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交易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取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也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除此之外,衡量某种消费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心理的满足,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歧视性交易的行为等。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消费者不能实际接触商品对其进行辨认,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经营者往往会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更有甚者还会编造虚假信息来欺骗消费者,使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因此,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显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现状
( 一)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高了交易效率,受到了网络经营者的青睐。但是格式合同大多是由经营者制定的,没有与消费者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格式合同中依然存在大量的霸王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的义务。消费者购买时因为粗心没有注意到霸王条款,或者即使注意到了但是基于供小于求的关系而不得不接受,或者经营者将霸王条款放在不起眼的位置难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一旦受到了侵犯,也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标的金额小、诉讼成本过高,费时费力等原因而放弃索赔。
( 二) 网络消费欺诈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作为信息的占有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网络技术编造或隐匿商品或服务以及经营者自身的相关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在错误认识的前提下进行消费。
网络消费欺诈的典型表现:
1. 虚假身份欺诈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卖方身份欺诈主要是指经营者通过一定的手段,如发布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不发布卖方身份信息,使消费者在对卖方身份产生错误理解的情况下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主要包括冒用知名商家的名称、标志,发布虚假的资质证明或者发布与知名商家名称以及标志相似的标志等。
2. 虚假信息欺诈
虚假信息欺诈集中体现为捏造自身的良好信誉、夸大商品质量等。网络经营者花钱雇人进行虚假交易并给出好评,使其交易量虚高,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商品质好价优。有的经营者采取盗用其他网店同种商品宣传图的方式,或者对其拍摄的商品图片进行技术处理,并对其进行夸张描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也有经营者通过给消费者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删除对其不利的差评,刻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
三、我国法律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将公平交易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该法第十条将公平交易原则具体化,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从该条可以得出,除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外,消费者如果要起诉经营者侵犯其公平交易权,就应该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价格不合理、计量不正确、经营者存在强迫交易等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公平交易权。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完善了“三包”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退货权。第二十六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我国保护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建议
( 一) 建立网络交易监管机构
2014 年 12 月 24 日锦州市工商局成立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对网购当中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仿冒商标、涉网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4 年 11 月 21 日食品商务网报道广东省拟建立食品药品网络监管机构,打击非法食品药品。由此可见,现目前我国只是部分地区成立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而且广东省拟成立的食品药品网络监管机构针对的对象范围狭窄,只是针对食品和药品,对于衣服、电器等没有涉及。
我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可以受理网上投诉,消费者认为网络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等侵害其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时,可以对经营者住所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住所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属于本辖区范围的投诉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 如果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投诉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 二) 建立第三方网络交易商誉评价机制
第三方评价机制必须是中立的,不能代表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任何一方的利益,只能发布客观的信息。我国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消费者协会,使其成为权威的网络交易商誉评价机构,对网络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与证明、交易情况与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和分析后,在其官网张贴出资信调查报告以便于消费者查阅。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评估认证结果,通过特殊电子标识符贴置于网站主页。法律还应赋予商誉评价机构对有信赖标志的经营者进行动态监督的权力。对于商誉差的经营者,将其拉入“黑名单”.
( 三) 规范格式合同
网络经营者可以拟定格式合同,但应尽可能地提供与其商品相关的详尽、通俗易懂的信息,并向消费者明示其格式条款。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以特殊符号进行提示,对某些专业性条款要给出相应的解释。格式合同还应当留给消费者充足的考虑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网络交易中最普遍、数量最多的交易行为,制定电子合同交易范本供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参考。如咨询服务业、虚拟产品交易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信誉评价机构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随机抽查,对“霸王条款”进行删除。
五、结论
通过前面对网络交易现状进行的分析以及对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通过采取建立网络交易监管机构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商誉评价机制等措施,能够有效地弥补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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