,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婚姻法虽然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殊属性,但其本身具有本质上的私属性,而民法作为一种私法也具有私的性质,两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应该从婚姻法和民法的个性和特殊性进行研究,打破流于形式的回归观,让婚姻法从实质上回归于民法。

  参考文献:

  [1] 郑晓剑。 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3)。

  [2] 覃远春。 婚外同居补偿的民法自然债定性及规范选择--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有关条文的取舍出发[J]. 广西社会科学, 2012(2)。

TAG标签: 原因     回归     民法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