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然而,近年来人们关注的一个群体---新生代农民,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呢? 新生代农民是指 1980 年以后出生的,从小在农村长大,完成义务阶段教育而又没有进入大中专院校深造的,拥有农村户籍的正在或即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一代农民。目前,新生代农民这一群体在社会中处于困境之中,面临着失地、受教育程度低、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问题。只有很好地解决了新生代农民所面临的问题,才能解决“农民荒”问题。对于新生代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要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一、新生代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缺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差别的对待要求国家同等的保护的权利和原则。但是新生代农民却有许多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 一) 受教育权缺失。新生代农民大多受教育程度都不高,这主要与农村教育权缺失有关。一是农村的基础教育资源匮乏,缺少良好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农村的孩子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和户籍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能接受与同龄城市孩子相同的优质的教育,只能进入教学环境和质量相对较差的学校,对学习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农村小学的教师大多数只有高中文化,而且在文化素质方面与城市教师存在较大的差距。个别农村的小学是没有英语教育的,而英语在现代化教育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二是缺乏系统的专业教育培训。新生代农民的工作设施虽然有了极大的改善,并不像以前一样靠着黄牛木犁,但是相对而言他们所从事的劳作仍是社会中最为辛苦且不被社会所尊重的。而且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锐减和产值的下降,原始的种植所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支付日益增加的生活开销。另外,农村缺少专业的农业知识培训,大多数的农民仍采用原始的作物种植方式,并不懂得如何科学有效地耕种。
( 二) 医疗权缺失。农村的医疗设施匮乏,医疗资源不足。虽然国家为农民增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但是随着就医成本的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并不能满足农民就医的需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医疗投入,但是就医成本同样以更快的速度上升。例如在医院外药店购买的药品与在医院购买的同样药品的价格大不相同,有的药品价格比医院要贵上几倍甚至更多,此外医院的不合理检查是大多数的农民有病不敢医的主要原因,因为一旦走进医院一年或是几年的耕作收入就将失去。如果不去医院就医,在农村也没有医疗机构,进城就医的话困难就更多了。这是新生代农民就医方面的重要问题。
( 三) 社会保障权缺失。一般情况下,新生代农民是可以自给自足的,但是一旦遇到一些突发事情或重大灾难时,单单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是不够的,这时就应该寻求国家的帮助( 例如重大自然灾害---大水和干旱、人身重大疾病等) ,但是他们对于自身权利认识的不足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他们应有的社会保障权无法得到保障。
二、新生代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
新生代农民与他们的先辈相比在知识文化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法律意识上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运用法律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上仍旧存在着诸多不足,甚至于哪些是他们应该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到哪里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一无所知的。
( 一) 新生代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新生代农民总体处于法律意识严重缺失的状态; 法律证据意识薄弱; 法律情感低迷; 法制观念淡薄; 守法意识薄弱等。新生代农民犯罪主要表现为结群性与从众性,侵财目的显着,犯罪动机简单,冲动性犯罪突出,犯罪类型多样化,年龄低龄化等。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新生代农民的犯罪率普遍高于社会平均犯罪率。具体表现为: 一是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知道或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时往往就会采用自己的办法,以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维权,从而铸成大错,走上违法犯罪的路。二是当自己遇到困难,例如重大灾难自己无法解决而又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因为法律意识的薄弱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 二) 新生代农民不愿意采用诉讼方式。运用法律维权诉讼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之一,但是当新生代农民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运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权。
新生代农民之所以不选择诉讼这一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 诉讼时效长。一般诉讼是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通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是普通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特殊时效的时间也是较长的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短期时效,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 下列时效为一年: (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是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三是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也就是说最短的诉讼时效就是一年。受农时和农村劳动强度的影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广大农民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等待。
2. 诉讼成本高昂。一般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可以交予派出所协调解决,但是当性质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就必须诉至才能得到解决,既然诉讼就不得不提起诉讼费用。对于处在社会底层的新生代农民们来说诉讼费用是高昂的,官司是给有钱人打的,除了理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外,还得聘请律师为自己代理,但是律师职业德道水平不一,一些黑心的律师利用自己的学识优势,只顾自身的权益,有时即使官司最后打赢了,但最终得到好处的只有律师,身为诉讼人的他们也许反而原本的财产还会有所损失。这是他们不愿也不想运用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
3. 传统的思想束缚。因为现代法制建设仍旧存在着很多漏洞,致使一些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民众的利益无法得以保障。一旦在自己的身边或其他人的“不公待遇”传到耳边就会使他们对法律的信任有所下降,传统的官官相护和钱本主义的思想就会冒出来。
三、新生代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措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农村、农民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农民的社会地位及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存在一些问题也是难免的,针对新生代农民合法权益缺失的状况,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 一) 在立法上要对新生代农民的权益给予保护,且要具有针对性。
1. 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确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问题。当前,农民权益保护立法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仍不健全,立法上还存在着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虽然对于设立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存在分歧,有否定也有肯定的观点,但从当前新生代农民合法权益在很多方面得不到保护的事实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等方面来看,有必要制定一部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例如针对当前新生代农民失地严重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和管理,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1]; 针对新生代农民学习权保障方面,“政府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新生代农民的学习权进行明文规定,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自身的权益”[2]等等。
2. 调整、修改和完善现有立法。对已有的法律可以调整其适用范围,例如增加对农村耕地的保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挪用耕地,加大对非法占用挪用耕地的处罚等条款。对现有的《劳动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农民劳动权益的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土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修改和完善,改善农民的处境,维护其合法权益。
( 二) 在司法程序上简化不必要的程序,为新生代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开方便之门。长期以来,广大农民对诉讼这一维权方式是敬而远之,除非到了非诉讼不可或者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时才采用这种方式,这与这种方式本身具有的缺陷不无关系,因此,要克服诉讼本身的缺陷,成为农民愿意接受的维权方式。例如缩短诉讼时效,简化一些不必要的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 三) 加强普法教育,提供无偿法律咨询。目前,对农民的普法教育还不够,对农民的法律咨询大多是在各大律师事务所和法院进行,这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一是确定普法内容。加强普法教育应该先确定普法内容,这是普法教育的第一步。现行涉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非常广泛,在普法过程中如何选取这是一个难点。如果选择的内容面面俱到,没有重点,农民摸不着头绪,普法效果差,二是必须结合农民关心的问题,有选择、有重点地确定普法内容。其次,普法形式多元化。除了律师事务所和法院以外,对农民普法教育最有效的办法是走进农村,走进他们的生活之中,在农家的炕头上面对面为他们解惑。政府基层组织要设立专门的用以解决农民问题的法律咨询机构,而且还应该是无偿的。另外,在法制电视节目中加强对民法、刑法等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法条的讲解,延长法制节目的播放时间。
( 四) 加大对新生代农民的基础社会保障。“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3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为农村的未来画出了一张宏伟的蓝图。”[3]因此,只有农村富强了,我们国家才能富强,而农村的富强需要广大新生代农民来实现,只有加大对新生代农民的基础社会保障,才能调动他们的生存积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愿意扎根农村,改变“农民荒”的现象,实现农村的富强。例如,在农村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增加农民的文化生活,丰富他们的精神世界; 建立农村医疗诊所,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免费体检; 鼓励大学生下乡援教,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教学环境; 为农民开设农业教堂,教授专业科学的种植技术,完善农村水利灌溉和排涝设施,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
( 五) 拓宽政治参与渠道,保障维权渠道畅通。新生代农民虽然其文化程度相对于父辈有了很大的提高,政治参与意识也明显加强,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保障其维权渠道畅通。例如,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建立健全参与机制,保证公民有序地参与政治; 增加多种维权渠道,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种专业性群众组织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开展网上咨询等。
【参考文献】
[1]谈玉坤,周云华,邓桂兰。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 湖湘论坛,2007,11
[2]米月厘、霍玉文。 关于我国新生代农民学习权益保障的若干思考[J]. 职教通讯,2014,11
[3]李元浩。 社会主义新农村由谁来建---新生代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