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 一) 现实背景
随着 Y 县工业化和全岛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吸引了大量农民工大军的到来。在这支农民工大军中,外来务工妇女和男性务工人员一样,抱着为改变自己贫困的命运而流入城市,成为城市半边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 2013 年底,全县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 22. 0264 万人,其中女性外来人口 8. 2568 万人,占近 40%,她们主要来自四川、江西、贵州等农村地区,从事的工作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三产服务业和生产制造业。她们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也尤为重要。合法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小则影响他们的生活状况,大则极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本文通过对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现状的勾画,以社会排斥的独特视角对其权益受损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尝试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 二) 理论背景
1. 研究述评
( 1) 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现状。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首次提出“社会排斥”概念,强调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断裂。此后,西尔弗和德汉将社会排斥划分为三种不同范式: “团结型”、“特殊型”和“垄断型”.以上范式各自同时表现在理论取向、政治意识及民族思想中,强调排斥过程的不同原因、发展公民身份和社会整合的独特观念。我国在这方面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指向社会排斥与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本土化进行实证研究,如伶新对中国女工边缘化现状的研究,葛顺道对长期失业人群的研究等。以上关于社会排斥理论一方面反映了当前研究的丰富性及观点争辩的激烈性,另一方面体现了研究界定的多义性、分析的多层性和理论模型的多样性。
( 2) 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研究现状。在国际社会上,对女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是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标准来实施。主要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工同酬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等。在中国,近年来随着外来务工妇女人数的急剧膨胀,其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并成为众多学者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如冯少辉、林孝文在《论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提出,应从立法的完善方面加强我国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 裴利华、陈秋红在《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文中分析了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探索了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提出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对策; 陈爱萍、宋运英在《浅析妇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的措施》一文中,则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社会保护层面及妇女自身四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保障建议,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 基础理论分析
( 1) 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本文所指的外来务工妇女是基于一种人力资源问题上的地域概念。他们与传统的农业、农村、农民已经相脱离,表面上看来已成为城市的一员,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拥有 Y 县的户口,只是进入 Y 县就业的外地女性劳动力。事实上,到 Y 县就业的外地女性95% 以上均是外来女农民工,因此,本文所指的外来务工妇女特指外来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对外来务工妇女而言,劳动权益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指妇女与男子一样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是指妇女由于独特的生理特点,享有男性劳动者不能享有的一些特殊的劳动权益。
( 2) 社会排斥理论。社会排斥起源于 70 年代西方对贫困问题和社会不平等的研究,如今己经成为解释各种社会问题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将非经济因素纳入了对社会问题的分析框架之中,不仅对于社会问题根源的解释更为深入,而且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1]一般认为: 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人们或地区遭受诸如失业、歧视、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2]本文所指的社会排斥包括城乡排斥、文化排斥、性别排斥。
二、外来务工妇女面临的多维社会排斥
( 一) 社会排斥的城乡维度
由于中国社会是一种典型的二元社会结构形式,导致整个社会被割裂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形态: 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两种社会下的不同群体在地位、价值理念甚至于文化形态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在这种背景下,城市居民享受到了农村居民从未享受过的优惠待遇,他们竭力维护自身继续存在的利益要求,从而表现出对外来务工群体有较大的排斥感。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都使得外来务工妇女受到了城市就业政策的歧视性对待,造成了她们在城市只能属于次属劳动力,基本上没有取得正式的就业身份、劳动合同签订执行力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
( 二) 社会排斥的文化维度
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曾经指出,经济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取决于人的质量,而非资源的贫瘠或资本存量的多寡。[3]可见,一个社会人,最重要的能力是知识能力,而教育又是提高知识能力的关键手段,但我国农村居民在受教育方面是受排斥的,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机会较之男性更少。教育程度的低下限制了职业的选择,从而影响着外来务工妇女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据调查,在 Y 县打工的外来务工妇女由于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初中及以下约占外来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 外来务工妇女的技术职称也不高,初级技工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就占一半左右。这种文化程度相对不高,专业技术能力相对偏低的现象,造成其在就业方面较被动,大量女性劳动者只能到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解决就业问题。
( 三) 社会排斥的性别维度
由于区域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影响,外来务工人员较容易受到本地居民的排斥,而外来务工妇女更是容易受到本地用工企业的排斥。究其原因是不少企业认为,外来务工妇女会经历怀孕、生产、哺乳等一些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特殊时间,给企业生产带来麻烦; 法律规定,妇女在特殊时期,不得从事相关重体力活,不得在一些特殊环境中作业,不能减免月薪等; 妇女花在家庭上的时间和精力,比男性要多得多。因此,对企业来说,在同等条件下,招聘男工比招聘女工更划算,更无后顾之忧。
三、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受排斥的后果
笔者通过对外来务工男性和外来务工妇女两个群体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两个不同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对 Y 县外来务工妇女的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
( 一) 劳动报酬普遍较低
劳动报酬是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但是在我国,女性的劳动报酬明显低于男性。据笔者调查,作为女性中的外来务工妇女,其劳动报酬更是低下。外来务工妇女月工资水平绝大多数处于 1000 - 1500 元,占 45. 1%,2500 元以上仅占 19. 4% ,还有 1. 3% 的外来务工妇女月平均工资只有 1000 元以下,这在经济较为发达的 Y 县属于明显的低下收入。而外来务工男性的工资较之于外来务工妇女则是明显偏高,2500 元 以 上 的 占 33% ,1500 - 2500 元 的 占43. 8% .这说明了外来务工妇女与外来务工男性的劳动报酬差异极其明显,外来务工妇女处于严重的劣势地位。
( 二) 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受到合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的“四期”特殊期加以特别的劳动保护,除此之外,还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这是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的制度。但当前,很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往往没有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导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仅有9. 2% 的外来务工妇女对“四期”问题持十分满意的态度,59. 1% 不怎么满意,31. 7% 非常不满意。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女性的特殊劳动保护没有得到或者很少得到保障。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很多女性对用工企业不重视女性“四期”觉得见怪不怪,甚至于有些外来务工妇女不清楚“四期”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政策。这也说明了 Y 县外来务工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明显不到位。
( 三) 职业安全受到侵害
Y 县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海岛县之一,也是民营经济先发地区之一,除了规模上工业企业之外,家庭作坊式的小工厂到处可见。以眼镜配件为例,从上世纪 70 年代末到现在,眼镜配件产业从最初 3000 多元的投入成长为如今 20 多亿产出的眼镜配件业巨人,Y 县也由此成为驰名中外的“中国眼镜零配件生产基地”.而 20 多亿的产能中,家庭作坊生产所占的比重也是不可忽视的。
这些小作坊大多工艺简陋、作业环境差、安全设施欠缺,这也导致了严重事故隐患的存在。另外,Y县作为海岛县,每年台风季节不可避免地要经受多次强台风袭击,小作坊由于厂房较为简陋,在强台风面前根本就是不堪一击。在这种环境下务工的外来妇女,其安全相对来说就缺少保障。从调查中发现,69% 的外来务工妇女没有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仅有 31% 的妇女表示有受过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对同一问题,外来务工男性有培训的比例则高了很多,有 52%.这一方面说明,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对安全生产仍不够重视,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尚未形成。另一方面也说明,与外来男性务工人员相比,外来务工妇女在生产过程中更缺乏安全保障。
( 四) 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规定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真正执行上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而且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及其观念时至今日仍未根本性改变,导致目前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面向持本地户口的城镇居民。
外来务工妇女由于其外来的特性,大多没有本地的城镇户口,也就少有社会保障,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的买单者也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所需承担的费用主要由政府买单,但我们在这方面很大程度上是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根据经济学的均衡原理,一部分的企业主受利益驱动,不愿意或很少愿意为外来务工妇女承担这一笔费用,而外来务工妇女由于自己的文化素质等因素也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她们很少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从调查中可以发现,外来务工者享受全面保险的人数比例很少,而外来务工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则更少。她们中仅有 12. 8% 的人享有医疗保险; 38. 9%的的享有工伤保险; 29. 6% 的人享有养老保险; 10. 9%的人享有失业保险,这明显违背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诸多规定。
四、构建城乡统筹的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体系
( 一)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外来务工妇女素质
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外来务工妇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处于城市化边缘位置。为了提升外来务工妇女的地位,必须加强她们的技能培训,这才是解决外来务工妇女面临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
通过调查表明,外来务工人员由于专业技术级别的不同,获得工作的容易程度也不同。专业技术级别高的外来务工人员更易获得工作环境好、安全系数高、劳动报酬高的工作权利和机会,而对于专业技术级别低下的甚至于根本没有专业技术级别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他们的工作条件便薄弱得多。外来务工妇女由于自身的生理素质决定其作为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因此,对外来务工妇女加强职业技能水平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 二) 完善基层监察网络,提高执法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工作,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推进劳动保障管理法制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Y 县劳动监察大队每年都会对全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开展书面审查工作。[4]
Y 县现有大小企业 3 万多家,全年劳动保障监察须完成书面审查3450 家。每一家企业可以说基本上都有外来务工妇女的影子,对这些企业开展书面审查,彻底、全面地对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有效地掌握,可以把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从而真正保障外来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另外,还需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执法人员执法之前应当进行专业的上岗培训,对专业法律法规和职业知识熟悉。执法机关也应顺应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工作作风及执法水平。
( 三) 建立适应外来务工妇女实际特点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外来务工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从源头上维护她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适应外来务工妇女实际特点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我国现在的制度,如《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从条例本身上来说都是比较完善的,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实际操作问题。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例,虽然早在 1988 年就发布了此规定,2012 年又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说条例在保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方面日趋完善。但是,条例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多女性的欢呼声。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例只有“体制内”的女性工作者才有可能享受,而不少招工企业,虽然不敢明目张胆地说不招聘未育女性,但在实际招聘过程中,往往授意招聘主管内部掌握尺度,以其他各种理由将未育女性拒之门外。而外来务工妇女由于本身就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较低,她们很少意识到这也是违规甚至于违法的事情。因此,如果条例的实施没有措施配套,就会出现国家越是想保护,女性就越难找工作的恶性循环状况。我们应当注重条例的可操作性,不但要明晰应当如何进行实际操作,更要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作出应有的具体、详实的规定。
结语
外来务工妇女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保障外来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以社会排斥理论为视角,以 Y 县外来务工妇女为个案,通过对 Y 县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其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并由此启发得出一些加强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办法措施,为保障外来务工妇女群体劳动权益作一点有益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景晓芬。“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综述[J]. 甘肃理论学刊,2004( 02) .
[2] 胡杰成。 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J]. 社会学研究,2007( 07) .
[3] 银平均。 社会排斥视角下的中国农村贫困[J]. 思想战线,2007( 01) .
[4] 玉环县劳动监察大队。 关于对全县用人单位实施2010 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