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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立法的成就、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29

 

  2010 年,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2011 年 3 月 10 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个大环境下,各个地方机关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颁布地方法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合理、科学。
  
  本文主要通过回顾淄博市地方立法走过的历程,研究地方立法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以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立法工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针。
  
  一、淄博市地方立法概述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多年来的地方立法实践,从中探索出一些经验和体会。淄博市立法均在明确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工作,结合淄博市实际发展情况,突出发展重点,健全地方法规。由于对地方立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该立什么样的法等都没有经验,淄博市政府便通过对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深入学习和体会,根据本市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通过理清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以便能够使淄博市立法在不越权、不抵触的情况下从具体情况出发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市情的地方性法规。
  
  二、淄博市地方立法取得的主要成就
  
  1、立法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淄博市刚开始进行地方立法时,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方案,然后由与法规案内容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并提出审议意见,再由常委会负责地方立法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并交有关部门研究,最后由专门的委员会和常委会做审议报告。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很多难题出现。淄博市 2000 年立法法颁布后,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于 2001 年 2 月专门设立法制委员会,负责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的立法实际情况,提请审议《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草案 )》的议案,对法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
  
  2、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主要讲的是立法的科学合理性,民主立法指的是立法的公正性,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征求各行各业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意,使立法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思想。淄博市通过几年的努力,在科学立法方面取得较大成效。首先,淄博市召开不同层面和方面的座谈会,听取各方人员的建议,提高立法合理性;其次,淄博市常委会进行实地考察工作,掌握第一手立法资料;另外,实行立法联系点制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法学院教学科研优势,建立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积极推进淄博市地方立法事业的发展。
  
  3、不断提高立法能力
  
  一个地方立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本地地方性立法的完善与否,所以要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能力,包括立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质以及业务水平。淄博市历届常委会比较重视立法能力建设,1998 年成立立法制作室,2004 年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从事立法服务工作。常委会采取参加立法培训、外出考察等多种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不同层面的工作人员参加经济、法律会议,要求各个机构的人员均要提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审议意见,调动常委会人员的审议积极性,提高法规案审议质量,促进了淄博市法律、法规水平的提高。
  
  三、淄博市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立法质量不高
  
  淄博市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贪大求全,自己的特色法比较少,有些部门把不合理、不科学的法规当作特色写入法规草案;二是法规实用性比较差,在法规草案拟定提出审议后,由于修改内容多,导致没有达到起草部门要求的结果。法规通过后,这些法规基本就不用了;第三是法规的制定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之间的联系度低,目前的法规社会需求率比较低。比如群众反映很多城市养犬问题,有些部门认为这些问题难以协调,所以立法工作也没有开展,导致立法与人群群众的意愿关联度不高。
  
  2、地方性法规作用不强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人们对立法不了解,主要是因为政府对立法工作宣传不到位,对于立法、审议、法规起草等很少报道,同时也没有专门深入的访谈报道,导致立法很难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人们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地方法规执行力不够也是出现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地方性法规实际使用效力比较低,很多问题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却不使用地方性法规,降低了法规影响力。
  
  3、存在重制定、轻修改现象
  
  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制定法规程序比较复杂,有些部门转向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不注重法规构建的难易程度,导致不能适当的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很难达到规范的目的。有些部门的法规虽然过时,但是仍然不想修改,因为法规是上级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这种现象不利于地方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对淄博市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对淄博市地方性立法的回顾与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探讨,现对淄博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首先,要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确定立法计划,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工作氛围;其次,要完善审议机制,提高法规质量。增加会议时间,明确审议重心,一审时重点审议法规草案,二审对草案条文进行逐条审议,三审时对草案审议进行表决,这样就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提高法规质量。再次,要加大对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淄博市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实地考察贯彻情况,找到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建议。
  
  五、结语
  
  淄博市自具备独立的地方性立法权利以后,不断健全立法机构,积极完善本市基础性法规建设,在几年的发展中取得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要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对淄博市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使淄博市立法建设向着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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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邢茂德,耿军,刘晓 等 . 棉花采摘园的发展问题探讨--以山东省淄博市棉花采摘园为例 [J]. 中国棉花,2014.41(11)1-4.
  
  [3] 李正斌 . 北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J]. 新视野,2014(4)37-41.
  
  [4] 谭金敬 . 对及时出台新疆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地方性法规必要性的探讨 [J]. 干旱环境监测,2011.25(1)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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