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作为国家特殊的经济区,既承担经济发展功能,也享有一些 “行政特权”,不可避免要受到监督。在诸多的监督方式中,社会监督和公权监督构成了对开发区行政权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对于有效发挥开发区的行政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公民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两个方面对社会监督的问题进行详述,以期对我国开发区的依法治区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公民监督
(一)公民监督权的主要类型
1.批评、建议权
作为一级政府,开发区工作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法制建设等多个方面,其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服务水平等方面往往存有不足之处,公民对此有提出批评、建议的必要性。 《宪法》
第41条也对此项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于国家的任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基本权利。”
2.申诉、控告权
申诉、控告权是指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时候,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开发区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有滥用权力等违法行为时,开发区群众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3.知情权
知情权是行使批评、建议权的前提。开发区所开展的工作应当公开化、透明化,行政相对人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内容享有知晓的权利。主要涉及与行政行为的设定及变更的信息。唯有公民获得信息,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才能满足民众利益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因此,开发区行政职能在牵制中得到实现,在接受监督中发挥了价值。
4.参与权
人民利益人民参与,重视相对人的参与是行政机关做好公共服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行政相对人可以参与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只有行使公民的参与权,才能从细微处防止和克服行政行为的失误,克服以权谋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公民参与是权利制约权力的方法中最不可或缺的方法之一。
5.听证权
听证权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要求行政主体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己参加或者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听证权是公民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在实践中越来越有力地形成对行政主体的约束。
(二)完善公民监督权的路径
1.拓宽监督途径,畅通监督渠道
首先要建立广泛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要了解民众真正所需,听取群众的意见,加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密切联系,积极主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完善行政管理工作。其次要结合互联网等落实好政务公开制度。行政主体除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涉及开发区行政工作的资讯、行政管理依据、过程、结果等一律公开进行,让行政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从而让公民监督的渠道更加畅通。最后,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予以法律明确保护,让举报人消除后顾之忧,敢于行使揭发、检举等监督权利。
2.创新个人参与-专家论证的模式
开发区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 “经济特区”,与普通的行政区域不同,区域内的某些事项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矛盾纠纷的解决较为复杂,公民个人行使监督权的难度也较大。相关专家团队可以依靠其组织机构、专业知识、权威意见等优势为进一步解决纠纷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无论是行政决策的出台,还是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只要行政相对人提出质疑,都可以向相关的专家团队咨询意见,寻找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思路。
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是该模式的前提,它要求公民行使监督时要发挥独立性,同时又要认真思考、汲取专家团的意见。也要求专家团组成人员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论证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态度,可以由专家对该事项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在充分论证各方案的潜在风险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给予科学、合理的监督意见和监督途径。为此,要建立公民个人和专家的密切联系,提供多种监督方式,促进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
3.加强全民法治思维教育
培养公民的权力监督意识,关键在于法治思维的运用:第一,在日常管理服务中,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监督观。第二,引导群众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第三,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让法治思维指导监督行为,营造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唯有对全民进行法治思维教育,才能达到民众对法和法治的内心认同,才能增强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才能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真真正正地让普通民众作为权力监督的有生力量,从而为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打开方便之门。
4.建立配套制度体系
现代法治社会,要想实现真正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发挥政府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监督合力。
这样一来,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就尤为重要了,建立行政相对人奖惩制度是一条极具现实功能的可行之策。具体说来,就是对于公民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有效建议,行政机关予以采纳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要给予相对人一定程度的奖励。对于公民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干扰行政机关工作的行为予以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完善相对人救济权利制度。
二、新闻舆论监督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要提高重视程度,就新闻媒体反映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也要严肃对待,从严调查并核实,如果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要依法处理。”新闻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社会监督的强有力手段,特别是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对行政权进行的监督。由于新闻舆论监督能够迅速聚焦社会的注意力,引起网民的积极参与,已经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种权力。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事实公开性,二是传播快、影响广泛,三是范围大、持续性较强。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首先,汇集民意,激发民智,促进行政权高效运行。新闻舆论的好处在于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自由度、迅速性,能够广泛集中公民自身认为重要的事,让民众提出改良意见,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一方面使得行政权的行使更有针对性,也从另一面反映了对行政权的督促作用,同时也为探讨如何更好地为民服务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其次,引导主流方向,有利于推动廉政建设。在新闻媒介发展迅速的今天,媒体越来越多的报道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话题,评论一些敏感话题,这就使得媒体拓宽了民众追求利益的空间,引导树立公平正义的主流价值观。另外,舆论监督关注腐败现象,对于滥用行政权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一定程度上减少了 “暗箱操作”,对于推动廉政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培育公民精神,健全监督机制。有利于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在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表达意愿的同时开阔视野,以此增强公民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规范开发区的新闻舆论监督路径
1.明确立法,加强法制保障
在现代法治国家,明确立法就是要求有关立法机关考虑现实媒体的发展速度及发展所需要的保障,制定诸如 《新闻法》《网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法律监督依据,为行使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等权利提供保证。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倡导性立法,着力构建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2.理性监督,推进舆论诚信建设
新闻舆论监督需要一定的界限,需要引导民众进行理性表达。要求民众反映的情况要有真实信息材料,杜绝无中生有,惹是生非的现象,防止舆论成为个人追求私利或者进行报复的工具。
对此,要强化网民的文化修养,提升道德素质,在争取权益,监督行政权的同时坚守最后的底线。实名制能够让民众 “三思而后行”,从而有助于解决舆论失范问题。在网络监督方面,有学者指出,要积极探索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即在一些重点新闻网站或者主流网站严格推行实名制,对于之前的匿名留言等功能予以禁止。只有加强诚信舆论环境建设,完善新闻舆论监督体系,才能增进舆论监督的真实性与权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效用。
3.畅通渠道,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对待
公民享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因为只有不同思想的相互交流、相互碰撞才能发现问题,引起人们对问题的思考,寻求解决途径,当然也是公民参与权、建议权等公民权利的体现。但是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新闻舆论监督有一定的限制,诸如微博转发超过一定数量会屏蔽信息的问题,某网络用户被 “封杀”现象,政府时有打压的现象等等。另外,公民的舆论监督也并非胡说乱为,公民进行监督时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方法,让监督途径更畅通。
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实行政务公开,让公众全面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机关对于公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此外,积极引导公共部门主动接受监督,建立与群众的联络机制。行政机关还要探索如何降低信息公开的成本,加强公开化制度的构建,也要思考怎样扩大民主建设,如何让群众参与,让政府正确对待,如何借助新闻舆论的力量协调各方利益。
4.净化环境,应对网络时代新挑战
网络环境的纷繁复杂使得网络暴力盛行,它主要通过网络舆论的集结优势来干涉其他主体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面对诸如此类的网络监督问题,必须进行网络治理,净化网络环境,推动和谐网络文化建设。
利用技术手段可以从众多的网络信息中分辨其中的有效信息,过滤恶意伤害他人、集体或者国家的非理性舆论信息,也准确截取意见反馈、揭露事实等理性舆论。利用技术手段可以将行政工作与舆论监督进行对接,进行网络舆情研判。近年来电子政务的发展就很好地适应了这一趋势。另外,预警机制的日益完善也有利于实现网络秩序的法治化。预警机制在遇到各种情况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应对,促进了网络的有序化。
5.多元参与,加强顶层设计
倡导多元主体的相互合作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促进因素,要创新各方主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培养各方主体的监督意识,提升应对事件的新技能,利用新闻媒介创造规范社会。更要在制度层面上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如建立舆论审查制度,针对各方主体参与的监督予以明确责任,细化责任分配。监督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仅仅覆盖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还应包括监督主体的非理性监督。近年来推行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正体现了这一要求。唯有从制度结构上科学合理界定,重视顶层设计,才能形成对行政权的多维度监督,实现舆论监督的效用。
参考文献
曹淑芹:《网络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制约的新途径》,《前沿》2011年第3期。
王世谊:《网络反腐:权力监督的新形式》,《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徐永:《当前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13年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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