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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手术室自拍及传播中的侵权事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9

 

  2014 年 12 月 20 日,某网友在微博上传一组照片,将某医院和几名医务人员推上了风口浪尖。该组照片是其同学所在医院在进行完一场手术后,参与手术的医务人员在手术台前的自拍。其在照片下配文到: “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随后,该市卫生局免去了分管副院长等 3 人的责任,并责令医院向社会进行公开道歉。

  若是作为一名患者,病人还未从麻药中苏醒过来,医生却开始玩自拍,确实让人无法理解,觉得医生没有医德。作为一名医生,如此难度的手术取得了成功,这一事情是值得高兴跟怀念的。而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想要谈一下该事件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存在行为违法; 2、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本事件中,由于手术难度大,所以医生在手术前不可能已经争得了患者同意在术后进行拍照,这在大多数人看来也是不人道的。所以可以推定医生在进行自拍时患者并不知情。笔者认为,所有人都不会把住进医院做手术当做一件光荣的、值得高兴的事情,其心情必定是苦闷的。而在这种苦闷的情形下,患者也是无心拍照的,更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生病住院的事情。而医生在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就以其为背景,拍摄了患者还有部分身体裸露在外的照片并将其上传至朋友圈,这一行为肯定不符合医生职业的操作规则。后来该组照片又被新闻媒体大肆转载,这无疑将患者的健康状况公之于众,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虽然有关后续报道称自拍前曾得到患者同意,但我认为,事后的同意并不影响对该侵权行为的定性。

  二、新闻媒体对医院及医务人员名誉权的侵犯

  《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02 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120 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 4、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受到严重的精神折磨,感受到社会上因此而对其产生的排斥,产生心理负担。本事件中,2014 年 8 月 16 日,某医院的医生在朋友圈中上传该组图片,并配文“值得永远记忆的一场手术”.不难看出,该医生当时拍摄照片时是怀着一种纪念的心态,并非戏谑,也并非玩乐。其实早在 2014 年 8 月 16 日,这组图片就已经在一个小范围的群体里面是存在的,而且其配文也不会惹人非议。而在被上传到微博并被恶意配文以后,这组照片被大肆转载炒作,甚至引发了人们再一次对医德的拷问。我想正常人都不会认为该网友的行为是善意的。该组图片经媒体转载后引发社会热议,使得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接受道德的审判。而媒体作为新闻传播媒介,在未进行细致的调查下就转发评论该组照片,对该事添油加醋,误导大众,挑唆网友参与到这场不该有的声讨之中。这无疑也是对医院及医务人员名誉权的践踏。

  三、新闻媒体对该医生的社交权的侵犯

  在该事件中,2014 年 8 月 16 日上传该组照片的医生的社交权受到了侵犯。在此首先介绍一下“被社交”这一概念。某大学教授认为,“被社交”就是有些人将原来私人之间传播和组织内传播的内容放到大众传播范围去公开了。

  因此造成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交往交涉。该医生将图片上传至朋友圈,众所周知,朋友圈是一个相对较封闭的社交空间,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图片只有已经在好友列表的朋友才能看得见,甚至有的信息图片只能是符合条件的朋友才能看的见,所以说朋友圈并非是一个公开的交往平台,相对于微博有一定的隐秘性,而该医生的朋友在未经该医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组图片上传到微博这一公开的交往平台。使得该医生及其同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舆论的热点。这些都是“被社交”的表现。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这是值得立法者思考与完善的,毕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我们的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网络中,倘若不对网络转载行为加以规制,那么是否有一天我们会因为忌惮个人信息的泄漏给自身带来的损害而放弃使用网络呢,这种投鼠忌器、因噎废食的事,还是需要立法者高瞻远瞩,提前做好防范,以防这样的事情真的会发生。

  [ 参 考 文 献 ]

  [1]赵华明。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北京大学学报,2002.

  [2]沈燕飞。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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